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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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建筑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 自总宽度应按 6.1.5 条和表 6.2.10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表 6.2.10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 100 人的净宽度(m)
楼层层数
每 100 人的净宽度
地上一、二层
0.65
地上三层
0.75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4 展厅内一般照明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宜超过 19;
5 展品与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 3:1。
7.2.5 立体造型的展品应通过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表现其立体感,必要时应通过实验确定。
7.2.6 展厅照明光源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卤素灯或其他新型光源。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导光管、LED
6.2.7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藏品库区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 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珍品库区; 2 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地下、半地下藏品库区; 3 占地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多层藏品库房。 6.2.8 当两个相邻防火分区有防火门连通时,每个防火分区可以利 用该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一个直
展品面
≤300 (色温≤ 4000K)
品、珐琅器等。
7.2.4 展厅照明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 20%~30%选取;
2 当展厅内只有一般照明时,地面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不应小于 0.7;
3 平面展品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 0.8,高度大
于 1.4m 的平面展品,其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 0.4;
续表 6.2.3
藏品火灾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危险性 类别
单层
多层建筑高 建筑高度大 地下室、半地
度不大于 24m
于 24m
下室

3000
1500
1200
500

3000
2000
1500
1000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1.0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0.75m 水平面
200
22
80
注:1 表中照度值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2 保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的照度标准值是混合照明
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 20%~
30%选取。如对象是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材料,应减少局部照
明的时间,并有防紫外线的措施;
3 书画装裱室工作时一般仅用自然光照明;
6.2.6 藏品库区防火分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同一防火分区内贮藏不同火灾危险性藏品时,该防火分区
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2 库房内设置阁楼时,阁楼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 珍品库库房面积大于 300m2 时,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4 采用木质护墙的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及 防火墙、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丙类藏品的要求确定。
4 除科技馆外的展厅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节第 7.2.4 的规定。
7.2.10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
宜按表 7.2.10 确定:
表 7.2.10 光源色表分组
色表 分组
色表 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Ⅰ暖
<3300
接待室、存物处、对光线敏感展品展厅

中间
3300~5300
办公室、报告厅、售票处、鉴赏室、研究 阅览室、一般展品展厅
Ⅲ冷
>5300
高照度场所
7.2.11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无紫外线 的光源,并有遮光装置。展厅内的一般照明应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对于对光敏感的展品或藏品,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
20μW/lm,其年曝光量不应大于表 7.2.11 的规定:
1.00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6.2.11 藏品库房、陈列展览厅、藏品保护技术用房的楼板不得任
意开洞,必须开洞时应有相应防火、防盗措施。
6.2.12 藏品库区、陈列展览区严禁明火设施。房间的疏散门均应 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6.3 消 防 设 施
6.3.1 博物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084等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其设计 并应符合本节条文的规定。 6.3.2 室外消火栓应沿馆区内道路或建筑物均匀布置,距路边不宜 大于2m,距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层建筑的室外 消火栓距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大于40m。 6.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 外,其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出入口处 或楼梯前室、走道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 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6.3.4 博物馆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 采光与照明
7.1 采 光
7.1.1 展厅应在展品不受损害的原则下尽可能采用天然采光。展厅 侧面采光系数(Cmin)不应小于1%,顶部采光系数(Cav)不应小 于1.5%。 7.1.2 展厅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并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7.1.3 天然光产生的照度不应超过本规范表7.2.3的规定;并应减少 天然光中的紫外辐射,使其紫外线的相对含量小于20μW/lm。 7.1.4 位于顶层的展厅宜采用天窗采光。 7.1.5 藏品保护技术用房的侧面采光系数(Cmin)不应小于2%,顶 部采光系数(Cav)不应小于3%。 7.1.6 藏品保存场所的窗扇玻璃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 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保存场所可选用过滤紫外 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表 7.2.11 陈列室展品年曝光量限制值
展品类别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丝棉麻等纺织品、织绣 品、中国画、水彩画、水粉画、水墨画、版画、 素描和书法、拓片、手稿、文献、书籍、邮票、 图片、像片等各种纸质展品,壁画、彩塑、彩 绘陶器、染色皮革、各种动植物标本等
对光敏感的展品: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皮革、 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石器、竹 木制品和漆器等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青铜器、铁器、金银器、 兵器、古钱币等金属制品,石器、画像石、碑 刻、砚台、化石、印章等石质器物,陶瓷、唐 三彩、瓷器、琉璃器等陶瓷器,珠宝、翡钻等 宝玉石器,各种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 品、珐琅器等。
百度文库
2900K)
对光敏感的展品: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皮革、 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石器、竹 展品面
≤150 (色温≤
木制品和漆器等
3300K)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青铜器、铁器、金银器、
兵器、古钱币等金属制品,石器、画像石、碑 刻、砚台、化石、印章等石质器物,陶瓷、唐 三彩、瓷器、琉璃器等陶瓷器,珠宝、翡钻等 宝玉石器,各种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
等照明。
7.2.7 一般展品展厅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温应小于 5300 K;对光线
敏感展品展厅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温应小于 3300 K。
7.2.8 在陈列绘画、彩色织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对辨色要求高的
场所,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 90;对辨色要求不高的 场所,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 80。 7.2.9 博物馆相关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7.2.9 的规定:
表 7.2.9 博物馆相关场所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lx) UGR
Ra
陈列区门厅
地面
200
22
80
存物处
地面
150
22
80
接待室
0.75m 水平面
300
22
80
编目室
工作面
300
19
90
美术制作室 0.75m 水平面
300
19
90
熏蒸室
实际工作面
150
19
80
保护修复室 实际工作面
4 馆区内其他用房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的有关规定。
注:2、3 款中当藏品库房、展厅等场所采用以水为介质的灭火装置时, 对陈列有机质地藏品的陈列柜和收藏箱柜,必须为不燃材料且密封严
实。
6.3.5 馆区内建筑物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该出口宽度应大于防火分区要求的疏散宽度的
70%。 6.2.9 每个房间疏散门应不少于两个,但当门宽不小于 1.4m,且 向外开启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疏散门:
1 面积不大于 100m2 的藏品库房或藏品保护技术用房; 2 面积不大于 120m2,且最远点距疏散门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 的展厅。
表 7.2.3 展厅展品照度标准值
展品类型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
及其高度
(Lx)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丝棉麻等纺织品、织绣
品、中国画、水彩画、水粉画、水墨画、版画、 素描和书法、拓片、手稿、文献、书籍、邮票、 展品面
≤50 (色温≤
图片、像片等各种纸质展品,壁画、彩塑、彩 绘陶器、染色皮革、各种动植物标本等
750
19
90
文物复制室 实际工作面
750
19
90
标本制作室 实际工作面
750
19
90
一般实验室 实际工作面
300
19
80
书画装裱室 实际工作面
300
19
90
周转库房
地面
50
22
80
藏品库房
地面
75
22
90
一般库房
地面
100
22
80
鉴赏室
0.75m 水平面
150
19
90
科技馆展厅
地面
200
22
80
报告厅
1.00 倍计算。
6.2.4 除科技馆外,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表 6.2.4 的规
定;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1000m2。
表 6.2.4 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建筑高度大于 24m
地下室、半地下室
2500
1000
500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1.0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0 倍计算。
6.2.5 科技馆展览教育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表 6.2.5 的规定;
表 6.2.5 科技馆展览教育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防火分区位置
防火区内 防火设施
建筑高度 不大于 24m 的 首层
地上建筑 建筑高度不 大于 24m 的 楼层、高层 建筑裙房
1 珍品库和一级纸(绢)质文物的展厅,应设置气体灭火系 统;
2 藏品在 1 万件以上的特大型、大型、中(一)型、中(二)型博 物馆的藏品库房和藏品保护技术室、图书资料库,应设置气体灭火 系统;上述规模博物馆的展厅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细水 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预作用灭火系统;
3 藏品在 1 万件以下的小型博物馆的藏品库房和藏品保护技 术室、图书资料库、展厅,可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预作 用灭火系统,条件许可时有机质地藏品库房和展厅宜采用气体灭火 系统;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展品面
展品面
展品面
年曝光量 (lx·h/年)
50,000
360, 000
不限制
8 声学设计
8.0.1 建筑设计应包括声学设计,以保证博物馆的功能空间的声环 境能满足使用要求。 8.0.2 建筑内的空间布局,应结合功能分区的要求,将安静区域与 噪杂区域隔离。 8.0.3 条件许可时,宜将建筑内部的噪声源(如锅炉房、水泵房等) 设置在地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8.0.4 公共活动区域应避免产生声聚焦、回声、颤动回声等声学缺 陷。 8.0.5 主要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高度大 于 24m 的首
层、楼层
地下 室、半 地下室
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500*
1000*
500*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000
2000
1000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排烟系统和自动 灭火系统,且采用不
10000
5000
4000
2000
燃烧装修材料
注:*当防火分区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 面积可按规定增加该局部面积的 1.00 倍。
7.2 照 明 设 计
7.2.1 博物馆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博物馆照明设 计规范》GB/T23863的规定。 7.2.2 博物馆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遵循有利于观赏展品和保护展品 的原则,达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修方 便的要求。 7.2.3 展厅的一般照明应根据展品的类别确定,其照度标准值不应 大于表 7.2.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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