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设立的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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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1. 引言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的分布特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和矿业开发利用规划,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矿业权进行合理划分和配置的方案。

本文档旨在规范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求,确保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2. 编制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矿山企业、民营矿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等。

3. 编制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律依据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业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3.2 公平公正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应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各方在矿业权设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3 利益共享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充分考虑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实现矿业资源利益的公平共享。

3.4 可持续发展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开发难度等因素,确保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4. 编制内容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4.1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前,应进行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分布特征等方面的调查评价结果。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应按照现行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标准进行。

4.2 矿业权划分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制定矿业权划分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方式、矿权范围、矿区划分、矿产资源权属等方面的规定。

4.3 矿业权划分方案根据矿业权划分原则,编制具体的矿业权划分方案,包括矿权划分的范围、区域矿权划分方案、矿区划分方案等。

4.4 矿业权设置程序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程序,包括矿权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公示程序等。

4.5 矿业权设置监管措施为了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矿权登记、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措施。

5. 编制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5.1 数据准确性调查评价数据、划分原则和方案等内容应准确无误,数据来源应明确并可查。

国务院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定稿版

国务院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定稿版

国务院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一、采矿许可有关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及主要内容(一)法律体系1、法律:(全国人大会议通过)2、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3、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4、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政策)(二)有关法律1、宪法(根本大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民法通则(基本法)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日37号主席令公布,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第四款: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可以由国家、集体、公民开采,前提条件是依法开采,也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依法批准;第二,国家保护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采矿权;第三,在当时条件下,规定了矿藏不得买卖、出租、抵押、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这里矿藏是指广义的矿产,不是矿产品。

与86年的矿产资源法相一致。

)3、物权法(基本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使用他人物质取得收益的权利。

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矿业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就是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用益物权就是一种使用权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列。

采矿业管理制度

采矿业管理制度

采矿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采矿业的管理,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矿业企业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

第三条采矿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采矿业的监督检查,保障矿业活动合法合规。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矿业的统筹规划,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条矿业企业和个人从事矿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矿产资源环境。

第二章采矿权管理第六条矿业权的取得、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法申请,经矿业权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采矿活动。

第七条矿业权的使用期限应当依法规定,到期需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矿业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矿业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矿业权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擅自转让。

第九条矿业权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向矿业权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矿业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采矿权的管理信息,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矿产资源管理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和储量计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未经勘查评价和核准的矿产资源,不得随意开采或者利用。

第十四条对于已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当实行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回收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类型和利用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采矿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矿业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采矿活动,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矿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矿业企业应当加强对采矿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矿业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矿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业企业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开采金矿法律规定(3篇)

开采金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金矿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之一,其开采和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金矿开采行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权益,促进金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我国开采金矿法律规定的概述。

一、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同时,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遵循的原则:1. 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2.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3. 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原则;4. 安全生产、保障职工权益的原则。

二、金矿开采管理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金矿开采登记的范围、程序、条件、期限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金矿勘查区块登记的范围、程序、条件、期限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金矿开采审批的范围、程序、条件、期限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办法规定了金矿开采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程序、期限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金矿开采企业资质管理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金矿开采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金矿开采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

四、金矿开采环境保护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金矿开采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定了金矿开采企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开采权的法律规定(3篇)

开采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开采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开采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开采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开采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开采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开采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2)权利客体特定:开采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产资源。

(3)权利地域特定:开采权的地域范围是依法指定的矿区。

(4)权利期限特定:开采权的期限由法律、法规规定。

(5)权利义务相统一:开采权主体享有矿产资源开采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开采权的取得1. 探矿权取得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1)申请条件:申请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的其他组织;②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专业技术人员;③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④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设备。

(2)申请程序: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 探矿权申请表;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③ 探矿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④ 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类型、勘查阶段、勘查期限等;⑤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资质证明;⑥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资金证明;⑦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设备证明。

2. 采矿权取得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1)申请条件: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的其他组织;②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专业技术人员;③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资金;④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设备。

采矿规章制度

采矿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采矿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采矿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采矿活动必须遵循依法采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采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采矿许可第五条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矿。

第六条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采矿权申请人身份;(二)具有相应的采矿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必要的采矿设备和资金;(四)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采矿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采矿许可证期满或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期满前或者变更前办理延续或者变更手续。

第三章采矿作业第九条采矿作业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用途、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

第十条采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采矿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采矿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山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采矿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采矿设计;(二)加强矿山地质勘察,掌握矿山地质构造,防止坍塌、滑坡等事故发生;(三)定期进行矿山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四)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加强对采矿设备、设施和工艺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四章矿山环境保护第十三条采矿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采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采矿作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矿山开采条例规则范本

矿山开采条例规则范本

矿山开采条例规则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开采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开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山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开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矿山开采管理体制,协调解决矿山开采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矿山开采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矿山开采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矿山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矿山开采的布局、规模、矿种、开采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矿山开采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二)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有符合规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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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设立的规定精编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采矿权设立的基本工作流程
1、拟设采矿权申请
拟设矿点所在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当地镇(街、工业园区)同意后,向国土局提出新设采矿权书面申请。

2、矿区范围的划定
(1)、国土局根据申请报告,会同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实地测量、初步勘查等工作,初步划定矿区范围。

(2)国土局牵头组织安监、林业、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镇(街)对拟定矿区进行实地联合踏勘,参与踏勘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

(3)经联合踏勘,各部门和单位一致同意设点后,形成矿区范围的最终划定方案,由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绘制最终的矿区范围图,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及上报
国土局负责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采矿权配号)。

4、采矿权出让
(1)根据最终划定的矿区范围,国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

(2)国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3)国土局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实施采矿权出让。

拟设矿权涉及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由拟设矿权所在地的镇(街、工业园区)负责,国土、安监、林业、环保、水务等部门做好指导,达到“净矿”出让的标准才能实施出让。

成交后,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成交款并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6、采矿权登记
受让人准备好采矿权登记申请的资料后,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由国土部门依法审核通过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关于工程性采矿权的规定
1、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挖取矿产的,必须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

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开挖需要设置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采矿权,根据用地批准情况及所采资源自用情况,可以招拍挂出让,也可以协
议出让。

该采矿权可与工程项目一并招标确定主体。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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