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机械技术试验规范和程序()
大型起重机械技术试验规范方案和程序

大型起重机械技术试验规范和程序目录1、适用范围2、引用文件3、试验程序和内容4、试验条件5、门式起重机技术试验规范和程序6、流动式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检验起重机是否符合其工作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是否能够提升额定载荷所应遵循的试验及程序。
对额定载荷取决于稳定性的起重机,还规定了用来检验稳定性的试验程序和试验载荷。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辖的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履带式、汽车式、轮胎式等流动式起重机,以及其它起重机械,在新购、大修、转场、安装、停机一个月以上状态下进行技术试验。
对以上所述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地点进行试验。
2.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标准件GB5905-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3.试验程序和内容:3.1起重机做合格试验时,应根据起重机的载荷特性进行并验证下列参数:额定重量(不含吊钩重量)、回转轴线至平衡重边缘的距离、载荷起升高度、吊钩极限位置、载荷起升速度、精确的载荷下降速度、起重机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回转速度、变幅时间、臂架伸缩时间、工作循环时间(必要时)、限位器可靠性、驱动装置的性能(例如在试验载荷状态下电动机的电流)。
3.2目测检查:目测检查应包括所有重要部分的规格(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各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起重机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和走台;所有的防护装置;吊钩或其它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钢丝绳及其固定件;滑轮组及其轴和紧固零件,臂架和杆件。
检查时不必拆开任何部件,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
目测检查还包括检查全部装、修技术资料。
3.3载荷起升能力试验:载荷起升能力试验包括下列各项: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验(适用时)。
3.3.1静载试验:⑴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机及其各部分的结构承载能力。
如果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附件3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1、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其申请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至少应具有以下规范资料,并且是有效版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9)《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1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1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1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2、标准和技术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其申请项目相关的起重机械标准,标准至少包括以下有效版本:
(1)GB/T 3811《起重机械设计规程》
(2)GB 6067。
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
(3)GB/T 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4)GB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5025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起重机械改造相关的专项标准
起重机械改造申请单位除具备上述1条和2条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至少具有与其申请的起重机械设备类型相适应的以下标准的有效版本:。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 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实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实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并与型式实验机构约定实验时间等事项型式实验机构应按期完成实验工作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检验检测机以下称型式实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管规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机构核准规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型式实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实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规定的检验工程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实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实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实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实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实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实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实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实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时实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实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实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实验的物品设施三实验现场应设置进行实验的警示牌禁止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实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实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的样机实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实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实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应在型式实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实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2年进行1次第十七条型式实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实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实验工程不得少于规定的实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八条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实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工程应用文字表述实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判定规则为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第二十条完成实验工作后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实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实验合格证见附件3型式实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实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型式实验报告和型式实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型式实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实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实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第二十一条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实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实验可直接约请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型式实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实验的备案号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实验合格报型式实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实验备案表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实验机构交回型式实验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实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私自涂改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实验的单位对实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实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实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实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实验结果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实验机构交纳实验费用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2.型式实验报告样式3.型式实验合格证样式4.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轻小型起重设备钢丝绳电动葫芦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G 50t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侧面叉车三向堆垛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电站牵引设备G 28t电站张力设备输变电施工用抱杆G 8t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G 5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悬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水电站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架桥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冶金桥式起重机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 40t和S 60m水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15m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G 320t岸边集装箱起重机G 40t装卸桥生产t/h1000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G R 315tm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2000tm塔式皮带布料机生产率m3/h300桅杆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G 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铁路起重机蒸汽铁路起重机G 16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内燃铁路起重机电力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轮胎起重机G R150tm和G50t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G 45t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G 60t集装箱跨运车G 4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G R 150tm和G 5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随车起重运输车G 8t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G 4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港口台架起重机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G 60t带斗门座起重机G 40t多用途门座起重机集装箱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和G 200t升降机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模装置电站滑模装置升船机G 320t施工升降机不限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层数向下覆盖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超大型起重机械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逐台进行型式实验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m普通塔式起重机G R315tm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4000tm轮胎起重机G R900tm和G6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门座起重机G 60t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桅杆起重机G 320t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盘式制动器直流电磁铁制动器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13KW超载限制器不限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各种型式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特殊类型起重机械特殊型式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R代表幅度2.规主要参数指相应规范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3.设备型号按相应规范中的规定执行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逐台进行附件2 格式编号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报告设备型式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委托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产品名称设备型型号规格商标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级别实验地点试依验据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实验结论签发日期章年月日备注签发审核主检设备型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序号试验项目计量单位内容和要求试验结果结论备注注意事项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4.报告涂改无效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报告附加说明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3.实验地点4.样品情况5.样品接受日期样品实验日期6.实验工程有无外包7.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附件 3特 种设 备 型式实验合格证No.TX4XXX-XX-XXXXXX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规范总装图号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 确认符合下列规范发证日期年 月 日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名( 盖 章 )TX注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规范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附注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TX4000-XX-XX XXXX其中TX 代表特种设备型式实验4000 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代另行公布XX XXXX 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实验流水编号附件4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检验检测机盖章报批负责人上报日期编号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主题词特种设备规程通知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锅炉局法规司存档 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3年9月22日印发录入何云鹏校对尚洪。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习题集》》--变电部分

第一部分习题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电、输电、变电(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单选题】本规程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A.检修现场B.运维现场C.作业现场D.抢修现场答案:CA.C.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GB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9465高空作业车GB/T18857—2002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低[电]压lowvoltage,LV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6]【单选题】低[电]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的电压等级。
3.2ab[等级。
A.3.3A.C.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D.检修中答案:ABC3.4事故紧急抢修工作emergencyrepairwork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判断题】事故紧急抢修工作,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按计划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答案:错误3.5设备双重名称dualtagsofequipment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多选题】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
A.名称B.状态C.称号D.编号答案:AD4总则4.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单选题】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起重机械技术规范

一、起重机类技术规范(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02.10版)(2)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02.5版)(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01.4版)(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01.12版)(5)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03.6版)(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二、起重机类技术标准1、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安装、使用通用标准(1)GB/T6974 .1~19《起重机械名词术语》(2)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3)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4)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5)GB/T17908-1999《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6)GB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7)GB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8)GB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9)GB4776-1984《电气安全名词术语》(10)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1)GB50278-19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2)GB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13)GB10051.1~5-1988《起重吊钩》(14)JT399-1999《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安全要求》(15)JB/T8437-1996《起重机械无线遥控装置》2、桥、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2)GB/T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3)GB/T14407-19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4)GB10183-1988《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5)GB/T14783-1993《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6)GB/T15362-1994《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试验方法》(7)GB/T15361-199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技术条件》(8)GB/T15360-199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试验方法》(9)JB5663.2-1991《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10)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3、塔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JG/T5037-1993《塔式起重机分类》(2)GB5144-1999《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3)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4)GB/T5031-1994《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5)JG/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6)GB10672-1989《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7)GB/T17807-1999《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8)JG/T5112-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4、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JB/T1375-199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分类》(2)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3)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要求》(4)GB6068.1-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一般要求》(5)GB6068.2-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合格试验》(6)GB6068.3-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合格试验》(7)GB6068.4-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稳定性的确定》(8)GB/T14743-1993《港口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9)GB/T14744-1993《港口轮胎起重机试验方法》(10)GB/T14560-199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11)GB/T13330-1991《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性能试验方法》(12)GB/T10674-1989《履带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13)JG5055-19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14)JB5318-1991《大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15)GB17992-1999《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安全规程》(16)JT/T232-1995《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技术条件》5、门座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17495-19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2)JT400-1999《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6、升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7920.3-1996《施工升降机术语》(2)GB/T10052-1996《施工升降机分类》(3)GB10053-1996《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4)GB/T10054-1996《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5)GB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6)GB/T10056-1996《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7)JG5058-1995《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7、轻小起重设备制造、安装标准(1)JB/T9008.1-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2)JB/T9008.2-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3)JB/T9008.4-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4)JB/T9008.6-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5)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6)JB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7)GB/T1955-1998《建筑卷扬机》(8)GB13329-1991《建筑卷场机安全规程》。
大型起重机械技术试验规范和程序(DOC)

大型起重机械技术试验规范和程序目录1、适用范围2、引用文件3、试验程序和内容4、试验条件5、门式起重机技术试验规范和程序6、流动式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检验起重机是否符合其工作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是否能够提升额定载荷所应遵循的试验及程序。
对额定载荷取决于稳定性的起重机,还规定了用来检验稳定性的试验程序和试验载荷。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辖的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履带式、汽车式、轮胎式等流动式起重机,以及其它起重机械,在新购、大修、转场、安装、停机一个月以上状态下进行技术试验。
对以上所述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地点进行试验。
2.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标准件GB5905—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3.试验程序和内容:3.1起重机做合格试验时,应根据起重机的载荷特性进行并验证下列参数:额定重量(不含吊钩重量)、回转轴线至平衡重边缘的距离、载荷起升高度、吊钩极限位置、载荷起升速度、精确的载荷下降速度、起重机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回转速度、变幅时间、臂架伸缩时间、工作循环时间(必要时)、限位器可靠性、驱动装置的性能(例如在试验载荷状态下电动机的电流)。
3.2目测检查:目测检查应包括所有重要部分的规格(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各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起重机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和走台;所有的防护装置;吊钩或其它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钢丝绳及其固定件;滑轮组及其轴和紧固零件,臂架和杆件。
检查时不必拆开任何部件,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
目测检查还包括检查全部装、修技术资料。
3.3载荷起升能力试验:载荷起升能力试验包括下列各项: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验(适用时)。
3.3.1静载试验:⑴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机及其各部分的结构承载能力。
如果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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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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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机械技术试验规范和程序目录1、适用范围2、引用文件3、试验程序和内容4、试验条件5、门式起重机技术试验规范和程序6、流动式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检验起重机是否符合其工作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是否能够提升额定载荷所应遵循的试验及程序。
对额定载荷取决于稳定性的起重机,还规定了用来检验稳定性的试验程序和试验载荷。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辖的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履带式、汽车式、轮胎式等流动式起重机,以及其它起重机械,在新购、大修、转场、安装、停机一个月以上状态下进行技术试验。
对以上所述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地点进行试验。
2.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标准件GB5905-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3.试验程序和内容:3.1起重机做合格试验时,应根据起重机的载荷特性进行并验证下列参数:额定重量(不含吊钩重量)、回转轴线至平衡重边缘的距离、载荷起升高度、吊钩极限位置、载荷起升速度、精确的载荷下降速度、起重机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回转速度、变幅时间、臂架伸缩时间、工作循环时间(必要时)、限位器可靠性、驱动装置的性能(例如在试验载荷状态下电动机的电流)。
3.2目测检查:目测检查应包括所有重要部分的规格(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各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起重机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和走台;所有的防护装置;吊钩或其它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钢丝绳及其固定件;滑轮组及其轴和紧固零件,臂架和杆件。
检查时不必拆开任何部件,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
目测检查还包括检查全部装、修技术资料。
3.3载荷起升能力试验:载荷起升能力试验包括下列各项: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验(适用时)。
3.3.1静载试验:⑴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机及其各部分的结构承载能力。
如果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⑵各起升机构静载试验应分别进行,如果起重机的规范允许,还应该作起升机构联合动作的静载试验。
试验时应按实际使用情况使起重机处于主要部件承受最大钢丝绳载荷,最大弯矩和(或)最大轴向力的位置和状态。
静载试验的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高处,悬空时间不利少于10min。
⑶一般起重机的试验载荷为1.25P,其中P定义为:①对流动式起重机:P为起升机构上的载荷,包括有效载荷的重量和吊钩组及索具的重量。
②对其它起重机:P为制造厂规定的定额起重量。
此额定重量不包括起重机工作状态。
3.3.2动载试验:⑴动载试验的目的主要是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
如果各部件完成其功能试验,并在其后的目测检查中没有发现机构或结构的构件有损坏,连接处也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则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试验时,起重机应按操作规章进行控制,且必须注意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
⑵起重机各机构的动载试验应分别进行,如果起重机规范中有规定时,应作联合动作试验;试验应在机构承受最大载荷的位置和状态下进行。
试验中,对每种动作应在其整个运动范围内作反复起动和制动,并按其工作循环,试验应至少延续1h。
试验还包括对悬挂着的试验载荷作空中起动,此时试验载荷不应作出反向动作。
⑶起重机动载荷试验载荷应为1.1P。
3.3.3稳定性试验:⑴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机的抗倾覆稳定性。
在起重机的吊钩上静止地施加试验载荷而不出现起重机倾覆时,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⑵流动式起重机的稳定性试验载荷按公式Ⅰ计算: 1.25P+0.1F i 式中:F i(F1或F2)是换算到主臂头部或副臂头部的主臂重量G或副臂重量g。
当主臂的重量G很大而副臂的设计载荷又相对较轻时,则稳定性试验不应把按公式Ⅰ求得的试验载荷吊挂在副臂头部进行。
此时,稳定性要求可用计算来检验。
下图表示了一种典型起重机的侧视图,图中标出了要考虑的参数的符号。
L和l—主臂和副臂的长度(对伸缩臂架,L是所考虑状态的主臂长度);(X、Y)和(x、y)—主臂和副臂重心的坐标;j和k—主臂和副臂的半径;m和n—主臂和副臂重心的半径。
F i应按公式Ⅱ计算:F i=mG+g(j+n)/j+k对只有主臂的起重机K=n=g=0则F i=m/j×g对有主臂和副臂的起重机,如果是在主臂头部起升载荷。
K=0则F1=mG+g(j+n)/j如果是在副臂头部起升载荷,则F2=mG+g(j+n)/(j+K)注:对应于L和l的P、G、g和重心坐标(X、Y)和(x、y)的值应在起重机的文件中说明。
稳定性试验参数图⑶对流动式起重机,必须做稳定性试验。
⑷稳定性试验应在规定的工作场地内,在稳定性最小的位置和状态时进行。
如果对不同位置或工作场地规定的载荷不同,则应对这些条件有选择地进行稳定性试验。
3.4试验报告:在完成以上规定的试验内容后,编写试验报告。
在试验报告里应详细记载每种情况下的载荷、位置、状态、程序和结论。
还必须把时间、地点和试验人填写清楚。
4.试验条件:4.1为了作试验,起重机应根据规范的规定装上适于额定载荷作业的工作装置。
4.2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应在按起重机规范的规定制造和铺设的轨道上进行试验。
4.3试验装有充气轮胎或履带的起重机时,应在坚实的水平地面(误差应不大于±0.5%)上进行。
4.4试验时风速应不大于8.3m/s(30Km/h),天气晴好。
4.5对装有充气轮胎的起重机,支承在轮胎上做试验时,轮胎的工作压力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其误差应不大于±3%。
4.6对有外伸支腿的起重机,支承在外伸支腿上做试验时,起重机应水平放置,其误差应不大于0.5%。
4.6.1在试验有充气轮胎起重机的过程中,使用外伸支腿时,原生产厂无其他规定,应靠外伸支腿抬起起重机使所有轮胎和地面之间形成间隙,或使所有的轮胎都不承受起重机的重量。
4.6.2在试验履带式起重机的过程中,使用外伸支腿时,起重机的安装应保证支腿稳固地支在支承面上。
4.6.3其他起重机的试验应按技术标准进行。
5.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5.1适用范围:新装的门式起重机、大修改造后的门式起重机、停止使用一个月以上的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检测的门式起重机。
5.2试验项目:无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
5.3试验项目的要求:5.3.1性能是否符合原厂的有关技术的规定。
5.3.2电气线路和控制系统安装得是否正确,控制器的动作是否正确可靠。
5.3.3金属结构件的加工质量和联接质量是否良好,结构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和钢度。
5.3.4各机构制动器、安全装置是否工作可靠,动作灵敏。
5.3.5各机构是否工作平稳、声音正常。
5.3.6电动机及电气元器件、电线的温升情况是否正常。
5.3.7各轴承处的温升是否正常。
5.3.8各部润滑是否良好。
5.4运转试验前的准备和检查:5.4.1关闭电源,检查所有联接部位的紧固情况。
5.4.2钢丝绳在卷筒、滑轮组上的布置缠绕情。
5.4.3用兆欧表检测电气线路及设备的绝缘电阻。
5.4.4检查各润滑单位的油质、油位等润滑情况。
5.4.5清除大小车轨道上和起重机上的碍运转试验的一切物品。
5.4.6准备好符合动、静试验规定重量负荷试验的重物。
重物的栓挂应可靠。
5.4.7无关人员离开试验现场。
5.4.8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试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经过审定批准。
5.5无负荷试验:5.5.1用手转动各机构的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车轮轴或卷筒轴)旋转一周,没有卡住现象。
5.5.2分别开动各机构,先慢速运转,再以额定速度运行,各机构应平稳运转,没有冲击和振动等现象。
5.5.3各机构沿其行程往返运行三次,检查各机构的运行情况和各要位开关是否可靠动作和复位。
5.5.4检查司机室和桥回门联锁开关,偏斜装置和夹轨器联锁开关,以及司机室内的紧急开关是否可靠。
电铃等信号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5.6静负荷试验:先起升较小负荷试运行,然后逐步增加至额定负荷,在主梁桥架全长往返运行数次,检查起重机性能应达到设计要求。
卸去负荷,使小车分别停在主梁跨中和有效悬臂端,定出测量基准点。
再分别逐渐起升1.25倍定额负荷,离地面100~200mm,停悬不少于10分钟。
然后卸去负荷,检查门架是否有永久变形。
如有永久变形,最多重复三次门架不应再产生永久变形。
将小车停在支腿处,检测主梁的实际上拱值和上翘值。
实际上拱度h应不小于0.7h(h为主梁未承受负荷前的出厂原始上拱值,h=0.9~1.4/1000L),且不小于0.7/1000L;实际上翘度h应不小于0.7h1(h1为主梁悬臂未承受负荷前的出厂原始上翘度,h1=0.9~1.4/350L1),且不小于0.7/350 L1(L为起重机跨度,L1为有效悬臂长度)。
最后使小车仍分别停在主梁跨中和有效悬臂端,起吊额定载荷,测量主梁的挠度值(主梁此时在跨中和有效悬臂端的弹性变形量)。
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主梁跨中下挠度值不应大于1/1000L;有效悬臂端部不应大于1/350 L1。
5.7动负荷试验:起升1.1倍额定负荷,分别开动各机构,也可同时开动两个机构,按工作级别规定的循环时间作重复的起动、运转、制动、正转、反转等动作,延续时间至少达一小时。
检查各机构及其制动器的工作性能。
各机构应动作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限位开关、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动作准确可靠。
各零部件应无裂纹等损坏现象,各连接处不得松动,电动机、减速器等温升正常。
6.流动式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6.1技术档案要求内容:产品合格证书;安全监检报告书;验收资料;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总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使用、维护、保养,自检和试验记录;人身、设备事故记录。
6.2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司机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操作证复审制度。
6.3作业环境及外观:6.3.1目测检查起重机涂漆色泽应均匀,不得有漏喷现象,安全标志和起重量标牌清晰醒目。
6.3.2目测司机室内水温、油温、油量、里程表,电流、气压表等功能有效。
6.3.3目测操纵室门锁、刮水器、遮阳板齐全有效,操纵手柄动作方向与标志方向一致,各液压表齐全有效。
6.3.4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肯、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检验方法:模拟作业状态、空载、慢速回转,目测判断。
如不与当地电业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触电事故。
6.4金属结构:6.4.1单节起重臂在水平面的直线度不大于4mm。
检验方法:在吊臂上盖板两端找出中心点,支架拉线,分别用钢板尺测量与同一侧腹板的距离。
6.4.2起重臂在垂直平面内的直线度不大于4mm。
检验方法:在吊臂肢板两端找出中心点,检线,分别用钢板尺测量两端点及腹板中点与上下盖板有距离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