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规划17号令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大政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8〕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及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大连市核准目录》)确定。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大建委发[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09]182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检验等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形成、科学归档、妥善保管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7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一、区划目的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4.《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5.各区市县、先导区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
三、区划原则统筹畜禽养殖规划及污染防治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禁养区,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做到宜养则养、该禁则禁。
四、区划范围本次区划面积为3183.2258平方公里,占大连市国土总面积的23.51%。
范围涉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区、金普新区、保税区、普兰店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等14个区市县和先导区。
具体包含6类区域,分别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指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划定的区域;5.各区市县、先导区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域;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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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3]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主城区及新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包括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主城区、新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限(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限(黄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区界限(蓝线),保持城市整体风貌,维护城市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轮廓线,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四、主城区的规划建设应注重拓展城区发展空间,坚持以新城区建设为主,老城区的改建应充分考虑现有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新城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基础设施,并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五、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a00a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b.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06号)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
第四条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其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第五条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0.07.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6月29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沿海水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和城市风貌,体现沿海城市特点,坚持科学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控制大连市中心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纳入城市所在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大连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其中,大连市及瓦房店市可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
大连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市或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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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规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颁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6-01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
二○○二年四月三日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
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
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
(三)中小学的教室;
(四)医院的医疗病房;
(五)市政府规定给予补偿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条
经确认为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挡日照范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
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
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
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
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
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
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
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
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
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
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