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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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

一、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比较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

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一)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比较

(二)合伙制与信托制组织结构的比较

(1)《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结构

(2)单一的信托模式(参与型)。信托公司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其结构见图。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既是基金的发行人,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代表受益人监督信托

公司对资金的运用。资本收益在扣除信托管理报酬后为集合信托的受益人享有。

(3)结构化的信托模式(参与型)。在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资者为优

先受益人。该模式结构见图4。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信托公司本身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后于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当投资成功取得收益时)而先于优先受益人承担损失(当投资失败发生亏损时),两者的认购比例分别是1%和99%(根据国外经验)。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优先受益人组成,负责监督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则以及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4)“信托+有限合伙”模式(非参与型)。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

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该模式结构见图。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在基金的发行中,由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认购比例至少为1%,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和托管,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则以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二.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比较(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采取公司的法律形态,根据《公司法》的额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双重征税问题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根据各国税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在获得股利之后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来说,其投资所得面临着双重缴税的问题,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基金投资者的成本。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

基本运作方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投资者一般出资99%,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一般出资1%左右,成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形态,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企业的约定办理。这使得合伙协议的利润分配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一般在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普通合伙人除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获得收益分配(按照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总额或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一般为1.5%-2.5%左右)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绩效分成(一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比例大概在2:8左右);而且通常会约定在返还全体合伙人的全部或某项目的投资成本,且保证有限合伙人一定收益率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才能获得收益分成。这一方面对于普通合伙人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另外,也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促使普通合伙人更好地管理基金,以便在保证有限合伙人一定收益率的前提下,获得更高的收益分成。

避免双重征税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事自然人的,缴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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