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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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处罚办法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1. 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责任人;

2. 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

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

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

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3. 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

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他为共同责

任人;

4. 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

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领导责任的区分:

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

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2.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

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

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3. 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

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损失或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责任认定程序

第一条各级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

第二条违规事实调查。

(一)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调查。

1、对个人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的调查,由总经理带领被检举人的直接领导人组织实施。

2、在对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主管、厂长配合调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内部渠道发现违规行为的调查。各级管理部门在内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违规事实证明材料不充足的应予以补充调查核实,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材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责任认定。

总经理、厂长、承担全厂重大违规行为责任认定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处理权限:

(一)批评教育由厂长或相关车间主管执行办理。

(二)经济处罚由总经理签字执行办理。

(三)行政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节批评教育程序

第一条需要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责令其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的由厂长或相关车间主管实施;诫免谈话由总经理、厂长共同实施。

第二条批评教育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合并做出。

第三节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条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稽核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条经济处罚决定做出后,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规定复议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复议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对违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应建立登记制度。每宗经济处罚,处罚单位应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通知单最少应保持三联,稽核部门或处罚决定机构、财务部门、被处罚人各执一联。

第四条经济处罚一般通过薪酬发放部门在违规人员的薪酬中代扣。所收罚款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实施经济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5元。

第四节行政处理程序

第一条行政处理决定由总经理与生产厂长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条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各级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可予以免职或调任。具体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被处分人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组织处理不服的,可向本级或上级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查复议。

被调离原岗位、免职、解聘职务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对违规人员做

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五节复议程序

第一条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总经理申请复议;总经理领头稽核监督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生效。

第二条案情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做出复审、复核

决定的时间。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1. 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的;

2. 不遵守单位职工行为规范或守则、岗位职

责的;

3. 影响或干扰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

影响正常工作的;

2. 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

影响的;

3. 因公外出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拒不执行上级单位(部门)或领导决定,

干扰工作的;

5. 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经做思想工作仍不

服从的;

第三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1.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作设备、工具,浪

费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2. 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3.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造成

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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