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手册(定稿)(完整资料).doc
评审专家使用手册

评审专家使用手册
V2.0
2018年12月
XX建通科技有限XX
XX
目录
1.专家登录
➢采购单位【指定】或者【抽取】您为评审专家后,请您用【手机号XX短信】进行登陆评标。
➢请您牢记您的评标时间,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标.
➢超过该时间,无法评标。
2.专家评审
➢进入工作台后,点击【专家评审】模块,进入到评标页面.
➢点击绿色【评标】按钮
➢请先进行【签到】
➢唯有签到后,方能评标。
➢点击【开始评标】按钮
➢仔细阅读专家须知后,请点击【同意】按钮,
➢按钮,请按照评审依据,为投标单位进行评审
➢请单击【XX】按钮,展开评审项目,进行评分。
➢请按照采购单位分配好的【评审模块】进行评审。
➢评审后,请务必保存评审分值.
➢当评审结果显示为【已评审】时,则该专家评审完毕。
3.递交评审报告
➢请填写评审意见
➢单击递交评审结果,该专家评审完毕。
➢请评审组长上传,点击生成评标报告.➢项目评审结束。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手册(定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手册湖南省财政厅制目录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3)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3)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 (4)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 (6)第五章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10)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第一条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第二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三条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第五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
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第六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第八条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三条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并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区域后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评标专家学习培训学习资料.docx

我国的评标制度与评标务实评标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一、招投标制度发展概述(一)、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起源1、1782 年英国政府首先成立了“文具公用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此为近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发端。
2、1830 年,英国政府正式明令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3、1809 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
4、1861 年,美国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都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并要求一项采购至少需要 3 个投标人。
5、1868 年美国国会又确定了公开招标和公开投标的程序。
(二)、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 1902 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
1918 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广告,公开招标。
1929 年,当时的武汉市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大于 3000 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决定承办厂商。
(三)、招标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0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10 条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议标”制。
政府采购法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26 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 《政府采购法》第 2 条(四)我国招标投标管理法律规范特点:1、层次性:( 1)第一层次法律 ---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2)第二层次法规 --- 由国务院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如《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教材

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 ㈠评审专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 关保密规定和评审纪律,并在评审前书面 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一般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准备
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 ㈡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 到达指定地点 ●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此条往往做不到,解决 的办法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给评审专 家留有充足的赶路时间,评审专家要增强责任 心,两方面注意,就能做到此条
规定 ? 第四章:评审专家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纲
第二讲 采购项目评审的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章 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及实际操作 ? 第二章 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
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三章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
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 第四章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
●草稿纸也不得带走
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 ㈤评审专家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 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 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 任何影响。
●例如: ……
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 ㈥评审专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 定,私下接触或收受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 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
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讲 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规定
一、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㈠ 热爱政府采购事业,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 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财政部门的 监督管理 ●热爱事业 ●独立身份 ●接受监督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指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指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指南是由政府提出的一份宝贵资料,旨在帮助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能够在进行相关工作时按照有效的程序、准确的评价来进行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应当强调的是采购的程序性要求,比如项目的采购预算安排、询价流程、采购场所等。
其次,评审专家要把握采购的价值分析,着重研究价格、质量与绩效之间的平衡,对采购历史数据尤其是有关性能来进行审查。
在采购发展规划、采购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方面,评审专家也要查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此外,在采购实施过程中评审专家必须对采购过程,采购变更、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程序进行详尽审查,以便保障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最后,评审专家也要关注企业的道德行为、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以针对企业在采购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做出评估。
从上述描述可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采购过程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要求评审专家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对于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早发现,并及时做出相应纠正措施,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工作指南还涉及到现代采购体系的构建,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避免采购情况出现不规范,不合理,不公正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管理者加强采购文件审查,把握采购因素之间的平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采购,以便可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工作指南是为了能更好的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升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改善采购管理者和评审专家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使采购行为真正做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
政采云平台专家库

说明:手机号码在政采云平台具有唯一性,如果用户已经是政采云平台的采 购人、供应商或其他身份用户,当输入手机号码后会提示“您已经是平台用户, 可直接成为专家”。当选择成为专家,用户登录后需将身份切换为评审专家后进 行专家个人资料维护(左上角切换身份)。
第 7 页 第 16 页
专家库—评审专家—用户操作手册 V1.1
切换身份截图,在左上角点击小箭头选择【评审专家】。
2.1.2 评审专家维护资料
路径:工作台—信息资料管理—基本信息。 评审专家用注册账号首次登录后需维护个人资料,输入基本信息、工作履历、 现有职称、执业资格。页面中带星项属于必填项,上传的附件为 png/jpg 图片格 式,图片小于2Mb。评审专家输入资料过程中可点击右上角的【保存】,用于下 次继续维护信息,资料输入完成后点击右上角的【提交】。
1.2 专家库用户类别
政采云专家库系统中主要涉及的用户类型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中 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财政监管等。每个用户类别的业务、功能、权限不同, 一个机构可以同时有多个用户类别,如用户即可能是采购人也可能是评审专家, 可以灵活进行身份切换。本手册将详细阐述专家库系统评审专家的相关功能。
上传; 3) 回避单位:本单位默认是回避单位,建议将上级预算单位也同时填写; 4) 专家年龄:要求小于等于 70 周岁; 5) 评审专业很重要:通过左边箭头向下选择或模糊检索,最多可以选择 6
第 8 页 第 16 页
专家库—评审专家—用户操作手册 V1.1
经财政监管部门两岗审核后专家入库,评审专家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的短信通知,后续有机会参与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专家评审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完整版)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1、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意见:()A、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C、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D、政府负责建设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正确答案: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A、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B、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C、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D、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正确答案:B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A、可以继续进行B、终止C、重新组织招标D、延期正确答案: A4、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A、1B、2C、3D、5正确答案: B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基础培训课件(PPT44张)

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及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和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 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 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 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二)《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 货物、工程和服务。 注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获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口 产品获得的是参与竞争的机会,而非必然中标、成交, 也不能排斥国货参与竞争和中标、成交,且国货在同等 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成交权。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二)执行主体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 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社会代理机构。 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注意:评审委员会不属于执行主体的范畴。松散组织 、个人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基础培训
2013年7月18日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涵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概念解释 1、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广义、狭义) 我省基本上采用的是广义的财政性资金概念(《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是这种观点),即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均属于财政性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四川政府采购 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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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三条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第五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
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第六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第八条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三条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并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区域后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曾经参加过本项目招标文件论证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并退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后,不得与有关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独立评审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最终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
第十九条对于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按照评审程序认真履职,遵守评审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名单,确认是否需要回避本次项目评审,如有,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优先推选资深专家为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四条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对投标无效情形和实质性条款进行认真了解和掌握。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符合性检查应当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并进行复核,复核人应签署复核意见。
发现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评审委员会应将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理由告知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满足三家以上(含三家)时,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相同品牌投标的处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应予废标的情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评审委员会应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论证意见。
第三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他人评分。
第三十三条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评审专家应独立发表推荐意见。
第三十四条评审复核的处理原则。
在评审结果汇总后,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因素评分不一致、主观分评分畸高畸低等错误的情形,应按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评标结果。
第三十五条中标(成交)候选人的确定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采用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客观化打分项目等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和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1、应聘申请或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2、在获悉被邀参与项目评审后,透露本人参与评审项目的信息;接受其他评审专家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抄袭他人评审意见;或在评审中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的;4、泄露评审文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等;5、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6、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7、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8、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湖南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对被处罚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