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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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1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强化各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等扬尘治理相关要求,提升我市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牌”工地是指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对照《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自查表》(详见附件1)自查符合要求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通过后的工程。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活动加强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工作坚持“科学管控、精准施策、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鼓励施工单位争创“绿牌”工地。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公示全市“绿牌”工地名单。

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绿牌”工地的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挂牌管理工作,定期报送《扬尘治理“绿牌”工地核定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做好管控工作。

第六条“绿牌”工地实施动态管理。

“绿牌”工地一个周期为90天,在周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自动顺延。

如距离工程竣工不足90天的,则截止到竣工日期。

因扬尘治理不达标被取消“绿牌”的工程,60天内禁止重新申请“绿牌”。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7•【文号】•【施行日期】200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有效防止扬尘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土方作业、道路施工等各类施工项目。

三、扬尘治理措施1.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防尘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封闭施工、湿法施工、覆盖物料等。

2. 在进行土方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确保土方施工现场的湿度。

3. 施工现场应定期清理扬尘,防止扬尘积聚导致二次扬尘。

4. 需要进行露天作业的施工项目,应设立防尘网或搭建封闭作业间,减少扬尘产生。

5. 施工现场应设置防尘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风帘、喷雾等,减少扬尘的产生和扩散。

四、责任人及责任1.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负责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和监督实施。

2. 现场安全员应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 扬尘治理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对于不遵守扬尘治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等。

五、监督和检查1.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2. 监督检查工作应由项目经理或现场安全员等专职人员负责,保证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3. 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

六、应急措施1. 对于突发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大规模扬尘,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控制。

2. 涉及到重大危害的扬尘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

3. 拥有公共卫生风险的扬尘事件,应当学会利用专业的设备和技术,疾速成立工作团队,及时处理扬尘风险。

七、倡导宣传1. 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引导大家共同关注扬尘治理问题。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一般规定2.0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2.0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04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3 防治大气污染3.0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务实。

3.02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0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04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闵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3.05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3.06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3.07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拆迁工程扬尘治理方案

拆迁工程扬尘治理方案

拆迁工程扬尘治理方案一、项目概况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工程在城市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而在拆迁工程中,扬尘污染成为了一大难题,给周围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控制拆迁工程中的扬尘污染,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扬尘治理方案。

二、扬尘污染的影响1.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扬尘污染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降低空气质量,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2. 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扬尘污染会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特别是老人、儿童和身体较弱者更容易受到影响。

三、扬尘治理方案1. 扬尘监测:在拆迁工程的施工场地周边设置扬尘监测点,定期对扬尘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以便及时发现扬尘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环保措施:在拆迁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机械的排放,确保施工机械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减少机械作业对环境的影响。

3. 水洒降尘:在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喷淋系统,对施工场地和裸露土壤进行定期的水洒降尘,减少土壤裸露面积,有效抑制扬尘的产生。

4. 覆盖封闭:对于拆迁工程中需要进行露天施工的区域,采取覆盖封闭措施,使用围挡、篷布等材料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覆盖,减少扬尘排放。

5. 绿化美化:在拆迁工程的施工场地周边进行绿化美化工作,增加植被覆盖率,减少裸露土地面积,减少扬尘的产生。

6.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施工工人和周边居民对扬尘治理的重视程度,增强环保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生态。

四、扬尘治理效果评估1. 进行定期检查:定期对拆迁工程的施工场地进行扬尘治理效果评估,通过检查扬尘监测数据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评估扬尘治理效果。

2. 反馈意见建议: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对扬尘治理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反馈评估结果和治理效果,接受意见和建议。

3. 不断完善方案:结合扬尘治理效果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扬尘治理方案,提高扬尘治理的效果和水平。

五、总结通过以上的扬尘治理方案,我们能够有效控制拆迁工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北京城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城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

第六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派驻工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

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业务,廉洁自律。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区,>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要求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要求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要求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要求建筑工地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治扬尘污染。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

一、环保部关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筑工地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建立有效的防护设施,避免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具体要求如下:1. 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立围挡,对周边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进行有效屏蔽。

2. 必要时,应当进行水雾降尘,采取喷洒水雾的方法降低扬尘。

3. 对于疏导施工所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挡土墙、喷淋降尘等措施进行防护。

4.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清洗和维护。

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除了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外,我国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1.《建筑施工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禁直接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扬尘。

2.《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也属于大气污染的范畴,相关责任单位将会受到罚款等处罚。

3.《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将扬尘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周边的居民免受污染。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推动与实施为了促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

包括:1.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压力,促使建筑施工单位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到扬尘污染防治中,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京建发【2017】390号文

京建发【2017】390号文

京建发〔2017〕390号文件全文京建发〔2017〕39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下为全文。

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全力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此攻坚行动方案,本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扬尘治理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基本思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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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
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

第六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派驻工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

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
区,二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

二环路以内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硬质板材;二环路以内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板材。

第九条拆迁施工现场作业(包括清运渣土)必须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第十条本市主要交通道路沿线、市区重要地段以及拆除房屋面积较大的拆迁工地,应当组织在晚上20点至次日6点之间进行拆除施工,并于收工前认真清理拆除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经常洒水,防止扬尘;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拆除房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长安街沿线等地段拆迁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在1日内清运完毕;拆迁施工现场渣土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第十三条拆迁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生活垃圾,严禁乱倒、乱卸。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渣土清运,必须使用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房屋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向市或者区、县渣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消纳手续。

第十六条拆除房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3号令)进行装载,运输车辆装载渣土不得超过槽帮上缘,并苫盖严密,槽帮挂钩灵敏有效,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并按照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泄露遗撒、尘土飞扬。

第十七条拆除房屋渣土必须消纳到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渣土消纳场所或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回填工地,严禁乱倒乱卸。

第十八条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城管监察、市容监察组织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必须依法制止、纠正,并视情节
轻重予以处罚。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处罚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可以向有处罚权的部门出具处罚建议书。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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