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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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建立和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结合公立三级医院牵头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依据,建立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分级诊疗管理制度,将预防-医疗-康复一体化的协同服务模式,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二)医联体组织管理1、以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牵头建立医疗服务联合共同体,以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特色优势学科建立专科联盟,拟建设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多组织形式为辅助手段,为医疗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提供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利益共赢的发展平台,为服务区域内的居民提供预防、医疗康复、健康管理一体化与同质化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2、医疗服务联合共同体的建设应由政府或卫生医疗主管单位作为主导,规划区域医疗服务资源网格化布局,根据区域内各级医疗服务机构意愿开展紧密型或松散型医疗服务联合体。

3、区域内专科联盟建设是以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特色优势专科为头部,跨区域多层级的医疗服务机构为成员单位,用该专业学科为核心力量,先进诊疗技术为纽带,实现学科建设传帮带、专科技术互联、专科疾病会诊转诊、教学科研协作的整合型合作联盟,由优势专科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人,负责联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作。

(S)参保患者分级诊疗与转诊流程1、分级诊疗:参保患者住(转)院应在联合体区域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2、转诊审批:参保职工和城乡住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师确认无法诊治的基本,可上转至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疗或住院。

基层分级诊疗工作制度

基层分级诊疗工作制度

基层分级诊疗工作制度一、总则为指导和推进基层分级诊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诊疗制度1. 基层首诊: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进行首诊,由基层医生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和处理。

2. 双向转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上级医疗机构可以将患者转诊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 急危重症抢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急危重症抢救能力,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立即进行抢救,必要时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4. 慢性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负责慢性患者的健康管理,提供定期随访、药物调整、健康教育等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转诊服务。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负责患者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应当及时将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档案,对患者的健康状况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上级医疗机构职责1.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高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 specialized diagnosisand treatment services for serious and complex diseases.2.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并对其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3.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4.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利益共享机制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分级诊疗制度的内容2024

分级诊疗制度的内容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分级医疗机构的设置1.1基层医疗机构的定位与建设1.2中级医疗机构的作用与发展1.3三级综合医院的功能与发展趋势1.4如何促进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1.5分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与转运管理二、门诊与住院分级2.1门诊分级与诊疗定向2.2医保支付的分级管理2.3住院分级意义与指导意见2.4慢性病管理与分级诊疗制度的结合2.5急诊分级与服务质量保障三、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3.1优化医疗资源的空间布局3.2推动医疗资源的跨区域调配与共享3.3完善医疗人才的分级培养与使用3.4加强医院管理与绩效评估3.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资源的配置四、医生的科学培养4.1制定医生培训的标准与规范4.2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培训4.3加强临床技能培训与提升4.4引导医生的职业发展与人才流动4.5加强医生的终身学习与专业发展支持五、分级诊疗制度对患者的影响5.1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与满意度5.2保障患者的医保权益5.3提升患者医疗安全与质量5.4促进患者主动管理与健康教育5.5加强患者关怀与医患沟通总结:分级诊疗制度的内容涉及到分级医疗机构的设置、门诊与住院分级、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医生的科学培养以及分级诊疗制度对患者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通过合理的分级设置和分级管理,可以加强基层医疗服务的能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医患双方的良好沟通与合作。

同时,分级诊疗制度也能够提升患者就医的便利性和满意度,保障患者的医保权益,并推动患者主动管理与健康教育。

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行,将会对我国的医疗体系和患者的医疗就诊经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分级诊疗制度最新版

分级诊疗制度最新版

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分级诊疗制度为确保我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

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

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出具《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表》见附件)。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

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医院的诊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患者的就医安全和医疗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科室、医生及相关人员,并适用于接受本医院诊疗服务的全部患者。

第三条分级诊疗原则本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分级诊疗的原则,即依照不同病情和诊疗需求,将医疗服务分为基层医疗服务、普通医疗服务和专科医疗服务,分级处理和转诊。

第二章基层医疗服务第四条基层医疗服务的定义基层医疗服务指由基层医疗机构供应的初级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五条基层医疗服务的范围基层医疗服务包含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诊断和治疗、常规检查、常用药品配备、健康咨询等。

第六条基层医疗服务的责任与要求1.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基层医疗服务,开展初步诊断和治疗,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

2.基层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医务人员和设备设施,供应基本的医疗设备和常用药品。

3.基层医疗服务应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全,供应准确及时、专业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基层医疗服务的推广与培训1.医院应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引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推广基层医疗服务的应用。

2.医院可以组织基层医生到医院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其诊疗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普通医疗服务第八条普通医疗服务的定义普通医疗服务指由医院供应的一般病情的诊疗和治疗服务。

第九条普通医疗服务的范围普通医疗服务包含较为多而杂的诊疗和治疗、体检、常规手术等。

第十条普通医疗服务的责任与要求1.医院应设立相应的科室和专业团队,供应普通医疗服务。

2.医院应依据医生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合理布置普通病人的就诊次序。

3.医院应供应必需的检查设备和治疗设备,保障医生的诊疗工作。

4.医院应当订立和完善相应的医疗操作规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普通医疗服务的优化与改进1.医院应连续优化普通医疗服务的管理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患者满意度。

2023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2023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2023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为推进全县分级诊疗工作,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率,解决广大群众的看病就医便捷价廉问题。

根据《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__x4]45号)和《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分级诊疗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__x4]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合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资源,增强医疗机构整体服务功能,推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就医模式,引导群众科学就医、合理就医,不断推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医疗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以病人正当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医疗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各级医疗机构间便捷的转诊通道,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普通卫生院转诊率不超过50%,中心卫生院转诊率不超过45%,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超过10%,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9天和6天以内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一)患者知情自愿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就近分级治疗原则。

根据病情需求,科学引导患者能在门诊治疗的不需住院治疗,能在村卫生室治疗的不到卫生院治疗,能在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的不到市级医院治疗,加快形成“小病在乡镇,大病进县城,康复回乡镇”的就医格局。

医疗机构应根据《竹溪县医疗机构疾病分级诊疗目录(试行)》收治患者,需要转诊的按照就近、自愿、安全、属地的原则引导转诊治疗;特殊病例特殊转诊。

(三)医技资源共享原则。

认真落实同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相关规定,建立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和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相关检查结果应用“直通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民众就医负担,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2024年医院分级诊疗方案范本

2024年医院分级诊疗方案范本

2024年医院分级诊疗方案范本____年医院分级诊疗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各级医院,包括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医院分级诊疗是指按照医疗服务水平和资源配置能力的不同,将医院划分为不同级别,并实行等级间转诊制度,以实现医疗服务的逐级递进、分级负责和合理就近。

第四条医院分级诊疗方案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平等、方便、可及、效果好的原则,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职业选择和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医院分级诊疗方案的实施,并加强对医院分级评审和等级调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院划分和分级评审第六条医院划分应当根据医疗服务水平、技术设备、人员组成、科室设置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分为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七条医院分级评审应当按照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进行评估,确定医院的等级。

第八条医院分级评审应当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医院的申请和自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院分级评审应当重点考核以下内容:(一)医疗服务能力,包括重、病、小、常见病的诊疗能力和技术设备的配置水平;(二)人员组成,包括医生、护士、药师、医技人员等专业人员的配置情况和专家资源的使用情况;(三)科室设置,包括医院的科室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四)管理制度,包括医院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有效,是否能够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院分级评审结果应当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医院分级诊疗服务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各级医院应当依据其分级评审等级,分别开展不同水平的医疗服务,具体范围如下:(一)三级综合医院应当具备全科医生、基础专科医生和高级专科医生的诊疗能力,开展各类疑难重症和疑难病、罕见病的诊治工作;(二)二级综合医院应当具备基础专科医生的诊疗能力,开展普通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治工作;(三)一级综合医院应当具备全科医生的诊疗能力,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工作;(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全科医生的诊疗能力,开展常见病和普通病的诊治工作。

科室诊疗分级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科室诊疗分级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科室诊疗分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疗服务水平,规范科室医疗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分级诊疗管理第二条根据患者病情及医疗需求,科室将患者划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诊疗:适用于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患者,由经验丰富的医生负责;(二)二级诊疗:针对疑难病症、罕见病患者,由专科医生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三)三级诊疗:适用于急危重症患者,由专科医生及多学科协作团队进行救治。

第三章诊疗人员资质第三条一级诊疗医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备一定临床经验,能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三)熟练掌握基本的常规检查技术。

第四条二级诊疗医生需具备以下要求:(一)拥有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丰富的专科诊疗经验,能处理疑难病症、罕见病;(三)能独立制定治疗方案并进行必要的手术操作。

第五条三级诊疗医生需满足以下要求:(一)受过专业培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二)具备急危重症诊治经验,能进行高水平的团队协作;(三)具有多学科协作能力,能进行复杂手术和高难度治疗。

第四章诊疗设备与药品第六条一级诊疗科室需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和常用药品。

第七条二级诊疗科室需配备相关专业设备和特殊药品,以满足进一步诊断和治疗需求。

第八条三级诊疗科室需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进口药品,用于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和手术治疗。

第五章诊疗流程第九条科室需建立完整的诊疗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一级诊疗遵循常规诊疗流程,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等。

第十一条二级诊疗遵循疑难病诊疗流程,包括病史采集、专科检查、特殊检查、诊断和治疗等。

第十二条三级诊疗遵循急危重症诊疗流程,包括病史采集、急救处理、多学科会诊、治疗和手术等。

第六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科室需定期组织全员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科室需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了解患者对诊疗服务的满意度,并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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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分级诊疗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我市医改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计生惠民政策,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规范、健康、平稳运行,推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合理诊治,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的工作目标。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分级诊疗的基础,首诊医院、首诊医生是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工作的主体;首诊负责制又是防止患者“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及造假骗取医保资金的重要环节。

主体的责任和作用:
(一)确保将新农合常见病病人分流到乡(镇)卫生院及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二)告知患者“限治病种”在不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同。

(三)负责急、危、重和疑难杂症病人的转诊工作。

二、住院首诊负责制
(一)实施住院首诊告知制。

患者入院后,经治医生为首诊医生,并实施住院首诊负责制。

经治医生应先了解患者
的参合身份,核对参合患者的身份证、参合证及转诊证明,防止冒名顶替,进行分类管理。

告知新农合患者本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起付线及新农合用药情况,并在告知书(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订)上签字确认。

患者住院期间不出具参合证明的,首诊医生有义务告知其就医费用不予以报销,并由患者签字。

(二)实施分类标识制。

对不同的参合患者需分类标识,新农合患者需在其病志首页及出院结算按票据(发票联及存根联)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印泥“新农合”字样标识印章(印章样式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设计)。

加盖新农合印戳的病志和出院结算票据新农合管理部门给予报销。

为防止患者事后以“票据丢失”、“伪造假票据”等方式诈骗新农合资金,首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好患者出院票据及病志等材料以备核查。

首诊医生未履行职责,或没盖戳没签字或盖戳未签字,产生后果由首诊医生自己负责。

三、就诊患者转诊制
为方便急、危、重和疑难患者转诊,减少转诊程序,实施被授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负责制。

凡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无诊治能力或因患者病情危重、病因不明、无法确诊等多种因素需要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诊流程。

新农合患者就医应遵循先在统筹地区内乡镇卫生院诊疗。

病情需要时,经转诊后再到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病情仍需要时,再经转诊后到省(市)三级或省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考虑到我省多年来新农合制度实施的特点,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在统筹区域内可以自主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情需要到统筹区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经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授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方可转诊到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科主任负责制。

新农合患者需要转诊时,其家属需要填写转诊证明,经授权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经治医生确认,被授权的科主任签字后可转诊到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异地居住参合患者的转诊流程。

随子女迁移的老人、外地务工人员因病就医时,原则上先到城市新农合定点的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需要转诊治疗的,需经授权的社区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后再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

(四)急、危、重和疑难新农合参合患者的转诊流程。

可直接到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上述患者就医后,需在48小时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书,同参合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五)康复期新农合参合患者双向转诊流程。

转入上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可向下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进行恢复性治疗和康复,推进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

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为使患者合理、理性就医,将常见病、多发病留在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此,将进一步提高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比例。

(一)乡镇(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要为90%,起付线100元。

(二)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要为70%,起付线500元。

(三)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起付线800元。

(四)患者在邻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按县域内标准报销。

(五)未经转诊到县域外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25%报销,起付线800元。

(六)原则上,未经转诊到省外就医的按10%报销,起付线800元,越级转诊的不予以报销。

五、实施“限治病种”制
(一)“限治病种”的要求。

“限治病种”即我省规定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县(市、区)级及县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规定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省市、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本次暂定30种常见病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在乡(镇)报销比例为9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50种常见病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

“限治病种”随着工作的需要会逐渐增加。

(二)保障措施。

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首诊医生须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在“限治病种”患者就医时,需告知患者报销标准,让患者自由选择不同报销标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限治病种”出现急、危、重和疑难病情时,门诊首诊医生可先根据病情收治入院或转诊,并向本院新农合管理部门及时汇报,再由管理部门向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告,并填表备案。

六、完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
加大新农合信息系统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的对接,实现新农合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一站
式服务,并实现同医疗机构网上审核、网上结算、网上监督、信息共享。

七、严格控制次均费用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1万元;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

县内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二、三级公立医院及规模较大的民营医疗机构需调整次均费用比例时,需经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八、实施违规处罚制
凡本院科室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患者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就医患者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患者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报销差额部分由违规的临床及相关科室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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