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职权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等四类事项。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优化行政审批业务流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该内设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合理设置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申请、送达决定,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同一申请人提出的需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关联性行政审批。本市关联性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关联性行政审批由一个行政机关作为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向其他行政机关同时转送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其他行政机关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协同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协商确定负责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行政审批改革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暂不宜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受理的关联性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改革部门牵头探索同步受理、同步审批的办法,缩短总体审批时间。

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应当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和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七条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应当进入投资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和系统办理。

第八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和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拓展协同办理功能,简化办理材料、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整合各行政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及网络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告知凭证;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过电子方式告知、又未出具书面告知凭证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申请人补正告知的全部内容后、又被告知需要补正新内容的,收到首次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

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得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日期,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当场对申请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书面凭证;网上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电子回执。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逐项列明行政审批申请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证明目的。对目的不明确、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其他途径获得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或者跨部门协同办理系统能够获得的本市行政机关出具的证照类文件(身份证明除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获取,或者由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予以推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终审权不在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通过前述渠道获取或者推送的政务信息,证明效力与原件一致。推送的行政机关对有关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明确预审查完成的期限,并在收到预先申报的一个工作日内开始审核。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网上预先申报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和辅导,但不得因申请人未预先申报而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内部审查流程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具体时限。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确定行政审批审查人和决定人。审查人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行政审批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复核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后作出决定。可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可以只确定审查人。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有疑议的,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细化和明确需要核实的行政审批内容、具体程序及疑议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环节,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建议取消或者调整审批环节:

(一)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设定审批环节的,或者原有法律、法规依据调整或者取消的;

(三)因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修改、废止,需调整行政职权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存在重复审查或者非必要性审查环节的;

(五)前置审批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审核把关的;

(六)对同一审批事项,可在一个环节审查,但在多个环节分别审查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机构,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办理。对于涉及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适宜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交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对于暂不适宜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明确由一个内设机构牵头、相关内设机构联合办理。

行政机关制订综合设置内设机构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属于区级行政机关初审、市级行政机关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市、区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将行政审批终审权下放区级行政机关。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面向自然人的行政审批受理向街道和社区延伸,逐步实现申请人在街道和社区即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现场勘查的操作程序和勘查标准。现场勘查未能通过的,勘查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文书,一次性列明未能通过的原因。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审批的部分技术性审查环节,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形式,交由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组织)承担。但委托或者购买服务不改变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

体,不得延长审批时间或者增加审批环节。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组织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不得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法已经中介组织审查的行政审批材料,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审查。主管部门和依法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发现其有违法违规或不当审查情形的,依法处理,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行政机关只需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当天作出决定;不需要制作证照的,应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本市的行政审批标准,编制权责清单事项的信息登记表,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及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内容、裁量标准、要点、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纳入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在网上全流程受理、审批、进度查询和反馈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结果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并依法制作不予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行政机关在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时,应当明确上述环节所需时间。

行政审批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但不得超过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技术审查,行政机关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权不在本行政机关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不计入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申请人缴纳税费的,申请人缴费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保证其申请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数量和行政审批方式。

有数量限制、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遇有两个以上合资质的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定向批准某个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报同级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备案,并加强监管。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的有关条件不再符合行政审批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从申请人递交材料起,记录行政审批的全过程,并制作纸质或者电子档案予以留存;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数据进行统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评估行政审批事项,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收集市民意见建议的机制,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并会同监察机关,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落实本办法或者相关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

(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审批材料目录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

关于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和制定行政服务措施的通知1

附件1: 周口市“作风转变暨环境创优”活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再造信息表 单位:(公章)周口市发改委 事项名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事项子项名称社会事业项目建议书 的批复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7】64号) 是否需要前置条件是 否 前置条件政府的许可文件 是否即办事项是 否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申批权 限 □权限内 □权限外 审批环节现有环节 项目单位报送政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相关申请材料; 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受理并初审; 主管副主任决定是否批复。 优化后环节 最少标准 压缩环节 办理时限现有时限 15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 减少时间 最短标准 受理地点市政府南楼 617 受理人张露莎承办人张露莎 电话8285058电话8285058 负责科室社会发展科责任人徐丽分管领导刘全良电话8285058电话8285009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目前收费 标准 优化后收费 标准 降低收费 收费最低 标准 申报条件政府的许可文件

所需材料项目建议书文本; 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政府许可文件。 附件2: 周口市“作风转变暨环境创优”活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再造信息表 单位:(公章)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 事项名称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 复 事项子项名称 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7】64号) 是否需要前置条件是 否 前置条件 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是否即办事项是 否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申批权 限 □权限内 □权限外 审批环节现有环节 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相关申请 材料; 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受理并初审; 行业专家论证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主管副主任决定是否批复。 优化后环节 最少标准 压缩环节 办理时限现有时限 15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 减少时间 最短标准 受理地点市政府南楼 617 受理人张露莎承办人张露莎 电话 8285058电话8285058 负责科室社会发展科责任人徐丽分管领导刘全良电话 8285058电话8285009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目前收费 标准 优化后收费 标准 降低收费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明确公司各部门岗位审批权限及管理流程,使公司管理清晰化,从 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行政事务审批事项。 三. 职责:本制度由行政人资部编制,总经理审批即执行,各部门配合执行。 四. 实施办法: 1.公司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部门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表格、单据、资料审批权限:部门人员或主管提出——部门经理审批——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4.各部门在与其他部门有事物交接或申请时,必须以书面表单为准,口头联络为辅,凡接受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书面联络时,对方如果不出具书面联络单据,接受部门可拒绝受理。 5.所有部门在出具单据给其他部门时,必须有部门经理签名方为有效,否则,接受部门有权拒绝;行政事务审批权限见附表一。 6.部门间联络流程: 部门员工提出——部门主管/经理审核——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 五. 行政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见附表一)。 六.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以公司内行政单据为主,如其他公司及部门单据以 对口管理的部门之规定为准,如报销单据等以财务部规定为准,销售订单等以营销中心规定为准,采购订单等以PMC部规定为准,工程图纸等以开发部规定为准,如此类推。

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行政人资部。 附表一: 备注:以上表格有涉及总经理批准一程序,如总经理不在公司,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可由行政经理致电其口头传达急事急办,再由财务致电总经理求证,后续补签名。

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示例)

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示例) 名称:县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核准 主管部门: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受理机构: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广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单位 办理条件: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县经信局在办理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对其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说明。 (二)对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三)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或在取得审批或核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之内单独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单独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四)实行备案制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备案证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申请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式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期限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单独申请招标方式核准,县经信局在收到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并在受理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提出招标方式核准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核准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

关于简化开放矿山采矿审批手续的建议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房地产等建筑行业迅猛发展。温州正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阶段,是大力引进投资和发展实体经济的关键时刻,许多项目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工或扩建,这样对相应建筑材料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而我市原有的矿山开采企业并不多,新企业由于行政审批难等问题迟迟不能开工,导致我市石子等建筑材料的供应不足,甚至要大老远的从福建运石子过来,使得原材料成本提高,供货时限延长,严重影响了我市各项目的建设发展,阻碍了我市城市化发展进程。 一、主要问题 1、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办事效率低。审批工作审查环节繁多,审查手续繁琐,涉及的部门多。企业办事过程中,需要跑多个部门和多个区域,每个部门都要汇报沟通,办事效率低,花费了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的企业很大的人力、物力、精力。 2、审批申报材料繁多,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限过长。行政审批需要多个流程,资料繁多,经历众多部门,层层上报,且各部门审批时间较长,导致了企业资金和人力的浪费。 3、部分办事人员业务不熟练,敬业精神不强,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或者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服务质量不够高,存在推、拖等不良现象。更严重的是少数人还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报等现象,导致办事人员去一趟根本办不成事,需要企业提交的材料故意不一次说清,要多次跑、多次找,必须请客送礼才能获得审批手续。

4、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利用率不高,政务工作未完全公开透明,影响审批效率。审批工作所需资料不能网上查询,提前准备;有些所述资料和实际办理时所需要资料总类和要求不一致,不仅没有给企业带来真正的便利,反而给企业办理审批事项带来了误导和负担。 二、建议 1、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就简化开放矿山采矿审批手续工作具体事宜专题研究,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制定相关改革措施,出台相关办法,尽快简化神品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解决群众切实相关的问题。 2、审批人员要做到职、责、权明确界定,杜绝扯皮、推诿、揽权的问题,使办事人员在办理事项中方向明确,路径了然于胸;审批权力的各项法律授权依据清晰明了,实现有法可依,行权有据。杜绝“打官腔”、“乱作为”的现象。 3、优化工作流程,精简优化审批环节,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简化矿山采矿审批程序。通过清理、调整、精简、优化,使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申报材料明显减少,审批时限明显缩小,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行为明显规范,为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4、推进部门网站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做好网站咨询、查询服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5、建立群众监督反馈制度。对办事人员群众满意度高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群众意见比较大的要及时酌情采取批评教育、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有效改善审批的办事效率。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审查意见:中央编办 提案人:民盟中央 主题词:依法行政,政府职能,改革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容: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两年多来,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将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大幅度削减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激发了市场和企业活力,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还存

在一些问题,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相应监管和服务不到位,行政审批体制仍不完善,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不规范、不完善。 建议: 1.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面取消各级政府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个别确需继续实施的,应经严格论证后通过立法调整为许可事项;定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取消、调整行政管理权限,并向社会发布。 2.完善审批权取消和下放后的监管和服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不同类别监管的责任主体、职责,分类制定监管工作标准和规范,防止监督缺位、管理真空;应运用电子监察、视频监控、服务对象评价、民意调查等多种手段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审批权力监督管理体系;应重视和加强基层审批能力建设,审批项目改革中事权的下放要与财权、要素配置权同步推进,并在推进中加强指导和协调。 3.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根据《行政许可法》提出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进部门行政审批向同一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应逐步将多部门行政审批权尽量归并至一个行政机关,形成一体化业务运作;应大力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现省、市、县、乡纵向、同级部门间横向互联互通,实现网上办理各项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标准模板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标准模板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审批条件 (一)设立条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或者更换。 (五)不予登记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受理地点及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管理所办事大厅 玉兴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凤凰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凤凰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玉带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大营街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思民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北城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春和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发布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为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构建阳光审批平台,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发〔〕24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构建阳光审批平台,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发〔〕24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实现流程最优、效率最高、费用最少的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所有行政审批必需依法依规进行。(二)并联审批的原则。在不同的审批环节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或者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 (三)全程代办的原则。涉及到企业注册、招商引资或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报建的(含项目备案、环境评估及规划审批),一律由直通车服务窗口专人代办审批的全过程。 (四)资料共享的原则。对并联审批的各职能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同一种资料实行共享。 (五)收费一单清的原则。在各个审批环节中,均一次性收取相关规费。由主办窗口将所收规费填报收费审核表,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主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后,一次性缴入各相关部门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 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1.doc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1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明确公司各部门岗位审批权限及管理流程,使公司管理清晰化,从 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行政事务审批事项。 三. 职责:本制度由行政人资部编制,总经理审批即执行,各部门配合执行。 四. 实施办法: 1.公司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部门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表格、单据、资料审批权限:部门人员或主管提出——部门经理审批——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4.各部门在与其他部门有事物交接或申请时,必须以书面表单为准,口头联络为辅,凡接受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书面联络时,对方如果不出具书面联络单据,接受部门可拒绝受理。 5.所有部门在出具单据给其他部门时,必须有部门经理签名方为有效,否则,接受部门有权拒绝;行政事务审批权限见附

表一。 6.部门间联络流程: 部门员工提出——部门主管/经理审核——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 五. 行政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见附表一)。 六.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以公司内行政单据为主,如其他公司及部门单据以 对口管理的部门之规定为准,如报销单据等以财务部规定为准,销售订单等以营销中心规定为准,采购订单等以PMC部规定为准,工程图纸等以开发部规定为准,如此类推。 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行政人资部。 附表一: 备注:以上表格有涉及总经理批准一程序,如总经理不在公司,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可由行政经理致电其口头传达急事急办,再由财务致电总经理求证,后续补签名。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 Drafting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s manu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DB44 ICS 01.120 A00 备案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148—2013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要素的设置 (2) 6 要素的起草 (4) 6.1 通则 (4) 6.2 标准名称 (4) 6.3 审批要素 (4) 6.3.1 事项名称和代码 (4) 6.3.2 受理范围 (4) 6.3.3 办理依据 (5) 6.3.4 实施机关 (5) 6.3.5 审批条件 (5) 6.3.6 申请材料 (5) 6.3.7 审批证件 (6) 6.3.8 审批时限 (6) 6.3.9 审批收费 (7) 6.3.10 审批咨询 (7) 6.4 审批人员 (7) 6.5 审批流程图 (8) 6.6 通用审批流程 (8) 6.6.1 通则 (8) 6.6.2 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 (8) 6.6.3 申请 (8) 6.6.4 受理 (9) 6.6.5 审查 (10) 6.6.6 决定 (16) 6.6.7 证件制作与送达 (16) 6.6.8 决定公开 (17) 6.7 其他审批流程 (17) 6.7.1 概述 (17) 6.7.2 依申请变更 (18) 6.7.3 延续 (18) 6.7.4 补证 (18) 6.7.5 依申请注销 (18) 6.7.6 转让 (18) 6.7.7 依申请撤销 (19) I

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职权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等四类事项。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优化行政审批业务流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该内设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合理设置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申请、送达决定,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同一申请人提出的需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关联性行政审批。本市关联性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关联性行政审批由一个行政机关作为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向其他行政机关同时转送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其他行政机关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协同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协商确定负责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行政审批改革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暂不宜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受理的关联性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改革部门牵头探索同步受理、同步审批的办法,缩短总体审批时间。 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应当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和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七条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应当进入投资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和系统办理。 第八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和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拓展协同办理功能,简化办理材料、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整合各行政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及网络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而制定的。2003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8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项目设定、申请和受理、审查和批准、监督和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文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时效性: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

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 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设定 第四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五条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 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游艺娱乐场所共20页文档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 通知 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110363276.html,)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8月28日 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一)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

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发言

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面我就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工作提点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通过多次精简和梳理,结合“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落实,我区行政审批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行政审批项目不断缩减,办事时限不断缩短,办事环节逐步减少,办事服务水平得到提升,行政审批流程不断趋于规范化和透明化。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深化发展中提出的新要求,原有的行政审批体制影响了社会和经济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 1、少数行政审批部门没有很好地执行首席代表制,对窗口授权不到位,办事者既要跑行政服务中心,又要跑窗口单位,增加了办事环节,影响了办事效率。 2、由于与市同城,我区行政审批服务功能受到制约。具体表现为:一是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较少,区里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的项目只能到市里才能办理,区里没有办理权限。二是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尽管在区里办理,但办理环节中还有一些事项必须在市里办理,比如区建设局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区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等。由于服务功能的制约,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审联办”和建设项目“绿色通道”以及行政审批代理制工作根本无法开展。

3、少数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执行不规范,特别是涉及市里办理的行政审批。对一些承诺件的办理,虽然目前推行了全省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但少数部门存在事后录入和补录的现象,没有做到省里“983”的要求,即:98%的行政审批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策和建议 1、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效率。给县区更多自主权,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区全力推进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投资商反映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效率低、时间长的现象,影响项目进展。由于与市同城,我区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受限,很多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需到市里才能办理,相关审批部门缺乏联审联办机制,影响审批效率,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建议市里能下放审批的权限尽量下放审批,比如涉及到乡镇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建议市里下放乡镇规划审批权限,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我区项目建设审批服务职能,提高我区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2、缩短流程,简化审批环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推进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归并工作,设立单设的行政审批科(股),将受理、审核、审批、缴费等审批全过程集中在窗口完成,对办事流程进行精简再造,做到授权到位,使得各窗口做到既能够办证,又能够办事。 3、与时俱进,清理过时审批权限。最近国务院发布《关于取

景洪市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景洪市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核转报和其他类权力中的年检、备案、其他审批权,下同),市政务中心各进驻部门窗口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材料补齐补正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三条景洪市政务中心各进驻部门窗口(以下简称“各窗口”)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不含上报件)。 第四条申办单位(申办人)所申请的事项属于容缺受理事项,同意与窗口签订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后,窗口即启动容缺受理流程,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第五条各窗口收到申办单位(申办人)在承诺时限内补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审查,如申办单位(申办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该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内及时

办理有关审批及证件证照发放手续。补缺资料不符合要求 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有关资料的再次补齐补正要求和不予核发证件证照的理由。申办单位(申办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 正相关资料的,按退办件处理。 第六条各窗口要逐项厘清行政审批事项申办的法定主要条件、应当提交的主要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的次 要条件及可以补齐补正的资料,并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清单。 第七条各窗口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完善 审批服务机制,加强窗口与后台协同协作,支持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审批,健全窗口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机制,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将窗口与后台审批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容缺受理事项 审批内部流转高效顺畅。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容缺受理事项 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审批事项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办件超时甚至拒不配合的各进驻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景洪市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承诺书

行政审批流程图

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名称核准(仅公司设立、名称变更)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申 符 请 合 材 法 简 料 定 退 补 易 齐 形 程 全 式 序 驳回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 核准人员审查 (限3个工作日) 核 准 执照或各种通知文书打印 (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领取执照或各种通知文书 ( 限 1 个 工 作 日 内 分送) 当场

企业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材料补齐、符合法定形式后 注:1、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2、申请人到登记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3、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收到原件当场(到登记场所提交的)或15日内(邮寄提交的)作出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或不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登记的决定;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5、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6、承诺时限: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30日)内办结;内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流程参照企业登记流程。 审查 不予登记 颁发(换发)执照 (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 核 实 (15日内) 准予登记 (设立、变更、注销)当场或15日内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 申请 公 告 (需公告的) 不予受理 ①材料不齐②不符合法定形式③不属企业登记范畴④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当场或5日内)

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行政审批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两个系统组成。业务办理系统是政府部门内部开展行政审批和业务监管的载体。公众服务系统是行政审批面向社会服务和公开的载体。 第四条网上行政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简称“区行管办”)是本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规划、建设、深化拓展本区在市网审平台上的行政审批平台,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市政府关于网上行政审批有关要求,统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负责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协调处理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中的问题。 (三)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做好系统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推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与部门其他辅助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五)负责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区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开展审批业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网上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设置、审批权限设定、审批内容核定、办事指南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向区行管办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需求变更等;负责指导镇乡(街道)业务对口科室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各镇乡(街道)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相应管理科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服务中心的作用。 第三章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第一阶段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二、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领取或自行下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报送申请资料。 三、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1份; (二)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 (三)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1份;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含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 1〃

(五)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扩)审查意见1份; (六)气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防雷装臵设计审查意见1份; (七)园林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意见1份; (八)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 (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质量审查合格意见各1份(原件); (十)初步设计图说2份(含A4幅面设计说明书、A1-A2幅面初步设计图纸、效果图、热工性能计算书和工程概算)。 注: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确认书;项目转让、联建或变更业主单位名称的,应提供市(区)开发办或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高边坡、深开挖、高填方的项目,设计说明书应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四、审批程序 (一)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应该提交的资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料接件凭证。

(二)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及时送达勘察设计科。勘察设计科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勘察设计科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函复通知书,退回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函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资料齐全和符合审批条件的,勘察设计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交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取件。 (五)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办时限内,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勘察设计科 负责人:王庆林行政审批员:朱正荣 电话:(023)6623863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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