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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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筑物脱落坠落归责原则

民法典建筑物脱落坠落归责原则

民法典建筑物脱落坠落归责原则一、物业责任在建筑物脱落坠落事件中,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止脱落坠落事件的发生。

二、建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主体责任建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主体在建筑物建造和施工中,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如果这些主体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或材料选用等方面存在缺陷或过失,导致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这些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使用者、管理人自身过失责任使用者或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建筑物,确保其安全。

如果使用者或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使用者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者或管理人因疏忽或不当使用,导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脱落、坠落等安全事故,给受害人带来损害的,使用者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紧急避险责任人责任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

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

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自然环境的高空坠物由自己承担赔偿。

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

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关于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1、自然环境的高空坠物由自己承担赔偿。

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

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如何预防高空坠物1、不主动抛物这是违法的行为。

2、注意检查房屋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

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最高5万元保额。

4、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5、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6、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有关高空抛坠物的司法解释

有关高空抛坠物的司法解释

有关高空抛坠物的司法解释高空抛物,听到这个词,大家是不是立马就能想象出那种可怕的场面——一块不知道从哪里飞来的砖头,砸到人头上,结果脑袋开花,倒霉得不行。

这种事情,真的是又让人心惊又让人气愤。

你看,我们天天走在街上,仰头看天,有时也得担心会不会被天上掉下来的“天降神物”砸到。

这种情形,听起来像是电影里的桥段,可是现实生活中,它真的发生了,且频率不低。

让人很无奈的是,这种行为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搞得大家只能等着摊上事。

直到有一天,司法解释终于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管是你自己抛物,还是被砸了,都有了法律上的“定心丸”。

嘿,这下法律大叔终于站出来说话了,给了大家点保障,不至于像以前那样,弄得人心惶惶的。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有个疑问:到底啥叫“高空抛物”?听起来很高深对不对,其实简单说,就是从高楼上往下扔东西。

这东西扔得高,砸得重,别说人了,可能连个车都能砸个坑。

现在想想,那些年,我们看到高楼大厦顶上的窗子上,偶尔会有一些尘土和垃圾落下,心里都在琢磨:“别掉下来,不然就麻烦了。

”没错,这种事情常常让人心有余悸。

而法律的出发点就是要保护大家的安全,避免这种无意识的“天降灾难”再发生。

所以,很多地方也开始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毕竟高空抛物真的是个“定时炸弹”,要是运气不好,可能一砸就成了新闻头条,那样就太糟糕了。

有些人会问,这种行为到底能不能被追责?其实很简单:能!而且追责可不是说说而已。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如果有人从高楼上丢东西砸到别人,造成了伤害,肇事者不仅要赔偿医疗费用,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天呐,这可不是什么“小事”。

不仅仅是一个“赔钱了事”,有些恶意抛物的情况,甚至可能会判刑,真是“犯得着吗”?可是呢,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就是不把法律放眼里,觉得抛个东西下去,没啥大不了的,反正又没打到人。

这种心态真是大错特错。

如果撞到不幸的路人,那可就不是小问题了。

所以呢,大家都得小心,生活中一切行为都得三思而后行,尤其是高空这些东西,真的是一旦失控,后果严重。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摘要:
1.案例背景
1.1 小区高空坠物事故
1.2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概念
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过程
2.1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的责任
2.2 保险公司介入并启动代位追偿
2.3 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3.赔偿案例分析
3.1 事故损失的评估
3.2 保险公司赔偿给受损业主
3.3 向侵权责任人追回赔偿款项
4.案例启示
4.1 高空坠物事故对小区安全的影响
4.2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作用
4.3 提高业主和物业公司对高空坠物的防范意识
正文:
在我国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事故,导致一名业主的汽车受损。

保险公司根据代位追偿的原则,介入此事故并启动代位追偿机制,向侵权责任人追偿,最终成功为受损业主争取到赔偿。

首先,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物业公司确认事故原因后,保险公司介入并启动代位追偿。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代替受损业主向侵权责任人追偿,以确保受损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首先要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受损汽车的实际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向受损业主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随后,保险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责任人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款项。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高空坠物事故对小区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应提高对高空坠物的防范意识。

此外,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作用不容忽视,它可以在确保受损业主权益的同时,促使侵权责任人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小编希望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 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 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 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二、发生高空坠物后物业怎么处理?现在物业服务部门面对高空抛物, 其监管也身处尴尬。

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区域的行为作出24条规定, 但没有列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为此, 不少物业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 这是他们作为物业服务部门最尴尬的事, 他们没有任何处罚权, 他们曾想过要制订相关的处罚措施, 由于担心有违规之嫌, 只好作罢。

但面对高空坠物的发生, 物业公司肯定不能无所作为。

1、无事故损失的处理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 物业公司也不可忽视, 应尽快找到肇事人, 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 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劝告其不要再犯。

对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 应在日常的保安巡视中, 加强对其的监督。

如无人目击肇事者, 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 并由保安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行询问与调查, 同时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显示物业管理对此事的关注。

2、发生损失的事故处理如果因高空抛物, 而造成了社区内居民财产与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的情况, 物业公司应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证, 查找肇事者。

物业服务公司及时足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 可以规避此类相关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背景1.事故发生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3.赔偿金额的确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通过一起具体案例,解析保险公司在高空坠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及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在某小区,由于业主未妥善保管装修材料,导致装修材料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破裂。

车主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则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车主的汽车损失是由高空坠物导致的,属于第三者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与保险赔偿金等额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赔偿金后,取得对物业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3.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对小区内公共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协商,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由物业公司承担车主汽车损失的全部赔偿金额。

四、结论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成功向物业公司追偿赔偿金,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高空坠物这类安全隐患,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小区高空坠物事件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制度二、案例经过1.事故发生及原因2.保险公司进行赔偿3.代位追偿过程三、案例结果1.保险公司成功追偿2.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3.小区加强安全管理四、案例启示1.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重要性2.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预防3.居民安全意识的提高正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林立,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制度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阐述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在处理小区高空坠物事件中的实践应用。

二、案例经过某城市一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棵绿化树木的枝干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一辆停放的小轿车,导致车辆受损。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对绿化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导致枝干老化断裂。

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依据代位追偿制度,先行向车主支付了赔偿金。

随后,保险公司向责任方——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经过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商,保险公司最终成功追偿,物业公司承担了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外,该小区物业公司还加强了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对绿化树木进行定期修剪维护,提高居民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案例结果通过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制度的应用,该小区高空坠物事故得到了圆满解决。

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金,保障了车主的权益;责任方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对小区内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同时,小区加强了安全管理,提高了居民的安全意识。

四、案例启示此案例充分展示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制度在处理高空坠物事件中的重要性。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保险公司能够迅速启动代位追偿机制,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促使责任方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最新版】目录1.案例背景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3.案例解析4.预防高空坠物的建议5.结论正文【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事件也时有发生。

这些坠物事件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还容易导致财产损失。

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应运而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本文将以一起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为例,对相关法律依据和预防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高空坠物事件中,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追偿。

具体来说,当被保险人(受害者)因高空坠物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以依法向侵权人(即高空坠物的责任人)追偿。

这种追偿方式有助于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解析】在某小区,有一名业主因高空坠物受伤,送医后经诊断为骨折。

事后,经调查发现,坠物为一块从楼上掉落的瓷砖。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受害者将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受害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购买高空坠物责任险。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支付了赔偿金,并在支付后依法向整栋楼的业主进行代位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预防高空坠物的建议】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对高空坠物危害的认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2.定期检查建筑物外墙、窗户等设施,及时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件;3.对于施工、装修等可能导致高空坠物的活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4.政府和物业公司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高空坠物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结论】总之,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为高空坠物事件的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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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谁来赔偿内容题要: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在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了三个著名的案例,从这三个案例不同的处理结果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尴尬局面,接着列举眼下学者们对此提出的几种建议,笔者通过分析这些建议的可行性,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通过分析比较,这将是目前现阶段我国解决此类问题较为经济的做法。

关键词:高空坠物加害人不明国家赔偿一、问题的提出伴随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进猛,城市高楼大厦随外可见,动辙七、八层,也有十几层甚至几十层的楼房,这些楼房的下面多是小区的道路,也有直接挨着公共大马路。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高层建筑中抛掷物伤人的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偏》第15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该法律草案的前半句很容易理解,确定加害人的自然由加害人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这并无争议;关键的是后一种情形,无法确定加害人时,谁来赔?学者们争论较大,司法实践中也迴然不同,本文研究的便是这种情形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由谁来赔偿的问题。

二、相关司法实践首先来看看几个此类情况的著名案例。

1、“济南菜板案”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

该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死者近亲属遂将该楼二层以上十五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就裁定驳回。

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①2、“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

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郝跃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②3、“深圳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像平常一样放学回家,在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当地警方介入此案,先后采取了核对指纹、侦查询问、侦查实验等手段,但仍旧迟迟不能确定是谁抛下的玻璃。

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居户以及管理好来居的物业公司共计74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小宇死亡的各项费用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及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以上三个案情相似的案例,处理结果都是不同的三种。

我们暂且不去探究原因何在,先来看各个案子的后续情况又如何。

案例一中的孟老太家人独自承受了亲人死亡及巨额的费用,精神及物质为损失惨重;案例二中据记者事后跟踪报道采访郝跃的妻子了解到目前为止只有两家在楼中办公的单位支付了赔偿款,即16000余元,其余20家居民均表示不是自己扔的,都没有支付赔偿款;案例三中,一审判决小宇的父母认为70%的过错要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已经提出上诉,物业公司则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也提起上诉。

看来以上三种判决方式均没有达到法律公平正义定纷止争的效果。

接着我们从法理上分析上述案件的实质所在。

简单归纳之即犯错的只有一个人,但不知是哪一个人,于是把他与他周围的人全部算上,共同承担那个人所犯过错后的赔偿责任。

如果反对这样做,如案例一法院判决,不仅违反了“有损害、有救济”的法律原则,无幸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并且也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如使更多人往楼下抛东西,显然欠妥;如果赞成这种做法,如案例二,那就是一个犯错、全部连坐。

对于犯错的那个人,对与之为全部的其他人则是替他受过,对自己没有的行为负责,宁枉勿纵似乎也是欠妥的。

案例三中审判决倾向于案例一,即众多居民不负赔偿责任。

再让我们看看学者专家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重庆烟灰缸一案被视为抛掷物伤人损害责任经典范例,从案发时到现在在全国范围内都造成了持久深远的影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对此案件都进行了详略不等的跟踪采访和报道。

法律界对此案的判决,展开了激烈争论,赞成派与反对派针锋相对,经渭分明。

赞成派已将判决原理写进《民法典学典建议稿》草案之中,反对派则起草另一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其中侵权行为篇起草人张新宝教授则明确表示反对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诉业主赔偿责任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之后明确表示,高坠物案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作为国内最高司法机关,对此问题表态如此坚决,措辞如此严厉,立法者恐怕难以视而不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其主编的《人损解释》书中明确指出,“重庆烟灰缸伤人案是个错案”。

③学者们认为不管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适用共同危险或是适用公平责任,均不能圆满地解释该案判决原理,况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严格禁止法官造法。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分配客观举证责任。

三、国外相关做法在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之前,先让我们看国外相关的一些做法:在发达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再是赔偿人身损害的主要资金来源。

例如:1960年,美国因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付出的赔偿费用,侵权责任赔偿仅占7.9%。

个人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6.5%,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偿占18.1%,再加上其他诸如劳工损害,社会公共福利等的补偿,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共承担了50.6%,新西兰于1973年施行的事故补偿法则更具开创性,其规定因车祸、医疗事故、灾害等意外事故的生命、身体的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失,皆得请求补偿,并禁止就死亡或身体伤害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步创设了无过失补偿体制,并健全社会安全保障,形成了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

④四、学者们的建议及其可行性针对我国法律在面对高空坠物伤人案所表现出来的尴尬,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所表现出来的纷乱与自相矛盾,学者们纷纷言献策,但笔者认为他们所提出建议的可行性值得商榷。

建议之一:设立高空坠物基金会。

有不少学者提出设立高空坠物基金会,用该基金来赔偿受害人,即商楼居户在入住前每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成立该幢楼的基金会,专款专用,在发生高空坠物伤人而又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动用此款来赔偿。

笔者认为,这与案例二,重庆灰缸案的判决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由多个住户来分散加害人赔偿责任。

唯一所不同的是赔偿款在事发前已经筹集到位,放在那里,等着事故发生罢了。

对于高层住户说也是很不公平的,明明自己没有扔东西,可还是要由自己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要求公民为自己没有发生的行为负责,实在于理无据。

况且此举易诱发道德风险,前面已经分析,比处不再重述。

建议二:效仿国外,实行社会救助。

有些学者建议实施社会救济,即由社会保障来完成对受害者的救助。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中国难以实行。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仍旧是发展中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仍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距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些高福利国家,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它们不但可以将国民意外受伤(包括高空坠物致伤)列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之内,更可以将每个公民出生、教育、死亡均入其中,如新西兰,而在我国不是个福利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看到我国地区经济差别较大,社会保障体制并不完善,因此,社会救助方式以后可以考虑但目前尚不备具实施条件。

建议三:商业保险理赔有的学者建议应将损害的风险分散于社会大众,由各种商业保险来理赔,想法初衷是好的,但我们来看看是否行得通。

保险理赔首先得买保,如今保险各同种类繁多,公民出门之前就买,人寿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意外伤害险等,如今又加高空坠物险,并不具备买齐各种保险的可能性,况且保险理赔手续烦琐,若不具备专业知识,公民个人难以应付,更何况是受了伤的公民。

商业保险是商业,它就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收少了保费公司不合算,赔多了保险公司也不合算,这不像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的一种险。

那么面对危险的高楼,国家是否也要强制从楼下经过的人必须购买高空坠物险,否则不许从楼下通过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建议四:多种方式并存笔者认为以上方式单独实施都难以运转。

如把它们加在一起,情况只会更糟,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地方经济又不平衡,各案千差万别。

很有可能出现多个单位互相扯皮,互相推诿,受害人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耗时耗力也得不到赔偿。

五、实行国家赔偿笔者认为高空坠落致人损伤,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对于受害人应当实行国家赔偿。

1、法理可行性分析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

但在济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后,当地公安部门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显然是在逃避义务,就连公民自杀死亡如果存在疑点都要警发介入调查,何况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种做法在社会上影响恶劣。

当然在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均介入调查。

深圳警方采取了核查及现场勘查、询问疑犯、等取证措施,并做了侦查实验,但仍旧不能确定玻璃是从谁家扔出的。

这是否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没有责任了呢?否也。

“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

”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

连走在马路上都会受到人身危险,公民安全感何在?连待在家中(高层居户)都要被索赔,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会不是看经过,而要看结果,像高空坠物伤人,公安部门无法查明加害人时,政府则要买单!2、具体可操作性分析《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个年头,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与支配套的《解释》(规定)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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