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监员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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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xx〕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3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3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企业中负责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矿山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他们还需要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指导、培训和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规程,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1. 安全检查与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对矿山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现场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员工安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2.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矿山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和优化安全风险。

3. 安全培训与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指导,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事故调查与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研究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处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5. 安全制度与管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执行;及时更新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办法:1. 资质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2. 工作计划与目标: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并及时调整和评估计划的实施效果。

3. 工作协调与沟通: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与矿山企业的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共同推进矿山安全工作。

4. 奖惩机制:针对矿山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先进,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驻矿员管理制度

驻矿员管理制度

伊洛工业园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提高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园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制度.第二章条件及选派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二)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煤炭专业院校毕业、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力且具有井下工作经验的人员,及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担任过煤矿矿长、区队长职务的人员,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各园区管委会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中选派,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不得选派临时工。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每矿至少派驻3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园区经济发展局统一指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及各种指令落实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人数及出煤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等规定的执行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发放安全手册制度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隐蔽工程的施工生产情况;(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时,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工作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监督指令时,要立即提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处理;(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日报告、周排查、月总结制度。

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XX市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完善“三个一”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XXX州化解办【XXXX】XX号)和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XXX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如实填写《煤矿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XXX市主管局、乡镇安办。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2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实行24小时盯守,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请假1天向乡镇安办请假,请假2天向市主管局请假。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或整改,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乡镇安办、市主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专班报告。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市主管局报告;(六)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2篇)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2篇)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内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和权力1. 驻矿安全监督员是煤矿安全监督的重要力量,负责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的安全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查。

3.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和评估。

4.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向煤矿管理部门提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意见,并要求煤矿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和操作进行检查和纠正。

6.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处罚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并能够给予警告、罚款、停工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工作要求1.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相关安全监督工作经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和管理知识。

2.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做到公正、严格,对待安全事故和隐患的处理要坚决果断。

3.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主动与煤矿管理人员、工人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开展。

4.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5.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维护煤矿的安全和稳定。

四、工作流程及标准1. 每天上班前,驻矿安全监督员应查看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完好,并做好巡查记录。

2.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不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驻矿安全监督员可以适时组织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驻矿安全监督员要经常与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了解煤矿的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5. 驻矿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或隐患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并及时向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五、考核和奖惩1. 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绩效将由煤矿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2. 根据考核结果,煤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驻矿安全监督员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黔府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九日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派驻当地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驻矿安全监督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1年及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为煤炭类专业。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索引号:QXN20140429-086068 发布时间:2014/4/29 9:21:40 作者:不详来源:州政府办点击:335 【字体:大中小】【打印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配备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员全覆盖。

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代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

第九条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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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监通[2012] 号
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的通知
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
为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序推进全县煤矿生产(建设),实现煤矿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

现将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矿安监员的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

根据驻矿安监员配备相关规定,每矿配备驻矿安全监管员1名。

(二)管理。

煤矿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乡(镇)安监站具体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安监局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检查考核和交流力度,实行不定时调整轮岗交流制度。

二、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
(一)履行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二)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三)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
执法指令,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

(四)对所驻煤矿企业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并参与煤矿企业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等各项制度,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威胁职工生命安全时,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撤出井下危险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到安全地段,并立即出井将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报告县安全监管局、乡(镇)包保领导,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县包保领导。

对现场指挥人员、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提请县安全监管局处理。

(五)定期(每月28日前)向县安监局书面报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同时送当地乡(镇)政府、安监站;参加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召开的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并及时向所驻煤矿传达会议精神,督促煤矿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六)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议不低于10次,并作好会议记录;参与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派送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取证培训,确保企业人员配备齐全,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七)督促建设矿井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特别是督促建设矿井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进行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县安监局。

(八)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在井口进行公示,并登记在煤矿安全隐患记录卡中,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标准、资金、责任人和时限,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九)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报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报表、资料;完成县安监局安排的各项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十)督促并参与煤矿按规定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十一)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数和生产能力组织采掘作业,采取坚决措施,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防“三超”(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十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

(十三)督促煤矿业主或实际控制人、矿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监督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各种安全费用。

(十四)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十五)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每天对煤矿的瓦斯日报审核签字。

(十六)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井下从业人员等按规定人数入井,做到持证上岗,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同时督促落实好矿级管理人员带班制度。

(十七)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设备,督促煤矿认真“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制度,做到“逢掘必探、逢疑必停”,做到探放水设计措施与实际操作一体化。

煤矿每次探水必须现场监督各钻孔深度、个数、掘进进尺、超前距离、钻杆数量是否属实,并符合防治水和探放水设计规定,作好探水和钻杆清点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驻矿安监员的职权
(一)参加有关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权掌握和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建设)计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不定期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装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有权提议对造成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煤矿企业的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五)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经驻矿安全监管员复查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

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七)所驻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矿方拒不整改的,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考核奖惩
(一)驻矿安监员由县财政每月发给工资1200元,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完成当月考核任务,兑现月考核奖480元,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安监站共同考核,县安监局负责发放。

(二)检查发现未驻矿,一次脱岗扣当月月考核奖480元;累计发现当年有2次不驻矿,扣除当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处理。

(三)严格执行下井监管制度,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20井次(其中夜班6井次),巡回对全矿井作业地点进行检查督查,并对检查的时间、地点、线路、检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备案备查,发现危及隐患现场督促排除完毕。

当月每少下1井次,扣200元;当月少下2井次,予以警告,并扣除当月考核奖;当月少下5井次或累计被警告2次,作解除聘用处理(煤矿停产停业除外),当月少参加班前会2次,扣除当月考核奖。

当月瓦斯日报2次未审核签字,给予警告,3次未审核签字,扣除当月考核奖,并给予作解除聘用处理。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扣当月工资和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处理;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对入井检查、相关工作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发现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和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等处理。

严禁收受煤矿经济财物和驻矿煤矿兼职;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月考核奖和解除聘用处理。

(六)煤矿每次探放水未现场监督煤矿探放水和作好探水、钻杆清点记录的,每少一次扣100元,当月次数少2次的,扣除当月考核奖,并给予解除聘用处理。

(七)对煤矿企业未按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处理和向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或安监站报告,一经查实,给予扣除月考核奖,并
作解除聘用等处理。

(八)每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安监站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一次考核,发现有下列情形者,年终考核不合格:
1、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离工作岗位,经查实一年内累计2次脱岗的;
2、一年内累计二次未督促煤矿企业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未作记录又没有按规定报告的;
3、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4、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的;
5、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
(九)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所驻煤矿无安全事故的,结合工作表现,按照‘评先选优’的原则,分别设置一、二、三等进行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作解除聘用,予以辞退。

五、本通知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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