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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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东北财经大学证券投资学第三版综合训练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证券投资学第三版综合训练答案

第1章股票1.1填空题1)执行机关 2)后配股 3)B股 H股1.2选择题1)B 2)B 3)A1.3问答题1)股份制度也称股份公司制度,它是指以集资入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特点的企业组织制度。

股份制度的功能:(1)股份制初期的功能: 筹集(或集中)资金是股份制的主要功能。

(2)股份制成熟时期的功能: 在股份制已发展到比较完善的今天,改善和强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已成为其主要功能,而融资功能作为其固有的本能而成为次要功能。

2)股票的主要特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不可返还性。

(2)决策性。

(3)风险性。

(4)流通性。

(5)价格波动性。

(6)投机性。

3)第一,推行股份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企业的有效途径。

第二,推行股份制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端正企业行为。

第三,推行股份制有利于企业存量资产的重新优化配置。

第四,推行股份制有利于企业内部明确权、责、利关系,促使企业的干部、职工关心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第五,推行股份制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实现自我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六,推行股份制有利于坚定外商投资信念,促进引进外资的不断增长。

1.4分析题(1)投资经验包括以下几条:第一,以公司本身的素质为最主要的衡量标准,决不能听信小道消息,盲从专家意见。

第二,投资成长低价股,在相对低位买进。

第三,重拳出击,持股不能太分散。

第四,打持久战,设立止损点,跌到一定幅度就及时斩仓。

第五,把握板块运动规律,适当反向操作。

(2)对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的认识包括:基本分析中,强调经济等基本面因素对股价的影响,经济因素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等方面,宏观和中观都影响多个公司的股票,因而,实际中,微观企业个体的因素对于选股尤为重要。

因而,本案例中也非常强调公司自身的因素的最主要作用。

技术分析有三项的市场假设: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价格沿趋势移动,历史会重演。

它认为市场交易就是最好的指标,一旦遇到与过去时期相类似的情况,应该与过去的结果进行比较,过去的结果是对未来进行预测的参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概念第三条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托管、管理、运作,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四)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第四章基金的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由基金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草案;(三)基金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基金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担任基金的发起人。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二)管理基金资产;(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四)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五)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六)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七)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号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指数基金,是指以跟踪标的指数或者基准业绩表现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

第三条申请募集指数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充足的投资研究人员,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系统,加强产品设计、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申请募集指数基金,标的指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指数名称能准确反映投资方向,成份券代表性强;(二)成份券分布广泛,符合分散投资的基本要求;(三)成份券流动性良好,通常情况下交易不受限制;(四)市场容量充足,能够满足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需要;(五)持续运行平稳,指数代表性得到有效验证;(六)指数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及时更新并可供公众免费查询,编制方法客观、透明、可校验;(七)编制机构的专业能力、财务实力、公司治理、技术资源等方面能持续有效保障指数正常运行;(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标的指数名称包含联合编制机构的,该机构应在指数编制中具有不可或缺性,是指数编制策略或者专有数据提供方,其资产管理能力、研究能力或者数据处理能力等被市场广泛认可。

基金管理人应对指数及指数编制机构进行充分尽调和持续跟踪管理,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1.2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
1、资金规模大 2、通过证券组合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3、具有专业化的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顾问公司等 4、可降低交易成本 免个税、佣金折扣、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消息灵通) 5、可介入更多的投资领域 证券回购市场、银行间拆借市场、国外证券市场等
1.1.3证券投资基金的局限性
1.2.3成熟(20世纪70年代以后)
1、规模化 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只数和持有人数量绝对上升 2、大型化 资产规模 3、多样化 组织形式: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投资对象: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对冲基金、伞形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基金股份、组合投资计划 4、国际化 经典战役:英镑阻击战、泰铢阻击战、港币阻击战。 5、机构化 以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并重,养老金基金、保险公司和基金会。
2.1按组织形式分类
1、契约型基金 起源于英国,“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 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是按照信托契约原则,通过
发行带有收益凭证的基金证券而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公司型基金 发源于美国,“马萨诸塞州信托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
资金,以投资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 司。
两种基金的比较
1、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型:公司法,具有法人资格 契约型:信托法,不具法人资格 2、运作依据不同 公司型:公司章程 契约型:基金契约 3、发行凭证不同 公司型:普通股票或债券(所有权凭证) 契约型:收益凭证(反映信托关系)
两种基金的比较
4、融资渠道不同 公司型:发行股票、债券融资,还可以借款 契约型:发行基金单位筹资,不能向银行借款 5、投资者地位不同 公司型:投资者是股东,可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契约型:基金受益人,只能分享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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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席位及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
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按用途分: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投资者进行封闭基金交易需开通
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一般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进行场外形式申购、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既可进行场内申购、赎回,又可进行场外申购、 赎回。
1、申购流程
1)开立账户。投资者凭身份证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开立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用来基 金单位清算和资金结算。场内交易:上证、深证账户;场外交易使用中国结算公 司上海、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确认申购金额或份额。场外交易遵循“金额申购原则”;场内交易通过券商交易 系统在二级市场以电子撮合方式买入基金份额,以金额申报,单位1元人民币。 3)支付款项。场外申购,T日通过指定账号划出足额申购款,基金管理人收取申购费; 场内申购,T日通过有资格的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提交开放式基金的申购申请, 证交所与T+2日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 交收,收取代理费。 4)申购确认。T+2日(包括)前基金管理公司确认交易有效性,T+2日起,场外申购 投资者向基金销售网点成交查询;场内申购投资者在提交申报的上证所会员营业 部查询申购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申购资金有效期内未全额到账,申购 失败。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委托申报或通过电话委托等申报购买封闭式基 金单位。实行T+1交割、交收。
4、市场价格的确定
影响主要因素:①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上下波动;②基金的供求关系。
5、上市交易费用
包括:委托手续费、佣金、过户费。交易规则类似于股票。
2、ETF份额的上市交易
ETF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遵循以 下交易原则: ①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迁移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价格涨跌幅设置为10%,交易日首日开始; ③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及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④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3章 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规则
学习任务: ·掌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流 程和原则;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制度、上市交 易原则、基金终止与清算的程序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我国在由审 批制向注册制转变过渡阶段,其募集程序包括:申请、注册、发售、 基金合同生效四步。
费用是收取真正用来买基金的那部分费用的申购费;内扣发的申购费用则是收取总的 申购金额的申购费。故,内扣法比外扣法收的费用多。 )计算。
申购价=基金单位资产净值(NAV)+手续费; 赎回价=基金单位资产净值(NAV) -手续费;故申购价>赎回价。 1)基金申购价格 我国大部分基金包括: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书:基金份额净值) 即: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3-2]
3.3.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
我国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分为场外、场内两种形式。 场外形式交易途径分两种:一是通过证券公司等中介代理,进行基金单 位交易;二是投资者和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人直接进行基金单位的交 易。 场内形式主要是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未知价=(当日基金资产总额-当日基金负债总额) ÷基金份额总数
用已知价交易,当天就可知道基金的买入价或赎回价; 用未知价交易,第二天才能知道基金的买入价和赎回价,投资者才确定
买到多少基金份额。我国目前基本采用未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报价:申购价、赎回价。申购份额采用外扣法(外扣法的申购
3.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应符合:证监会核准、合同生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 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有核准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上市交易的其他条件。 1、申请上市交易的程序:募集成功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依法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证交所审核合格 报证监 会批准 证交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签订上市协议 基金管理 人披露基金上市公告书
我国《基金法》私募发行定义: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 投资者: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且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 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2、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1)网上发行:指将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 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广大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经济 性、高效性,我国封闭式基金大多采取网上发行方式。ETF、LOF都可。 另外,还指通过基金公司的网上基金业务或网上基金超市认购基金。我 国各大基金公司均开通网上销售系统。 2)网下发行:指将要发行的基金通过分布在一定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 及其他代销、直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众发售的方式。
公募基金:指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基金,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 200人。 公募基金募集程序: 1、基金募集申请。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申请报告、基金合 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等。 2、基金募集申请注册。《基金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自受理公募基金 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审查,作出注册或不注册决定。 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的发售。收到注册文件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公布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文件。 4、基金合同生效。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 模80%以上,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金额不少于2亿人民币,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募集届满10日内 验资,向证券监管机构交验资报告,备案,公告。
的10%。认购不足、其他赎回导致超过,不强制赎回但限制追加投资。
6)基金存续期间,单个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加上上一开放日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
开放式基金定价主要由其基金单位份额的资产净值(Net Asset Value,NAV)决定,故基金估值技术或原则会对开放式基金的定价产 生很大影响。 计算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方法有两种:已知价(事前价)、 未知价(事后价)。 已知价=(上一开放日的基金资产估值总额﹢现金)÷基金单位总数
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整倍数申报原则; 2)申购基金份额应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相关成分股停牌时)或其他约定对价。 赎回应有足额基金份额。 3)申购、赎回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 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按交易所规定格式传送,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 不得撤销。 ETF基金管理人每日开市前,据基金资产净值、投资组合以及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情况,公布 申购、赎回清单。投资者依据清单将成份股交付基金管理人取得“证券申购基数”或 其整数倍的ETF。创出新的ETF份额,称为“证券申购”。
2、赎回流程
1)确认赎回份额。确定基金份额,非金额。基金净值当日收市后得知, 第二日公布。 2)计算赎回金额。基金管理公司计算基金净值,扣除赎回手续费,得出 赎回金额。对赎回要求和金额于T+2日进行确认。 3)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成交,赎回款在T+7日内向赎回人划出,从T+2日 起可在基金销售网点或提交交易所会员营业部查询结果,赎回款一般 T+3日内从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出。货币市场基金一般在T+1日即可从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图3.1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流程)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单位。 3)申购费率各不相同,基金公司根据不同基金种类和不同市场行情调整其
申购费率。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基金账户最高持有基金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1.2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
按照募集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 按照募集渠道不同分为分为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1、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1)公募发行:指公开的形式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发行基金的方式。可采取 包销、代销、直销三种形式。 包销:证券经纪商或承销商先用自己的资金将拟发行的基金全部购入, 再根据定好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出售。承销商承担发行的全部风险。 代销:委托关系,承销商大力推销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直销:投资人直接到基金公司购买,无销售费用支出。 公募发行特点:一是安全性,二是经济性,三是公开、公平、公正发行 基金。 2)私募发行: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的方式,基金发起人 承担募集基金全部工作。发行对象一般是有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 发行费用较低。不必公开招募文件。
2)基金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即: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赎回费率) 例3-3
3.3.2
ETF与LOF基金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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