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之劳动报酬福利的界定

合集下载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①参见郭冬梅:“新形势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分析”,载《前沿》2011年第9期;王政铎:“论恶意欠薪罪”,载《公民与法(法学)》2011年第5期。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

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并提出浅见。

一、犯罪客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通说认为系复杂客体,即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①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而本罪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列于刑法分则第五章,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可见本罪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笔者认为,有学者之所以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系复杂客体,是因为他们觉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是近几年农民工血泪讨薪的社会实践活动促成的,如果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行为未必会成为一条刑法罪名。

从法律条文来看,本罪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档次。

如果说因为欠薪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讨薪事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恶劣的影响,那么该行为也应该属于加重犯一档;而对于一般的情节,犯罪行为未必达到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

因此,笔者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系单一客体,即劳动者的财产权。

理由在于:第一,如本罪侵犯的系复杂客体,由于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者之间,后者为重,则本罪应置于第三章之列。

然立法者并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本罪的实施并非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侵害。

第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之所以引起争议,在于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很多人认为是一个民事行为,不应该由刑法调整。

薪酬概念的界定

薪酬概念的界定

薪酬概念的界定从根本上来说,企业生产属于价值创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所有者投入货币资本,员工投入人力资本,最终,企业所有者为了实现货币资本回报的最大化,员工则期望实现人力资本回报的最大化。

所以薪酬是企业对员工为企业所提供的贡献,包括员工的态度、行为和业绩等所做出的各种回报。

薪酬实质上是一种交易和交换。

薪酬关系以雇佣关系为前提,而薪酬关系属于一种契约关系。

所以,薪酬关系是员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达成约定的产物,但在双方约定薪酬时,劳动过程还没有发生,双方所约定的劳动报酬——薪酬所指向的交换物,就不可能是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实现的劳动,而只能是预期在未来是发生的劳动行为。

换言之,薪酬的物件是预期的劳动,而非现实的劳动。

关于薪酬,不同的教材或组织对其有着不同的界定,对于薪酬概念的界定,通常有以下三类。

1.宽口径的界定将薪酬等同于报酬,即员工由于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而获得的各种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的总和。

2.中等口径的界定在这种概念里,薪酬指的是员工因为雇佣关系的存在,而从雇主那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收入以及有形服务和福利,包括工资(直接经济报酬)和福利(间接经济报酬)。

3.窄口径的界定在这种概念里,薪酬仅仅包括货币性薪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或可变工资之和),而不包括福利。

关于薪资的界定,我们一般以中等口径为准,即以总薪酬或全面薪酬的思想定义薪酬——所谓的薪酬包括了基本薪酬、可变薪酬、福利和服务以及一次性奖金、股票期权等多种经济性报酬。

全面薪酬的主导思想就是,企业应当也将福利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薪酬来加以管理,把对福利的管理引入战略性薪酬管理的范畴,以期其服务于公司的经营战略,实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重要目标。

根据这个定义,也可以将全面的薪酬分为两个部分:外在报酬和内在报酬,外在报酬主要是指为员工提供的可量化的货币性价值,如基本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薪酬,股票期权、认股权、购买公司股票、股份奖励等长期激励薪酬,退休金、医疗保险等货币性福利,以及公司支付的其他各种货币性开支,如住房津贴、俱乐部会员卡、公司配车等;内在报酬则是指那些给员工提供的不能以量化的货币形式变现的各种奖励价值,如对工作的满意度、未完成工作而提供的各种便利工具(如电脑)、培训的机会、良好的人际关系、相互配合的工作环境,以及公司对个人的表彰、谢意等。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 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 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运行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就像是一把精准的尺子,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司法解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也变得愈发复杂。

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时常面临挑战。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比如说,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哪些不属于。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哪些案件能够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来解决。

如果受理范围不清晰,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感到迷茫,也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困扰。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也给出了具体的指导。

比如,对于一些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如何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对于保护那些在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它避免了用人单位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司法解释也有详细的规定。

比如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劳动者辛苦工作,获取应得的报酬是天经地义的。

而这些规定就是要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公正的回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司法解释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双方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也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可能存在困难。

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进行了适当的平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终奖争议详解

年终奖争议详解

年终奖争议详解文/陈 伟CASE案例■劳动人事争议春节前后,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在实务中,年终奖引发的劳动争议非常普遍。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情况于每个财务年度(一般为自然年)结束自行决定发放的奖励,其支付形式既可以为货币形式,也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者股权奖励。

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年底前离职能否获得年终奖?发放年终奖是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经过大量案例检索和法律研读,撰写此文,希望能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一些有益的思考。

案例背景李某系某市外来从业人员。

2008年3月3日,李某进入甲公司工作,担任全球品类采购经理。

2010年1月1日,双方签订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李某)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甲公司)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亦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或其他组织。

乙方如发生前述情形属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6年9月10日,李某将其妻子王某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码)告知甲公司供应商赵某,要求赵某的妻子购买王某微店出售的化妆品,之后,王某与赵某妻子之间发生多次商业交易,每次货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付款方式转账至王某或王某闺蜜的账户中。

2017年4月,甲公司对供应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调查。

2017年5月22日,甲公司通知取消了赵某的供应商资格。

2017年7月18日,甲公司以李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公司利益冲突政策的行为,未向公司如实申报其妻与公司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在公司内部调查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等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1627元。

2017年7月25日,李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0728元、2017年年终奖61952元。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法上的工资界定

劳动法上的工资界定

劳动法上的工资界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以获取工资而与雇主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工资是劳动条件的核心,劳资冲突一般都是以工资为核心而展开。

对劳动者而言,追求工资以及与工资相关利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等)最大化;对用人单位而言,追求工资及与工资相关利益的最小化,以降低劳动用工成本。

与许多国家(地区)劳工法不同在于,我国劳动法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工资定义。

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中,与工资相关的用语很多,如劳动报酬、工资、工资报酬、工资收入等。

这些概念在劳动法不同制度及法条中意义应该不同。

目前作为工资外延认定的主要依据是1990年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上述文件至今已有23年之久,这23年我国劳动用工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业逐步减少,非国有企业居于用工的主要地位。

相应地,国家不仅不再直接干预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干预力度也在减弱。

一方面基于成本节约之需要,另一方面为了企业人才竞争之需要,企业工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年终奖、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浮动性、间接性给付以及预留性给付{1}在劳动者劳动报酬构成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亦给劳动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增加了难度。

笔者以此为问题意识,就劳动法体系中与工资相关的规定予以分析,以利于劳动法体系中的工资之界定。

一、我国劳动法工资概念相关用语梳理及统一劳动法所使用与工资有关的词语主要有劳动报酬、工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则主要有劳动报酬、工资。

对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用语频率,劳动报酬的频率越来越大于工资。

由于我国劳动法并未定义以上概念,实务中,两者之间区别极易混淆。

必须结合其所在的条文予以分析。

劳动法上劳动报酬经济学对劳动报酬定义为劳动者给付劳动的经济报酬,包括工资和福利两部分,延期支付和实物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而属于福利。

{2}人力资源管理学用的是薪酬,即劳动者为企业付出劳动,企业支付给他们的报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争议案件中赔偿金问题探讨
——报酬福利的界定
在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可以是多种,例如:劳动者要求企业发放劳动报酬而引发劳动争议,企业发放劳动者加班费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因企业辞退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而引发劳动争议等等,但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基本一致为——赔偿金额。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劳资矛盾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争议尤其令人关注;在律师的帮助下,劳动者可以提出与实际赔偿金额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有利于减少劳动者恶意诉讼,减少法院诉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赔偿金的认定和计算依据为劳动者的报酬福利等。

为了弄清楚劳动争议确认的源头,我学习了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学院组编的《劳动争议律师实务》的第三章报酬福利,对赔偿金的基础依据有了更细化的了解。

一、薪酬的分类和法律意义
通常而言,实务中的薪酬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劳动争议中,大多数劳动者误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而工资总额就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所以,对劳动争议中的薪酬进行定义
和分类具有实际意义。

律师在界定薪酬时,应准确区分薪酬、准薪酬、非薪酬,把握其类型,才能奠定补偿金、赔偿金的基数。

一般意义的薪酬即劳动报酬,包括底薪、奖金、加班费、提成、+三薪、定额车贴、定额房贴。

准薪酬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报酬。

非薪酬一类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有薪酬的形式和实质,但是常被劳动者误认为劳动报酬,主要类型包括报销车贴、股权激励、违反试用期赔偿金、代通知金等。

不同薪酬的界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它决定了各类费用的计算基数。

例如: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社保缴纳基数、公积金计算基数、年休工资报酬计算基数。

二、薪酬的法律依据
在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各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严重的甚至有《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定罪入刑,有效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再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进入生活中
的法律。

关于薪酬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第53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3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3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
年)第1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第8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993年)第7条。

在处理不同种类的劳动争议时,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定义。

不能忽视的是,部分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存在出入,例如,上海地方立法对劳动薪酬的规定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三、关于薪酬的争议
在实务中,种类繁多的薪酬的争议可以主要归类三种:劳动报酬调整争议、福利待遇争议、加班费争议。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律师需充分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详细约定,地方性特殊法规、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等。

尤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多种情况下可转化为货币计算)、加班费涉及基数确定,律师应梳理繁琐的数据,进行准确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

(一)劳动报酬争议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等争议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履行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正常发放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即原劳动部的相关文件,工资总额应由以下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但是自2007年12月29日施行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真意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对工资总额的定义进行了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对此,律师应参考相关案例,谨慎合法合理援引适用。

此外,根据2004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可以看出,我
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实务中,如劳动者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核计。

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应事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包括:1、劳动
合同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工龄的计算起点;2、劳动者相关打卡
记录或工资发放清单以证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需准备答辩证据材料包括:1、单位的薪酬方案的合理合法性,让仲裁委员
会或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2、提供
考核的书面材料、劳动报酬发放的依据、其他员工的执行情况等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合理地实际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与此同时,合格的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应提醒用人单位对工资薪酬的组成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约定,签订弹性条款,或者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示。

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采用书面的形式告知劳动者,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因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如企业当地已开展养老、事业、生育、工伤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

但是具体缴纳费用的基数及数额需梳理清楚,为用人单位尽量减少损失。

在补缴情况下,具体计算时间为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上缴
基数依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根据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和企业的性质确定上缴比例。

劳动者的代理律师需告知劳动者此项权利,一般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认为此类案件不受60天仲裁时效的限制,试用期亦计算在内。

(二)福利待遇争议
关于福利待遇的劳动争议,多起源于福利待遇的变革使劳动者未享受到原有的福利。

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除了了解劳动关系建立及履行的基础信息外,还应着重了解情况:单位的工资组成构架、该福利待遇是否为津贴补贴、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用以证明用人单位变更或停止发放福利是违反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

相反,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则需举证证明福利待遇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公司规章制度中。

(三)加班费争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因企业发放劳动者加班费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

律师应当明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公式的主要规定,同时,地方性法规也应纳入法律依据中,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劳动者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自愿加班、旅行时间、商务娱乐的时间等等。

当然,也要在法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基础上为劳动者主
张合法加班费。

另一个角度,单位的代理律师亦可建议企业对内部加班制度进行完善,在涉及争议案件时,仔细准确计算每一小时数,为客户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四、小结
报酬福利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主要源头,同时又是计算劳动补偿金、赔偿金的具体基数。

作为即将的新晋律师,应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总结整理相关案例判决裁决,为将来妥善处理涉及劳动仲裁和诉讼的争议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