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引言概述: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修改方案是为了提高矿业权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使其更好地适应当前矿业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修改方案。
一、评估收益途径的选择1.1 清晰界定评估对象:在选择评估收益途径时,需要明确评估的是哪个具体的矿业权项目,以确保评估的精确性和针对性。
1.2 全面考虑矿产资源特性:在选择评估收益途径时,应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类型、储量、品位等特性,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1.3 确定评估期限和时间段:评估收益途径时,需要明确评估的期限和时间段,以便更好地预测未来的收益情况。
二、评估收益途径的分析2.1 经济环境分析:评估收益途径时,需要对当前的经济环境进行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以便更好地预测未来的收益情况。
2.2 市场需求分析:评估收益途径时,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包括产品价格、市场规模等因素,以便更好地预测未来的收益情况。
2.3 技术水平分析:评估收益途径时,需要对矿业开采技术水平进行分析,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难度、技术成本等因素,以便更好地预测未来的收益情况。
三、评估收益途径的模型建立3.1 收益预测模型:建立评估收益途径的模型时,可以采用财务分析方法,包括现金流量法、盈利能力法等,以便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收益情况。
3.2 风险分析模型:建立评估收益途径的模型时,需要考虑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以便更全面地评估矿业权的收益情况。
3.3 敏感性分析模型:建立评估收益途径的模型时,可以进行敏感性分析,考虑不同因素对收益的影响程度,以便更好地评估矿业权的收益情况。
四、评估收益途径的数据采集4.1 采集矿业权项目信息:在评估收益途径时,需要采集矿业权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开采方式等,以便更好地分析和建立评估模型。
4.2 采集经济环境数据:在评估收益途径时,需要采集相关的经济环境数据,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发展数据等,以便更好地分析和建立评估模型。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
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一、背景介绍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开辟利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市场上的价值。
评估收益途径是评估矿业权价值的重要方法之一,它通过分析矿业权所涉及的收益途径,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等环节,对矿业权的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
然而,现行的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问题分析1. 数据不许确:现行的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数据采集和分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许确性,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 方法不全面:现行方法对于矿业权的收益途径进行评估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各个环节的影响因素,导致评估结果不够全面。
3. 预测不许确:现行方法对于矿业权未来收益的预测存在一定的不许确性,无法满足评估需求。
三、修改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修改方案,以提高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1. 数据采集与分析(1)改进数据采集方法:采用多种数据源进行数据采集,包括矿业权持有人提供的数据、相关行业统计数据、市场调研数据等,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制定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建立数据质量检查机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核实。
2. 收益途径评估(1)综合考虑各个环节的影响因素:在评估收益途径时,综合考虑矿业权的开采、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影响因素,如市场需求、价格波动、技术进步等,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
(2)建立评估模型:建立基于经济学和市场分析的评估模型,将各个环节的影响因素纳入考虑,通过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得出评估结果。
3. 收益预测(1)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预测: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结合历史数据和市场趋势,进行收益的预测。
同时,考虑到不确定性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提高预测的准确性。
(2)建立预测模型:建立基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预测模型,以预测矿业权未来收益。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2)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引言概述:矿业权评估是评估矿业权益价值的一种方法,其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实践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改方案的研究和实施。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修改方案,以期提高矿业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现状1.1 现有方法的局限性现有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主要依赖于历史数据和市场情况,存在对未来收益的预测不准确的问题。
1.2 缺乏对风险因素的考虑现有方法忽视了矿业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导致评估结果不够全面和准确。
1.3 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考虑矿业项目的开发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现有方法未能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二、修改方案的提出2.1 引入风险评估模型在收益途径评估中引入风险评估模型,对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量化,以更准确地反映项目的价值。
2.2 引入环境成本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引入环境成本评估,对矿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计算,将环境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提高评估的全面性。
2.3 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对项目进行更精准的预测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修改方案的实施3.1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分类和评估,为评估提供更全面的数据支持。
3.2 设立环境成本核算标准制定环境成本核算标准,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量化和核算,将环境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提高评估的全面性。
3.3 培训评估人员对评估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能力,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修改方案的效果评估4.1 提高评估准确性通过引入风险评估模型和环境成本评估,评估结果更加全面和准确,提高了评估的准确性。
4.2 降低投资风险对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量化,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依据,降低了投资风险。
4.3 保护环境可持续性通过引入环境成本评估,将环境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促进矿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其中收益途径评估是评估矿业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矿业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文提出了矿业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修改方案。
二、背景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收益途径评估是评估矿业权价值的关键环节。
目前的评估方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不同矿种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不够细化,无法准确反映矿业权的实际价值。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评估方法进行修改,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修改方案1. 收益途径分类将矿业权的收益途径分为直接收益途径和间接收益途径两类。
直接收益途径指的是通过直接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的收益,如矿石销售收入;间接收益途径指的是通过与矿业权相关的其他经济活动获得的收益,如土地租赁收入、矿业权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2. 直接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针对不同矿种的直接收益途径,需要对评估方法进行细化。
例如,对于金属矿石的直接收益途径评估,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矿石品位、开采成本、市场价格等。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更准确地评估矿业权的直接收益途径。
3. 间接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对于间接收益途径的评估,需要考虑与矿业权相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对收益的影响。
例如,对于土地租赁收入的评估,可以考虑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租金水平等因素。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更准确地评估矿业权的间接收益途径。
4. 数据采集和分析为了支持修改后的评估方法的实施,需要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
可以通过调查矿业权相关方、收集市场数据等方式获取必要的数据。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准确地评估矿业权的收益途径。
5. 评估结果的可信度评估评估结果的可信度评估是评估方法修改的重要环节。
可以通过与实际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对比,验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果评估结果与实际市场交易数据相符,说明评估方法修改是有效的;如果评估结果与实际市场交易数据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评估方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其中收益途径评估是评估矿业权收益来源和潜力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对现有的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进行修改,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背景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评估收益途径是评估矿业权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
目前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然而,现有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收益途径的评估不够全面,对未来市场变化的预测不够准确等。
三、修改方案为了提高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提出以下修改方案:1. 综合利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评估收益途径时,综合利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可以更全面地评估矿业权的收益潜力。
市场比较法可以通过比较类似矿业权的市场交易情况,来评估矿业权的市场价值;收益法可以通过预测未来的矿产收益和费用,来评估矿业权的现值;成本法可以通过评估开采矿产的成本,来评估矿业权的价值。
2. 引入风险评估在评估收益途径时,应考虑到矿业权开采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可以引入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风险因素进行定量评估,以更准确地评估矿业权的收益潜力。
风险评估可以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
3. 考虑未来市场变化评估收益途径时,应考虑到未来市场变化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
可以利用经济预测模型,对未来市场变化进行预测,并将预测结果纳入评估模型中,以更准确地评估矿业权的收益潜力。
4. 数据采集和分析在评估收益途径时,需要充分采集和分析相关数据。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调研市场情况、收集企业财务数据等方式,获取评估所需的数据。
同时,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以提取有用的信息。
5. 定期更新评估结果矿业权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市场变化而变化,因此评估结果应定期更新。
可以制定评估结果更新的时间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总结通过对现有的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进行修改,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一、背景介绍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收益途径。
为了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我们需要对现有的评估方法进行修改和优化。
本文将提出一种修改方案,以确保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和可靠。
二、修改方案1. 数据收集和分析在评估过程中,首先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成本、市场需求等。
我们可以通过矿山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和市场调研等方式获取这些数据。
同时,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以便后续的评估工作。
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修改在评估矿业权的收益途径时,我们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修改:(1)确定评估期限:根据矿产资源的开采周期和市场前景,确定评估期限。
(2)确定现金流量:根据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品位、开采成本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每年的现金流量。
(3)折现现金流量:根据评估期限和折现率,对每年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得出现金流量的现值。
(4)确定市场比较法的数据:通过市场调研和对类似矿业权交易的分析,确定市场比较法的数据,包括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
(5)综合评估结果:将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得出最终的评估结果。
3. 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分析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我们需要进行可靠性分析。
具体来说,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风险分析的方法。
敏感性分析可以通过改变评估参数的数值,观察评估结果的变化情况,以评估评估结果对参数的敏感程度。
风险分析可以通过对评估参数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的风险程度。
4. 评估报告的编写在完成评估工作后,需要编写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的目的、方法、数据来源、评估结果及其可靠性分析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三、结论通过对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修改,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折现率)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折现
率)
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的折现率采用统一的折现率。
采用风险累加法,折现率一般计算公式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
因评估中采用不变价原则进行计算,因此,通常折现率中可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故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风险报酬一般包括政策、财务、经营和技术风险报酬,而地质勘查控制程度风险属技术风险的一部分,因此折现率取值是否考虑地质勘查控制程度或考虑多大程度(是否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存在争议。
考虑到地质勘查控制程度不同可在资源量评估利用上已有所考虑,且后续地勘投入已在现金流出中反映,国内外经济评价/评估也不特别考虑该因素,因此,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作为折现率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所体现但取值差别不应过大)。
在方案修改过程中,考虑到《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计算模型将给矿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从“扣除”方式统一到探矿权DCF法含在折现率中的方式,有建议将平均投资回报单独列示,即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考虑到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已经含有投资回报率,故维持不变,加上了说明:“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
平均投资收益率”。
因为矿业权评估值对折现率高度敏感,折现率是所有评估参数中最为重要的参数,政策性强,应通过测算定期发布。
本次修改方案借鉴加拿大等折现率加权平均8%、国内经济评价基准收益率8%或10%,通过对部分案例按《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的测算对比,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
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
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提出现阶段加上了矿业权投资人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没有法规依据,且加上后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范围和内涵是否有重叠,如何划分属于矿业权人勘查投资权益和国家资源所有权人分享的权益价值(尤其是非法定的转让或咨询评估),存在法规及操作诸多问题。
鉴于目前认识不统一,修改方案暂不解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
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
为此,修改方案对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适当调整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一)统一DCF法方法名称:修改方案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
1.《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折现率的口径问题。
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用的折现率应仅为资金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用长期国债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即目前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方式折现率7%偏高。
(2005年我国一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金成本口径取5%即可。
)这也导致目前采矿权评估方法设计时控制现金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高)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
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内涵问题。
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是开发投资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销售收入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入无线性相关关系),也不是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
此外,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也与评估界等关于无形资产(按财务部规定采矿权界定为无形资产)占项目净收益(净现金流量)比例公论(三分法除无形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占2/3)相矛盾。
类似的,收益法的净利润贡献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取值数据来源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的收益,在资产评估中常采用依据上市公司资料计算;老指南矿权评估中依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但统计年鉴中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收益指标仅有利润总额(企业利润与亏损合计),难以据此计算出净利润(缺亏损额、盈利企业所得税率不都是33%),因此也难以计算出总资产收益率(原来的销售利润率2.98%也存在同样问题)。
因此,现行条件下难以准确计算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
2.《指南》探矿权DCF法及存在的问题探矿权DCF法计算原理与采矿权DCF法类似,主要区别是开发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其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而是采用开发投资收益(回报)包含在折现率中,其折现率类似于项目经济评价(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矿地产经济评价)中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ic含义,包括了资金成本和投资报酬(含风险报酬和平均投资报酬)。
经济评价中折现率为ic时,计算出的NPV净现值代表的是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反映投资可行性――NPV≥0。
由此,在探矿权DCF法评估,当折现率由资金成本和行业投资报酬(基准投资收益)构成时,其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NPV即为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由于折现率对评估结果影响很敏感 (尤其是建设投资较大时影响很大。
通常折现率的百分数数位取整数,尤其是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风险报酬这种风险累加法估算时,因数字有效精度取决于其构成中最短有效精度,故其百分数为整数),如何合理确定折现率是该计算模型成败的关键。
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用于评估值计算问题。
与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整个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和收益情况不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是站在项目投资主体(自有资金)角度考察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其反映的是自有资金而非整个项目投资收益,从DCF法计算原理看,采用该表用于评估计算是不正确的。
当项目投资较大时,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出的结果相差很大,理论上难以解释。
此外,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两个表折现率的含义是否相同、取值是否一致,也存在疑问。
综上所述,《指南》采矿权DCF法和探矿权全投资现金流DCF法计算模型均是符合评估价值内涵的,考虑到上述(参数)问题及国外矿地产DCF法评估通用模型,修改方案采用探矿权DCF法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评估计算模型统一DCF法(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估、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折现率中包含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探矿权和采矿权DCF法统一方案,除《修改方案》第一稿讨论时有专家建议以“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为基础统一的意见外(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的问题见后叙),无其他意见。
3.DCF法适用范围修改方案综合了各方意见,扩大了DCF法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来的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外,也可选择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DCF法是收益途径评估首选方法。
对DCF法能否适用普查阶段矿权评估,目前尚有争议,主要是认为普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矿床,普查资源量误差很大,在评估其价值时应着重于该普查矿区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资源数量。
考虑到其仅限于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煤层稳定、煤田总体已进行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区类比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这些条件下适用,因此,为解决目前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作为一种尝试,做出以上适用范围调整,也有待实践总结完善。
(二)收益权益法收益权益法是针对我国“双小”矿(矿床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财务或经济评价资料欠缺或不规范等条件下推出的,该方法存在对具体矿床开采条件等考虑不足等问题,评估计算可能过于简单化。
但因该方法所需参数少、应用简单(也能避免评估结果的“随意性”),目前采用较为普遍,但有“过度”使用甚至超范围使用。
因此,有建议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
考虑到评估的历史延续性和方法选择的多样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区间值时也可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且对服务年限较短的矿业权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问题(相对于收益权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权益法,同时,为解决该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目前该方法使用“过滥”问题,《修改方案》限定该方法适用范围,具备DCF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使用收益权益法。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建议在收益权益法原有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两个调整系数即资源质量系数(主要是针对金属矿种的品位)和开采条件调整系数,或者扩大权益系数的区间。
考虑到金属矿品位品级等资源质量在产品价格中反映,开采条件复杂程度属成本因素,已在权益系数中反映,因此,增加两个调整系数似与原有的权益系数重复。
至于调整权益系数的区间问题,方案第一稿曾考虑过,因区间大可能造成随意性大、有失严谨性、评估定量难等问题,且此方法可通过调整时点价格、限制使用范围等办法处理,故暂不修改。
(三)收益法修改方案取消了收益法计算模型中的“净利润分成额” 扣除项,原因可参见DCF说明。
收益法是针对正常生产矿山采用的,其实质和DCF法类似的,区别在于投资处理不同。
收益法未考虑流动资金投入,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形式进入总成本(DCF法为直接进入发生时点的现金流出、不进入经营成本),实际上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计算折旧时不计资金时间价值,累计折旧虽然等于固定资产投资额,但折旧费折现后累计值显然小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及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考虑,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建议取消收益法。
由于收益法和DCF法评估经济参数基本类同,采用DCF法代替收益法关键问题是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能否合理取值。
若固定资产投资取固定资产净值,通常正常生产的初期矿山采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当剩余服务年限较短的中晚期矿山其固定资产净值不合理时,采用DCF法评估结果可能会出现问题(如固定资产净值尚余较大存量时,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