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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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它们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定罪,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刑罚。

同时,刑法必须明确罪刑和罚责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法进行。

二、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要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及其他社会差异,刑法对于违法行为应具有同等的制裁和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刑法人道化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人的社会化矛盾不可避免的法律化表现,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尽可能地符合人性、人道和人文精神。

不仅要尊重罪犯的人权,也要关注刑罚执行对社会的影响,避免刑罚过于严苛或残酷。

四、刑法合理化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合理,既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也要符合人民意愿和公众利益。

刑法对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既不应过于宽松,也不应过于严厉。

五、刑法正义原则。

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刑法要体现社会道德和公众利益,并对违法行为的危害和社会成本进行准确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六、刑法有罪推定原则。

刑法对于某些特定罪行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即将一定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无需事实证明就可认定当事人的有罪,以此减少司法程序的费时费力。

七、刑法法律效力原则。

法律的适用要遵循刑法法律效力原则,即法律只对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和制裁,而不能涉及和干预其他领域。

以上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参考。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制定、实施和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并惩罚违法行为。

在刑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法定原则法律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刑事行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能有任意行使权力的行为。

法律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规范性,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释和适用。

只有在法律法定原则的指引下,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过轻。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则规定,刑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只适用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情况,不得追溯到过去影响个人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最有利原则最有利原则是指在适用刑事法律时,应选择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解释或适用方式。

具体而言,包括法律解释方面的最有利原则和证据运用方面的最有利原则。

法律解释方面的最有利原则要求在模棱两可或争议性较大的法律解释问题中,应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证据运用方面的最有利原则则要求在对被告人的证据要求、审查和运用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定罪与量刑相分离原则定罪与量刑相分离原则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定罪和量刑应当分开进行。

定罪指是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量刑指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法院在定罪阶段应客观、全面地审查事实和证据,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在量刑阶段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量刑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特殊性原则特殊性原则是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刑事犯罪行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方式和程度。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指导方针,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公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过罪不罚原则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国刑法基于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法律是统治的最高准则,在法治国家中,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的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所有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受到法治原则的制约,必须合法、公正地规定罪行和刑罚,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不受个人的任意行为干扰。

其次,我国刑法基于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是指刑法应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确保每个人享有尊严和自由,不受任意限制和侵犯。

刑法中规定的罪行和刑罚应当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和惩罚,同时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基本人权,例如忍耐权、身体权、尊严权等。

第三,我国刑法基于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刑法适用和刑罚执行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刑法的适用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公平和合理性。

在刑罚执行中,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公正、执行公平,以减少滥用职权和错误判决的可能性。

第四,我国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刑法中应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和对应的刑罚种类、标准和限度,以确保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具体明确,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不能以不符合法定规定的行为为依据进行定罪或者加重刑罚。

最后,我国刑法基于过罪不罚原则。

过罪不罚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成为犯罪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原因,不能起诉或者不能判罚。

这一原则的存在可以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假错案的侵害,同时也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人权、公正、罪刑法定和过罪不罚的理念。

这些原则的应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行使刑事权力的前提和依据。

法治原则包括程序正义性、法无禁止即可行性、明确性、公正性和比例原则等。

程序正义性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无禁止即可行性要求国家只能对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明确性要求刑法法律的言语表达明确,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定使人民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被刑法制裁等等。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体现的是国家对每个人的公平正义。

公正原则要求刑法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不分人种、性别、地域、社会地位等差别对待,刑罚应当符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具有公平性和可比性。

此外,公正原则还要求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并对证据收集、审判程序、法庭公正、刑事裁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而确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罚的类型、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避免了过重或过轻的刑罚。

四、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它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和权益的保护。

根据人权原则,刑法应当保护人的自由,禁止任意逮捕、拘禁和酷刑行为,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各项权益。

人权原则要求刑法限制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涉,确保刑法的实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强调刑法应当尊重人权。

五、任罪原则:任罪原则是刑法的一种基本原则,即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任罪原则是一种对实体法律责任的要求,它要求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任罪原则,刑法应当明确规定罪名以及构成该罪的要件,不能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权原则和任罪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相辅相成,以保障刑法制度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刑法制度的核心思想和法律原则。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 法定性原则: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

即只有经过立法的明确规定,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不能凭主观判断来决定。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是指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要求刑罚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罪刑相称。

3. 罪责个刑原则:刑罚应当对个人实施,并以个人为单位计罪。

不能因为犯罪行为所处的环境、背景或其他个人特征而对其进行集体刑罚,保护个人的犯罪责任。

4.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和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意适用刑罚。

刑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确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5. 合法性原则:刑事制裁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6. 人权原则:刑事制裁必须尊重人权。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质证权、自证据采信权等基本人权。

7.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刑法要求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刑罚和法律处理。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正正义。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用来调整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上不能有片面性或不公平性,法律对所有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要一律适用,不能有特权或歧视。

它是一种法律正义的体现,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原则。

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

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适用刑事法律时必须依据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意来判断,只有真实意图造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认定的依据,刑事责任的承担也要依据犯罪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三、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具备明确的规定和确定的界限,即罪行和刑罚都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对罪名和相应刑罚的规定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糊、歧义或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四、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

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强调刑法的适用必须在合理、必要、适度的范围内进行。

即要求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要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等,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

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具体表现。

它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如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假定被告人无罪,法庭应当以无罪判决。

这是刑事司法公正的体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追溯力原则。

法律追溯力原则要求刑法在修订或更改后,适用新法律。

即要依据法律的追溯力来适用刑事法律,不能追溯到法律施行前。

这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确保适用法律的稳定和合理性。

七、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要求刑法适用和实施必须依据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刑法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只有依法行使刑事权力和处罚,才能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刑法七大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追溯力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摘要: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应用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内涵与应用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与应用四、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正文: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其基本原则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简要阐述,以期为大家提供对刑法的基本认识。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

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基本原则为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使犯罪与刑罚的适用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2.指导刑事立法:基本原则为刑事立法提供了指导思想,使刑法规范更加科学、完善。

3.规范司法行为:基本原则为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供了行为准则,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准确性。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合理行使。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于所有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主体身份、地位、性别等因素,都应依法平等适用刑法。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与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公正、合理和人道。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应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必须明确、具体,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 最经典的表述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 其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 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 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 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 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 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 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真题重现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 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 •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 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 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正确答案:C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⑵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 应当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 其承担共同犯罪中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超 出共同预谋范围之外的犯罪,应当由实行者本人 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此罪的人,不 应对其负责。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⑶ 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 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把单位的其他成 员也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对其定罪判刑。 • ⑷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 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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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王宏治1、特权原则2、矜老怜幼原则3、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4、罪刑法定主义原则5、比附、类推的原则6、“准五服以折罪”的原则7、“原心定罪”的原则8、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9、“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10、自首原则11、诬告反坐原则12、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13、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14、关于并合论罪的原则1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16、对同谋犯罪的处理原则17、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18、正当防卫原则19、紧急避险原则20、对赃罪的处理原则21、对奸罪的处理原则22、对教唆犯罪的处理原则23、对复仇杀人的处理原则24、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25、关于“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原则26、关于“有利被告”的原则27、关于“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8、关于“连坐”的原则29、“重其种罪”与“轻其轻罪”的原则30、时效原则31、关于“不轻于赦”的原则32、对“疑罪”的处分原则一、特权原则与宗法原则中国古代社会与世界各国的古代一样,是身份制社会,具体说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这个特点使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平等的。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特权原则;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

关于宗法原则,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有较比透彻的论述,在此不赘述。

特权原则在《周礼》中即有记载,即所谓“八辟”是也。

《周礼·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其“八辟”指:“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

”辟是法的意思,以上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特权,如诉讼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刑具的使用,刑罚的适用,以及行刑场所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待,享有与一般人不同的权利,公开实行同罪不同罚的原则。

战国时,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

秦始皇及汉初,基本上实行了这一原则,贵族、官僚在法律方面拥有的特权较小。

虽然按照犯罪者的身份,在刑罚的适用上有所区别,仍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但是,官吏一旦触犯法律,所受笞掠不亚于常人。

如韩非子、李斯在狱中所受的虐待,周勃、司马迁在狱中受狱吏的凌辱等,在秦汉时期是普遍现象。

周勃以千金贿赂狱吏,方得到狱吏的指点与协助,终于使罪名得以开脱而获释。

出狱后,他感慨地说:“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汉书·周勃传》)贾谊为此上书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

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

……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骂、弃市之法,然则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不泰迫乎?……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以苴履。

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揲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旦吾亦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贵之化也。

就是说,如果官僚、贵族犯了罪,就可以对他们任意横加凌辱的话,封建的等级观念就会发生动摇,贵族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贾谊继续论到: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励宠臣之节也。

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

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

故贵大臣定有罪其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

故其在大谴大呵之域者,闻谴呵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

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戾而加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音ZUO,揪头发之意)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

‛遇之有礼,故群臣自熹,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

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

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

文帝受其感悟,于是著令,从此,大臣有罪,令其自杀,而不再受刑辱。

贾谊此疏可以说是为封建贵族的特权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是,直到汉武帝时,狱吏凌辱大臣仍不足为奇,司马迁在《报任少卿书》中讲到他在狱中所受到的凌辱,使人不可忘记: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勉励也。

猛虎在深山,百兽震恐;及在槛阱之中,摇尾而求食,积威约之渐也。

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

定计对鲜也。

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捶,幽于圜墙之中。

当此之时,见狱吏则头抢地,视徒隶则心惕息。

何者,积威约之势也。

及以至是言不辱者,所谓强颜耳,何足贵也。

同时,司马迁还讲到:西伯,伯也,拘于羑里;李斯,相也,具于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面称孤,系狱抵罪;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魏其,大将也,衣赭衣,关三木;季布为朱家钳奴,灌夫受辱于居室。

此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至邻国,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在尘埃之中,古今一体,安在其不辱也。

这里除西伯与李斯外,其余皆为西汉时人,说明西汉官员一旦被怀疑犯法,所受之刑辱,仍是很盛的。

当然,自秦朝就有对官吏的“赎免”优待,汉代也有“上请”制度,“上请”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从“二千石”,扩大到“六百石”,从皇室宗亲,扩大到公侯嗣子,皆须先请而后执行。

东汉后期,开始出现“八议”的说法,这是儒家经学大师们引“经义”对当时司法制度的特权原则所作的总结,但还没有成为法律,只是为封建刑法的特权原则、八议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从曹魏修《新律》,将“八议”正式写入法律的总则——“刑名”篇中,优待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八议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自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皆载于律,其后历宋、元、明、清,八议都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故以《唐律》为核心,讲述其特权原则。

“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

八议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者;议能,指有大才干者;议功,指功勋卓著者;议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的大贵族、大官僚;议勤,指勤于政事,有突出贡献者;议宾,指前朝皇室后代被奉为国宾者,在唐朝专指北周宇文氏和隋之杨氏后裔。

《唐律疏议·名例律·议章》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也就是说,对适用八议者,在犯有死罪时,司法机关才能对其适用“议”的原则,将其罪状写明并注明该犯应属哪一议,议状上报皇帝,申请议决。

皇帝召集中央重臣于都堂集议,以决定是否减免,或是依法执行。

议的结果不一定都能得到免刑,罪状较大者仍有可能“赐死于家”。

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不用议,自然减刑一等。

但犯十恶者,不必经过“议”的程序,直接执行。

司马光曾就北魏赐宗室、功臣“不死诏”而言:臣光曰:夫爵禄废置,杀生予夺,人君所以驭臣之大柄也。

是故先王之制,虽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苟有其罪,不直赦也,必议于槐棘之下,可赦则赦,可宥则宥,可刑则刑,可杀则杀。

轻重视情,宽猛随时。

故君得以施恩而不失其威,臣得以免罪而不敢自恃。

及魏则不然,勋贵之臣,往往豫许之以不死;使彼骄而触罪,又从而杀之。

是以不信之令诱之使陷于死地也。

刑政之失,无此为大焉!1“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

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

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减”的规格又低于“请”一等。

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九应“请”者的家属。

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

但死罪不得减。

“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

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

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

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

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刑罚。

这是唐朝对官员优待的又一法定特权,称为“官当”,简称“当”。

具体办法是:犯私罪者,以官当徒的,五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可加一年当,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如果是以官当流,原则上是“三流同比徒四年”,即流刑三等,适用于官当时皆比作徒刑四年。

以官当徒仍有余刑不尽者,可再以铜赎刑。

总之,唐代统治者以议、请、减、赎,以及官当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他们的特权较之前代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充分反映了唐代刑法的特权法性质。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其(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

”二、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怜幼原则中国从西周开始出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即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定年龄。

《礼记〃曲礼》:‚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1《资治通鉴》卷一四一,《齐明帝建武四年(497)》。

《周礼·秋官·司刺》中有关于“三赦”的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注曰:“生而痴騃竟昏者为蠢愚。

”郑玄注:“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可见,西周将幼小者、老年人及从小痴呆者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

又《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收为奴者的规定为:“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者,皆不为奴。

”龀是指换牙的年龄,即特指八岁。

这实际上是最早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春秋时齐国也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管子·诫第二十六》:“老弱勿刑,参宥而后弊(判)。

”战国初期的魏国,李悝制《法经》,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据《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记载:“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即对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程度适当予以减轻处罚。

15岁是魏国所法定的成年标准。

战国时的秦国,也开始引进对幼小者犯罪免责的规定。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经常提到“六尺”、“不盈六尺”的概念,肯定身高六尺是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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