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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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电气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领取“电工操作证”,方可独立上岗操作。非电工人员,不得自行安装、拆除、修理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

二、配电室要加强供配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定配电室岗位责任制,巡回值班制,交接班制、停送电联系制,以及各种电气设备及仪表,安全防护用具定期检测制等制度。

三、配电室要建立和健全电气技术管理档案,包括全项目电气线路分布配置示意图,高压设备检修及测试资料、防雷击、防静电设备技术资料和其它电气设备管理资料。

四、供电系统的检修,一律停电进行,特殊情况带电作业的,应严格执行供电所有关带电作业规定,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选派有经验的电工进行,并且,施工时要有专人监护,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一切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验明有无电之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任何人不得冒险碰触。

五、因生产、工作急需要架设临时性线路,应符合电气安装标准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用后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造成事故者,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主管部门与安全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拆除。

六、当外线电网断电时,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供电所联系,问明情况后应及时通知用电单位。

七、各种电器装置(包括电力线路,电气设备和换档开关,保护器,电动机,手持电动工具,电气照明以及接地接零装置等),都要符合有关电气的安装要求,保护罩、壳要齐全完好,周围禁放其它物品。

八、易燃、易爆仓库、油库中的电气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装规定,必须安装防爆、隔离或密闭式的电气照明设备,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防火间距,采用耐火设施和保护装置,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九、供电灭火用的消防器材应保持完好,正确使用,万一发生电气火灾,应首先切断电源,使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1211”干粉灭火机等进行扑救,扑救时要注意防止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

十、从事配电值班及交流电维修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两年定期复查一次身体,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以上工作:听视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神经分裂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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