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一类疫苗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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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疫苗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类疫苗管理规章制度

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为加强疫苗管理,规范疫苗计划、领发、运输、贮存和使用,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流脑A群,流脑A+C.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减毒疫苗.甲肝减毒疫苗.腮腺炎疫苗十二种。

一、部门职责第一类疫苗的管理由免疫规划所综合业务室和冷链办公室负责。

1、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全省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2、负责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分发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负责对冷库、冷藏车、冰箱等冷链设备的运转状态进行监测,冷链办公室负责冷链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二、疫苗计划的制定每年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全省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水平、开展强化免疫及应急接种的计划,同时依据全省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数,每年漏种儿童数,适龄的流动儿童数以及上年底疫苗库存量等制订第一类疫苗初步需求计划。

计划应包括疫苗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与方式等。

根据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第一类疫苗需求计划,汇总、审核、平衡后,应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制定最终计划,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疫苗采购和接收1、第一类疫苗由省政府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2、综合业务室应向供应第一类疫苗的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其疫苗经营资格的有关证明。

3、在每次接收疫苗时,必须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⒈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第一类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的管理,确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销售、存储、运输和使用疫苗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⒊疫苗分类根据疫苗的类型和用途,将疫苗分为不同的分类,并对其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⑴预防性疫苗●需要接种的预防性疫苗,如儿童疫苗、成人疫苗等。

●接种对象、接种剂次、接种间隔、接种反应等进行详细描述。

●疫苗的存储和运输条件,冷链管理要求等进行规定。

⑵控制性疫苗●用于控制疫情扩散的疫苗,如流感疫苗等。

●疫苗接种策略、推广和宣传要求进行详细描述。

●疫苗的存储和运输条件,冷链管理要求等进行规定。

⑶人兽共患病疫苗●用于预防人兽共患病的疫苗,如狂犬疫苗等。

●接种对象、接种程序、紧急处置等进行详细描述。

●疫苗的存储和运输条件,冷链管理要求等进行规定。

⒋疫苗生产和供应商管理●疫苗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标准。

●疫苗供应商必须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性。

⒌疫苗的采购和库存管理●对疫苗的采购进行规范,包括采购程序、供应商选择、合同管理等。

●对疫苗的库存管理进行规定,包括库存监控、库存记录、疫苗报损等要求。

⒍疫苗的接种管理●对疫苗的接种进行规范,包括接种点选址、接种人员资质、接种记录等要求。

●对疫苗接种的监督和检查进行规定,确保接种程序和质量。

⒎疫苗的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疫苗接种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必须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疫苗的安全性。

●对不良事件的分类、报告流程、责任追究等进行详细描述。

附件:⒈疫苗分类表⒊疫苗接种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疫苗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旨在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⒉疫苗预防接种管理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预防接种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⒊疫苗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疫苗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管理制度一、疫苗的计划与供应(一)第一类疫苗: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本地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年度第一类疫苗计划,计算公式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按照上级要求按时将年度一类疫苗计划上报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当地疫苗运转频率按单月或双月填写并上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库存和需求数量报表"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上级调整和分配疫苗供应计划的依据。

严禁因计划制定不合理出现第一类疫苗浪费的情况。

(二)第二类疫苗: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月或双月制定第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接种单位采购第二类疫苗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从辖区疾控中心购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进第二类疫苗。

各单位应根据物价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单位疫苗供应价。

二、疫苗的验收、出入库、盘存、报废管理(一)验收接种门诊在接收疫苗时,应做好接收准备,确保疫苗到达后顺利验收和入库。

验收时查看是否符合上报的疫苗采购计划,疫苗有无破损或过期,包装是否完好,疫苗配送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票、货、款数量是否一致,随货同行资料是否完整,批签发(药品通关单)等资料。

对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提供上述相关单据的不得接收。

(二)出入库1.接种门诊对于验收合格的疫苗,由药剂科采购员或单位疫苗管理员按照本单位疫苗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出入库管理并做好记录。

记录应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数量、(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不可漏项。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 .疫苗的出库,要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3 .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苗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各环节的冷链监测温度记录并归档保存。

预防接种考核办法(修改稿)

预防接种考核办法(修改稿)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和《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162号)和《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赣财社[2008]59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工作主要是指按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中与预防接种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方式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指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含首针预防接种点、村级接种点)以及承担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宣传、通知、催种等工作的乡村医生或者村干部.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负责对村级预防接种点和村级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宣传、通知、催种等工作的乡村医生或者村干部的考核工作。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预防接种工作考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指导及督导考核.第五条考核方式主要现场考核和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考核,其中现场考核为儿童疫苗接种率调查、预防接种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和现场资料核实等。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主要指标有:组织管理情况、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率和群众满意率.具体评分标准(附件1)。

第七条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1)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达到98%以上;(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适龄儿童免费接种达到100%;(4)群众接种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适龄儿童建证/建卡率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考核,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考核方案(附件2).第八条在开展儿童接种率调查的同时对儿童家长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满意度调查,每个乡调查10名儿童家长,见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表(附件3)。

一类接种疫苗程序

一类接种疫苗程序

一类接种疫苗程序一、一类疫苗的概述一类疫苗是指我国卫生健康部门推荐的,用于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这类疫苗由我国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一类疫苗主要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感病毒疫苗等。

二、一类疫苗的接种程序1.接种时间:一类疫苗的接种时间根据疫苗种类和接种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乙肝疫苗应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分别在2、4、6个月龄接种,百白破疫苗在3、4、5个月龄接种,麻疹疫苗在8个月龄接种。

2.接种剂量:一类疫苗的接种剂量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并根据疫苗说明书进行调整。

例如,乙肝疫苗第一剂次接种剂量为10μg,第二剂次为20μg,第三剂次为5μg;脊髓灰质炎疫苗每剂次为0.5ml。

3.接种途径:一类疫苗采用肌肉注射、皮下注射或口服等途径进行接种。

具体接种途径根据疫苗种类和接种对象而定。

例如,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采用肌肉注射,脊髓灰质炎疫苗采用口服。

4.接种禁忌症:一类疫苗一般存在以下禁忌症:严重的过敏反应、急性发热、严重的慢性病和神经系统疾病等。

具体禁忌症需参照疫苗说明书。

5.接种注意事项:接种前,应向医务人员了解疫苗的相关信息,如接种程序、剂量、禁忌症等;接种时,保持接种部位皮肤清洁,避免感染;接种后,观察接种部位有无红肿、疼痛等不良反应,如有异常,及时就诊。

三、一类疫苗的接种效果与安全性一类疫苗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验证,具有较高的接种效果和安全性。

研究表明,接种乙肝疫苗可有效预防乙肝病毒感染,脊髓灰质炎疫苗能降低脊髓灰质炎的发病率,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也对相应疾病的预防具有显著效果。

四、公众对一类疫苗的认知和接种意愿在我国,公众对一类疫苗的认知和接种意愿逐年提高。

越来越多的家长认识到疫苗对儿童健康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为孩子接种疫苗。

然而,部分地区仍存在疫苗犹豫现象,部分家长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存在疑虑,导致一类疫苗的接种率不高。

疫苗质量管理制度卫生院(4篇)

疫苗质量管理制度卫生院(4篇)

疫苗质量管理制度卫生院为规范全县疫苗的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安全实施,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疫苗储存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生物制品领取、登记和分发管理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省、市、县的顺序,采取逐级申请和分配制度。

未经申请和审批,不得分发。

分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⑵、我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根据市疾控中心疫苗分发计划,有计划的领取一类疫苗和购进二类疫苗,在进行入库登记时,必须详尽的记录每批次入库疫苗的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入库温度等内容,务必保证其入库信息的完整性⑶、各预防接种单位疫苗领取实行单月申请制度。

各预防接种单位于当月____日预防接种门诊日结束后将下个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领取计划报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

领取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疫苗分配计划、疫苗库存情况和疫苗的储存能力上报。

⑷、在下发各接种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我中心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包括疫苗的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出库温度等),同时各乡镇应做好本级的疫苗入库登记。

⑸、各接种单位必须在本月的第一个接种门诊日前,将所上报的疫苗领回,以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⑹、疫苗分发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避免浪费。

2、生物制品出入库管理⑴、我疾控中心、各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对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____年备查。

⑵、我疾控中心、各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及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及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
简介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疫苗管理制度成为保障公众健
康和防控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疫苗管理制度分为多个类别,其
中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是针对常规疫苗所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的目的、内容、执行机构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概述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是指对常规疫苗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制度。

常规疫苗是指已经经过临床试验并获得批准用于人类预防传染病的
疫苗,如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等。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的建立旨
在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免疫力,
保障公众健康。

二、目的
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执
行严格的监管,确保疫苗生产、储存、运输、接种等环节符合标准
要求。

通过规范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流行病的发生,保障人民
健康和社会稳定。

三、内容
1. 疫苗研发和生产管理制度
对于第一类疫苗的研发和生产,应该遵循一系列标准和规程。

这包括:严格遵守疫苗生产标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建立
疫苗生产工艺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疫苗生产批件管理规定,
确保生产记录的完整和真实可靠;建立合理的疫苗库存管理制度,
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2.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对于第一类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该建立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规范疫苗储存条件,确保疫苗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
保存;建立合理的疫苗运输制度,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保证疫苗有效性。

3. 疫苗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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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一类疫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第一类疫苗的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安全实施,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疫苗储存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疫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含乡、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负责辖区内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制订、组织分发、验收、登记、
入库和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做好疫苗的验收、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保证疫苗正确使用与管理,杜绝浪费。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内部职责明确划分单位人员管理责任。

第三章使用计划的制订
第七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第八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九条县级和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汇总、平衡后制定辖区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分别于每年的9月15日和10月10日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平衡后,制定全省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经省卫生厅审批后,于10月30日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经省卫生厅批准后,省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下发分配计划通知;设区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下发分配计划通知。

第十二条群体性预防接种所需要的疫苗,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订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做好采购和分发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疫苗实行省级储备,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上一年度传染病疫情发生情况制订储备计划,报省卫生厅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制定疫苗使用计划要科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越级代报。

疫苗损耗系数,不得高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各疫苗最高损耗系数。

第四章分发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省、市、县的顺序,采取逐级申请和分配制度。

未经申请和审批,不得分发。

分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疫苗领取实行双月申请制度。

各预防接种单位于双月5日前将下两个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领取计划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级汇总后,于双月10日前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于双月15日前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领取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疫苗分配计划、疫苗库存
情况和疫苗的储存能力上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审核下级疫苗领取计划并下发疫苗。

疫苗下发前,应提前告知疫苗效期。

第十八条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疫情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调用应急疫苗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目标人群、疫苗数量及联系方式等,省卫生厅及时审核后做出调用决定,并书面通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方式将疫苗发至指定地点。

第五章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需要第一类疫苗的证明文件可向省级索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要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进口疫苗时,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
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对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及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及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每月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疫苗分发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避免浪费。

第六章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
划疫苗储存数量。

原则上各级疫苗储存量为:省级6个月,市级3个月,县级2个月,预防接种单位1个月。

第二十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某一品种疫苗库存量不足本地区1个月使用量时,应逐级书面报告,发出补充该品种疫苗申请,防止疫苗供应短缺。

第二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对已入库的疫苗,根据效期和预计使用数量,如果有可能不能在效期内用完的,应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申请调剂,由上级在其辖区范围调剂使用,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二十八条运输疫苗时应按规定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

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在接收疫苗时,接收单位要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二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疫苗时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运行状况进行温度记录。

第三十条储存和运输疫苗要注意防潮,避免和挥发性、腐蚀性物品存放在一起。

第七章报废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一类疫苗报废实行严格审批和统一报废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废第一类疫苗。

疫苗报废处置按医疗废弃物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接种单位所需报废的疫苗,应及时逐级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说明报废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报废原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核实、登记、回收,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十三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汇总上季度本级及下级报废疫苗品种、数量、批号、报废原因,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将所需报废疫苗交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核实、登记、回收,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十四条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半年度本级及下级报废疫苗品种、数量、批号、报废原因,报设区市卫生局审核,经批准后,15天内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现场监督下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库存的疫苗需报废时,应及时向省卫生厅书面报告,说明报废疫苗品种、数量、批号、报废原因,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10天内统一报废处理。

第八章督导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第一类疫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重点检查疫苗的储存、分发、使用情况,杜绝疫苗浪费。

第三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逐级上报全年的疫苗管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疫苗使用、库存、报废、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其中县级总结材料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5日前,各设区市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全省疫苗管理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第一类疫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大批疫苗失效,
或因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疫苗供应中断,严重影响免疫预防工作开展,致使相应传染病暴发流行,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免疫规划对象的,或将第一类疫苗作为非免疫规划对象使用收取费用的,或疫苗未经批准擅自报废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一类疫苗接种时不得收取费用,除群众自愿外,不得以第二类疫苗代替,一经查实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疫苗最高损耗系数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下发。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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