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研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考试重点:●(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行为。
●12、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13、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14、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山东省考研经济法学复习资料法重点条款解析

山东省考研经济法学复习资料法重点条款解析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法重点条款在山东省考研经济法学复习中,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
它是指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法重点条款,本文将对其中的几个条款进行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其重点条款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等。
这些条款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重点条款主要包括:自由订立合同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条款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重点条款主要包括:设立和登记、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经营管理等。
这些条款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重点条款解析及应用案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案例分析:2018年,某电商平台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平台上打压竞争对手的销售机会,并降低竞争对手的曝光率。
经法院判决,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垄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该条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2017年,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合同,约定以回扣的方式获取合同,并未公开披露。
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的变更该条款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经济法热点考研题目及答案

经济法热点考研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B.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 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D. 经营者因技术创新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答案:D2. 在经济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哪项描述是错误的?A.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诋毁B.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秘密侵权C.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D.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自愿降低商品价格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 知情权B. 自由选择权C. 公平交易权D. 获得赔偿权E. 隐私权答案:ABCDE2. 在经济法中,关于合同的无效情形,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合同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D. 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E.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订立合同答案:ABC三、简答题1. 简述经济法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原则、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和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这些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 描述经济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答:合同解除的条件通常包括:合同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在合同解除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问题。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供货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单方面提高了供货价格。
该公司认为供应商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经济法考试重点(打印版)

1、经济法概念:国家出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的法律制度。
2、经济法的特征:(1)公共性,经济法主要是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2)政策性,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定化和规范化;(3)政策主导性,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部门,必然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是指经济法涉及的法律规范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多个不同的表现形式;(5)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公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私法是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a.内部转让;b.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法院强制转让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起1年内不得转让。
法学考研真题必考知识点归纳系列之经济法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介绍 一,课时,4小时20分钟二,考试特点,前几年变动特别大,近几年已经稳定,开始注重对经法基本理论的考察 三,复习对策,把每一块最基本的理论理解透,不要在琐碎点上花时间 四,复习用书,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还有《税法》张守文,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五,复习时间,每遍应当用三天时间七,当前的重点:总论——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宏观调控——税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市场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与制度。
八,近三年考题2005年试题9、试论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15) 10、何谓税收优先权制度(15)2006年试题3 试论述国家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15分) 4 简述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经营者的集中(15分)2007年 1论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公积金法律制度(需要说明概念、种类、提取条件与范围、使用方向等)2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及其理论价值3从税法的基本原则看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知识详解 知识结构图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什么是经济法一,基本定义:1,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理解:A 现代性,B 法律性C 调制性(国家性),D 经济性 3,现代性:A 精神追求:协调或者说和谐,二元社会的合 B 背景: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多元社会。
C 制度构建:形成(政策性),构成(自足性),运作(行政性而非司法性) 4,经济性A 节约,B 经济规律C 经济政策D 经济效益5,规制性:A 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但是不同于管制。
B 两者的关系: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宪法:A 联系:产生,变更,发展,内容,效力B 区别:地位,效力,目的,内容等。
但要强调,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的不同和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的补充。
考研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总论★国家协调的定义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协调的必要性1.根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监管的定义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市场监管关系(2)宏观调控关系(3)三个问题: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公私法划分标准:对象论(调整对象)2.公法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附: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市场中介组织的定义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行业性中介组织的定义由同一行业或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以促进【行业】或该【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人格】★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1.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经济法理念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概念: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内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2.实现途径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经济法渊源的概念实质渊源: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形式渊源: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实施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附: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设立经济审判机构1.必要性:独立的法的部门,不同性质特点;案件数量多,专门化水平,效率质量2.方案:设立两个审判机构,分别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1)在法院设立一个统一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中属于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后划归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所谓“经济行政案件”中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实践中新出现的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2)另设一个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在上述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二庭或刑三庭中设一个审判组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形式定义:违反经济法义务引起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不利后果形式:1.经济责任(违反法律义务引起的物质利益上的法定不利后果):补偿性经济责任(弥补、赔偿)2.非经济责任:行为责任:必须为或不为)信誉责任:信用、声誉上的法定不利后果资格减免责任:限制、取消从事相关活动的身份)人身责任: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市场监管法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的定义准许尚未进入市场的【个人】、【组织】及【业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入市场★市场准入的分类1.国际/内2.贸易/投资/服务3.一般/特殊4.经济性/社会性/垄断市场准入经济性:自然垄断和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领域社会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进行调解,确保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垄断:进入处于经济垄断状态的市场★市场退出已经进入市场的主体及业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离开市场★企业设立的法律后果1.取得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2.取得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3.取得企业名称专用权4.企业设立行为完成并取得一定法律主体资格后,如果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法律责任的载体★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生产知名围巾才能运输“1.生: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2.产:产品为社会所需要3.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4.名:有自己的名称5.围:有明确的经营范围6.巾: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7.才能运输:有原材料、能源、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的条件1.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2.必须具有申请人身份3.必须具有经营者住所4.必须具有经营场所5.必须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公司终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合伙企业的终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外资企业的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不可抗力4.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5.破产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条件登记机关的原因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原因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工商户登记的2.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3.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4.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竞争法一、竞争与竞争法二、反垄断法1.垄断的概念2.垄断协议:种类、除外适用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4.经营者集中:情形、可不申报的情形、审查因素、弊端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2.表现形式★竞争的定义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竞争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产业组织理论:在保护市场机制活力的同时,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也在于通过【规制竞争】,寻求【有效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协调★竞争的作用1.优化市场结构:通过市场行为的调节来实现,有效竞争、自由竞争直接关系市场结构的优良2.优化资源配置:优胜劣汰,提高资源利用率3.推动技术革新:以争取优势地位4.调解社会分配:利益的流动,利益集中于优胜者,促进竞争者改变竞争策略,最终影响社会分配格局5.促进消费者福利:选择机会多★竞争关系1.具有利害关系的平等经营者之间2.同时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3.以竞争为手段,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的作用排除市场障碍,为市场主体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垄断行为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垄断协议定义包括:“元宵廉价新娘”(1)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或【销售市场】(2)联合抵制交易(3)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2.纵向垄断协议: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中共新增外环”1.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2.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3.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4.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价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5.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6.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本县首富公爵很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产生与推广;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缺乏保证,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2.3.响★经营者集中的弊端大大增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发生的危险性,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大大提高,产生“阻却竞争”效应,对民主社会的基本秩序可能造成消极影响★可以不申报的经营者集中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抽象与具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抽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具体:仅针对特定市场主体或仅实施特定行为,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不重复关门娶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被调查经营者的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制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恢复调查: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行为的违法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3.行为的危害性: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定义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的具体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原则1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监督批评权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权4.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知悉真情权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原则17.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依法求偿权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公平交易权9.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获得尊重权★违反消法的惩罚性赔偿1.欺诈:(1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50万元以下:(1)违反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2)违反生产、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3)其他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验结果的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定义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合格产品:(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要求3.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特定要求4.不作为义务★缺陷的含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瑕疵责任条件: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方式: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可追偿)★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3.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销售者1.销售者过错2.过错推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缺陷产品的供货者赔偿方式、程序、诉讼时效●广告法★广告的构成要件1.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2.广告信息:广告的主要内容3.广告媒介或形式4.广告费用★广告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境内2.客体:具有营利目的的商业广告活动3.主体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广告的基本准则1.广告必须真实(1)不能含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2)不得引人误解2.广告必须合法(1)内容和形式合法(2)相关的广告行为合法3.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1)【形式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别其为广告的特征,而不能在形式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艺术作品(2)【内容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而不能在内容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其他的信息传播方式(3)在【发布方式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4.公平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竞争5. 诚实信用原则6.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的具体准则内容:清“净”真心专“心”标贬1.广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情形2.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3.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6.广告不得【贬损】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形式: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2.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告活动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广告代理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策划广告,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形式★广告代理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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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2.社会化导致现代化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调并用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5.法与法学自身法学的逻辑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经济管理关系: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的本质: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综合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想统一原则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的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者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加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 3.调整范围上差别很大。
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凡依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到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之中,而无须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经济活动主体: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地位: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预算。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在内的最高立法权,并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的预决算等。
3.特色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况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
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市场准入的特征:1.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一种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2.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3.市场准入具有“门槛性,主要集中于进入特定市场时的规制市场准入的方法:1.许可或审批2.标准3.行业管理4.立法许可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评析*市场准入功能虚化、弱化*市场准入制度异化、泛化*市场准入制度常常被用作“清理整顿“的工具4*法治所要求的权利制衡在市场准入中付之阙如2.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原则*市场准入与相关规制协调、配合、确保相关政策目标实现的原则*自由进出为一般,准入控制为特殊的原则*准入领域严格限定,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面开放的原则*准入程序简便原则*市场机制用尽原则*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原则*准入规制放松和加强相结合的原则*市场准入法治化原则3适当确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1许可主义,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地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
3准则(登记)主义: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其合法主体的资格。
3特许主义4自由主义特殊企业: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特殊企业国家怎样进行管理和规制:1.营业规制。
营业规制包括企业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不得拒绝客户的要约、营业时间等的要求和监督。
2.价格控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价格方面,它们应能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安排生产经营,自主定价,追逐利润的最大化。
3.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
特色企业须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考虑公共利益,加之其在组织和资本方面与政府的关联,政府往往对其经营决策也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并实行特别的财务会计制度。
4.监察制度。
对于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普通企业来说,所谓监察就是政府如何学会在普通企业、公司法的架构下,利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当好“老板”的问题,一般而言,无须再有特殊的监督考核制度。
而对于特殊企业,因其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也即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可能需要特殊的监察制度。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是指由企业成员或某一集体出资举办,在本企业、组织或者出资集体内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企业或组织。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基本分类:1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2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社区性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企事业机关单位举办的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3成员直接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在村或村民小组的范围内设立的农村基层综合性合作组织,严格地说并不是企业。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1.生产经营规制关系,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受国际以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和特殊经营法律法规标准规制的经济关系。
2.市场竞争关系,即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
竞争机制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机制,也是将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转化为面向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使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富有活力、积极进取的重要机制。
3.市场监管关系,是政府在对金融、商贸、电信、电力、土地市场等进行监察、督促、引导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价值规律。
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依法适度管理的原则2.统一规制、分级监管的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4.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5.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规制法的作用:1.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2.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3.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约束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竞争的特点:1.竞争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 2.竞争是由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起的 3.处于劣势地位的商品生产者,总是企图摆脱自己的不利地位 4.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是通过竞争者个体的排他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1假冒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的法律责任:凡经营者利用公众的赌博投机心理,违反法律规定,搞不正当的奖售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律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系论述p224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认证: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产品缺陷:不仅指在经济意义上,在生产过程中已形成和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合理危险,而且包括在法律意义上违反有关保障产品安全的质量标准,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所确定的告知义务,因而使本属合理的危险转化为不合理危险。
国家如何调控价格总水平?国家为了调控价格总水平,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制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采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一系列调控措施。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