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一名驻矿安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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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一名驻矿安监员

一、出台驻矿安监员的背景

(一)2013年出台驻矿安监员背景

1、事故频发;

2、监管人员不足;

3、煤矿数量多,产量全省排名第一。

(二)现在重新提出驻矿安监员背景

1、安全生产形势严竣;

2、生产销售形势严竣;

3、管理层信心不足,人员不稳定;

4、安全投入不到位。

二、什么是驻矿安监员

煤矿驻矿安监员是一个特殊的岗位,肩负着“一岗双责”的重担。既是煤矿安全副矿长,也是受县煤炭局委托,派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既担负着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也肩负着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是确保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道重要防线”,更是监管部门联系煤矿企业的一座重要桥梁。

三、驻矿安监员权利与职责

(一)权利

1、对所驻煤矿做出的不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决议,有权否决。

2、对检查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有权立即停产、停工、撤自人员。

3、对所驻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有权制止。

4、对所驻煤矿职工未经培训上岗的,有权制止。

5、对所驻煤矿不接受安全检查整改建议的,有权向县煤炭局或上级部门报告。

6、对所驻煤矿出生伤亡事故,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

7、对所驻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入井跟带班作业的,有权向县煤炭局报告。

8、对所驻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有权向县煤炭局报告。

9、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有权提出撤消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

(二)职责

1、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2、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3、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4、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透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立即整改,并向县煤炭局报告。

5、必须严格检查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和安全员跟班作业执行情况。

6、监督所驻煤矿遵照“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每次下井必须用光学瓦裣器对井下每个作业点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与井下瓦斯传感器的显示数据进行核对,作好记录。必须检查井下每个瓦斯传感器是否显示正常,安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7、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必须严格监督检查煤矿探放水打钻工作,要

查看每个掘进工作面是否有钻孔、有几个钻孔、有无钻机、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钻杆。

8、监督检查矿井是否严格执行《密闭编号管理制度》。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密闭,查看是否存在私自启封密闭和私开掘进头现象。

9、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11、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12、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监督矿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13、必须每天查看所驻煤矿的瓦斯监控系统,如有瓦斯

超限、停电停风,要立即督促煤矿撤出井下人员。

14、煤矿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按照规定要求报告当地政府。

15、完成主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待遇

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煤炭局工资与所属煤矿工资两部分组成:

1、县煤炭局工资:600元/月;

2、所属煤矿工资:略高于本企业同等副职的工资。

四、驻矿安监员应具备哪些专业知识及技能

(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1、主要法律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

2、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3、国家政策

①整合关闭;

②产能升级;

(1)国家要求必须达到9万吨及9万吨以上;

(2)途径:一是生产能力核定(环节改造);二是技术改造(技改)。

生产能力核定最多只能升至15万吨,必须实行正规开采,机电设备达到要求,储量达到国定规定要求。

技术改造没有上限限制,像2010年一样搞技改。

③质量标准化建设;

通风、地测防治水、瓦斯管理、地面资料等11类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

④“三新”技术;

支护改革方面:必须要一个单体或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

机械化采煤:适合上机采的必须上机采。

(二)煤矿基本情况

1、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压风系统建设情况;

2、井下生产布局情况;

3、水体分布情况;

4、周边老窑、相邻矿井开采情况;

5、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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