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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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培训1、三项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大特殊工种人员,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

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和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井下副总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技术通风、地测调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安排培训、复训、考核、发证。

采掘机运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3)、井下十大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瓦检工、安全检查工、监测监控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探放水工、防突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由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年复审一次,防突工每年一复审一次。

二、四项强制性培训1、四项强制性培训是指井下十个特殊工种培训、班队长资格培训、转岗培训和新入矿人员培训。

由根据煤矿培训需求,安监科作出培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进行培训。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所有安全培训由安监科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定员标准

煤矿定员标准

弥勒市宏庆煤矿劳动定员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通知》(云煤安全【2015】103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宏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矿劳资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煤矿安全及六大系统

煤矿安全及六大系统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 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
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 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 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 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 格证,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 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安 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质证。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 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 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 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
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 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 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 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 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 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 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 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国家对煤矿企业特殊工种的配备要求
• 4、必须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矿级、 中层干部按要求参加培训;生产作业人员 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安 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存档。
• 每年我公司职工学校年初都会制定全年的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煤矿企 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 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四、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是指企业、组织或单位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建立和实施的机构组织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一、机构组织管理制度
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

2. 安全管理机构下设必要的分支机构或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3. 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4. 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5. 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目标,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推进和落实。

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1. 根据企业、组织或单位的规模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2. 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职责明确、依法行使。

3. 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4. 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任职制度,实行岗位聘任、任期管理等措施。

5. 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和奖惩。

三、配备管理制度
1.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力支撑。

2. 安全设施和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

3. 建立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程序。

4. 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5. 对配备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备案管理,建立资料档案和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和整理。

以上是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要根据企业、组织或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员的配备标准

安全员的配备标准

安全员的配备标准安全员在企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场所的安全,确保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因此,安全员的配备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就安全员的配备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接受过安全管理相关的培训,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具备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安全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其次,安全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他们需要与其他部门和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安全隐患和问题。

同时,安全员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因此,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是安全员不可或缺的素质。

另外,安全员还需要具备责任心和执行力。

他们需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督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同时,安全员还需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全面的责任,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最后,安全员还需要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抗压能力。

在工作中,安全员可能会面临各种突发情况和压力,需要能够冷静应对,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因此,应急处理能力和抗压能力是安全员必备的素质。

综上所述,安全员的配备标准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责任心和执行力、应急处理能力和抗压能力等方面。

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安全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企业在招聘和培训安全员时,应当重视这些配备标准,从而提高安全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安全员的配备标准,为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3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3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使煤矿安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加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_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标准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____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____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____年以上的经历。

二、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和安全培训考试成绩。

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应告知本人或其所在企业。

三、严格标准,认真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新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执行新的标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需延期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煤矿发生一次死亡____至____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____至____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含____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____至____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精编版】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精编版】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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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
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
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以
员为电工作业等十六个工种。

由于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以外的各工种的考核标准和大纲尚未出台,对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暂按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进行审核。

1、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国有煤矿特种作业
人员的配置人数是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

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倍加。

(1)瓦检员: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
可酌情增减1—2人。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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