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般商密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文件交银粤办…2009‟31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分支行: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三日—1 —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以来,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上半年票据业务爆发式增长,引起社会各界以及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随后在监管机构开展的多轮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实存在因票据融资规模急剧膨胀、票据空转所引发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值得票据从业人员警醒和反思的风险状况。
为保证我分行票据业务健康稳健发展,切实防范和控制相关的管理和操作风险,结合银监局检查、广东同业公会风险提示及我分行下半年信贷工作重点,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分行票据业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2009年上半年票据市场情况概述(一)从全国来看,2008年四季度至2009年二季度,受贷款规模限制取消以及票据市场利率下滑等因素影响,票据融资出现爆发式增长。
2009年上半年新增贷款7.37万亿元,其中票据融资新增1.73万亿元,占比达到23.5%,引起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
(二)从广东省来看,2009年上半年广东的票据贴现量达到5000多亿元,国有银行大概1500亿元,股份制银行3000亿元,农信社接近500亿元。
(三)从系统内来看,交通银行上半年票据交易量5754亿元,相当于2008年全年交易量的1.27倍。
其中,贴现量1124亿元,同比增加779亿元,增幅226%;转贴现量4630亿元,同比增加3443亿元,增幅290%。
—2 —(四)从广东省分行来看,我分行上半年票据交易量为232.23亿元,较2008年同期增加59亿元,增幅为34%。
其中,直贴业务量为72.94亿元,同比增长43%;转贴现业务量为159.29亿元,同比增长30%。
二、当前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在当前宏观政策以拉动内需增长为中心的形势下,银行票据业务在获得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风险管理问题,结合银监局检查存在问题及最近广东同业公会风险提示,当前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一)政策风险在当前政府鼓励投放,拉动内需的政策导向下,部分信贷资金以票据形式进入过热行业,特别是票据融资缺乏真实有效贸易背景、信贷资金挪用和违规流入股市楼市等问题引发的票据套利行为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7]216号【发布日期】1997-05-22【生效日期】1997-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矗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函网上相关制度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发布文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为加强对我行本外币担保业务的管理,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程序,保证我行担保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现将《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本外币担保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担保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以总行自有本外币资金向境内外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第三条凡未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分行,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四条担保业务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各分支行本部办理,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
第五条不得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不得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第七条各分支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担保业务的总金额最高为:本币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外汇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的10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二章担保对象和种类第八条凡具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均可向我行申请担保。
第九条担保种类及释义(一)融资性担保1.借款担保: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还本付息的保证。
2.透支担保:指对有关金融机构所给予申请人的透支便利承担偿还责任的保证。
3.租赁担保:指为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的按期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
4.补偿贸易担保:指为设备或技术的引进方,向设备或技术的提供方,出具的履行有关补偿贸易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
5.项目融资性的信用证:指以开立信用证方式为项目融资出具的付款保证。
(二)非融资性担保1.付款担保:指为买主或业主向卖主或承包方所出具的支付货款的保证。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2.12.11•【文号】交银办[2002]237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11日交银办[2002]237号)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贷款承诺业务的授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现将《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一、严格区分贷款承诺和贷款意向书项下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不确定情况下,可征求法律部门或律师意见。
相应地,应注意此两项业务的不同办理程序。
二、根据人民银行办理中间业务的有关规定,贷款承诺原则上收取一定费用。
费率参考标准为:1‰~2.5‰,一次性收取。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贷款承诺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授信业务健康、稳步发展,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承诺是指银行与借款客户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银行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金额和利率等,随时准备应客户需要提供贷款,并有权向借款客户收取承诺费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贷款承诺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贷款承诺额度为一次性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承诺必须严格选择对象。
在我行信用评级必须在AB级及以上,执行世行项目的行客户评级应在6级及以上。
未评级企业原则上仅适用于行业优势企业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和列入国家重点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贷款承诺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和流动资金贷款承诺,主要用于项目贷款。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2]155号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2]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5914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4a.png)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2]155号2002年8月8日)各分支行: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我行市场拓展能力和竞争力,现将《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市场竞争力,加大对优质客户和重点项目的营销力度,加强我行出具授信意向性文件的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意向书是指我行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向客户提供授信意向但对我行不形成或有负债、在法律上对我行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条授信意向书适用于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并积极争取的优质客户和重点项目。
第四条对我行构成法律责任约束的信贷证明、各类保函及承诺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意见性授信原则上应与我行的资金实力相匹配,防止随意性,注意维护我行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各行出具授信意向书的权限为总行下达各行的授信审批权限,超授信权限的意向书须逐级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总行确定的优势行和重点行出具超授信权限的意向书,采用向总行报备方式。
第三章报批程序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为出具授信意向书的主办部门,公司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经法律部门和授信部门会签后,由分管行领导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第九条各行向总行上报授信意向书申请须填报《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申请/报备表》(附件1),并附出具授信意向书申请/报备报告。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2.11.11•【文号】交银办[2002]205号•【施行日期】2002.1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1日交银办[2002]205号)各分支行:为推动和规范全行票据转贴现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馈。
各分支行应根据暂行办法,认真制定或修订本行的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于11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附一: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分行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牵头管理。
主要职责是负责并会同授信、公司、财会等部门制定、修订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事务。
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转贴现业务管理部门。
四、票据转贴现业务实行业务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三级审批制度。
五、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交通银行办理转贴现的票据仅限于:(一)银行承兑汇票;(二)列入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名单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三)经我行授信信用良好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六、票据转贴现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
票据转入贴现指转贴现行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转贴现申请行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1]194号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1]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c490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83.png)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交银办[2001]194号)各分、支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授信业务的事前法律审查,确保授信文件的完整、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降低授信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现将《交通银行授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各行应根据本审查办法的要求,抓紧调配法律人员,设置法律审查岗,以确保在本办法实施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总行原则上要求各行对所有的授信业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但考虑到各行的实际情况及有些授信业务具有金额小、风险低等特点,允许各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范围。
三、总行下发的《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交银发〔1998〕025号和交银发〔1998〕191号)中有关授信业务中的“综合员”的第1项授权内容,即“审核各种贷款资料文本及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核对有权审批人员的签章,无误后在文本上盖章(合同章)”的职责,在法律审查岗设置后,由法律审查岗承担。
四、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应作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但未作法律审查即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的,均以违规办理授信业务论处。
附: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本行授信业务文件完整、合法、有效,防止因出现法律上的瑕疵而影响授信业务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汇票【发文字号】中银资[2000]6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2000.08.31【实施日期】2000.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31日中银资[2000]61号)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分行: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票据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
为了保证我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健康开展,防范经营风险,总行决定,授权你行为票据转贴现业务试点行,开办转贴现业务。
同时将《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在试点期间,你行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努力地开拓业务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于今年12月底前写出试点情况总结,上报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我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贴现业务。
第五条分行开办转贴现业务需向总行资金部申请,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在转贴现业务中,我行原则上仅办理转入业务,办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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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行为
【发文字号】交银办[2002]205号
【发布部门】交通银行
【发布日期】2002.11.11
【实施日期】2002.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交银办[2002]205号)
各分支行:
为推动和规范全行票据转贴现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馈。
各分支行应根据暂行办法,认真制定或修订本行的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于11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附一:
一、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分行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牵头管理。
主要职责是负责并会同授信、公司、财会等部门制定、修订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事务。
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转贴现业务管理部门。
四、票据转贴现业务实行业务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三级审批制度。
五、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交通银行办理转贴现的票据仅限于:(一)银行承兑汇票;
(二)列入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名单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三)经我行授信信用良好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六、票据转贴现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
票据转入贴现指转贴现行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转贴现申请行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
七、转贴现的票据必须要素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
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具有贴现银行认可的查询、查复书面文件。
八、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时,双方必须签订转贴现协议,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
转贴现利率由双方自行商定。
九、转贴现业务采取“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两种方式。
“票据买断”是指票据转出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转入行,到期由转入贴现行直接向票据承兑人收款。
“票据回购”是指转出行将票据质押给转入行,并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和利率,由转出贴现行回购贴现票据,自行向票据承兑人收款。
十、各分行与系统外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一律采用“票据买断”方式;系统内分行之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上述“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方式均可采用。
十一、采取“票据买断”方式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程序
(一)票据转贴现的申请
金融机构同业向交通银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前来办理转贴现人的行政介绍信、身份证、授权书(正本);
3.经申请机构背书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
4.证明商业票据真实性的查询、查复书,如是复印件,需加盖转出行公章或会计部门的结算专用章;
5.贴现企业与其对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真实、合法、有效性的商品交易文件。
(二)票据转贴现的受理和审查。
票据转贴现业务由各行票据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受理和操作;各分行计划资金部门负责审批。
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票据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受理票据及有关材料并对票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商业汇票要素、贴现凭证、背书、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对汇票进行补充查询。
2.计划资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行办理转贴现业务资格;票据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等。
同时结合本行的资金和信贷规模情况,确定转贴现的额度、利率等。
3.计划资金部门和票据业务经办部门业务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承兑汇票转贴现审批表》上签章确认。
4.计划资金部门将《承兑汇票转贴现审批表》和有关协议,报分管行长审批。
经行长同意后签订转贴现协议,并在转贴现协议上加盖行章或合同专用章。
5.会计部门根据分管行长终审签字后的转贴现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汇划资金。
十二、系统内分行之间采用“票据回购”方式办理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包括转贴现申请受理和审查),原则上按“票据买断”方式进行。
但转出贴现行票据可以不办理背书,转入贴现行审查票据后封存,到期后由转出贴现行回购票据,并负责收款。
十三、系统内分行之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不论是买断方式还是回购方式,均应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十四、转出贴现业务由各行计划资金部门根据资金和信贷规模状况提出,经分管行长批准后办理。
向金融机构同业转出票据应严格控制。
必须转出票据时,应先在系统内进行。
十五、总行对票据转贴现业务纳入同业融资授信管理并实行总量控制。
对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按法人实行转贴现总限额管理。
对直辖市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最大限额为4亿元;对省会城市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最大限额为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