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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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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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1]6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69号 2011年12月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3号)要求,在总结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

二、目标任务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发展情况,从统收统支或部分统筹模式中任选一种。

各设区市市级统筹原则上于2012年年底前实现。

三、基本内容和要求(一)统筹模式。

1.统收统支模式(1)实施统收统支。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任花【当事人-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桂县乐武辉【代理律所】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任花;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首先,被上诉人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1328号行政判决在期限内作出了案涉《回复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全部随案移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朝隆实业公司应作为被告之一的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2016年12月28日开始,出台征地社保文件,不得有允许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表述;此前已经出台的文件中,如果有允许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社保的规定,必须限期调整政策。

(二)各地2017年12月31日前仍可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用于解决遗留问题、突出问题和个案问题。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或不按时贯彻落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30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赣劳社规[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16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2009年6月8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最近,省委书记XXX连续三次主持召开了有关国企改革会议。

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企改革座谈会会议纪要》、《国企改革座谈会精神落实情况汇报会会议纪要》、《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同志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企改革座谈会会议纪要5月27日,省委书记XXX在省国资委主持召开国企改革座谈会,分析研究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确保两年如期完成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目标任务问题。

省委常委、秘书长赵智勇,省委副秘书长、政研室主任魏民,省财政厅副厅长辜华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金炎,省国资委副主任张启元、陈德勤、林加奇、董晓健、沙甲先、李键和纪委书记杨华英,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周应华等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我省国企改革的基本情况,深入研究了破解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

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指出,江西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全面开放抓招商,科学发展抓项目;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尤其国有工业企业注入强大活力。

国企改革的目的,是通过盘活国有资产,整合国有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实现做强做大,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基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9号2004年8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我省自1994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制定防治规划,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防治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在我省的传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防治目标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

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0〕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47号)所明确的各项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主导的艾滋病防治领导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4]6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4.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4号 2014年12月4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投入,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特殊教育发展保障机制。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升,基本形成了“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示范学校为龙头”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

但总体上看,我省特殊教育整体水平不高,保障水平较弱,发展不平衡。

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残疾人共享我省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省属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要求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事业单位人才智力保障。

二、突出培训实效(一)把握培训重点内容。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干事创业能力。

加强专业化能力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开展各方面专业知识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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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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