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被他人转账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一、典型案件归纳及类案特点概述1. 典型案例分析及介绍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复杂多样性导致侵财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根据涉案资金的来源及行为手段的差异,大致可以将案件细分为五类。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被告人刘某某趁同住该处的远亲被害人夏某不备,将夏使用的手机电话卡窃走。
后利用该电话卡将夏支付宝账号的密码重置,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计2.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验证获取支付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分两次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共窃得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被告人田某借用同事韩某某的移动电话机,利用该移动电话机号码绑定了韩某某余额宝账户的功能,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韩某某余额宝的密码,先后五次将韩某某的余额宝账户内及绑定的平安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其本人账户,合计人民币7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非法取财: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先已骗得范某农业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以借用范手机的名义,操作使用范的手机将其微信账号和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还在其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以范为名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该农业银行卡,后分别将范上述农业银行卡内11000元转入范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再将上述钱款转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
手机卡被冒名补办之后

66法治在线·权益纷争手机卡被冒名补办之后文/田野 丛林客户的手机卡被人冒名补办,导致客户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被人从网银转走,造成经济损失。
客户便以通讯运营商未尽审核义务,在他人所持证件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他人办理了补办手续,具有过错等为由,要求通讯运营商赔偿因其手机卡被冒名补办致银行卡遭盗刷造成的损失。
而通讯运营商则以客户对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机服务密码保存不善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手机卡被冒名补办,银行卡遭盗刷损失应当谁担?冒名补卡盗走银行巨款现年30多岁的郭忠信,是福建省厦门市人。
几年前,他在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与他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移动公司)处办理的尾号为7552的手机号码(以下简称7552手机号码)进行了绑定。
2015年12月20日,郭忠信到福建省泉州市去看望朋友。
在大家一起喝茶聊天时,郭忠信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没有了信号。
当时,郭忠信以为手机出现了问题,也就没有去查究手机没有信号的原因。
晚上,郭忠信回到了厦门的家中。
可是,手机依然没有信号,感到有些蹊跷,就用家人的电话打客服热线咨询,却被告知这个手机号码已在当天被申请过报停、报停复机,并到营业厅网点办理了复机、补卡业务,原手机卡已经失效了。
“我没有申请过手机卡的报停、报停复机,更没有到营业厅网点办理复机、补卡业务,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想到这里,郭忠信只觉得一股凉气侵袭全身,心头升起一股不祥的预感:“银行卡上的钱会不会被盗?”郭忠信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热线进行询问,被告知在当天16时32分至16时35分期间,绑定手机的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被分三次各转账支付了50000元、49000元、11722元至“田永青”的银行账户内,合计110722元,且在上述款项转出时,银行均将转款所需的验证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郭忠信的手机号码中。
郭忠信恍然大悟,自己的手机号码遭遇报停、复机、补卡一系列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在盗取自己银行卡上钱款时能够获取银行发送的转款所需的验证码。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案例分析

中之一都无法将存款取走。在本案中储户和银行都知道密码,因李某无证据证
分
明本案ATM自动柜员机取款的委托指令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窃取其密码或外泄 密码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因ATM自动柜员机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
析 如
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取款的相应证据。且储户泄露密 码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如果最终是储户的原因泄露了密码,却判决银行承担 赔偿责任,有失公正。 二、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的质量是经过检验合格才由省分行负责在本辖区内 安装使用,并没有证据证明柜员机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储户存款被轻易取
14日,该市公安机关会同李某工作单位保卫部门找到李某, 了解李某的储蓄存款时告知李某牡丹灵通卡上的存款已被他 人取走。李某多次找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4.3万元。
问:法院会如何判,银行是否要赔偿其损失?
一、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卡,二是密码,缺少其
综上,李某要求银行承担其灵通卡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公安
机关亦未破案,其存款被取走与银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
应有的证据,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 →
第一种观点认为,贸易公司构 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贸易公司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的贷 款200万元,且根据“两高” 《追诉标准》第42条规定属数额 较大,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例分析
——银行信贷
案例一
李某于2000年9月2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开户,取 得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开始使用。
李某于2002年3月7日上午,在储蓄所用牡丹灵通卡在柜 台取款2000元。同日该卡账户有6000元被人分4次从储蓄所 ATM机上取走。
借账户转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转账支付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转账服务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借账户转账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围绕借账户转账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借账户转账的定义借账户转账,是指未经账户所有人同意,他人利用其账户进行转账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侵犯他人隐私等法律问题。
二、借账户转账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借账户转账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借账户转账的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若借账户转账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如委托代理合同、借款合同等,行为人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若借账户转账行为人将他人账户内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2)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若借账户转账行为人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诈骗活动,可能构成诈骗罪。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借账户转账行为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信用惩戒借账户转账行为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其信用记录,限制其在金融、消费等方面的权益。
三、防范措施1. 加强账户安全管理(1)设置复杂密码,定期更换密码。
(2)不随意透露账户信息,如账号、密码等。
(3)关注账户交易动态,发现异常及时报警。
2. 严格审查委托代理关系(1)与代理人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借用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账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会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存款、转账等金融活动。
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个人,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借用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避免因借用银行账户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借用银行账户的法律定义借用银行账户,是指非账户持有人擅自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存款、转账等金融活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存款人对其账户的使用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因此,非账户持有人未经账户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借用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能侵犯账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账户资金被盗用、个人信息泄露等。
因此,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账户持有人的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的。
因此,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信用记录受损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一旦被银行发现,账户持有人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信用记录受损。
银行诈骗维权如何处理银行账户盗用和欺诈行为

银行诈骗维权如何处理银行账户盗用和欺诈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银行系统的电子化,银行诈骗行为也日益猖獗。
银行账户盗用和欺诈行为对个人和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然而,对于受害者而言,如何处理银行诈骗行为,维护自身权益,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如何处理银行账户被盗用和遭受欺诈的情况,并提供一些实用的维权建议。
1. 银行账户盗用应对策略银行账户盗用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银行账户的操作权限,并进行非法转账、消费等活动。
一旦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盗用,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拨打银行客服电话,通知银行账户被盗情况,并要求冻结账户,以防止更多的资金损失。
- 寻求银行的帮助:银行将会协助受害者追查盗用者的行踪,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 收集证据:保留与银行账户盗用有关的所有证据,如短信、转账记录等,这些都将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2. 欺诈行为应对策略欺诈行为指的是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他人的财产。
一旦发现自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时间报案: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详细信息和证据,以便他们展开调查。
- 联系银行:与银行取得联系,通知他们有关欺诈行为,要求冻结涉案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银行的调查工作。
-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欺诈行为涉及较大金额,或与国际犯罪有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包括请律师提供专业咨询和代理维权。
3. 维护自身权益的建议在处理银行账户盗用和欺诈行为时,以下建议可以帮助受害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务必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比如账号、密码等。
- 定期检查账户和交易记录:定期查看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与银行联系确认。
- 学习防范银行诈骗知识: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获取防范银行诈骗的相关知识,提高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
- 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在报案后,与警方、银行保持联系,关注案件侦破进展,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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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犯罪的管辖:根据犯罪行为地管辖的原则,盗取储户账户存款案应由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分子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盗转银行款项。
1、犯罪分子盗取银行卡相关信息,复制了银行卡。
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储户的举证责任是:①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②刷卡转账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③公安机关有关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④银行拒绝支付被转账款项的证据。
储户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2、储户泄露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被他人复制。
储户无意将银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或者曾经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过,他人掌握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转移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储户的举证责任:①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②转账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③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银行的举证责任:①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②储户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等。
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转移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但因储户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
3、他人持复制卡盗刷了真实卡上的款项,但密码如何被他人掌握不详。
银行卡密码泄露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银行举不出证据证明密码是合法持卡人泄露的,就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银行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
第二,犯罪分子通过原真实的银行卡转走款项。
一般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储户未及时发觉挂失,现持卡人通过该卡将款转走。
该类案件,关键是刷卡人用的是银行发行的真银行卡,即使储户能够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也承担责任。
所以,银行的举证责任是:①储户对银行卡的保管不当,将卡丢失;②转账刷卡人持真卡;③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
银行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以认定储户存在严重过错,应该对银行卡资金被盗刷事件承担完全的责任。
银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以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为构成要件,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与违约责任无关。
合同法分则同时规定对受害方(储户)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同时,银行卡是银行和储户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银行向储户出具,故银行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银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假冒银行卡未能辨别,而真银行卡并没有用于交易,故须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
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的承诺,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当商业银行未能按照其法定义务履行职责,导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商业银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其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是银行卡盗刷或转账所在分行。
分行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转入账户的信息如何获取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规定,银行不受理个人查询存款,只有县级上的公、检、法、国安、监狱、监察、税务、海关、物价等部门和军队师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才有权力到银行查询个人存款的状况。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目前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主要有:
(1)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2)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赔偿方式
银行卡被盗刷或者他人异地转账后,如果银行拒绝支付被盗的资金,储户可以直接以侵权之诉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被盗款项,而不必等到刑事案件终结,因为银行卡资金被盗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涉及的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侵犯的是银行的款,不是持卡人的款。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依据的是双方的储蓄合同,行使的是合同权利,与刑事案件没有关系,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就是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银行不得以犯罪贩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银行应当赔偿储户被非法转移的账户款项全额及同期利率下的所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