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法律问题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 ,并不 影响上述私募股权 投资的
基金 含义及本文 论 域 定义。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局 面 一 直 未 得 到改 善 ,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后 ,由于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流 向基
国,基金具有 三种含义 。 ( )一 种是公益基金 ,即 1 慈善事业 。 ()另一种是专项基金 ,即产 业基金 , 2 它是 政府 的 财政 工具 ,主 要体 现政 府产 业发 展 政 策 。 ( )最后一种是投 资基 金 , 3 它也 是金 融工具的
一
同时提供 专家管理 服务 。这 种 “ 私营机 构”的投资
Ent r i e e pr s
看法
本文通过研 究京 、 、 津 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 的具体政策 , 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 l 对- _ ' 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 问题, 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 惠 问题 , 行 简要 的 比较 分 析 。 进
础 建设和 国有 企业 ,中小企业 的处境愈加 困难。同 时 ,在我 国对外资进 入采取限制性规 定的影响下 ,
虽 然 目前 存 在 一 些 外 币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可 以给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比 较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从 而 挫 伤 了一 些 外 币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业管 理暂行办 法 ,而 外商投 资创业投 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 布的 外商创业 投 资企业管 理办法 》, 以及 《 伙企 业法 》。另外 ,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合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郑大商学院李长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宠儿,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然而,我国从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出现又国外传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至今,在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也露出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客观剖析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以及运作模式(一)私募观其投资基金的涵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私募设立和募集设立,1、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方式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的出资人时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是基金投人以合人的身份参与基金的设立,依法享有伙企业的财产权,基金管理人通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出现,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人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由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避免了重复纳税,又有利于出资和管理的分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已经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已经达到了20790只,管理规模超过7万亿元,其中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规模占比达到了90%以上。
从投资领域来看,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为医疗健康、高新科技、消费升级、文化旅游、国企改革等。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监管模式不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内外部合规风险较高。
2.合规风险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复杂度大、管控难度大,在合规方面难以掌握。
3.缺乏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头部机构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优势,而小机构则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压力。
4.风险偏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这些公司的存在着更大的投资风险,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发展对策针对上述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策略,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解决问题并得到长足发展。
1.规范合规管理。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提高风控能力和合规管理能力。
2.优化市场环境。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一些制度性障碍还需进一步解决,提供更加优质的投资基础设施,完善投资环境,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创新业务模式。
针对市场上较强的竞争性和投资风险高的问题,应加大对新型业务模式的探索,推进“产融结合”,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产业扶持—基金投资”模式的发展,实现强强联合。
4.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应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进一步优化监管机制,营造更加稳定、规范的法律环境。
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 苎 基
仅仅 是 一种 金融 投资 和 获取 利益 的工 具 ,其触 角更 是 深入 到社 会 经济生 活 的各 个 方面 。近 年来 ,我 国各 级政 府 也开 始介 入基 金 市场 ,借助 基 金模 式
成为 股东 ,由股 东大 会选 出董事 会
与监 事会 ,再 由董事 会委任 某一 投 资管 理公 司或 由董事 会 自 己直接 来 管理 基 金 资产 。该 类基 金 的优 点 :
一
产 基金
一
是 具备 较完 整的公 司框 架、组 织
结构 和规 章制度 ,普遍运 营 比较规 范; 二是 投资 人成 为公 司股 东 ,私
募 基金 重大 事项和 投资决 策 由股东 会 、董事 会决 定 ,投 资人 的知 情权
搭 建 政府 融资 平 台 ,推 动金 融创 新 和 产业 创新 的融合 ,促进 产业结 构升级 、
区域 经济 发展 ,实 现保 持经 济健 康持
般 不 在 于 追 求 高 额 利
润 ,而 在于 实现 特定 的 经
济 和行政 目的 。但是 政府 部 门作为 行政 机 关 ,直接
续 快 速 发 展 的 特 定 经济 和 行 政 目的 。
基 金市 场不 断 发展 壮大 ,但 是基 金运 营管理 的风 险仍值得特别 关注和研 究。 因此 ,本 文结 合 私募 股权 投 资基 金组
和 参 与 权 较 大 ,且受 到 公 司 法 》
保 护 ,因而投 资 比较放 心。不 足之 处 : 一是 投资者 筹 资压力 较大 且可
介 入市 场经 济活 动 ,参与 社 会投 资主体 的商务 谈判 等 ,也存 在一 定 的法律 风
险 。 因此 ,从 防范 和化 解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私募股权投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
虽然对于一些人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可能听起来很陌生,但是对于那些了解其优势的人们来说,它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融资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法律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私募股权投资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中国,法律环境日益完善,这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下面就从法律环境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基金管理办法》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后,直接规范了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行业规范、责任和市场行为,增强了行业的透明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1、灵活度高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具灵活性,在投资范围、投资方向、投资时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与选择权,这样投资方就可以更加自由的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以及如何投资。
2、投资渠道宽广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利用很多的投资渠道,比如PE投资、VC投资、天使投资等,这些投资渠道都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3、投资回报高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的方式较为灵活,能够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通过对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及拍板,可获得很高的投资回报。
在一定程度上,私募股权投资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影响力和战略性协同效应。
三、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1、风险控制难由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水平受到环境和市场的影响,市场变动非常快,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比如财务问题、人事问题、涉诉问题等,这就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造成挑战。
2、信息不透明除了经营风险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在进行投资时,企业信息也会对投资人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企业信息不完整或者不透明,就很难做出准确的决策。
四、结语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是一种非常良好的融资方式,当然,它也同样有其风险。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制度 的规 范, 也没有配套 的监管人 员, 存 在着很 大的法律 风险 。所以 , 加 肾对我 国私 募基金的 管理和法律制度 建设成为 了 当务之急 。对此 , 在 比较 了私 募基金 典型 管理模 式上 , 笔者对我 国私 募基金的 管理提 出
了 一 些 建议 。
关键词 : 私募 风险 监 管
中国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生态现状 中国现阶段私募 股权投资基 金的发展还 处于初步 阶段 , 私募股权 投 资基 金对 社会 大众 始终 隔 了一 层纱 有 比较浓 郁 的神秘 色彩 , 但是 2 0 0 7 年 以来在 中国金融市场 的发展进入跨越式 阶段 当前 来自国私募股权 一、
投资基金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 ( 一) 公 司型私募 基金 私募基金 当前 在我国的资本的使用年 限和资金 的分 配上都借鉴 了
资出现 困境 的时候私募 的注资无疑给蒙牛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 遇 。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在我 国给我国经济 的发 展带来很多优 势 , 凡事 都有两面性 。私募股权基金 的发展也会为经济的发展带来 一些 隐患。 二、 我 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现状 私募股权基金 给我国的发展注人了新 的活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 潜 在 的风险 。改革 开放 激荡 l 一十 年 , 我 国的发展 一直是 摸着 石头 过 河 。这样一个体量 逐步增大 的金 融市场 中的新 生儿 , 对于很多法 律法 规 和监管体 系都 是在 事物的不断发展中逐 步的健 全起来 的。我国金融 监管层也早 已现行一步对我 国私募股权基金进行 了监管体 制的构建 。 我 国针对私募股权 基金 的监管 体系的建构 主要 体现在立法层 面 , 早在 2 0 0 5 年《 公 司法 》 第7 8 条中有一个 条款“ 允许 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募 集” 给予 了我 国私 募股权基金发 展的空间 。也 明确了私募股权 基金的 法 理存 在。一个月 之后以发改委 为首的十个部 委联 合发文《 创业 投资 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 》 对私募股权 基金进行 了更加 细致的规定 。在 这个 办法 中详 细到人 员配备 、 注册资本、 投资方 向等较 为细致的方面。也在 这个 办法中 , 第一 次要求私募股 权基 金必须通过 向发改委备案 的渠道 接受 发改委 、 金融 监管等多个部 门的监管 。可 以说这个办法为 私募股 权 基金 在我 国的规 范化 、 合 法化发 展迈 出了坚 实 的一步 。到 了 2 0 0 9 年, 私募基金在过 我国大跨步发展 的同时 , 出台了《 强创业投资企 业备 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 资企业 募资行 为的通知》 对于非法集资 、 信息披 露 没达到要求 、 代 持股份等方 面对私募基金进行 了更加严格 的要 求同 时也放 开了社保基金 投资 、 财税 政策优惠等给予 私募基金进一 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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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体法律问题浅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飞上持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方式。
在我国,广义的pe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成长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基金和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冰山,蕴含了巨大的能量。
但因”私募”的形式具有非公开性,它不仅为未上市公司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并在企业设立初期、成长期和扩展期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主体法律制度相对健全,以美国的regulation d最为典型。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pe行业发展迅猛,成功案例不断涌现:凯雷投资携程网,获12.5 倍回报;摩根、鼎晖、英联投资蒙牛,三年获26 亿港元回报。
2008 年度,虽受金融危机冲击,但与2007 年相比,募资数目仍增长了51.64%,募资金额增长了37.84%。
pe 在其他国和地区也在蓬勃发展,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是全球最主要的pe 市场。
2008年的募资额中北美占69.9%、欧洲18.8%、亚太地区8.8%(《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9)。
2006 年和2007 年,我国内地分别成立了40 只和64 只新pe公司,投资案例分别达129个和177个,增长迅速。
据清科公司统计,2008 年,我国pe企业中59%是外资独资企业,外资资金额度高达
83%,本土企业数量和资金额仅占30%和10%。
我国pe 资金来源中,包括pe 在内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比例达99%。
相比之下,美国pe 资金主要来自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私人投资者。
我国pe 投资行业以传统产业和服务为主。
2003-2005 年,投资于高薪技术产业的比例一直保持在70%以上,自2005 年后该比例有所下降,2006 和2007 年分别降至67.9%和65.5%;传统行业和服务业比重逐年增加,2006年传统行业在全行业中的比例为
40.84%,服务业比例为46.86%。
2008年,投资于传统行业的pe 企业数量占47.4%,服务业占23.2%。
投资于传统行业的资金额达6060.36 百万美元,占总投资额9605.76的64%。
二、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主体制度概述
国外早期的私募股权基金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基金,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会大量来自于其主要的投资地域的机构投资者。
例如,欧洲私募股权基金业70%以上的资金来自欧洲本土。
参照美国、欧洲、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金融机构、各类基金、具有一定规模的工商企业、政府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美国1982年开始实施的regulation d是专门规范私募的法规。
其中rule 506对投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定,在八类合格投资人中,首先列出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登机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2005年金融机构出资约占美国私募股权资金
来源的30%。
在台湾,银行、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也占去了pe筹资总额的19%。
基金模式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商业性的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等。
商业性的投资基金主要是指投资公司,美国的”合格机构投资人”中明确写明包括根据《投资公司法》(1940年颁布)登机的投资公司和企业开发公司,以及小企业开发公司。
而在1979年,美国劳工部修改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允许养老金在不影响整个投资组合的安全时,可投资于小的或者新兴企业。
这使得养老基金逐渐成为风险投资。
在发展的早期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富有个人的资本。
根据regulation d的rule 506的的规定,在美国,私募股权pe的个人投资者包括合格投资人和非合格投资人。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法律制度现状及制度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制度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资作为投资主体出口和入口受阻;
(二)政府机构作为出资主体职能有待转化;
(三)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还不能成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四)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受现有法律限制。
(一)完善有限合伙制基金立法体系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
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首先要解决私募投资基金立法缺位的问题。
相关法律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设立、发行、交易和退出等事项的安排和监管细则。
其次,出台有限合伙相关配套细则,尽快出台与有限合伙相关的配套细则解决外资准入与退出问题、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开设证券账户等实际问题。
再次,关于税收问题,建议在立法中区分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者,并考虑其是否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等情形,澄清相关税收政策。
(二)建立相对宽松的监管模式
“设定边界,简化监管”是证券非公开发行即私募股权投资的一般监管原则。
而简化监管不等于放任不管,立法应当尽可能将更多的、有共同特征的投资类型纳入调整范围,而”宽松”则是监管执法方面的宽松,绝对不是立法层面的宽松。
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考虑以注册制为一般原则,对投资者和基金的建立予以政策和监管上的鼓励。
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流动的监管,了解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区背景、投资规模、资金流动等基础信息,合理利用外资。
(三)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业自律
政府应该采取基金注册制或备案制,限制投资者的数量和范围,但对其具体投资运营不做过多干预。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致力于为
投资基金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构筑投资基金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体系。
行业协会应该通过建立基金及专业经理人诚信档案,推进基金内控及业务指引的完善,发挥行业自律职能,以防范委托代理风险,降低行业自律组织被”俘获”的可能性。
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
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
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建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路径与有限合伙制度[j].证券市场导报,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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