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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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为了充分调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骨干员工的创业积极性,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荣誉感,吸引更多优秀敬业人才,根据公司股东会有关决议,决定对任职公司的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赠与其一定份额的公司股权。现双方就股权激励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的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__%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方式和认购价款

1.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乙方有权认购的相应比例股权的百分之五十由甲方赠送,另外百分之五十由乙方自行出资向甲方购买。

2.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有权认购的相应比例股权总价值为元,乙方应出资金额为元。

3.乙方同意以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每年分红金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由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直至股权认购款支付完毕。

第三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五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非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期限为固定期限,不因任何因素缩短或延期。

第四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甲方同意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第一年享有公司%的股权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的股权分红权,预备期满第三年享有公司%的股权分红权,预备期满第四年享有公司%的股权分红权,预备期满第五年享有公司%的股权分红权。

3.分红时间为每年的月日左右支付上一年度的分红款,(甲方/公司)直接进行支付,该分红款应先行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足额付清后再行向乙方支付分红款。

4.公司留存每年公司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用于本公司发展,净利润的百分之七十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5.乙方需达到以下条件才能享有上述股权认购权和分红权:

6.如乙方未达到上述条件,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是否继续享有股权认购权、降低认购股权比例、降低每年分红权比例、延长股权认购预备期等,同时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五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一年,在行权期内乙方向甲方和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甲方应在60个工作日为乙方做好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工作,乙方有权取得本合同约定的股份,登记后正式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若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第六条乙方股权激励退出机制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本协议内容的;

5.收受他人贿赂,吃回扣的,侵占公司财产的;

6.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7.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前述“重大损失”指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达到2万元的;

乙方退出股权激励机制的,乙方在丧失股权行权资格之日起7日内应将之前获得的所有分红利益退还给甲方。如若乙方逾期未退还,乙方应另行支付应退还的分红利益的30%的违约金给甲方,并且还要支付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第七条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八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认购股权总价值。

2.乙方根据本协议所取得的股权具有人身副属性,只能由乙方本人持有,乙方的亲属、朋友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取得该股权。因客观情形乙方不能再行持有该股权的,乙方、其委托授权人或继承人应要求甲方根据第一条进行回购。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抵债。

4. 应甲方要求,积极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出让或者受让公司股权。

5.违反本条所有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股权总价值百分之两百的违约责任,并且还要支付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第九条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对甲方及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2.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有股份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3.乙方成为公司股东后,除在股东会无表决权外依法享有其他全部股东权利、承担其全部股东义务。

4.乙方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当甲方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时,股份份额按比例自动稀释。

6.乙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7.违反本条所有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股权总价值百分之百的违约责任,并且还要支付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第十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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