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机合作社采购农机装备验收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8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机合作社采购农机装备验收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8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机合作社采购农机装备验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机合作社采购农机装备验收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8号)各市(地)、县(市、区)农机局、监理站、各有关企业:为提高农机合作社建设水平,保证农机装备质量,维护合作社和供货企业双方权益,从2013年春季起,启用新的农机装备验收程序和方法,由农机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机局验收,调整为农机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机监理站验收,县(市、区)农机局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接验收农机装备到位并完成安装调试后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县(市、区)监理站现场上牌并拍照,录入发动机号、大架号或设备编号,建立《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档案》。

验收后,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县(市、区)监理站、农机局经办人签字。

农机合作社和县(市、区)监理站签署验收意见,县(市、区)农机局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供货方经办人签字,各经办人留联系电话。

现场交接验收单四方各执一份。

省农委对现场交接验收单进行复核,并进行抽查核实,复核合格的支付货款,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二、质量验收农机装备到质保期后,进行农机装备质量验收。

验收后,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县(市、区)监理站、农机局经办人签字。

农机合作社和县(市、区)监理站根据农机具质量情况和供货方按《合同》落实培训、售后服务情况签署质量验收意见,县(市、区)农机局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供货方经办人签字,各经办人留联系电话。

质量验收单四方各执一份,监理站将质量验收单存入《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档案》。

省农委对质量验收单进行复核,并进行抽查核实,复核合格的支付质量保证金和售后服务保证金,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476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476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476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机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农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认识国家、省高度重视农机安全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发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用、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等。

这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农机安全在全国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认识,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以及农业部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树立安全发展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机安全工作对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落实惠农政策,提供安全保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落实好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政策,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4
•【字号】黑农委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规
定》的通知
黑农委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
为了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提高农机具技术状态,实现农机田间作业标准化,促进现代农机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农委制定了《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文书档案
2.机务管理技术与保管标准图片说明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实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实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黑农委函[2016]16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6〕168号)各市(地)农委(农机局):现将《黑龙江省创建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创建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实施方案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6〕5号)要求,结合我省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社示范社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规范社为基础。

在已经命名的省级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社基础上申报和创建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

(二)坚持自愿申报。

省级规范社申报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前,原则上要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是否申报,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坚持“五有”要求。

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

(四)坚持土地入社。

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农民带地入社,扩大连片种植面积,入社成员多和土地规模大者优先。

二、创建目标2016年,深入开展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

在已命名省级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社示范社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15个国家农机合作社示范社。

切实树立可学可比的样板,营造规范办社、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示范带动全省农机合作社规范发展。

三、申报条件省级农机合作社规范社示范社。

四、申报程序(一)县级申报。

按照申报条件,县级农机部门组织申报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

填写《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3),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市(地)农机部门。

(二)市。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黑农委函[2012]473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紧急通知(黑农委函〔2012〕473号)各市(地)农委(水产局、农机局),有关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农机局):2012年,国家实施了“一个衔接、两个覆盖”,即在岗农技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

我省87个种植业县(市、区)、25个渔业县(市、区)和10个农机县(市、区)实施了农技推广补助项目,96个县(市、区)的861个乡镇站或区域站实施条件建设项目。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和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是2012年中央重大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项目实施的目的就是不断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农技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农技推广机构办公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经费有保障,全面提升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各有关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好项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农业工作来抓,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总结经验模式,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为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深化体系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41号),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

2021年农机专业合作社通知word版

2021年农机专业合作社通知word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12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的通知211-12-13各市(地)、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现将《黑龙江省212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212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212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战略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推进“六化”建设。

以合作社为载体,发展大型农机装备,恢复地力,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建设原则1、坚持统筹布局原则。

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合理布局。

以农机化综合生产能力较低、大型农机未覆盖地区为重点,实现均衡发展。

2、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原则。

合作社由农民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各级不下达建设指标和任务。

新组建合作社原则上在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

成员主要是农民,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服务对象是农民,受益者是农民,合作社与农民融为一体。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原则。

合作社建设要与土地规模化程度相协调,要先具备土地经营规模,后组建农机合作社,合作社连片耕作土地面积要达到设计标准,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高标准配备农机装备原则。

配备农机装备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要求,又要满足农民意愿,还要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

(三)建设目标212年拟在旱田区新组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2个,建设期为211年1月至212年12月。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黑农委函[2012]483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483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机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农业局(农机局):2008年以来,全省着眼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全局,深入实施大农机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现代大型农机合作社建设,探索出了一条以现代农机合作社为组织形式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目前,全省共投资103.4亿元,组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97个。

通过组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机统一,加快了农业科技的应用,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为我省粮食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从整体上看,合作社还存在着土地入社面积少、人员少,规模经营程度不够,周转资金普遍不足,机具装备使用效率低,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人才缺乏等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2013年,全省要按照“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数质并重的原则,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分配机制合理的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要清产核资,摸清合作社家底。

各地农机、经管、等部门要搞好农机合作社清产核资工作,对合作社资产、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目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

重点核查除国投以外的投资人投资数额,场库棚投资人投资数额,合作社配置机具,新添置机具,场库棚土地权属及作价,银行贷款数额及贷款主体等,确保合作社不形成无主资产,并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二、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一)依法设立和登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建
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黑农委函[2017]68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黑农委函〔2017〕684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总站):
2008年以来,全省在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上进行了不懈的实践与探索,对组建形式、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和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拓展,农机合作社形成了具有一定体量和规模的现代农业建设实体,集聚了现代农业建设的人才、物质、技术和资金,在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代农业建设人才、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争当现代农业排头兵做出了贡献。

随着现代农机合作社新的实践和发展,出现了新情况、新要求、新形态,全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
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建设实际,对2008年以来建设的农机合作社不断加大了监督指导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管理,各地要对2008年到2016年建设的农机合作社再进行全面规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促进农机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地要在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进行认真梳理,所有的合作社都要依法建立健全章程,办理经营执照。

落实盈余以入社土地分配为主、国家补助资金平均量化到每个社员的分配机制,使农机合作社与农民共同受益。

落实财务、机务、生产和安全等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务账目和管理制度,使农机合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