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的办理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
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8.环保部门的意见;9.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分的审查意见;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登记的初审意见;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保证金缴款凭据;1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方案及附图均需签章。
采矿权办理流程

采矿权办理流程一、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有良好的信誉等。
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矿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申请表、资质证明等。
矿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进入下一步流程。
二、选择矿业权类型。
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类型,申请人需要选择相应的矿业权类型,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转让等。
在选择矿业权类型时,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选择的类型符合实际情况。
三、提交勘查开发方案。
申请人在获得矿业权之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勘查开发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勘查范围、勘查方法、勘查期限等内容,申请人需要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进行详细规划,并提交给矿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开展勘查工作。
获得勘查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包括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化探勘查等。
在勘查工作中,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勘查开发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勘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申请采矿权许可证。
在完成勘查工作并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人可以向矿业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采矿权许可证申请文件,包括采矿权许可证申请表、勘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矿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六、履行相关手续。
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手续、环保手续、安全生产许可等。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履行相关的税务申报、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手续,确保合法合规开展采矿活动。
七、开展采矿活动。
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申请人可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采矿活动。
在采矿活动中,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采矿权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合法合规开展采矿活动。
八、监督检查和评估。
矿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采矿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
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
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矿区范围的划定。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
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矿区范围的预留。
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
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以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必要的准备:(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内蒙古矿业权办理所需材料

内蒙古矿业权办理所需材料随着经济的发展,矿业产业在国家经济总量中的占比越来越大。
而矿业开发离不开矿业权的办理,内蒙古作为全国矿源资源大省,其矿业权的办理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介绍内蒙古矿业权办理所需的材料。
一、矿业权申请书矿业权申请书是矿业权申请的重要材料。
申请人应该在申请书中清楚地阐述其所申请的矿种、地区、规模及优先开采权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矿业权申请书需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是评估矿产资源价值及其可行性的重要材料。
该报道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品位、挖掘难度、市场供需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情况等方面。
采矿权评估报告需要由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审核后方可提交给矿业权申请部门。
三、矿业权调查报告矿业权调查报告是对所申请的矿山或矿产资源进行科学、系统、细致的调查所编制的报告。
矿业权调查报告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该矿产资源的开发潜力、储量等情况。
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编制,因为这种调查需要专业知识及技术设备的支持。
四、矿业权审批表矿业权审批表是矿业权申请审核部门审批时使用的表格。
这包括了申请人及其项目,矿种,地块,申请时间及与该次矿业权申请相关的其它信息。
矿业权审批表是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需要携带的必备材料。
五、营业执照副本矿业权申请人需要提交已经备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这项证明的作用是在矿业权申请人面前证明其资格符合条件并且合法。
六、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交法人身份证明是保证矿业权申请人资格合法,身份真实的重要材料。
七、国有经济参股情况证明在内蒙古申请矿业权时,如果申请人是国有企业,需要提供国资委或其他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合法地参与了该企业的运作。
总结:以上就是内蒙古矿业权办理所需材料,不仅内蒙古,在全国各地矿业权的办理也是类似的,只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需要提供涉及到地对应的行政区域的规定,以确保申请人正规合法的同时,也能得到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采矿权办理流程

采矿权办理流程采矿权办理流程是指依法获得采矿权的一系列程序和手续。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采矿权办理流程。
一、了解政策法规要办理采矿权,首先应该了解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
二、取得资格审查申请办理采矿权之前,需要先取得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和经济实力,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三、确定矿产资源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预测。
这一步骤需要申请人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申请入矿现场进行采样分析、查阅相关资料等,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位。
四、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在确定矿产资源后,申请人需要填写《采矿权申请书》,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矿产资源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五、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是对矿产资源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和验证,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品位等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六、发布采矿权许可证经过审核和现场勘察后,相应的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如果符合要求,则会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七、签订合同和缴纳费用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采矿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费用和使用费用。
合同签订和费用缴纳是保证合法行使采矿权的重要环节。
八、开始采矿活动在合同签订和费用缴纳完成后,申请人可以正式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在开采过程中,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九、定期报告和年检申请人在获得采矿权后,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开采情况,并接受年度审核和检查。
这是为了确保采矿活动符合规定,并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出具体的监管。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采矿权办理流程。
实际的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矿产资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办理流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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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附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注:各种矿山的大中小型区分标准备索):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附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探矿权证时,客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注:可委托我公司全程帮助代办)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式样详见附件二);(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并附电子报盘。
)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附电子文件1份);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图(1份)(附电子文件1份);
9.电子报盘(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1.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附电子文件1份)。
附四: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采矿权时,客户需提交的以下申报材料(5套)(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注:可委托我公司全程帮助代办)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式样详见附件一)(注意: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并附电子报盘。
)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附电子文件1份)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附电子文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附电子文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附电子文件1份)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附电子文件1份)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附电子文件1份)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附电子文件1份)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附电子文件1份)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附电子文件1份)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附电子文件1份)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附电子文件1份)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电子文件1份)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附电子文件1份)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附电子文件1份)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附电子文件1份)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附电子文件1份)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附电子文件1份)
以上有关政策依据备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