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事项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员⼆、事项依据:《劳动法》第⼆⼗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条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区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次性裁减⼈数在20⼈以下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员五、提交资料:(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员的报告;(2)法院宣布企业进⼊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3)企业裁减⼈员⽅案;(4)⼯会或全体职⼯对裁减⼈员的意见;(5)《被裁减职⼯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花名册》;(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费⽤:⽆七、办理时限:15个⼯作⽇⼋、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九、业务受理部门: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事务受理中⼼(社保⼤厦6层)⼗、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外⼤街1号海淀社保⼤厦(北太平庄桥西南⾓)⼗⼀、办公时间: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82071188-8618⼗三、业务流程: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发布单位】国家统计局【发布⽂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期】1990-01-01【⽣效⽇期】199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30⽇国务院批准1990年1⽉1⽇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统⼀⼯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资进⾏统⼀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的⼯资收⼊,制定本规定。
第⼆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3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大劳发[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3]106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制定了《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违反与其他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98年前错误买断工龄的职工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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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98年前错误买断⼯龄的职⼯有救了原⽂地址:98年前错误买断⼯龄的职⼯有救了作者:jingxi1108关于原临汾铁路分局对416名“⾃谋职业”⼈员错误“买断⼯龄”问题的情况及诉求来源:红歌会⽹ | 作者:断⾓的绵⽺ | 点击:1078 | 时间:2013-07-30 09:59:25 关于原临汾铁路分局对416名“⾃谋职业”⼈员错误“买断⼯龄”问题的情况及诉求 我们是原临汾铁路分局员⼯,原临汾铁路分局于1998年6⽉,开始实施增效再就业⼯程。
在实施过程中,原临汾铁路分局的有关领导为完成原北京路局下达的减员、增效考核指标,在为职⼯办理 “⾃谋职业”时,未按相关法律、⾏政法规办理,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强⾏为员⼯办理了“买断⼯龄”,不但没有对我们进⾏妥善的安排,反⽽终⽌了我们的养⽼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将职⼯⼯龄归零。
03年(临汾铁路分局与太原铁路分局合并时)才将我们的档案寄存在临汾市尧都区⼀职业中介所。
企业在没报地⽅劳动部门核实、认定、备案,也没遵循法定程序之规定,完善有关⼿续的情况下,强⾏把我们推向了“社会” 原临汾铁路分局这种超越和规避法律和⾏政法规、政策,滥⽤职权、欺骗国家和职⼯的⾏为,严重侵害了⾃谋职业⼈员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信访事项的发⽣,给党和国家及企业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
⽽现在,这种侵害职⼯权益的违法⾏为还在继续延续着。
理由和政策、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9⽇《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向社会⼀推了之,要对职⼯负责到底。
”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龄给⼀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件)指出“买断⼯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本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等内容。
一、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
二、工作流程(参照使用)1、外部流程2、内部流程三、管理文书1、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样式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2、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样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报送单位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材料包括:。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议:你单位通过采取减少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
确需裁员的,应当制定裁员方案,依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同时应当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你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你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年月日(加盖公章)注:受理通知书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同时抄送有关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进入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等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
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的内容必须一致。
发生劳动争议时,以中文内容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b165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da.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2003年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切实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建立促进再就业政府目标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免费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做好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有关工作,建立地方筹集再就业资金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大力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一批“4050”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全年新增就业800万个以上,力争达到950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8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大劳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9〕5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现将《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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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大劳发[2009]9号【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1-15【实施时间】2009-01-01【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就业局势,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起,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实施裁减人员的单位、各有关部门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和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被裁减人员名单》; (六)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采暖费基金统筹情况说明及公示结果报告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
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四、用人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后,要及时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在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等,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和被裁减人员名单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用人单位非法裁减的人员。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及时、准确地做好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实行裁减或拟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裁员或拟裁员情况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市各委办局等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业管理企业的裁员和拟裁员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劳动合社会保障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所属以下用人单位裁员和拟裁员的统计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统计工作。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市本级及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失业人员中因裁减人员失业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做好劳务派遣单位裁减人员(尤其是裁减农民工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于每月4日前,分别将上月裁减人员情况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2、被裁减人员名单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含批量终止劳动关系)有关劳动保障情况联合审核表 4、用人单位公示结果报告(式样) 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6、企业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月报表 7、企业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8、企业拟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表 单位名称 企业所有制 职工总数 企业经营状况 拟裁员原因 裁减人员依据 拟裁减人数 占职工比例 % 目前亏损额 裁员完成时间 人均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总额 万元 是否拖欠工资 和欠缴保险费 经办人姓名 及电话 企业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地址: 企业代表对裁减人员的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工会或职工代表对裁减人员的意见: 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字: 工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被裁减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 份 证 号 工种 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本市户籍(在相应表格中打√) 外省市户籍(在相应表格中打√) 是否为不得裁减的 6类人员。
是,请说明情况 非农 农户 户籍所 在区县 非农 农户 户籍所在省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含批量终止劳动关系)有关劳动保障情况联合审核表 3--1工资情况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拖欠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拖欠职工 工资期限 拖欠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 发 已补发时间 局劳动工资处 意 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拖欠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2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养老 保险费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养老保险处 意 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欠缴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3医疗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医疗、生育 保险费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医疗保险 中 心 意 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医疗生育 保险处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欠缴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4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工伤 保险费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工伤 保险处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拖欠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5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失业 保险费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就业服务 中心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就业处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欠缴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3--6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采暖费 用人单位 名称 企业法人 代表 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 职工人数 劳资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企业 是否存在 欠费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失业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 、欠缴采暖费基金□ 注:是,请在□栏中打√。
欠缴采暖费 基金期限 欠缴金额 (万元) 裁减人员时 是否一次性 补缴 已补缴时间 市退管中心 中心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局养老 保险处 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说明:若无欠缴情况,请有关处室或经办机构注明。
附件4 ×××企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公示结果的报告(式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将依法实施裁减人员。
依据我单位制定的《裁减人员方案》,对拟裁减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本企业工作年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企业平均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医疗补助费已于年月日至 年 月日期间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附表),职工对附表中所公示的内容无异议,并经公司法人代表、工会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确认无疑。
特此报告!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工会印章)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日 附件5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单位名称 企业所有制 职工总数 企业经营状况 拟裁员原因 裁减人员依据 拟裁减人数 占职工比例 % 裁员完成时间 经办人姓名 及电话 企业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地址: 你单位《裁减人员方案》收悉。
经审核, 《裁减人员方案》及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请依法履行程序和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年月日 说明:此回执一式三份,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6 企业裁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年月 经济性质 裁 减 人 员 情 况 批量终止合同 息工待岗 裁员 户数 裁员人数 被减人员 户籍类型 被减人员 合同类型 裁减人员原因 非农业 农业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依照破产法 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 变化 户 人 人 人 人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甲 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 计 1 国有企业 2 集体企业 3 港澳台投资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 5 民营企业 6 其他企业 7 说明:甲栏(1)=(2)+(3)+(4)+(5)+(6)+(7) 宾栏(2)=(8)+(10)+(12)+(14) 宾栏(2)=(3)+(4) 宾栏(2)=(5)+(6) 单位负责人: 处(科)室负责人: 制表人: 附件7 企业裁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年 月 序号 企业名称 经济 性质 裁员 人数 被减人员户籍类型 被减人员合同类型 裁减人员原因 批量终止 合同人数 非农业 农业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甲栏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当前页码:31 6 7 8 9 10 说明:宾栏(1)=(2)+(3)+(4)+(5)+(6)+(7)+(8)+(9)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