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烧焊管理制度详细版
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烧焊作业的安全与顺利进行,维护人员的身体健康与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烧焊作业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包括烧焊工、指挥人员、监督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烧焊作业应遵守井下作业安全规程、烧焊作业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井下烧焊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不得擅自进行烧焊作业。
第五条井下烧焊作业应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进行,包括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井下烧焊作业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装备和工具,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井下烧焊作业应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工期。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井下烧焊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区的勘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烧焊作业。
第十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一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明确作业的范围、工序和工艺要求。
第十二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应编制安全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应组织人员进行模拟演练,熟悉作业流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情况,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和防护,确保工作环境整洁和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井下烧焊作业中的安全措施第十七条井下烧焊作业中,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以防止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井下烧焊作业中,应配备专人负责观察和监控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井下烧焊作业中,应遵守烧焊作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焊接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井下烧焊作业中,应进行适当的通风和通气,防止有害气体积累和人员中毒。
第二十一条井下烧焊作业中,应按照规定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操作,确保焊接质量。
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烧焊作业,提高作业安全和效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烧焊作业及相关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烧焊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依法规范操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配备专职烧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烧焊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井下烧焊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烧焊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井下烧焊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施焊位置、检查相关设施设备和工具的可用性,清理作业现场等。
第七条施焊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安全要求,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气体和电气设备。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焊接设备和工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施焊现场必须进行清理,清理掉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确保作业场所整洁。
第十条在施焊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他人禁止靠近或进入危险区域。
第三章烧焊作业的操作要求第十一条烧焊工操作前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焊接手套、耐高温服装等。
第十二条烧焊工应熟悉焊接工艺流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烧焊工应掌握良好的焊接技术,保证焊接质量。
第十四条施焊现场应设有明确的安全通道,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进出。
第十五条施焊现场应有足够的通风设备,尽量减少有害气体的积聚。
第十六条施焊现场周围应设有明显的防护栏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焊现场应设置灭火设备,以备发生火灾时及时扑灭。
第四章井下焊接设备管理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焊接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焊接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
第二十条焊接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焊接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存放,避免受潮、损坏、被他人使用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二条焊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4篇)

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井下烧焊作业,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矿井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烧焊作业,所有从事井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井下烧焊作业必须符合矿井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四条矿井井下烧焊作业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矿井井下烧焊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区域的定位、烧焊设备的选择和准备、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等。
第二章井下烧焊设备第六条井下烧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烧焊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并经过正常使用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井下烧焊设备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烧焊设备。
第九条井下烧焊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烧焊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章烧焊人员第十一条从事井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井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熟悉井下烧焊作业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十三条井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四条井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敬业精神。
第四章井下烧焊作业第十五条井下烧焊作业必须按照矿井井下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禁超越规定的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烧焊作业。
第十六条井下烧焊作业必须在指定的作业区域进行,不得影响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烧焊作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烧焊设备周围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二)烧焊设备的电源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防止电击事故;(三)井下烧焊作业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确保作业安全;(四)在井下烧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火灾。
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烧焊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烧焊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井下烧焊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井下烧焊作业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井下烧焊作业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井下烧焊作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制度。
第七条井下烧焊作业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井下烧焊作业应有安全保障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九条井下烧焊作业应建立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十条井下烧焊作业应建立安全监测控制制度。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十一条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井下烧焊作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
第十三条井下烧焊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具,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井下烧焊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熟悉作业规程与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井下烧焊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标识牌。
第十六条井下烧焊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项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十七条井下烧焊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可燃性和有毒气体积聚。
第十八条井下烧焊作业应严禁吸烟、酒后作业,禁止在现场使用明火或其他易燃物品。
第十九条井下烧焊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井下烧焊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火灾事故的防范和灭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井下烧焊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二十二条井下烧焊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定期对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井下烧焊作业应建立事故上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井下烧焊作业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系统,对作业环境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井下烧焊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3篇)

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为了规范我矿井下烧焊作业,杜绝因烧焊作业引起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____个灭火器。
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㈥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㈦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㈠有需要烧焊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要求编制措施。
㈡井下烧焊作业措施内容必须确认以下责任人。
1.烧焊单位的一名正职在现场组织实施。
2.现场负责瓦斯检查的人员名单。
3.现场负责洒水冲尘的人员名单。
4.现场负责防灭火的人员名单。
㈢井下烧焊作业措施中必须明确以下责任单位。
1.烧焊施工单位负责整个烧焊作业全过程的安全。
2.救护队负责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安全监护。
3.通风科负责审核烧焊地点的通风状况,明确该地点通风状况能否满足烧焊作业需要及采取的通风措施。
4.安全检查队负责烧焊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某煤矿烧焊作业管理规定(4篇)

某煤矿烧焊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烧焊作业,保障工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内进行烧焊作业的各个岗位人员。
第三条煤矿烧焊作业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第四条煤矿烧焊作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煤矿烧焊作业应执行班次制度,每个班次应进行交接班。
第六条煤矿烧焊作业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煤矿烧焊作业的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煤矿烧焊作业的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制定和完善本煤矿烧焊管理规定,并确保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煤矿烧焊作业的管理责任人应组织岗位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煤矿烧焊作业的管理责任人应监督和检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煤矿烧焊作业的管理责任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作业人员要求第十三条从事煤矿烧焊作业的人员应佩戴统一的标识,并接受安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煤矿烧焊作业人员应掌握烧焊操作的技术规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煤矿烧焊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煤矿烧焊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煤矿烧焊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面具等。
第十八条煤矿烧焊作业人员应严禁饮酒、吸烟和吸毒等行为。
第四章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九条煤矿烧焊作业应在封闭的烧焊作业场所进行,确保没有易爆、易燃物品。
第二十条煤矿烧焊作业场所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保证作业人员的空气流通。
第二十一条煤矿烧焊作业必须有相应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煤矿烧焊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防护镜等。
矿井烧焊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烧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烧焊作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烧焊作业,是指在地下矿井内进行金属加工和修理,焊接、切割等作业。
第三条矿井烧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矿井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矿井烧焊管理制度是根据《矿井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矿井内烧焊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五条所有从事矿井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效的相关工作证件。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矿井烧焊管理人员负有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并且必须经过相关安全管理培训,持有矿井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第七条矿井烧焊作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烧焊作业区域,并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矿井烧焊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安全警示提示。
第九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烧焊作业,并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要求进行。
第十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矿井烧焊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烧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十二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在进行烧焊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烧焊设备和工具,不得私自改变设备设置。
第十五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在烧焊过程中,必须确保周围没有易燃易爆材料,也要保持作业区域的通风畅通。
第十六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在烧焊完毕后,必须彻底清理作业区域,并做好防火措施。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七条矿井烧焊作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有效的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等。
第十八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服装、防护帽、护目镜、防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在烧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包括使用防火布覆盖可燃物等。
第二十条矿井烧焊作业人员必须在烧焊作业过程中,将空气压缩用品、氧气瓶、电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妥善保管,严禁与明火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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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矿井烧焊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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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烧焊管理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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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制度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烧焊作业。
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二)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必须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不得
使用通用措施。
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安监、通风、调度、机电、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会审。
(三)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编制烧焊报告,烧焊报告必须一式五份,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明确安全负责人等。
安监、机电、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授权人员)必须在看到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审批烧焊报告。
烧焊报告审批完毕后,必须及时送安监、机电、通风、调度各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贯彻学习。
所有烧焊报告(措施)必须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四)烧焊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
查)。
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安检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操作细则
(一)井下烧焊地点的划分及要求
(1)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选煤楼、煤仓(包括地面和井下)上下口、矸仓上下口、瓦斯抽放泵站等地点进行烧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派专职安检员、专职瓦检员及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为跟班干部)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硐室和巷道,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不准施焊,井下所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不准施焊。
(3)进行烧焊工作前矿井通风调度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
(二)烧焊审批流程
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烧焊报告审批--烧焊作业
(三)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1)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2)措施内容要求详情见附件1。
(3)措施会审人员为: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由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生产中心(或矿建中心)、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
如外来单位烧焊,公司工程牵头部门参加会审。
(4)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程措施管理
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
原则上烧焊作业必须在一天完成,如未完成必须在烧焊报告上注明为前一日未完报告。
(四)烧焊报告审批
(1)烧焊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凭审批完毕的烧焊措施履行烧焊报告审批手续。
烧焊报告必须经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等业务部室值班人员批准后,交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签字审批。
(2)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下发,部室单位没有接到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审批烧焊报告。
(3)审批完毕后,将烧焊报告送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各一份贯彻学习并存档。
(4)烧焊报告不允许代签,同时要标出审批日
期,每次最长时间只能批准一天。
(5)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的当天值班干部有资格审批烧焊报告。
(6)烧焊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五)烧焊作业
(1)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等有关规定,烧焊地点必须悬挂大字符便携式瓦检仪,并悬挂瓦斯检查牌板,瓦检员要定时填写瓦斯检查情况。
(2)每次烧焊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要填写现场开工单。
开工单格式见附件2。
(3)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烧焊过程中的所有工作,技术负责人要负责现场烧焊工作的技术指导,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工作,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现场瓦斯,专职安监员负责监督措施的执
行情况和现场的安全工作。
(4)根据现场情况,安监员与瓦检员有权随时停止烧焊。
(5)使用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派专职电工。
(6)井下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者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安全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六)关于烧焊报告审批总经理授权的相关规定(1)烧焊报告必须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生效。
(2)总经理授权人员必须是与井下生产有直接关系的公司领导。
(3)公司每日值班领导中应有一名领导是总经
理授权人员,负责当日烧焊报告的审批。
(4)总经理授权审批烧焊人员必须履行授权程序,总经理需在烧焊审批授权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烧焊审批授权书一式三份,一份授权人保存,一份被授权人保存,一份通风管理部归档保存。
(5)烧焊报告审批权授权每年要重新授权一次,拥有审批资格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授权。
(6)总经理烧焊报告审批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
三、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烧焊作业审批,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措施及报告审批人员在不允许烧焊地点的烧焊措施或报告上签字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
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
(四)烧焊施工单位负责人、烧焊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部室措施、报告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并上报通风管理部进行备案,通风部定期组织以上人员进行烧焊管理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严禁进行烧焊措施及报告的审批,并处500元罚款。
(五)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无学习记录的,将立即停止其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六)各部室必须在接收到烧焊专项措施后方可审批烧焊报告,否则禁止签字审批,违反规定签字者,处以200元罚款。
(七)烧焊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现场开
专业管理制度/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system 文件编码:GD/FS-8199工单,无现场开工单或开工单上人员未到齐不允许进行烧焊作业,否则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对于开工单上人员未到的,致使未进行烧焊工作,按事故进行追查。
(八)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九)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十)本制度于二〇一〇年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Personal / Brand Name / Location Can Be Entered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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