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2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请最高法院完善依职权移送管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也包括不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管辖,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一、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该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如果受理之前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是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三是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四是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移送管辖的裁定对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将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是为防止法院之间就管辖权问题无休止的推诿,拖延诉讼,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移送管辖: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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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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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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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习惯上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实行这一原 则,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有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原告滥行诉权。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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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日本法院管辖制度

日本的法院管辖制度法院管辖的实质是统一的国家审判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具体分配。
在日本,法院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将审判权上的分工加以固定,包括事物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根据法院的裁量来决定管辖问题,包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一、法定管辖(一)、事物管辖(级别管辖)事物管辖是以犯罪的性质和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来确定第一审法院的审判权限。
1、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是:(1)主要负责违宪审查和司法解释,不承担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2)管辖对高等法院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提出的上告;(3)管辖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裁定决提出的特别抗告最高法院有一个大法庭和三个小法庭,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首先由小法庭审查,如果应由大法庭审判,则将案件移交大法庭审判。
由大法庭管辖的案件类型有:(1)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判断法律、命令、规则或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当事人未主张,但法院认为法律、命令、规则或行政行为不符合宪法的案件;(3)对于宪法及其法令、法律的解释、适用,小法庭的意见不同于最高法院在以前所作的裁判的案件;(4)小法庭法官意见有分歧,其主张人数又相同的案件2、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是:(1)管辖内乱罪的第一审案件;(2)管辖对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家庭法院判决以及简易法院有关刑事案件判决控诉的案件;(3)除管辖诉讼法中特别规定的抗告外,管辖对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的决定和命令以及简易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的决定和命令抗告的案件;(4)除刑事案件外,管辖对地方第二审判决以及简易法院判决上告的案件;(5)管辖特别法律中所规定的由高等法院进行审理的第一审案件;(6)东京高等法院特别管辖根据《禁止垄断法》第85条所规定的有关公正交易委员会裁决的诉讼以及根据《专利法》第178条规定的对专利厅裁决诉讼的案件3、地方法院的管辖权是:(1)管辖诉讼标的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诉讼第一审案件;(2)管辖除内乱罪和科处罚金以下刑罚的案件的刑事诉讼一审案件;(3)管辖对简易法院裁决上诉的案件;(4)管辖根据《公职选举法》第25条规定的关于选举人名单的诉讼案件以及由特别法律规定的案件。
案件移送管辖诉讼费怎么处理?

We end all together, and then start ove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案件移送管辖诉讼费怎么处理?导读:案件移送管辖诉讼费会一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材料后,经过审查发现自身不具备管辖的,应该将案件交给管辖法院,这样才能立案并保证民事案件得到顺利的审理。
原告在开始会缴纳过一笔诉讼费用,经过移送的案件是不需要额外缴纳的。
一、案件移送管辖诉讼费怎么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民事纠纷,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需要按照财产标的来缴纳诉讼费的,有的人民法院可能会将案件裁定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一同移送。
如果两个法院相距较远,法院采取邮寄的方式移送卷宗,同时移交诉讼费很麻烦,时间很长,法院可以将诉讼费退还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向被移送法院交纳。
二、法院移送管辖中存在哪些问题?1、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
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
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
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ls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
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
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
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
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
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二、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不仅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移送管辖,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是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如下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法 (17)

D.钱某对深圳市政府驳回其申请承包矿藏资源许 可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答案
AD。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B项是对国务院部门国家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项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五类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四)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①国务院各部门这一概念的范围,包括“归口局”
答案
AB。
B选项涉及行政诉讼的管辖。从级别管辖上看,李 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不属于《关于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 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 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 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 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 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
B。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
题。 本题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
讼,应当由争议土地所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 因本案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 属于甲村所有,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 土地属于乙村所有,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被告为省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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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例如,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
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在指定管辖的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