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制度最新版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建立和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结合公立三级医院牵头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依据,建立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分级诊疗管理制度,将预防-医疗-康复一体化的协同服务模式,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二)医联体组织管理1、以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牵头建立医疗服务联合共同体,以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特色优势学科建立专科联盟,拟建设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多组织形式为辅助手段,为医疗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提供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利益共赢的发展平台,为服务区域内的居民提供预防、医疗康复、健康管理一体化与同质化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2、医疗服务联合共同体的建设应由政府或卫生医疗主管单位作为主导,规划区域医疗服务资源网格化布局,根据区域内各级医疗服务机构意愿开展紧密型或松散型医疗服务联合体。
3、区域内专科联盟建设是以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特色优势专科为头部,跨区域多层级的医疗服务机构为成员单位,用该专业学科为核心力量,先进诊疗技术为纽带,实现学科建设传帮带、专科技术互联、专科疾病会诊转诊、教学科研协作的整合型合作联盟,由优势专科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人,负责联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作。
(S)参保患者分级诊疗与转诊流程1、分级诊疗:参保患者住(转)院应在联合体区域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2、转诊审批:参保职工和城乡住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师确认无法诊治的基本,可上转至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疗或住院。
基层分级诊疗工作制度

基层分级诊疗工作制度一、总则为指导和推进基层分级诊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诊疗制度1. 基层首诊: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进行首诊,由基层医生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和处理。
2. 双向转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上级医疗机构可以将患者转诊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 急危重症抢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急危重症抢救能力,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立即进行抢救,必要时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4. 慢性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负责慢性患者的健康管理,提供定期随访、药物调整、健康教育等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转诊服务。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负责患者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应当及时将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档案,对患者的健康状况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上级医疗机构职责1.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高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 specialized diagnosisand treatment services for serious and complex diseases.2.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并对其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3.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4.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利益共享机制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医院的诊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患者的就医安全和医疗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科室、医生及相关人员,并适用于接受本医院诊疗服务的全部患者。
第三条分级诊疗原则本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分级诊疗的原则,即依照不同病情和诊疗需求,将医疗服务分为基层医疗服务、普通医疗服务和专科医疗服务,分级处理和转诊。
第二章基层医疗服务第四条基层医疗服务的定义基层医疗服务指由基层医疗机构供应的初级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五条基层医疗服务的范围基层医疗服务包含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诊断和治疗、常规检查、常用药品配备、健康咨询等。
第六条基层医疗服务的责任与要求1.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基层医疗服务,开展初步诊断和治疗,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
2.基层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医务人员和设备设施,供应基本的医疗设备和常用药品。
3.基层医疗服务应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全,供应准确及时、专业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基层医疗服务的推广与培训1.医院应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引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推广基层医疗服务的应用。
2.医院可以组织基层医生到医院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其诊疗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普通医疗服务第八条普通医疗服务的定义普通医疗服务指由医院供应的一般病情的诊疗和治疗服务。
第九条普通医疗服务的范围普通医疗服务包含较为多而杂的诊疗和治疗、体检、常规手术等。
第十条普通医疗服务的责任与要求1.医院应设立相应的科室和专业团队,供应普通医疗服务。
2.医院应依据医生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合理布置普通病人的就诊次序。
3.医院应供应必需的检查设备和治疗设备,保障医生的诊疗工作。
4.医院应当订立和完善相应的医疗操作规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普通医疗服务的优化与改进1.医院应连续优化普通医疗服务的管理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患者满意度。
医院分级诊疗制度

医院分级诊疗制度一、前言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我院特订立本《医院分级诊疗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的分级诊疗工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医患良好互动,予以患者最合适的诊疗服务,提高患者的就诊体验。
二、等级划分依据医院综合实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我院将医院分为三级,具体划分如下:2.1 三级医院三级医院是我院具有国内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专科服务水平,医疗设备齐全,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承当重点疑难病症的诊治,具备较高的医疗科研和人才培养本领。
2.2 二级医院二级医院是我院具备较强的基础医疗服务本领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
二级医院能够供应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服务,并开展肯定范围的专科诊疗。
2.3 一级医院一级医院是我院基层医疗服务网络的紧要构成部分,重要承当社区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工作,具有基本的医疗资源供应及转诊服务本领。
三、医院分级诊疗具体要求为了落实医院分级诊疗制度,供应适合患者就诊的医疗服务,我院订立如下具体要求:3.1 三级医院•三级医院要配备国内领先的医疗技术和专业设备,承当重点疑难病症的诊治任务。
•三级医院要设有相应的疑难病症诊治专科,建立完善的医患协作机制,供应个性化、综合化的医疗服务。
•三级医院要加强与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的合作,推动医共体建设,优化患者的转诊和转诊回转服务。
3.2 二级医院•二级医院要配备较强的基础医疗服务本领和医疗技术水平,供应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服务。
•二级医院要设有多个专科门诊,开展相应的专科诊疗服务,供应疑难病症的咨询和转诊服务。
•二级医院要加强与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沟通协作,优化患者的就诊路径,鼓舞适度分级就医。
3.3 一级医院•一级医院是基层医疗服务的紧要构成部分,要保证基本的医疗资源供应及转诊服务本领。
•一级医院要供应社区卫生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工作。
•一级医院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协作,推动分级诊疗工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减轻三级医院的就诊压力。
2023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2023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为推进全县分级诊疗工作,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率,解决广大群众的看病就医便捷价廉问题。
根据《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__x4]45号)和《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分级诊疗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__x4]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合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资源,增强医疗机构整体服务功能,推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就医模式,引导群众科学就医、合理就医,不断推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医疗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以病人正当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医疗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各级医疗机构间便捷的转诊通道,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普通卫生院转诊率不超过50%,中心卫生院转诊率不超过45%,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超过10%,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9天和6天以内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一)患者知情自愿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就近分级治疗原则。
根据病情需求,科学引导患者能在门诊治疗的不需住院治疗,能在村卫生室治疗的不到卫生院治疗,能在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的不到市级医院治疗,加快形成“小病在乡镇,大病进县城,康复回乡镇”的就医格局。
医疗机构应根据《竹溪县医疗机构疾病分级诊疗目录(试行)》收治患者,需要转诊的按照就近、自愿、安全、属地的原则引导转诊治疗;特殊病例特殊转诊。
(三)医技资源共享原则。
认真落实同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相关规定,建立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和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相关检查结果应用“直通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民众就医负担,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分级诊疗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分级诊疗的定义和范围2、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功能3、转诊标准和流程4、医疗资源分配原则5、患者权益保障措施6、监督与评估机制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建立和规范分级诊疗管理制度,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2、分级诊疗的定义和范围21 分级诊疗是指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治疗任务,并建立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
22 本协议涵盖的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
3、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功能3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11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312 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工作。
313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进行管理和随访。
32 二级医院321 接收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提供专科医疗服务。
322 承担部分疑难病症的诊治和危重症患者的抢救。
323 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33 三级医院331 负责疑难危重症的诊断和治疗,开展高水平的医学科研和教学工作。
332 承担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任务。
4、转诊标准和流程41 转诊标准411 基层医疗机构向上转诊的标准包括病情超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病情复杂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或治疗方案等。
412 上级医疗机构向下转诊的标准包括患者病情稳定、康复治疗为主或符合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疾病。
42 转诊流程421 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生评估符合转诊标准的,填写转诊申请表,注明转诊原因和拟转诊医疗机构。
422 基层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形式将转诊信息传递至上级医疗机构。
423 上级医疗机构接到转诊申请后,及时安排患者就诊,并将诊疗结果反馈给基层医疗机构。
5、医疗资源分配原则51 医疗资源应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进行合理分配。
分级诊疗工作管理制度(示范本)

分级诊疗工作管理制度(示范本)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分级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二、分级诊疗原则1. 按照病情轻重、急缓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诊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双向转诊,实现医疗资源纵向整合。
4. 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信息化平台,实现医疗信息共享,提高诊疗效率。
5. 加强分级诊疗宣传,提高群众对分级诊疗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分级诊疗组织管理1. 建立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分级诊疗工作。
2. 制定分级诊疗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任务。
3. 建立分级诊疗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分级诊疗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分级诊疗服务流程1. 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任务,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2. 二级医疗机构:承担较复杂疾病的诊疗任务,开展专科专病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3. 三级医疗机构:承担疑难杂症、急危重症的诊疗任务,开展高端医疗技术、科研教学等服务。
4. 双向转诊:根据病情需要,基层医疗机构及时将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上级医疗机构在患者病情稳定后及时将患者转回基层医疗机构。
五、分级诊疗保障措施1.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2. 加大对分级诊疗工作的投入,保障分级诊疗工作顺利开展。
3. 完善分级诊疗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到位。
4. 加强分级诊疗培训和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和群众的分级诊疗意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分级诊疗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分级诊疗工作管理制度(示范本)七、分级诊疗信息化建设1. 建立分级诊疗信息化平台,实现医疗信息共享,提高诊疗效率。
2. 推进电子病历、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等信息化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应用。
科室诊疗分级管理制度范本(3篇)

科室诊疗分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规范科室诊疗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诊疗分级管理第二条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需求,科室将患者分为三个级别:(一)一级诊疗:适用于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等,由经验丰富的医师负责;(二)二级诊疗:适用于疑难病、罕见病等,需要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专科医师负责;(三)三级诊疗:适用于急危重症患者,需要高水平医疗团队进行治疗的患者,由专科医师和多学科合作治疗。
第三章诊疗人员要求第三条一级诊疗需要具备以下要求:(一)医师执业证书;(二)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能力;(三)能熟练运用一些基本的常用检查技术。
第四条二级诊疗需要具备以下要求:(一)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二)具备丰富的专科诊疗经验和疑难病、罕见病的诊治能力;(三)能够独立制定治疗方案和进行必要的手术操作。
第五条三级诊疗需要具备以下要求:(一)受过专业培训的医生,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二)具备急危重症诊治经验和高水平医疗团队合作能力;(三)具备多学科合作的能力,能够进行复杂手术和高难度治疗。
第四章诊疗设备和药品第六条一级诊疗科室需要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和药品,包括常用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第七条二级诊疗科室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和特殊药品,用于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第八条三级诊疗科室需要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进口药品,用于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和手术治疗。
第五章诊疗流程第九条科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诊疗流程,并按照流程操作。
第十条一级诊疗需要按照常规诊疗流程操作,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等。
第十一条二级诊疗需要按照疑难病诊疗流程操作,包括病史采集、专科检查、特殊检查、诊断和治疗等。
第十二条三级诊疗需要按照急危重症诊疗流程操作,包括病史采集、急救处理、多学科会诊、治疗和手术等。
第六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科室需要定期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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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
分级诊疗制度
为确保我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
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
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出具《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
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表》见附件)。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
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
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管理制度
(一)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治疗,明确转诊审批责任,转诊患者名单定期报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备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登记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和审批人,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以备核查。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
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接收参保患者住院时,有责任要求患者先出具《审批表》,之后办理住院手续。
特殊、急、危、重症患者除外。
(三)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
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省外转诊率不得超过5‰。
三级、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12天、9天和6天以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管理。
对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患者就医。
(四)实行医保资金结算联审制度。
各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定期审核结算医保金时,要同时将转诊转院病人的《审批表》一并审查。
对无《审批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
(五)实行违规处罚制度。
凡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参保住院职工和居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保职工和居民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六)健全转诊信息报送制度。
要定期汇总转诊病人情况,每季度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形成转诊情况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