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文件失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文件失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凉府发〔2017〕18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文件失效的通知
凉府发〔2017〕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建州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州政府及办公室文件的清理结果,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宣布下列文件失效(涉密文件另行印发)。
宣布失效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州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州政府文件目录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1
附件2。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凉府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发〔2022〕4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凉山州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等法律和规定,集中力量解决我州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返校后矫治教育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有教无类,坚持法治思维,分类设立建设专门学校、普职融合学校,推动普职融合教育与普通九年义务教育相结合、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不断完善专门教育、普职融合教育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构建既有别于普通学校教育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不良行为矫治专门教育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规范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州、县(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州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州专门学校新建、改扩建和专门教育改革发展,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县(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专门教育具体工作,推进实施本地区符合专门学校收教学生的入学评估和离校评估,协调推进落实本地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专门学校建设等相关工作。
根据专门学校的办学要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育、政法、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卫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专门学校校长、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0)34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防止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确保该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凉山民族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房改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州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州州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目标。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确保住房质量,强化物业管理。
(三)基本原则。
坚持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根据我州各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的三个房改类区,充分考虑当地的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逐步深化。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经信委《关于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经信委《关于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砖瓦窑厂规划建设的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凉府办函[2011]147号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0
【实施日期】201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经信委《关于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
砖瓦窑厂规划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147号)
普格、布拖、昭觉、金阳、雷波、美姑、甘洛、越西、喜德、盐源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州经信委《关于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砖瓦窑厂规划建设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凉山州经信委关于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
砖瓦窑厂规划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1〕22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1〕6号)精神,全力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着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彝家新寨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对砖瓦窑厂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与市场导向相结合,通过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和整合提升,推动全州砖瓦窑厂有序建设、健康发展,为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促进我州贫困地区跨越发展、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a98b5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f.png)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凉府办函[2009]29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府办函〔2009〕29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我州在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工作中,绝大部分县市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也有少数县市在贯彻执行中对《通知》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特对《通知》精神作如下强调:各县市在处理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保有关工龄认定等问题中,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8〕6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办函〔2008〕185号和川劳社办〔2008〕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劳社函〔2008〕616号)、《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函〔2009〕344号)以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龄人员参保后有关工龄认定请示的批复》(凉府办函〔2009〕20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在涉及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发、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方面,必须严格政策界限,不得突破,确保全州执行政策的统一规范。
各县市接此通知后,要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对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保有关政策贯彻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检查清理情况于2009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州政府办公室(联系人:李平,联系电话:3866607,传真:2162897)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凉府办函[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函〔2008〕17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搞好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四川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建发〔2008〕31号)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深入开展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凉山的指导思想,制定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实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采取宣传动员、征求意见、查找问题、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使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对一致,行业差距缩小,缴存面扩大,缴存人数全面增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解决,社会满意度提高。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凉府办函[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2号)和《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凉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0〕18号),设立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州人事局、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州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的职责划给州商务局。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五)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清理查处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清理查处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凉府办函〔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清理查处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凉府办函〔2012〕24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州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清理查处情况专项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10月10日至10月26日。
二、督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听取汇报、交换意见等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
三、督查内容(一)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情况。
督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开展工作的重视情况,重点督查是否建立了以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具体工作责任人,各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的领导机构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查处整改进展及落实情况。
国土资源部反馈初报数据审核意见后,是否围绕初报数据审核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纠正到位。
(三)落实报告与审签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落实了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动态巡查情况,是否有书面报告材料;是否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和乱用执法权力行为;是否落实审核签字制度,上报数据是否经国土资源局局长和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四)2012年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查处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查处2012年度新增建设中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凉府办函〔2012〕148号)的要求,对本区域内2012年度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处,逐宗审查用地合法性,对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及时查处整改,纠正到位。
(五)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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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凉府办函[2011]46号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2号)和《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凉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0〕18号),设立凉山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简称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挂凉山彝族自治州测绘局(简称州测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州规划和建设局的职责、原州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划给州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行业指导。
(五)增加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州属住房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和规范测绘市场、测绘技术质量和成果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八)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
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起草我州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测绘、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和散装水泥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州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
指导全州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州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州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省厅制定的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
指导全州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
贯彻执行城镇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镇建设规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