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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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
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0]2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0]242号2000年7月3日)
各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标准。

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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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
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6.29
•【字号】苏价工〔2017〕110号
•【施行日期】2017.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7〕1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经省环保厅审核确认,现将我省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及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予以确定并公布。

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2017年6月增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9日附件
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2017年6月增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04]11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04]11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二○○四年四月一日苏价工[2004]11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为缓解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超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2分,即每千瓦时由0.22元调整到0.24元。

二、适当调整地方热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1分。

提价后,单机上网电价水平每千瓦时超过0.44元的,一律执行0.44元。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热电厂调价后的价格水平报省局备案。

三、有超发电量的省调地方电厂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但其上网电量全部按我局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原超发电量不再按超发电价的标准执行。

四、适当提高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2分,即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33元调整到0.35元。

五、进一步改进热电联产企业的热价管理。

为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生产、消费双方的利益,各地价格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热价管理,实行煤、热价格联动,使热价能够及时反映煤价的变化。

六、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电网公司的销售电价暂不调整。

七、加强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测和检查。

各级价格监测中心要密切关注当前煤炭市场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变动情况,认真分析、预测煤炭价格走势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大煤炭市场的检查,严厉查处煤炭生产、运输市场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少煤炭流通环节,减轻煤电企业的负担。

八、这次电价调整是我省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又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供电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04]12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国务院决定在适当调整电厂上网电价的同时,相应调整电网的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电网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化肥生产、商业照明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8厘(含税),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二、电网销售电价提高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六大行业和蓄冰制冷企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鉴于国家这次电价调整是国务院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电价的出台工作。

同时价格部门要密
切注意市场动态,妥善处理连锁反应,加强市场监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四、以上通知从2004年1 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江苏省统一销售电价表
附表二、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表三、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1:
江苏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表
注:1、各类用电具体执行范围仍然按照苏价工[1999]256号文的规定。

2、非、普工业和大工业中除省带帽化肥以外的其他化肥(氮肥、钾肥以及原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用电在上表价格中减2分。

附表2:
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大工业优待指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附表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19
•【字号】苏价工[2008]284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8〕284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我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2.5分。

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工程专送我省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上调2.5分(具体见附表)。

二、本次对上网电价调整后,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三、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

附件: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附件:
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电力公司•【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苏价工[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工[2012]20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民政局、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我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其中政策明确“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

为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江苏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为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指导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物价部门1、负责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的政策解释,组织制定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协调和指导民政部门、电网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及执行工作。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近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何计算,具体细则如何实施,将对市民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昨日,记者就这些问题对市发改委和市供电公司进行采访。

据了解,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是许多能源紧缺国家为应对能源价格高涨、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市供电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的客户,供电成本越低;电压等级越低的客户,供电成本越高。

居民用电位于电网供电最末端,电压等级最低,因而其供电成本是最高的。

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客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客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

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此次试行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的范围包括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内容解读一、分档电量:绝大部分居民不增加电费支出内容: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至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解读:这个标准高于当初听证方案中的204度和348度,是在充分听取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并考虑了今后几年的用电增长水平以及参考周边相邻省份的水平后确定的。

按照230度和400度的分档电量标准测算,第一档、第二档电量已经分别覆盖到全省88%和97%的居民客户,超过了国家统一规定的80%及95%分档标准,全省绝大多数居民客户将不会因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电费支出。

二、执行周期:2012年为半年,以后按年为周期执行内容: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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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
[2016]124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6〕124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化肥电价优惠,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水平。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3分。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
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5日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1千

1-
10


20-35
千伏以

35-110
千伏以

110千

220千

及以

最大需量(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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