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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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演变和现实功效

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演变和现实功效
1 7世 纪 , 经 过 一段 时 间 的衰 落后 , 从2 O世 纪 上 半 叶 后 期 起 , 自然 法 思 想 开 始 复 兴 。 自然 法 不仅 仅 是 一 种 法 律 概 念 , 更是 一种 哲 学和 政 治 思 想 以及 社 会 观 念 。 文章 通 过 论 述 西方 自然 法 的 基 本 演 变 过 程 , 总 结 出 自然 法 的 理 性 正 义 、 自 由平 等 、 民主 法 治 与 人 本 主 义 四个 基 本 精 神 内涵 。并 基 于 此 分 析 了 自然 法 的 两 方 面 的 现 实 功 效 : 一 是 对 西 方 国家 政 治和 法律 的 影 响 ; 二 是 对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建 设 的一 些 启 示 。 [ 关键 词] 自然 法 ; 人本主义 ; 公平 正义; 实 践 功 效
[ 作者简介] 高 祥荣 ( 1 9 9 0 一) , 男, 北 京 大 学政 府 管 理 学 院公 共 管 理 专 业 2 0 1 2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主要从 事公共政策 理
论 与公 共 治理 研 究 。


西 方 自然法 观念 的基本 演变 过程
自然 法 思 想 最 早 产 生 于 古 希 腊 的城 邦 时 代 , 智 者 对 自然 法 思想 作 出 了 最 初 的表 述 。 后 经 斯 多葛 学 派 的 发 展 , 自然 法 观 念 逐 渐 成 为 真 正 的一 种 完 整 的理 论 。 _ 1 又 经过古罗马西塞罗 的发扬 , 一 直 到 中 世 纪 的 阿 奎 那 的 神 权 自然 法 学 , 再 到 近 代 格 劳 修
种 与 自然 相符 合 的 正 当 理 性 , 它 具 有 普 遍 的实 用 性 并 且 是 不 变 而 永 恒 的 ” , E 3 ] 在 他看来 , 存 在 一 种 普 世 的 自然 法 , 任 何 违 背 这 种 自然 法 的 立 法 都 不 能 被 称 作 是 法 律 。塞 涅 卡 则 认 为 , 国家至 多是一种 必要 的祸害 , 本身并 不为善 , 人 类 应 该 寻求 的是 自然 赋予 的 高 尚 道 德 和 应 有 的 勇 气 , 并 借 助 它 安 静 地 忍 受 命 运 给 予 的一 切 。 到 了 中世 纪 , 自然 法 开 始 独 立 于 神 权 法 。奥 古 斯 丁 用 永 恒 法 取 代 了 自然 法 , 用 上 帝 取 代 了斯 多 葛 学 派 的 “ 理性 ” 。 阿 奎 那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23收稿日期:2002-10-09作者简介:许春清(1969—),男,甘肃兰州人,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2002年12月 第4期(总第47期)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Dec. 2002No.4(General No.47)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许春清(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 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即复兴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以一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哲学;经院神学;理性思想;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4-0023-03西方各个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众多的法律思想家。

历代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不仅对于西方国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切的实际影响,而且是近现代西方多种法律思想的渊源,同时也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个重大特征是:自然法这一概念及其思想自古至今连绵不绝,除19世纪曾一度衰落外,一直是一种非常盛行的学说。

自然法思想可谓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一以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始终坚持一个统摄性的自然法,作为人定法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专制政治的泛滥和历史延续,为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造就了得天独厚的法制环境。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就其特征而言,古代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

这一概称,反映了古代自然法具有的朴素性质。

(原创) 当代西方法哲学简评2010-01-17

(原创) 当代西方法哲学简评2010-01-17

(原创)当代西方法哲学简评2010-01-17思想是制度的灵魂,没有思想就没有制度。

每一个时代的法律思想,都是该时代法律活动的产物。

法律思想一旦形成,便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实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意义。

所以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构建、运作与产生效果的指导、原则、目标与方向。

由于法律思想是对法律各种问题的思考,所以涉及的内容极为宽泛。

在法律思想中,法哲学是具有核心意义的重要理论,法哲学是对法学问题的根本性思考,所以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思想。

法哲学作为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英美等国又将其称之为法理学。

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加突显出法律的重要作用,所以当代西方法哲学与以往时代的研究相比,呈现出极为活跃与深入地发展情势,因此学说层出,流派甚多。

本文仅为简评,既要求简,就需要略;因此在以下方面予以更多地简略:一,在诸多的流派之中,仅选择最为重要的三大学派,即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新分析实证法学为例,再加之新自由主义法学,共四个学派。

二,虽然各学派有甚多代表人物,每个学派仅选两位。

三,对每位代表人物的学说,仅说明最重要的观点。

四,对于每个学派的评论也仅选一点,评论力求简略。

这样以来,由于过于简略,就会语焉不详。

所以这样做,目的只是为了引起人们对当代法哲学的注重,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若要予以更多地了解,还需每个人多加关注。

下面就对以上四个流派,分别予以简略地阐明与评说。

一,新自然法学自然法的概念在西方可谓是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出现这种学说,以后连绵不断。

在17、18世纪,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政治法律理论成为西方最强势的理论,奠定了近代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

但在19世纪,自然法理论遭到了严厉批判,一度沉寂并衰落。

战后的新自然法学,一般以具体的价值观念来作为法律的基础,如富勒强调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则强调法律的正义性等。

1,富勒的道德论法学朗·富勒,美国法学家,战后美国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世界新自然法学说的重要人物之一。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超越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忽视了法律的实质和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忽视了法律的理论性和抽象性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汇报人: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和比较 新自然法学在当代的实践和应用 新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和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始关注自然法思想 背景:工业革命后,社会矛盾加剧,法律制度面临挑战 发展:20世纪60年代,新自然法学逐渐兴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程: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从传统自然法到现代自然法的演变过程
法律本质: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法的体现,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
法律来源: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国家。
法律价值: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工具价值。 法律解释: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自然法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 遵循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保 障自然权利的手段,通过契 约建立社会秩序
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自由、 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来源 于自然,是普遍的、永恒的、
不可改变的
自然法的作用:自然法是衡 量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是法
律和道德的基础
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理学之浅见”毛某某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发展;新自然法一、自然法:1、意义: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严格来说,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关于法的理念,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

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基础。

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家赋予了自然法以不同的涵义,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神法; (2)理性; (3)普遍规律; ( 4)符合人的本性的法律;(5)原始状态下人的规律; (6)天赋权利; (7)道德律。

二、发展阶段及其内容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秀斯的这一名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格老秀斯之后自然法思想的重要阐述者是英国哲学家霍 布斯和洛克。霍布斯和洛克通过构筑自然法体系来解释国家 权力的合法性 , 使国家摆脱了神性成为个人意志的产物。霍布 斯认为, 在自然状态里, 必然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 态。霍布斯还认为, 在这种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下,是非观念和公正观念都不存在, 没有共同权利的地方就没有 “ 法律, 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正。 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 人的理性揭示了实现和平的条件,
了自我的主体地位。 “上帝不存在, 自然法仍将存在” ,权威的英国 《不列颠百科全书》 这样解释自然法的含义: 就一般意义来说, 它指 “ 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 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它往往是 ‘实在法’ 的对称, 即与经过国 家正式颁布并利用的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方面 “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素质, 它就是理性的命令, 我们称之为法律” 。
将理性主义建构在法律语境下, 开创理性主义自然法新世 界是第一人亚里士多德。 他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多见于他对人类 政治本性和国家起源的经典论述中: 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 个政治动物” ,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 “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一切城邦既然都 是这一成长过程的完成, 也应该是自然的产物”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 斯多葛派与自然法的密切关系是公 认的, 其代表人物芝诺第一次为自然法作定义“自然法是正 义、 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一种体现; 自然法崇尚源自上帝意志的 平等 , 人们在这种平等观的感召下彼此依存; 自然法是世界 通 行的普遍法, 那些局部的、 有限的法都不是自然法” 。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就是西塞罗。 西塞罗的伟大章节之 一便是: 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 它永恒不变, 并具有普 遍的适用性—— —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一、自然法发展回眸1.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1.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2.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3.斯宾诺莎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4.霍布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浅析自然法人伦精神的现代价值

浅析自然法人伦精神的现代价值

浅析自然法人伦精神的现代价值纵观西方自然法两千多年漫长的发展史,足以说明它总是在探求着新的土壤繁殖自身,并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新生为西方政治、意识形态、法学领域源源不断地提供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

尽管它曾受到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质疑,一度处于衰落的状态。

但是,自然法思想中一以贯之的理性、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本主义和批判精神使它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的这些不朽的法治思想和精神,经过历史的积淀也变得愈加厚重,使得自然法思想一脉相承,占据了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主导地位。

一、自然法思想的人本理念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家将人视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自然法是以人的本性或人的理性为基础的,如“人是万物的尺度”。

继而,古典自然法学就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所倡导的人本主义思潮影响下发展而来的,它抛弃了自然法学中神学的因素,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学中人本主义的内涵。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把人权作为反对封建的旗帜,他们宣称人的权利是从人的自然本性中来的、人之作为人的基本资格。

其中最典型最活跃的代表——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

这是最古典的天赋人权的四种权利。

天赋人权本意指人自然享有的权利,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它的实质内容和目的是生存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者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使自由、权利和秩序都得到了权利的界定。

20世纪新自然法在面临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展对个人权利的威胁时,又提出了保护个人权利的具体方式,如自然正义的程序原则、福利国家制度等。

自然法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精神使其将人视为法律的基础和意义所在,将自由、平等、秩序和安全等人的本性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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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

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

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

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

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

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

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

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

”〔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

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

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

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

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而是指道德自然法。

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指人类生活中的正义与道德准则。

一方面,它评判和规范个人行为;另一方面,它评判和规范共同体的行为和社会制度。

前者构成了伦理学(个人伦理);后者构成了政治哲学(制度伦理)。

近代西方的法治与宪政制度确立以前,西方自然法理论强调的是个人伦理,而近代自然法理论则更强调制度伦理。

当然这并不是说,古希腊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只关注个人行为,而不涉及制度规范,而是指,在古代人治的政治理想中,制度的正义最终依赖于政治权威的个人行为的正义,没有最高统治者的个人行为伦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制度伦理会丧失道义基础。

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善”、“美德”、“正义”作为自然法的要求,他们提倡个人修行和道德自觉的世俗理想主义的个人伦理观。

但中世纪的基督教通过对人类道德能力的批判而结束了世俗至善论的神话。

可是,基督教并没有放弃至善论,只是改变了策略,“由世俗至善论走向神圣至善论,由此岸至善论走向彼岸至善论”,〔2〕相应地,基督教自然法理论强调的是通过此岸的赎罪和忏悔而实现彼岸的个人完善的宗教伦理。

无论是世俗至善还是宗教至善,对人的行为施加的都是道德义务,所以,西方近代以前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自然义务的理论。

西方近代的自然法理论第一次实现了从自然义务到自然权利的转变。

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自然法学家通过“自然状态”展示了人的自然本性:充满激情和欲望、利益和需要。

而“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3〕相反,对人的自然欲望和利益需要的满足构成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这样近代自然法理论就成为论证自然权利的理论。

霍布斯论证了生命权,〔4〕洛克论证了财产权,〔5〕孟德斯鸠论证了政治自由,〔6〕卢梭论证了平等权。

〔7〕这些自然权利的有效保障主要不在于单纯的个人道德实践,而在于政治制度的设计。

〔8〕如果说自然义务理论主要是一种强调个人道德修行的伦理学,那么,自然权利理论则是一种强调宪政制度的政治哲学。

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普芬道夫提出了开明专制的要求,洛克论证了契约政治与有限政府,孟德斯鸠捍卫法治、权力分立与制约,卢梭推崇民主与政治参与。

正是这些自然法学家使近代的政治哲学兴盛繁荣。

从学科特征上看,20世纪的新自然法理论不只是一种政治哲学,它更是一种法律哲学。

近代的自然法主要是一种政治命题和政治宣言,而不是一项“法律规定”和法律术语,〔9〕而当代的自然法则主要是在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研究中所运用的概念。

法国民法学家惹尼抨击注释法学派拘泥于成文法的僵化解释方式,而提倡通过法官的判例和法学家的自由研究以发现成文法之外潜在的正义原则;〔10〕施塔姆勒在法律概念之外提出了法律理念,并以此判断法律的正义性;拉德布鲁赫研究了实在法的有效性,鉴于纳粹政权的暴行,他认为,“当实在法规则违反正义的程度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就]必须服从正义”;〔11〕富勒的自然法理论“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即法律的内在道德问题”;〔12〕德沃金通过研究司法审判和法律解释而提出了个人权利的法律原则;菲尼斯则提出了形式法治观。

〔13〕当代新自然法理论的研究领域已由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

这一研究重心的转移是由两种因素决《环球法律评论》 2007年第3期〔2〕〔3〕〔4〕〔5〕〔6〕〔7〕〔8〕〔9〕〔10〕〔11〕〔12〕〔13〕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

霍布斯曾强调,“自然律……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因此“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是第一条自然法。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98页。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7页。

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6页。

洛克和孟德斯鸠所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卢梭所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美]E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4页。

参见Fran ois Geny,M ethods of Interpretation and Sources in Positive Private Law,tans,Mayda,1963。

[美]E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S.P.Sinha,Jurisprudence:Legal Philosophy,W est Publishing Co.1993,p.137.John Finnis,N atural Law and N atural R 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270-271.定的:其一,自然法理论承担的使命发生了变化。

西方近代自然法观念激起的是一场建构宪政制度的政治革命,而当代新自然法理论需要的是在既有政治结构内进行法律调整。

其二,学术背景发生了变化。

19世纪以前,法学还没有从哲学和政治学中分化独立出来。

到了19世纪,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提出的政治目标和政治原则逐渐变成了立法和司法实践,实证主义通过对国家制定法的技术分析和法律适用的具体研究建构了法学的自足体系,从而使法学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

当代新自然法理论作为实证主义法学的对立面,更多的是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层面探讨正义的原则,从而使当代新自然法理论更具有法律哲学的学科特征。

二 自然法的认识路径:从科学主义思维转向价值合理性判断西方自然法传统坚守的信念是,在实在法和现实政治法律关系之上存在着用以评判、指导和规范实在法和现实政治法律关系的某种普适性的、绝对有效的正义和道德原则,这些正义和道德原则不受个人情感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因而被称为“自然”之法。

“自然法”这种表达形式本身反映了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中的科学主义思维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正义规范的“自然法”与作为自然科学范畴的“自然规律”是同一个术语:“natural la w”。

自然科学的确定性和必然性深深地吸引和启发了西方自然法学家,使他们将认识自然界的科学方法运用到社会生活领域。

在他们看来,既然自然物体的运行具有规则性,人类生活中也存在不可变更的是非与善恶准则,这些准则不是任意的、人为的,而是来源于人的自然或人的本性。

道德价值反映了人性的规律,正如自然科学反映了自然界的规律一样。

传统的自然法学家力图通过自然科学的逻辑必然性来说明道德必然性,通过科学和技术理性的自明性和确定性来说明自然法和正义准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有效性。

所以,西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实质在于,“始终宣称,存在客观的道德原则,它依赖于万物的性质,通过理性可以发现”。

〔14〕但在性质上,自然法和正义原则毕竟是规范人类行为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价值性准则,用科学思维方式来理解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论证,顶多是一种自然和人事之间的比附。

如果自然法能真正成为具有绝对有效性的“理性的箴言”,为什么自然法内容模糊不明,纷争不断?看来,从确定的人性事实出发,通过理性的力量发现客观的正义准则的科学认识路径是可疑的。

实证主义破除了人性论和价值论的科学基础,实际上,“价值术语并不指代客观对象……价值表达反映的是评判主体与某些对象、事项或事物状态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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