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规范、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井采区回采率管理第四条矿井采区回采率是指矿井采区内所有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采区回采率 = (采区采出煤量 / 采区动用储量)× 100%第五条矿井采区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85%;(二)中厚煤层:不低于80%;(三)厚煤层:不低于75%。
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确保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采区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采区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工作面回采率管理第九条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工作面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工作面回采率 = (工作面采出煤量 / 工作面动用储量)× 100%第十条工作面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97%;(二)中厚煤层:不低于95%;(三)厚煤层:不低于93%。
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面设计方案,确保工作面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矿井应加强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矿井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2012年12月9日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表一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工作面动用储量(吨)工作面回采率标准: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

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业原料。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
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采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矿企业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领导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保护资源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条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工作,要由主管生产的局长、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及时组织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条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级计划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率计划,并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它与生产核算井的地质勘探、设计、开采、支护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共同负责,千方百计提高煤炭回采率。
第二章技术政策第2.1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1.在标准修改前,仍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水采煤层不低于70%;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各矿务局应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局所属各矿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效果,并认真核实过去实际达到的回采率水平,具体确定所属矿井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
各矿务局的回采率计划,要在上报次年生产计划的同时一并上报,并作为考核各局、矿当年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2.2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山西省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2024年煤业公司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提高煤矿的回采率,合理利用煤炭资源,降低能源浪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回采工作。
三、回采率定义回采率是指煤矿从探矿到矿井工作面采出的煤炭与探明煤炭储量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四、回采率目标1.提高煤矿回采率,降低煤炭资源浪费;2.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提高煤矿生产能力;3.推动煤矿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回采率管理措施1.加强勘探工作,提高煤矿资源探明率;2.完善矿井设计和煤矿开采方案;3.合理分析矿井煤层构造,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法;4.加强矿井通风和排水工程,提高采煤条件;5.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安全;6.建立健全回采率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7.制定回采率考核制度,激励单位和个人主动提高回采率;8.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矿井开采技术和设备;9.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废弃物排放。
六、回采率考核标准1.回采率考核应按照每季度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2.回采率考核标准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制定,但一般应达到80%以上;3.回采率考核结果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并提出对考核结果的疑议和申诉。
七、奖惩措施1.回采率较低的煤矿,由煤矿管理部门进行警告或罚款处理;2.回采率较高的煤矿,给予表彰和奖励;3.个人因优异业绩获得奖励,对违反回采率管理制度的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与检查1.煤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矿进行回采率的监督与检查;2.对于未达到回采率考核标准的煤矿,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煤矿采取措施提高回采率;3.煤矿应配合煤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九、制度宣传为确保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了解回采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细则由煤矿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执行。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应经过煤矿管理层批准,并及时通知和培训煤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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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1条煤炭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业原料。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
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1.2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采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矿企业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领导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保护资源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1.3条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工作,要由主管生产的局长、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及时组织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1.4条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级计划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率计划,并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1.5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它与生产核算井的地质勘探、设计、开采、支护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共同负责,千方百计提高煤炭回采率。
第二章技术政策第2.1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1.在标准修改前,仍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水采煤层不低于70%;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各矿务局应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局所属各矿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效果,并认真核实过去实际达到的回采率水平,具体确定所属矿井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
各矿务局的回采率计划,要在上报次年生产计划的同时一并上报,并作为考核各局、矿当年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2.2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2.3条生产矿井改(扩)建工程、新水平延深及新区开拓设计和施工,必须有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的地质报告和设计文件,否则不准施工。
第2.4条设计和生产讲述部门在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设计文件中,要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指标。
第2.5条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努力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2.6条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按由上而下的程序进行开采。
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开采下阶段煤层而破坏上阶段煤层。
根据技术上的需要,在不破坏资源的前提下,反程序开采时,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
开采近距离煤层时,上下煤层的开采要统一考虑,一般不要因一个煤层的开采而给其他煤层的开采带来困难,造成丢煤。
第2.7条各生产矿井都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的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
1.缓倾斜和倾斜煤层,应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
对具备条件的缓倾斜煤层,也可以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
2.厚度在3米以上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前,具备分层开采条件的,要坚持分层开采。
对厚煤层的分层开采,要合理分层,不得丢顶煤、底煤和用煤皮做假顶。
顶板破碎时可采用挂顶网、超前支护等办法开采。
厚度小于3米的煤层,若暂时限于设备条件,必须降低采高或需留护顶煤时,必须经矿务局批准。
3.急倾斜煤层,一般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层采煤法、仓储式采煤法或水力采煤法等。
4.具备条件的矿井可采用充填采煤法。
5.顶板坚硬的煤层,凡能强制放顶冒落的,应采用长壁冒落式采煤法;对顶板特别坚硬或强制放顶技术尚未过关的个别矿井的个别煤层,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后,可暂时采用刀柱式采煤法,但同时要加速强制放顶技术的研究和试验。
6.有条件的矿井要积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跨采、跳采、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取消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7.地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情况特殊的煤层,采用高落、残柱等非正规采煤方法时,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块段,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须经矿务局批准。
第2.8条各生产矿井都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与矿井开拓方式,确定本矿薄厚煤层,难、易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的合理配采比,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得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
第2.9条各种煤柱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特殊情况下非扩大不可时,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
一般应在无煤地带建立其他建筑。
塌陷区村庄需迁移时,应迁建在无煤地带或稳定的已采地区,避免二次搬迁。
2.各生产矿在安全情况允许时,都应精采细收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大巷煤柱和报废矿井的工业广场煤柱,并尽量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
必须采用非正规方法回采时,须经矿各局批准。
3.各采区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第2.10条综采、普采支架等设备的选型,必须与煤层厚度相适应,不允许因选型不当面造成厚度损失。
第2.11条采煤工作面要认真清扫浮煤,必须把清扫浮煤作为一道正式工序执行,要把浮煤作为工作面工程质量的一项主要验收项目。
即单一煤层和底分层工作面在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毫米,分层的顶、中层工作面不超过60毫米。
浮煤厚度超过规定时,不得进行放顶和充填工作。
第2.12条“三下”采煤1.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煤,是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减少储量积压和浪费,延长矿井寿命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
各局、矿应本着积极、慎重、安全、合理的原则,结合本矿的自然、技术、管理条件,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进行试采,解放煤炭资源。
2.在进行“三下”采煤前,必须根据本矿区煤层赋存条件,岩层移动规律,受采动影响的水体,建筑物和铁路的状态,以及已有的“三下”采煤经验,进行工程设计,制订具体措施,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2.13条对过去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便最大限度地采出丢失的资源,延长矿井的寿命。
第三章储量管理第3.1条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要建立地质测量处,生产矿要建立地质测量科,要充实地测部门专业人员,提高技术水平。
地测测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人员,负责储量管理工作。
1.储量、回采率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变相改动。
地测部门必须按部规定的有关统计表式,实事求是地进行测算填报,并对数据负责。
2.地测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搞清井田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及时为生产、建设提供各种地质资料。
3.地测部门必须参加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以便于掌握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开采与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和建议。
4.地测部门必须具备储量计算方面的各种基本图件,要有储量、回采率、损失量及储量增减等台账。
5.地测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资源开采情况。
当发现已丢煤或即将造成丢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矿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必须在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迅速采取措施。
6.为提高储量、回采率数据的可靠性和为中厚、厚煤层的合理分层开采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地测部门应按《矿井地质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煤厚探测工作。
7.每个工作面、采区、矿井开采结束后,都要重新全面核实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分别计算出工作面回采率、采区回采率。
核实报告中,损失量要进行详细分类。
找出造成损失的原因。
采区核实报告报矿务局,有代表性的采区核实报告省(区)煤炭局(厅)和煤炭部生产司。
第3.2条工作面开采结束前,生产矿长要组织生产、技术、地测,计划等部门共同到现场验收,经同意后,方可停采搬迁。
第3.3条建立回采率分析和检查制度1、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造成损失的原因,制订提高回采率的措施。
矿每半年向矿务局提交一次储量管理分析报告。
2、矿务局总工程师每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到各矿进行一次储量管理和回采率检查,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存在问题,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矿务局每半年要提出一份储量管理分析报告,报省(区)矿务局(厅)和煤炭部生产司。
第3.4条严格执行储量核减的审批制度1.储量核减是指储量注销、储量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储量转出。
申请核减储量必段实事求是,并要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同一地区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申请核减储量,未接批准文件,不得进行破坏煤层的生产活动,否则按不合理损失追究责任。
2.申请储量核减的报告要由矿务局、矿提出。
报损储量由技术部门主办;注销储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出储量由地测部门主办。
储量核减报告应由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召集生产技术、地测、安检、计划、供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提出最终审批意见,并对此负责。
对会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3.审批权限:各局、矿储量核减的审批权限必须符合表3.4.1的规定。
审批意见须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3.5条储量、损失量、回采率等有关计算办法和具体要求,按《关于生产矿井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办法的规定(试行)》执行。
表3.4.1第四章责任制度第4.1条建立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任制1.矿务局局长、局总工程师对矿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全局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全面责任。
2.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合理开采矿井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
3.凡因地质测量工作错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人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掘进区(队长)负责;因措施错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
4.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开拓、掘进区(队)技术人员要及时报告技术主管。
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技术人员负责。
5.在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回采区(队)长、有关技术人员和造成损失的班组长负责。
第4.2条由于不正确开采造成丢煤时,矿和矿务局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找出丢煤的原因,分清是非和责任者。
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500~2000吨时,由矿长和矿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在2000吨以上时,由局长和局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