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督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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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一、人大监督的涵义、性质和地位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关于监督,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

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张玉侠【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2页(P41-42)【作者】张玉侠【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四项权力,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效果相对较差。

如何贯彻落实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规,进一步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记者就此采访了正在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的部分省人大代表。

谈到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效果相对较差的原因时,省人大代表、合肥晚报社编委、新闻中心主任屈凤丽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因认识不到位导致一些重大事项不敢真正落实。

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的一项法定职权。

但在实践中,不少人存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会被认为是挑战党委和政府的权威”的顾虑。

所以导致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往往是“主动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或者完全是党委和政府怎么说,人大就怎么做,导致所谓的“决定”是“木偶式”决定。

其次,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权和人大决定权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权限不明的状况,致使人大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把握、难以区分、难以处理,往往会导致“走过场”,无法成为真正的人民民主权利的表达。

屈凤丽说,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行使上具有一些随意性和消极性也是导致决定权落实效果较差的一个原因。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对象是“重大事项”,但什么叫“重大事项”,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没有更全面、具体的界定和说明。

从而导致哪些能被决定哪些不能被决定,具有随意性,或者干脆是真正重大的不拿出来决定,而拿出来决定的“不重大。

”省人大代表、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会主席王枚在谈到重大事项决定权时直言不讳:现实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不像立法、监督、任免权三项职权那样都能落到实处,甚至一度让人觉得这项职权“形同虚设”。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开放专科辅导教师:赵建锋课程介绍 (4)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4)教学要求 (4)内容要点 (5)重点难点 (5)教学建议 (5)课后练习 (6)参考答案: (6)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9)教学要求 (9)内容要点 (9)重点难点 (9)教学建议 (10)课后练习 (10)参考答案 (10)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3)教学要求 (13)内容要点 (13)重点难点 (13)教学建议 (13)课后练习 (14)参考答案 (14)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7)教学要求 (17)内容要点 (17)重点难点 (18)教学建议 (18)课后练习 (18)参考答案 (19)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25)教学要求 (25)内容要点 (25)重点难点 (26)教学建议 (26)课后练习 (26)参考答案 (27)第六章检察机关的监督 (29)教学要求 (29)内容要点 (29)教学建议 (29)课后练习 (30)参考答案 (31)第七章人民法院的监督 (37)教学要求 (37)内容要点 (37)重点难点 (38)教学建议 (38)课后练习 (38)参考答案 (39)第八章行政机关的监督 (40)教学要求 (40)内容要点 (40)重点难点 (41)教学建议 (41)课后练习 (41)参考答案 (42)第九章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45)教学要求 (45)内容要点 (45)重点难点 (45)教学建议 (45)课后练习 (46)参考答案 (46)第十章社会监督 (48)教学要求 (48)内容要点 (48)重点难点 (49)教学建议 (49)参考答案 (50)第十一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52)教学要求 (52)内容要点 (52)重点难点 (53)教学建议 (53)课后练习 (53)参考答案 (54)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学好课程的关键在于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和工作的实践中去,因此该学科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积极主动地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际有机地结合,以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健全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金融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耕地保护、农业法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新时代安边固边兴边工作、智慧农业发展等开展监督,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统编必修三高中政治5.1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学生版)

统编必修三高中政治5.1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学生版)

第二单元人民当家作主第五课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目标导航】【知识精讲】知识点01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原因:我国是的社会主义国家。

(2)方式:人民行使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国家权力机关。

(2)产生:人民通过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职责:对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4)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根据行使权力。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地位:我国国家权力机关。

(2)职权:最高的、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3)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5)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由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的领导。

【知识拓展】1.间接民主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些小型城邦曾实行过直接民族,即由全体公民直接管理或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

但在广土众民的大国,直接民主不易实行,通常要采取代议的方式,由人民选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管理或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这被称作“间接民主”。

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知识点02 肩负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1.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产生。

2.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地方的组成人员。

3.我国人大代表的职权及与人民的关系(1)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和质询权。

(2)人大闭会期间:与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意见和要求,回答询问,帮助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6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做到报告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全过程全方位,全面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1.03.11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和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为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
产党成立100周年!。

区人大各机构主要职责

区人大各机构主要职责

区人大各机构主要职责孝南区人大设1个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2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其中,两个专门委员会属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属人大常委会领导)、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和7个派出机构(朱湖工作委员会、东山头工作委员会、新华街工作委员会、书院街工作委员会、广场街工作委员会、车站街工作委员会、孝南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及人大办公室下设4个科(人秘科、调研科、信访科、老干科)。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它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的各类文件、材料,编印常委会公报。

负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组织督办、检查。

协调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的有关工作。

受理、接待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

2、开展人大工作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乡镇(场)街道人大工作情况,负责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

3、负责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区“一府两院”和本机关依法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

4、负责机关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5、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人事秘书科、调研科、信访科、老干部工作科。

其中:人事秘书科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

2、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接待工作和机关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及后勤服务。

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小车队的管理工作。

3、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负责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本机关依法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承办人大机关机构、编制、职能配置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人事调配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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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
按照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领导班子“四个一”活动要求,通过学习调研,建立健全一套工作机制。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维护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严肃性,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行使监督权,并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不同形式的监督意见,向“一府两院”交办并要求反馈。

决议、决定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交通、城建、民政和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项调研报告时,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应注意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经过努力
可以实现或得到解决。

二、本制度所指的跟踪督办事项是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三、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报报地区人大工委和县委;并由纳雍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和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办后,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必须如实报告,提供情况,回答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可安排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一府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人员会议,了解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五、承办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从接到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报告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延长30日。

有时限要求的,“一府两院”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

“一府两院”认为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复议意见,陈述理由,常委会应认真复审,作出决定,给予回复,但在常委会没
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应予执行。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确定“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同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票决,满意票达到60%以上始得通过,满意票达不到60%的将责成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上再次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3人以上可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答复。

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年的最后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一)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
(三)不如实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应到会而不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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