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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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6月6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4.25•【文号】证监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2002年4月25日证监发[2002]31号)为了健全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依法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进行改革。

通过改革,使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将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贯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办案原则,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实际情况,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证监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在会分管领导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下,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论等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分别举行审理会和听证会,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审理、听证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证监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证监发〔2003〕86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

会机关各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的作用,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证监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的协作监管任务,围绕三个方面抓好一线监管工作:一是深入了解辖区市场情况,主动揭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二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做好持续监管,致力于推动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三是根据证监会机关的统一布置,依法履行稽查任务,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

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 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此属关于“查询权”和“冻结建议权”的规定。本条款关于冻 结建议权的规定最为重要。
职责履行
特别义务
1.忠于职守义务。即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证券法》第205条还就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活动的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职责
《证券法》第167条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作出列举性规定,但该条款并非证券监管机构职责的全部。结合 《证券法》第7、8和167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规章规则制定权。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和发布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 证券监管机构与仅“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的证监会明显不同。《证券法》第172 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
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01 概念
03 执法措施
目录
02 职责 04 职责履行
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券监管 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有证券专管机构又有证券监管机构。如国务院 证券委就是证券专管机构,证券兼管机构则有国家计委、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家机构。
2.派出机构设立权。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2款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 管理职责。根据实践,证监会已改变以往按照行政区域标准设立派出机构的传统做法,转而按照经济区域标准设 立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五)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那么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监会内设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具体分工如下: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稽查局、法律部。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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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规定》)。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3年,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然而,随着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派出机构实际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明确、职责内容不饱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监管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明确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其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四条)。

此外,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与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

(二)日常监管。

明确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第八条)。

同时,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形成对不同性质主体从事同一性质行为的统一监管,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差异化检查,进一步提升检查的功能性。

具体而言,规定派出机构对资本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第九条、第十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实施(第十一条)。

明确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相关市场主体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第十二条)。

此外,对采取监管措施、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形作了衔接规定(第十三条)。

(三)风险防范与处置。

规定派出机构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第十四条)。

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违约、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的监管职责(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

以风险防范与处置为有效手段,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辖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四)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

以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为原则,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序(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实施有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处罚执行等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规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并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还负责建立辖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机制,开展投诉处理相关工作以及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六)其他职责。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履行发展创新、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信息公开、法律事务、舆情监测等职责(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

派出机构还应当与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助机制(第四十六条)。

(七)附则。

明确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监管职责规定》的定位
《监管职责规定》首要定位于派出机构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做好一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突出对派出机构授权的基本要求,集中解决派出机构“做什么”的问题。

对于“怎么做”的问题,应按照《监管职责规定》确立的原则和框架,在不突破实体法规范的前提下,由中国证监会出台相应的工作规程及其他指引性文件,对派出机构履职的程序、方法等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规定,从而构建分工有序、层次分明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文件体系。

第二,《监管职责规定》是对实体规范规定的派出机构现有职责的综合和归纳,是对同一类型监管职责的抽象提炼,其立足于更好地落实实体法规定,并不解决实体规范问题,不对实体法进行扩张或限缩。

第三,《监管职责规定》侧重于原则性、指导性,既要尽可能明确现有职责,又要在当前监管转型不断推进的形势下保持一定的包容性和前瞻性,为今后派出机构职责调整预留合理的空间。

(二)关于职责配置的基本原则和路径选择
中国证监会监管职责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赋权,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配置除少数是由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直接配置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中国证监会进行规定。

对派出机构职责配置的现行模式是以监管对象和业务领域为导向,即以某一类主体或领域的许可、核查、日常监管等措施笼统设置为一条职责。

从职责配置的规律特点看,还有以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的配置模式,即主要按照对不同监管对象和市场主体的检查监督、风险防范与处置、调查、处罚等行政行为,配置派出机构的职责。

在对上述两种配置模式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考虑到以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配置职责更能适应资本市场主体类型和数量增加、业务和结构复杂、交易品种和方式多元、跨市场交易便捷、创新发展快的趋势,有利于从机制上体现派出机构对新情况新问题行使监管职责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切实将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提高监管效能,推动监管目标整体实现,本次修订将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由以监管对象类型为导向调整为以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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