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是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目的。
在中国,行政审批流程优化一直是政府改革的重点之一。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福建省厦门市:推行“一网通办”服务,实现线上办事,全
程电子化管理,大幅缩短审批时间。
2. 江苏省南京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即监管
部门随机抽取被监管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公示。
3. 北京市:推行“一次办好”服务,即对于可一次性解决的审
批事项,要求一次性办好,减少审批环节。
4. 广东省深圳市: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即对于市民来办
理的业务,只要提供完整的材料,最多只需要跑一次。
5. 浙江省杭州市: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实现服务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是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
- 1 -。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是当前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过程中,一些典型案例可以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学习。
1.浙江省温州市“一证通办”模式。
该模式通过整合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一证通办”,即企业在拿到营业执照后,可以在一个窗口
一次性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避免了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的繁琐程序,大大提高了企业办事的效率。
2.广东省深圳市“一网通办”平台。
该平台通过整合行政审批事项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了政务服务的网上办理,企业和个人只需要在一个网站上上传相关材料,就可以完成行政审批事项,避免了排队等待和纸质材料的繁琐程序,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
3.北京市“一窗受理”模式。
该模式通过整合行政审批事项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了“一窗受理”,即企业和个人只需要在一个窗
口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完成所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避免了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的繁琐程序,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
这些典型案例都是通过整合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和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了行政审批的“一站式”服务,大大提高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为推进政府部门的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率树立了典范。
- 1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
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
务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经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重新清理,现将调整后的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案例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案例优化营商环境是各国各地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效率等措施,能够吸引更多投资、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以下将介绍一份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了解该案例中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带来的成效。
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案例——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先行示范区,一直以来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的投资和发展。
以下将以深圳市的相关措施和成效为例,展开介绍。
一、优化审批服务深圳市通过建设“一窗受理、一次办结”的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了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大大缩短了企业办事时间。
推行“先照后证”制度,减少前置审批和审核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深圳市加强了对审批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审批服务公正透明,有效提升了营商环境。
二、优化企业登记注册深圳市推行了“一地受理、全市通办”的营商登记制度,企业可以在任意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提高了企业注册的便捷程度。
深圳市还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企业信息的动态监管,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
三、营商环境改革成效通过上述措施及一系列深化改革举措,深圳市优化了营商环境,大大提升了企业和民众的满意度。
2019年,深圳市在全球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位列全球第5位,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城市之一。
各类国内外企业纷纷选择深圳为其发展基地,包括华为、腾讯、华润等知名企业,为深圳市经济注入了强劲的活力。
二、深圳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成功经验深圳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一、依法治市,提升政府效能深圳市积极探索依法治市的路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施了大量涉企政务“放管服”改革,实现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和审批部门的减少,提升了政府效能。
深圳市还建立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对企业的守信经营行为给予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和市场秩序。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日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清单管理体系,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职权的清理,权责清单的编制、运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10类。
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维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职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是指实施部门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职权的实施要素汇总,主要包括行政职权事项目录、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应明确实施部门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重复适用的各项要素,包括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办理对象、相关职责要求、救济渠道等内容。
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还应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条件、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情况等信息;行政处罚等政府主动行使的职权,还应包括违法情形或处理行为。
简化行政程序优化方案

简化行政程序优化方案一、简化行政程序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程序的复杂性成为了制约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一大瓶颈。
简化行政程序能够提高政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建立简化行政程序的意义1. 提高政府效率:简化行政程序可以减少冗杂的手续和繁琐的审批程序,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推动行政事务的高效运行。
2. 降低企业成本:简化行政程序可以缩短企业办事时间,减少企业在等待审批过程中的时间和资源浪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促进社会和谐:简化行政程序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增加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推进简化行政程序的具体措施1. 建立一体化的行政服务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将各个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整合到一个集中的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提高办事效率。
2. 更加便捷的办事方式:推行“最多跑一次”制度,通过优化企业办事流程,减少企业需要跑腿的次数,提高办事便利度。
3. 简化审批环节:评估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合并那些重复、冗余、无效的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时间。
4. 推行电子化审批:建设电子审批系统,将审批流程全部数字化,实现线上办理和审核,方便企业和个人申请和查询审批状态。
5. 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推进执法信息公开,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减少人为干预和滥用职权的现象。
四、简化行政程序面临的困难和挑战1. 刚性制度难以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审批制度往往较为僵化,不轻易改变,需要深化改革,加大对各级政府的改革压力。
2. 部门利益冲突: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各个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坚持原有的审批程序,需要通过加强协调和沟通解决。
3. 多元评估标准:不同地区和行业对行政审批标准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制定统一的规范并保证其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成功案例分析1.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简化程序:通过推行电子商务发展简化行政程序,实现了线上申请和审核,支持企业和个人在线提交申请,大大减少了办事时间和成本。
行政审批创新案例

行政审批创新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的创新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介绍中国深圳市“多证合一”行政审批的创新案例。
中国深圳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一直致力于打造国际化的先进城市。
然而,长期以来,过于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成为制约深圳市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政府于2024年启动了“多证合一”行政审批,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视为中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典范。
“多证合一”行政审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推进了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三是实现了行政审批的电子化管理。
首先,深圳市政府取消了部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
通过全面梳理和优化行政审批事项,深圳市政府取消了一大批不涉及重大安全、重要环境等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这些繁琐的审批事项,大大减轻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其次,深圳市政府推进了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
通过编制《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实施“一证即办”政策,深圳市政府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归纳整理,并实行简化审批程序。
企业和公民只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至指定的窗口,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
这种简化审批程序的做法,不仅提高了审批效率,还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增强了审批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最后,深圳市政府实现了行政审批的电子化管理。
为了方便企业和公民的办理,深圳市政府建立了在线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平台,实现了行政审批的电子化管理。
企业和公民只需登录平台,在线提交所需的材料和相关信息,不需要到现场排队办理,极大地降低了办理成本和时间,提高了办理的便捷性。
通过上述创新,深圳市“多证合一”行政审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数据显示,自实施以来,深圳市行政审批时间从平均22.1天降低到6.2天,行政审批的办理效率有了大幅提升。
此外,深圳市“多证合一”行政审批的成功经验也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和复制。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 (3)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方案一:简化审批流程1. 设置一个统一的审批平台,整合各个部门的审批环节,实现一站式审批。
申请人只需通过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无需分别向多个部门递交申请。
2. 对于简单、常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更加简化的审批流程,尽量减少环节和时间。
例如,可以制定一套标准审批流程,针对小型项目,只需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即可进行快速审批。
3. 推行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审批和监管相结合。
审批环节主要核实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环节主要强化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方案二:优化资源配置1. 建立一个全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库,统一收集、管理和分配工程建设项目资源。
各部门可以按照需求进行资源调配,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2. 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与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相比,社会资本具有更灵活的运作和管理方式,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3. 完善项目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效益等因素,避免盲目扩大工程建设规模。
方案三:加强信息化建设1. 建设一个全面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工程项目审批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
通过该平台,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在线监管,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2. 提供在线申报服务,使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递交申请材料、查询审批进度等,避免排队等待和人为耽误时间。
3. 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技术手段,实现全程电子化操作,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以上方案是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可行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职权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等四类事项。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优化行政审批业务流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该内设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合理设置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申请、送达决定,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同一申请人提出的需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关联性行政审批。
本市关联性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关联性行政审批由一个行政机关作为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向其他行政机关同时转送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其他行政机关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协同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协商确定负责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行政审批改革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暂不宜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受理的关联性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改革部门牵头探索同步受理、同步审批的办法,缩短总体审批时间。
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应当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和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七条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应当进入投资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和系统办理。
第八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和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拓展协同办理功能,简化办理材料、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整合各行政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及网络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告知凭证;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通过电子方式告知、又未出具书面告知凭证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申请人补正告知的全部内容后、又被告知需要补正新内容的,收到首次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
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得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日期,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当场对申请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书面凭证;网上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电子回执。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逐项列明行政审批申请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证明目的。
对目的不明确、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其他途径获得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或者跨部门协同办理系统能够获得的本市行政机关出具的证照类文件(身份证明除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获取,或者由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予以推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终审权不在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通过前述渠道获取或者推送的政务信息,证明效力与原件一致。
推送的行政机关对有关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明确预审查完成的期限,并在收到预先申报的一个工作日内开始审核。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网上预先申报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和辅导,但不得因申请人未预先申报而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内部审查流程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具体时限。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确定行政审批审查人和决定人。
审查人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行政审批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人复核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后作出决定。
可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可以只确定审查人。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有疑议的,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应当细化和明确需要核实的行政审批内容、具体程序及疑议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环节,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建议取消或者调整审批环节:(一)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设定审批环节的,或者原有法律、法规依据调整或者取消的;(三)因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修改、废止,需调整行政职权的;(四)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存在重复审查或者非必要性审查环节的;(五)前置审批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审核把关的;(六)对同一审批事项,可在一个环节审查,但在多个环节分别审查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机构,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办理。
对于涉及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适宜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交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对于暂不适宜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明确由一个内设机构牵头、相关内设机构联合办理。
行政机关制订综合设置内设机构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属于区级行政机关初审、市级行政机关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市、区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将行政审批终审权下放区级行政机关。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面向自然人的行政审批受理向街道和社区延伸,逐步实现申请人在街道和社区即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现场勘查的操作程序和勘查标准。
现场勘查未能通过的,勘查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文书,一次性列明未能通过的原因。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审批的部分技术性审查环节,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形式,交由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组织)承担。
但委托或者购买服务不改变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得延长审批时间或者增加审批环节。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组织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不得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法已经中介组织审查的行政审批材料,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审查。
主管部门和依法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发现其有违法违规或不当审查情形的,依法处理,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行政机关只需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当天作出决定;不需要制作证照的,应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本市的行政审批标准,编制权责清单事项的信息登记表,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及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内容、裁量标准、要点、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纳入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在网上全流程受理、审批、进度查询和反馈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除外。
行政审批结果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并依法制作不予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行政机关在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时,应当明确上述环节所需时间。
行政审批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但不得超过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技术审查,行政机关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权不在本行政机关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不计入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期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申请人缴纳税费的,申请人缴费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保证其申请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数量和行政审批方式。
有数量限制、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遇有两个以上合资质的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定向批准某个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报同级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备案,并加强监管。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的有关条件不再符合行政审批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从申请人递交材料起,记录行政审批的全过程,并制作纸质或者电子档案予以留存;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数据进行统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评估行政审批事项,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收集市民意见建议的机制,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并会同监察机关,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未落实本办法或者相关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