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方宪法史研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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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
树 ,使其生机 盎然。
正所谓学 问学 问,有学 必有 问。 在欣 赏 “ 西方法 律思想 史” 这棵参天大 树的 同时 ,我便产生 了许 多疑 问。 人 的观 前 点虽然博大精深 , 鄙人 却不 完全赞同, 但 或者 说是对 其 中的 某些观 点持怀 疑态度 。主 要从 以下两方 面谈起: 人生 来就有 理性 ? 人生来就 有理性 , 一论 断在近现代, 这 似乎 已经 成为被 般常人所普遍 接受 的真 理。 古希腊斯多 葛学派把人 之 自 然 规 定为理性 , 认为理 性是遍 及 宇宙的力量, 以存在 一种基 所 于 理性 的自然法 , 整个 宇宙 中都有效,自 在 然法 是理 性的法 律 。 洛克认 为:理 性 “ 就是 自 法 ,教导者有 意遵 从理 性 然 的全人类…… ” 0 劳修斯 认为 ,自然法 的存 在是源 于人 的 。格 理 性 ,理性是 自然法 的核 心和基础 。“ 人类的理 性 ”是 “自 然 本性 ”在人 身上 的一种 体现 。 它昭示着公平 正义 、天 赋 人 权、 自由平 等。我 们可 以看 出, 理性 ” 这个 概念 被文艺 “ 复 兴以及启蒙运 动时 期的人 用来表述 “ 自然法 ” 由此可 以 。 推 出一个 观点 , 自然 法= 断 事物的理性 。 于是 理 性是什 判 么 ?人生而就 具有理 性 ?我对这个观 点持怀 疑态度 。 课堂上 在 做 浅谈康德 的演 讲 时我 已经 表达 过我的观 点—— 我否认
学习西方法律 思想史的点滴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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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理 性 、法 治和 民主
程 伶 10 4 ) 0 1 4
( 北方工业火学 北京
摘 要 :从古希 腊到 近现代 ,从柏拉图到 边沁 ,从 自然法学派到功利 主义 分析法学 派,一路走来 穿越过 儿个世纪 这里 无 数思想存碰撞 ,擦 …绚 烂的火 花,使我备受 启迪 。于 是乎阅读和学 习,会 : 有快感 ;思考和发 问,会 让人变得 更加 睿 人更 钳 。本文通过学 习 方 法律思 想史后,针对 两个 问题 ,三 个方面——理 性 、泫 治和 民 ,谈谈 自己的一些愚 见。 关 键字 :胛 性 民 法 治

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一直以来,都很喜欢历史。

人们常说,读历史可以明智。

学习历史,我们就像是以一个“局外人”或者“外行人"的身份和眼光对某些事物进行了解和认识,虽然难免见解浅陋,但是因为旁观者的身份,所以往往能揭示出些许事物的实质和特点。

学习外国法制史也是同样的感受。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了解、学习外国的法制史,不仅仅是需要知道在那个我们未曾经历过的时代各个不同国家、地区或者不同年代的法律制度,我们更需要做的,是从这些制度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至今都闪耀光芒的那些优秀的法制思想或制度,从而得出这些制度中值得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部分。

纵观法制史发展至今,我们步履蹒跚地走到现代,回头看时,汉谟拉比的石头字迹清晰,雅典的广场人头云集,罗马的市井繁华如梦,中世纪“异端”运动沉渣泛起,大革命的烽火颓然熄灭,法西斯的幽灵若隐若现,《独立宣言》的光芒强劲而寂寞,每一个脚印都带着血色。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外国法制史就是外国先人们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历史。

这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人类对自我的认识不断升华的过程。

一部外国法制史同时也是一部人类弱肉强食的历史.那些负载在古老文明上的法系无一例外地被消亡或异化,身不由己地走进了欧美架构的世界中。

强法取代弱法,强权统治弱势,即而今,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都不得不与世界“接轨",因为制定规则的不是我们。

为了生存与发展,我们不得不去适应。

对于外国法制史包括资产阶级立法思想,其正确性与科学性是我们不得不心生敬佩的。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制衡”、“宪法至上”,这与中国先明哲人的思想极具相似,光辉灿烂。

但是目前在我国,我们总说要借鉴这些优秀的思想制度,却只是流于形式,未涉及到根本。

要改革,宪法必须崇高,法官必须独立,不参与任何党派,人民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不顾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权力才不能随心所欲.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后劲.中国共产党曾经带领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争取到民族的独立和自由。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浅谈西方国家宪政民主

浅谈西方国家宪政民主

内蒙古党校研究生2015级政治学专业作业(鄂尔多斯)题目:浅谈西方国家宪政民主任课老师:李玉贵班级:政治学1班姓名:王东玮学号:3107201504011浅谈西方国家宪政民主西方国家宪政民主在西方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现有文献在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关系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为同一概念、同一理论等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就我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浅谈几点认识。

一、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相对传统民主而言,现代民主的含义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首先,传统民主的核心内涵为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包括选举投票、公共决策、表达自由和人民陪审等领域。

尽管也强调了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但是不注重公民参与的力度和效度,公民只是被动的接收器,有参与的行为,没有参与的意志。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的协商性,即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通过对话、辩论和沟通等方式,表达意见,增进理解,融合意志,协调利益,促进和谐。

其次,现代民主更强调公民参与的经常性、过程性和动态性;再次,现代民主理论更强调民主的受益功能。

自利动机是人的本质属性,任何人不管是“性善”还是“性恶”,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无不受自我利益的驱动,如果无利可图,他们要么放弃参与,要么玩世不恭,这无疑是对政治参与的亵渎。

公共选择论者认为,选民是理性的经纪人,是不无道理的。

所以,萨托利更直白地说:在自由民主的两个组成要素(对民众的保护和民众的权力)中,“民众的保护便是必要的和决定性要素。

”二、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在政治制度史上,古希腊和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是人类民主体制的试验场,是纯粹民主体制的典型代表。

在当时,公民大会和城市管理理事会(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最高权力机关,执掌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权力,虽有500人左右的评议会或行政官员负责行政兼司法,但是除了绝对服从最高权力机关之外,没有独立决断的权力,更谈不上权力制约。

关于西方宪政学习研究读书报告

关于西方宪政学习研究读书报告

关于西方宪政学习研究读书报告绪论放眼世界,如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经过特定阶段方式过渡到宪政社会形态(无论以什么具体宪政形态呈现)。

而宪政的概念是什么呢?宪政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哪里?宪政革命为什么会发生在欧美法系却没有降临在东方世界?中国近代宪政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和现行中国宪政同西方宪政的区别在哪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mother law),贯穿于整个法的秩序。

宪法有实质宪法,也有形式宪法。

只有既有实质内容又有体现实质内容的合理形式的才算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

正如法国宪法序言《人权宣言》开篇指出,无分权和人权保障就不是宪法。

这是从实质意义上来探讨的。

而宪法与法律即制宪与立法(legislation)又有本质不同。

制宪是个过程体现了一定政治变革,是市民社会的自然状态个体联合化社会契约的结果。

而立法的发动是与社会本身相分离的,宪法是社会自然权利和意志让渡公权力的结果因此宪法即社会。

这就是西方全民公投的缘由。

宪法属于自然法在政治社会升华的范畴,而国家法律(立法)属于人定法范畴,按照西方法治理念,自然法应当制约人定法。

以上是从宪法产生过程与宪法和法律关系分析的。

而这又是静态意义的宪法,法治的本质不仅仅是静态的,更应该是动态实施即宪政理念制约公权力,是一种宪政体制宪政理念的产生是伴随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

中世纪的欧洲是分裂的割据的天主教控制的时代,为躲避上层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一些小生产者就进入政府无控制区域,随着这些地区的发展,就形成了繁荣的商业和港口等各种交易,这就是中世纪城市的兴起,这是资本主义先行阶段。

这时的经济客观要求分裂割据的结束,西方王政势力就和这些城市结合(各种民族宗教诞生)建立了世俗和宗教分离,世俗控制宗教的社会状态。

而结合以后,这些城市又担心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入侵,于是西方就产生了自治城市(这些自治城市是通过国王授权甚至发生武装革命的方式获得的),因此,至此,西方社会是经历了两次分离即世俗权同宗教权分离和公权力同市民社会分离。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读外国法制史就像一场奇妙的穿越之旅,我跟着那些古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故事,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里穿梭,那感觉就像是在翻一本超级有趣又充满神秘色彩的历史大书。

再到古希腊,那是一个充满智慧和民主光辉的地方。

他们的法律和他们的哲学一样迷人。

雅典的民主制度下的法律,让公民都能参与到政治和法律事务中来。

我就想象自己是一个雅典公民,穿着长袍,在广场上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律的制定和审判案件。

不过呢,这种民主也不是完美的,毕竟那时候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这些权利,妇女、奴隶和外邦人都被排除在外。

这就像一个漂亮的蛋糕,外表看起来很诱人,但只有一部分人能吃到。

古罗马就更不用说了,那可是外国法制史上的超级巨星。

罗马法的影响就像一张巨大的网,几乎覆盖了整个欧洲甚至更远的地方。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就像是一个法律的进化史。

从最初的习惯法到后来的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每一步都反映了罗马帝国不断扩张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读的时候就在想,罗马人怎么这么会搞法律呢?他们的法律概念超级细致,什么物权、债权之类的,感觉就像把社会关系都拆成一个个小零件,然后用法律把它们组装起来。

而且罗马法的很多原则到现在都还在用,就像一个活了几千年的老寿星,还一直在现代社会发挥着余热。

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就有点像一个大杂烩。

教会法和世俗法相互交织,就像两根绳子拧在一起。

教会法那时候权力可大了,管着人们的灵魂,还对很多世俗事务指手画脚。

比如说婚姻,教会法规定了很多关于婚姻的规则,什么近亲不能结婚之类的。

那时候的人要是想结婚,还得先看看教会同不同意呢。

不过这种教会法和世俗法的交织也让欧洲的法律发展变得很复杂,就像走迷宫一样,有时候都分不清到底是宗教信仰在主导还是世俗权力在起作用。

英国的普通法也很有特色。

它的判例法传统就像是一棵大树,不断地生长出新的枝叶。

法官们就像园丁一样,通过一个个的判例来修剪和塑造这棵大树。

普通法的发展是一种渐进式的,就像小步慢跑一样,慢慢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外国法律史读后感

外国法律史读后感

外国法律史读后感读完外国法律史,就像是在法律的时光隧道里逛了一圈,那感觉真是又新奇又复杂。

一开头接触到的古埃及法律,就像是从古老沙漠里挖出来的神秘宝藏。

那时候的法律和宗教、道德啥的都混在一起,就像一个大杂烩。

比如说,法老的话就是法律,这让我觉得他们那时候的法律特别简单粗暴。

不过再想想,在那样一个古老的社会,大家可能就需要这么一个绝对权威来维持秩序。

而且古埃及法律里对财产继承、婚姻关系这些方面的规定,虽然很原始,但也能看出人们开始对社会关系有了规范的意识。

然后就是古希腊的法律了,这可就有趣多啦。

古希腊的城邦那么多,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就像每个班级都有自己的小规矩一样。

雅典的民主法律制度简直就是当时的一股清流啊。

公民大会能参与立法,大家都能在公共事务里说上话。

这在当时可太先进了,感觉那时候的雅典人走在了潮流的最前端。

这种民主也有它的问题,就像我们现在知道的,它的民主只是少数成年男性公民的民主,妇女、奴隶啥的都被排除在外。

这就好比是一场只邀请了部分人的豪华派对,虽然在派对里的人玩得挺嗨,但派对外面的人就只能干瞪眼了。

再往后看,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就有点像是被宗教绑架了。

教会法的势力超级大,到处都是教会的影子。

宗教裁判所那可是让人闻风丧胆啊,只要被怀疑是异端,那就惨了。

这时候的法律感觉失去了一些公正性,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统治。

在这种黑暗中也有一些曙光,像城市法和商法的兴起。

这些法律就像是从石头缝里钻出来的小草,代表着新兴的商业阶层开始为自己争取权益,慢慢地改变着法律的格局。

到了近代,启蒙运动就像一阵春风,吹醒了法律发展的新方向。

孟德斯鸠、卢梭这些大思想家提出的三权分立、社会契约论啥的,简直就是给现代法律奠定了理论基础。

就像给造房子画了个超级棒的设计图一样。

各个国家开始根据这些理论来构建自己的法律体系,比如美国的宪法就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

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就像三个小伙伴,互相制约,谁也不能太任性。

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主题,因为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宪法和政治体系。

然而,我可以提供一些一般性的观察和趋势,但请注意这些总结可能无法覆盖所有情况。

现状: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在西方国家,保护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司法独立等。

近年来,对于人权和少数群体权益的关注越来越高,社会对于包容性和多元化的呼声也日益增强。

宪法权威的稳定性:西方国家的宪法通常被视为最高法律文件,具有相对稳定性。

宪法的修改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权力的平衡和合法性。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推动和新兴问题的出现,有些国家可能会进行一些有限的宪法改革。

宪法解释和权力平衡:宪法的解释和权力平衡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不同的政治派别和司法机构对于宪法条款的解释可能存在分歧,这可能引发宪法争议和司法辩论。

一些国家可能通过立法或司法裁决来解决这些争议。

趋势:数字时代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时代给宪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隐私权、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议题成为了新兴的宪法讨论话题。

西方国家正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尝试在宪法中确保数字权利的保护和合法性。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关注,宪法也开始反映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一些国家将环境权利纳入宪法,并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挑战。

政府权力和民主监督:西方国家普遍注重权力的制衡和民主监督机制。

近年来,一些国家对于加强民主监督和提高政府透明度的呼声有所增加,包括反腐败措施、公民参与、选举制度改革等。

这些是一些普遍性的趋势和观察,具体情况因国家而异。

每个国家的宪法发展取决于其历史、文化、政治制度和社会需求。

因此,对于特定国家的宪法发展现状和趋势,需要更具体的研究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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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宪法史研究的几点思考
作者:何勤华, HE Qin-hua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刊名:
北方法学
英文刊名:NORTHERN LEGAL SCIENCE
年,卷(期):2007,01(1)
被引用次数:2次
1.威尔·杜兰.幼狮文化公司《世界文明史--东方的遗产》(卷一) 1999
2.威尔·杜兰.幼狮文化公司东方的遗产 2003
3.Raymond Westbrook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2003
4.哈尼戈尔拔特是北叙利亚的一个王国
5.Raymond Westbrook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2003
6.Ibid.,p.37
7.Ibid.,p.27
8.《旧约·申命记》第16章18-20节
9.《旧约·出埃及记》第22章第1-4节
10.《旧约·出埃及记》第22章第6节
11.《旧约·出埃及记》第22章第12、14节
12.《旧约·出埃及记》第21章第28、29节
13.徐菲《希伯来法》第四章"国家主义的起源" 2004
14.威尔·杜兰.幼狮文化公司东方的遗产 2003
15.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 2003
1.任海涛《孟子》中的宪法思想萌芽[期刊论文]-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4)
2.吴欢宪法: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兼论传统中国“国宪”研究的现代意义[期刊论文]-法治研究 2012(12)
本文链接:/Periodical_bffx20070101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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