施放气球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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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施放气球技术操作规范

哈尔滨市施放气球技术操作规范

哈尔滨市施放气球技术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升空气球灌充、悬挂及所使用氢气的运输、装卸、贮存的安全,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规范。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升空气球的灌充、悬挂以及所使用氢气的运输、装卸、贮存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防事故、确保安全。

第五条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持有省气象局核发的《黑龙江省施放气球资质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安全培训,取得省气象局核发的《黑龙江省施放气球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二条灌充、悬挂第六条灌充前应当到现场进行勘查。

灌充现场应与高低压电线、通信电缆、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保持安全距离;现场作业时应设置半径不小于20米的安全区,用绳子圈起;设置明显禁火标志,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设专人安全巡视,疏散围观群众。

第七条灌充现场与施放现场异地时,两地相距不得大于100米。

第八条地表温度高于55℃、风力超过五级、中雨以上天气、雷暴天气禁止充灌、悬挂作业;已经作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撤下已悬挂的系留气球。

第九条在灌充现场,工作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鞋帽及带铁钉的鞋;关闭传呼机、手机;禁止使用易打火星的金属工具。

第十条灌充前,应检查氢气减压装置、钢瓶出气口及输气胶管是否漏气,凡漏气的装置和钢瓶一律不得使用;检查气球是否完好;将气球及输气胶管内的残余空气排净。

第十一条灌充时必须使用橡胶夹绳双层管,禁止使用乳胶管和塑料管。

充灌时,将输气胶管轻轻插入气球的进气口,用防静电绳扎紧,慢慢充入氢气,充气最大压力应小于0.2Mpa,最大流速应小于8米/秒,球皮不能碰撞硬物或与任何东西摩擦,以免氢气球破裂或产生静电;氢气钢瓶阀门不得猛开,打开后应先缓慢少量放气,待压力减低后逐渐加大放气量;不得将氢气钢瓶内氢气放尽,应留有一定压力,以免产生负压致使瓶内进入空气而发生危险。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二、设立依据(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3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三、受理机构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四、决定机构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五、申请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二)提供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次作业的人员登记表及其《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四)提供施放气球现场图;(五)填写《施放气球作业安全承诺书》七、办理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进入行政许可大厅的盟市、旗县按照大厅要求的办理时限办结)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监督电话:大厅窗口负责人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十、审批流程图。

施放气球的操作规程

施放气球的操作规程

施放气球的操作规程第一节对施放气球现场的要求第二节对灌充气球的操作要求第三节对悬挂系留气球的操作要求第四节对回收系留气球的操作要求第五节对施放气球意外情况的处置要求第一节对施放气球现场的要求一、对施放气球现场的要求对于灌充气球的现场,主要有以下要求:1、灌充气球现场应开阔、平坦,无障碍物,避开人群,远离火源、架空输电线及其他易燃易燃易爆物品。

2、灌充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派专人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灌充警戒区。

现场风力要小于3级(含本数),无雷雨天气,严防明火、烟火。

3、灌充现场应配备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4、氢气球灌充区场地半径应不小于10米,用挂有三角小黄旗(以示危险)的绳子圈起,并设立“严禁烟火”标志。

5、氢气球灌充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灌充位置半径20米内无明火。

6、氢气球灌充现场应保持空气湿润,相对湿度大于60%,地表温度低于55度。

二、升放气球现场的要求对于升放气球的现场,主要有以下要求:1、升放场地的上空要空旷,不得有障碍物、架空输电线及易燃易爆物品,空间大小应满足气球与障碍物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2、现场风力要小于4级(含本数)、无雷电天气,并应配备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3、氢气球升放现场气温应低于35度,地表温度应小于55度。

4、氢气球升放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半径10米内不能有明火。

5、氢气球鞋在升空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并要求现场非作业人中处于10米以外的距离。

第二节对灌充气球的操作要求一、操作步骤在灌充气球时,要按照以下操作步骤进行:1、将静电导线的一端与气瓶连接,另一端埋入潮湿的地中。

2、将有静电导除功能的橡皮管插入已挤瘪气球的进气口内,并用细线牢靠坚固,另一端与装有减压阀的气瓶连接。

3、操作人员启动气瓶旋钮慢慢地充气。

当气球能漂浮起来时,持气球顶部的操作人员可以松手;另一持气球底部的操作人员随着气球直立上升,将气球底部升到高于自己的头顶以上,同时保持进气管和固定环拉力的平衡,以防止因进气管部位拉力过大造成橡皮管脱落。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发表时间:2018-11-19T11:26:13.140Z 来源:《科技研究》2018年9期作者:张芸[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增强,在各种集会、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施放庆典气球的现象越发普遍江苏省盐城市气象局江苏盐城 22400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增强,在各种集会、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施放庆典气球的现象越发普遍,在渲染活动气氛、促进商业交流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由于施放气球单位和部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应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施放气球;监督检查;流程;注意事项引言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并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规范。

随着盐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地区和部门借助于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屡见不鲜,由于部分企业及利用气球开展庆典活动的主办单位自身法制意识不强,存在着无资质擅自施放、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安全技术要求、气球施放现场无专人看守、针对气球逃逸事故未及时报告和处理,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逃逸升空增加航空飞行安全隐患的情况。

盐城市气象部门高度重视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根据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17〕260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的文件规定,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施放气球,全市范围内禁止施放氢气球。

为了确保盐城市施放气球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施放气球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应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工作,进而确保全市人民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1、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法定依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活动,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本规范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窗口服务、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零收费、申请单位(施放气球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施放气球活动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附件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必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依照桂政发〔2020〕72号文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治理方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需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爱惜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区域内进行;(二)升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平安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治理等有关规定;2.升放气球的地址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维持平安的距离,幸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需设置识别标志;4.升放气球必需符适合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可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升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牢固;7.升放系留气球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四)升放气球必需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置意外情形的专人值守。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0号《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经二OO四年一月五日市政崐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规范施放活动市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航空飞行和气象探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崐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本市境内从事充灌、悬挂、•施放气球及其相关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认真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陕西省升放气球审批规定》等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升空气球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工商、城管执法(市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利用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组织及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和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作业的组织和个人,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的,应当符合《陕西省升空气球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和要求。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答应的确定》、《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依法由有关单位负责。

资质证、资格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经认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八条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运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需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辨认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六)施放气球必需符适宜宜的气象条件;(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坚固;(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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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资质
年检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成立时间
企业注册
资本是否变更

原注册资本
万元
现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

变更前法人
身份证号码
变更后法人
身份证号码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
职称
聘任时间
从事防雷
工作时间
工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
防雷工程资格证编号
变动情况






注:以上人员应为本企业职工,本表不够可续页。
四、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自查表
企业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施放气球资质证书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仪器设备
原有仪器设备
名称
用途
型号
数量
变更情况
名称
用途
型号
数量
变更说明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三、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总人数
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
职称
聘任时间
从事施放气球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施放气球
资格证编号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资质类别\
发证时间\
编号
资质类别
发证时间
资质证书编号
乙级
丙级
2xx3年
经营总额
万元
经营范围
是否变更

原经营范围
现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二、办公场所及仪器设备变化情况
办公场所(包括库房等)
原办公场所及仓库
办公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仓库地址
现办公场所及仓库
办公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仓库地址


(三)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施放气球业务的;


(四)未经备案承接施放气球业务的;


(五)严重违反施放气球操作规范的;


(六)发生过施放气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瞒报施放气球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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