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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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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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乙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亲子关系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血亲(特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3.拟制血亲(特点: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4.亲权(监护权或父母权,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6.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7.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三、婚姻自愿、平等、活跃,应本着平等、自愿、平等的原则,由双方活跃同意、共同建立婚姻家庭关系。

四、公正合理的分家,应被允许的原则,家庭可以按照公正合法的标准进行分家或拆除家庭。

五、禁止剥夺婚姻家庭关系,任何人都不得强行剥夺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权利。

六、改善妇女和儿童地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改善家庭成员的地位。

七、维护血亲关系的完整性,应当重视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祖先、后代之间关系的完整性,禁止歧视婚姻家庭从外界借入的血缘关系。

八、婚姻家庭关系不受背景影响,不论婚姻家庭双方性别、民族、宗教、文化、外籍或社会阶层等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这些背景影响。

九、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在婚姻家庭中,应当重视家庭双方的责任,建立男女平等的责任意识,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

十、依法保护家庭财产,应当依法筹划处理家庭财产,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保护婚姻家庭免受外界干涉,应当尊重和保障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合泌关系,不受外界有利益关系的干涉。

十二、社会照顾,应当照顾被离异的夫妻或未婚生育的父母,保障其独立生活的权利,解决其社会照顾问题。

十三、准守婚姻家庭宗教习俗,应当拒绝任何形式的宗教迫害,准守本民族的婚姻家庭宗教习俗,但不得以宗教为由,限制民事行为自由。

十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强化群众参与研究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多方面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婚姻家庭研究和制度建设。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正是凭借此系列基本原则,才能发挥婚姻家庭关系中两个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全面落实这些基本原则,法律、社会、个人及其他有关的合作都要齐心协力,才可以实现婚姻家庭的康乐有序发展。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 求撤销该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 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的历史沿革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情形 • 重 婚
• 案例:1996年,19岁的张梅花和20岁的崔
仲堂结婚了(未领结婚证),按照当地 的习惯,两人举办了隆重的结婚典礼, 之后就生活在了一起。崔仲堂于2001年外 出打工,可2003年崔失踪。张梅花在丈 夫打工的单位听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 丈夫居然在2004年7月份就和一个叫刘辉 的女人领取结婚证结了婚。原来崔仲堂 应聘到公司上班时,隐瞒了已经结婚的 事实,与刘辉谈起恋爱。虽然结婚前刘 辉知道了崔已结婚的事实但因为已怀孕, 仍与崔领取了结婚证并一起生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相互继 承对方的遗产。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父母子女类型:
(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4)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 定条件下会发生扶养、赡养关系 2.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 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遗产,而父母先于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 的权利。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 继承人,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具有规范、保护、指导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爱情原则、忠实原则、互助原则、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有限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具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中不应该存在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意愿的基础上,不应该强制或诱导。

夫妻之间要相互爱慕、尊重、信任,不应受到他人或社会环境的干扰。

同时,离婚也应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爱情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在相互爱慕、尊重基础上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感情的新鲜和热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婚后的家庭生活应该注重情感交流、互相理解和关爱。

忠实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禁止婚外情和通奸。

夫妻应该保持婚姻的纯洁,互相信任,忠实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对于婚外情和通奸的行为,法律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互助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撑起家庭。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理解、支持,互相鼓励和扶持。

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是指夫妻不论离婚还是生活在一起,都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主要考虑。

在教育和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协商处理。

对于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有限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有限度。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家庭关系的规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在夫妻之间的协商和解决问题中,也应该遵循有限原则。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婚姻家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教案旨在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通过深入理解和学习婚姻家庭法,能够增进人们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意义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1.2 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介绍婚姻家庭法的起源和发展,包括法律的演变和制定背景。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1 自愿原则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应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强制性婚姻。

2.2 平等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分配。

2.3 保护原则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4 亲情原则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情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团结。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法律适用3.1 结婚登记管理介绍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3.2 夫妻财产制度解释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包括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划分和处理。

3.3 子女抚养与教育阐述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4.1 婚前协议和财产保护介绍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婚姻中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4.2 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援助阐述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义、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

4.3 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详细介绍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和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5.1 争议解决实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以实际案例为例,剖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式。

5.2 争议解决实例:子女抚养权纠纷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析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法。

5.3 争议解决实例:家庭暴力纠纷案针对家庭暴力纠纷案例,探讨法律援助和保护令的作用和程序。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凸显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基本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歧视或压迫的行为。

平等原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强调了夫妻之间平等相待,共同建设家庭的重要性。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待子女,确保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夫妻关系应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迫或强制进入婚姻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夫妻关系的解散上,即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另一方不得阻止或无理由拖延。

第三,自主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自主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应由夫妻成员自主决策和协商解决。

这一原则强调了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禁止任何第三方干涉夫妻之间的事务。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家庭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的方式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等。

第四,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和谐,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法律保护了子女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他们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第五,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夫妻、父母对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间应互相承担相互敬重、信任、关爱、支持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父母应承担相应的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充足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发展。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婚姻家庭法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和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法的特征,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婚姻是男女双方平等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被容忍的。

其次,自愿原则意味着婚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意愿,不得强制婚姻。

最后,公平原则确保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保持公正和公平。

二、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内容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婚姻登记和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与教育、家暴和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

首先,婚姻登记是婚姻的合法化手续,它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登记结婚,如年龄、有无婚姻关系等。

同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财产归属和财产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规定包括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抚养费用的支付等。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和夫妻纠纷的解决,婚姻家庭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律途径。

三、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涉及着婚姻和家庭关系。

它适用于所有结婚或者解除婚姻的个人,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婚姻,都需遵守婚姻家庭法的规定。

此外,婚姻家庭法也适用于同性婚姻和事实婚姻等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以确保所有婚姻和家庭关系都能得到平等和正当的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作用婚姻家庭法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婚姻自由、财产权益、子女权益等。

其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通过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等,可以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助于和谐的家庭生活。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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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相对于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经历了更多的坎 坷和两难才逐步建立起来的。婚姻制度发展到今 天,经历了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到如 今成为主流的自由离婚主义,越来越强调尊重和 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尊重婚姻关系到的本质, 这正是婚姻法律制度先进化、文明化的标志,也 是我们继续追求更完美的婚姻自由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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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 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 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 除。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 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 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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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贯彻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从保护儿 童的受抚养教育权、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 犯、保障父母离婚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儿童 的财产权益等方面对儿童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 护。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 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 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有继承 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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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 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 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 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 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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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 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 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 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 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 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 水平。
30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
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 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 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 养义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 费用和护理。
5
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 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 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 法定条件。
6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 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 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 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 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 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 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第一,在婚姻关系方面,家庭法所规定的结婚 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7
第二,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家庭法关于父母 子女(包括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 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 母姓;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离婚后,子女可以由母方抚养,也可以由父方抚 养,抚养费由双方合理地分担;父母均有要求子 女赡养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等等。
14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
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 居住。这里所说的同居,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姘 居。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是此次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 针对当前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非重婚行为但却 明显违反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现象而制定的。
22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 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 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 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 际上的差别。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 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
31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 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 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 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 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 行赡养义务。
第三章
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结婚自由 (二)离婚自由 (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 (四)禁止借婚姻索取财
1
婚姻自由的特征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 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 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的特征: 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我 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
23
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要依法予 以保护。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 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 补充。
24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18
第三,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处于平等 的家庭地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 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第四,在收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亦是收养法所 坚持的基本原则。收养法关于收养人、送养人、 被收养人的条件的规定,关于夫妻共同收养或父 母共同送养的要求,关于养父母、养子女及其他 养亲属的权利义务的各项条款,均贯彻男女平等 精神。
29
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负 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 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 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 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
8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 稳定、子女的幸福。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 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 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 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 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 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 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 婚问题一定要慎重。
2
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 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 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 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罪予以制裁。
3
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 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 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 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 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 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 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 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 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19
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两性平等或性别平等主义 是相信两性平等(包括第三性等其他人)。 此思想的追随者想以此字眼代替女权主义 或男权主义,用以描述相信基本平等权利 或法律上或社会上两性有平等的待遇。 性别平等主义者普遍地认为大部份女权 主义者放弃了平等的思想,而只是注重女 性权利,挂斥其他性别的权利。平等主义 者寻求提升女性、男性和其他人的权利。
13
此外,要区别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纳 妾问题。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 妾是旧社会一夫多妻制的产物,1950年婚姻法颁 布前形成的重婚、纳妾,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 题,一般不予追究。如果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 生活,并未离婚,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 其遗产的权利。而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重 婚、纳妾,不仅是完全无效的,而且应当追究其 法律责任。如果“包养二奶”公开与妻同堂的, 相当于纳妾,应当予以惩治。
9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 度,亦称为个体婚制。 第一,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配偶。 第二,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 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第三,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 夫妻之间。
10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理由: 第一,婚姻的本质 第二,男女性别比例 第三男女平等
4
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 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 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 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 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
25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 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 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 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 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 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 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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