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20年新编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附表解析名师资料

附表一: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
注:专业技术人员指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石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如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附表二:
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新建加油站(点)的预审意见表
附表三:
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
注:专业技术人员指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石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附表四:
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附表五:
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4份,1份留审核机关,3份交申报企业。
、审核机关为船舶管辖的海事或渔监、内河港航监督部门。
2附表六: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七: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
附表八: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九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
附表十: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十一:
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表十二:
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办字[20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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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办字〔2010〕6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将《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照销售成品油、违规建设加油站(点)、销售劣质成品油、非法流动油罐车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整治内容(一)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的行为;(二)查处无证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三)查处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的行为;(四)查处销售劣质油品的行为;(五)查处成品油销售缺斤短两的行为;(六)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他非法经营企业的行为等。
三、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各设区市摸底整治阶段(2010年6月25日至8月10日)。
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商务、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对当地成品油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活动和行为。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0年8月10日至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7.10.09
•【字号】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的通知
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更好地适应我省成品油市场新形势、新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JFS-2011-27003)《关于实施〈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
知》(JFS-2016-20002)等与《管理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商务厅
2017年10月9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冀商运行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2〕4号)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冀商改字〔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中石化河北分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中石化华北销售冀东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改字[2004]7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商务厅重新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要求严格执行。
各市要根据《办法》要求,对原已上报省厅的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重新审核,剔除不合格网点,重新确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的具体数量,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冀商改字[2004]2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市场的监督管理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改字[2004]7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区市商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对2013年12月13日以前实施的以河北省商务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9]3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决定对“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冀外经贸外资字第12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2、河北省商务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河北省商务厅2013年12月13日附件1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9]3号)河北省商务厅2009.6.22009.6.102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3]1号)河北省商务厅2013.1.172013.2.13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资[2005]4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2005.11.282006.1.14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外经字[2013]1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1.112013.2.155关于印发《河北省供港澳活牛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05]15号)河北省商务厅2005.12.72006.1.16关于印发《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08]7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8.282008.8.287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2004]5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4.4.52004.4.5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8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公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2006]6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6.3.162006.3.169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6]30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6.7.282006.8.2110关于印发《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8]5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1.222008.2.111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2]4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2.282012.4.112关于加强全省拍卖行业监管切实维护拍卖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4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6.162008.6.1613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7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9.42008.9.414关于规范拍卖企业变更注册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2]1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7.62012.8.1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2]14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10.242012.12.116关于印发《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3]10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3.12.42014.1.10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7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0]16号)河北省商务厅2010.2.252010.2 .2518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3]8号)河北省商务厅2013.11.12013.12.119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06]4号)河北省商务厅2006.6.82006.7.120关于印发《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09]6号)河北省商务厅2009.6.182009.8.121关于印发《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10]6号)河北省商务厅2010.4.132010.6.1附件2河北省商务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13日)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冀外经贸外资字第12号)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石家庄海关2001.2.162001.2.162关于印发《河北省外派劳务基地和专业培训基地建设规范》的通知(冀外经贸外经字[2003]42号)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3.8.52003.8.53关于印发《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6]5号)河北省商务厅2006.1.92006.2.14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实施意见(冀商建设字[2006]1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06.5.312006.5.315关于印发《河北省调味品批发企业备案办法》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7]3号)河北省商务厅2007.8.312007.10.16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河北省商务厅2011.4.252011.6.1——结束——。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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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与新建加油站等同办理。
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
办理营业手续。
四、办理的有关程序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原址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或批复。
2、省商务厅批准的预核准事项,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同时,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商务厅批准的有关事项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3、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6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预核准有权予以撤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预核准自行失效,其它申请人若在同一地点申请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可按程序申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操作办法
1、根据我省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制度。
即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年度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加油站全年控制指标,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内初审上报,超年度控制指标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初审上报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实行网上预申请,省商务厅进行网
上预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有关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
审定后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省商务厅名义行文预核准。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五),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变更前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因此,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由于全省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较多,特别是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多以片区经理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人代表,且片区经理更迭较频繁,所以,因片区经理更迭等原因,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投资主体、国有产权性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其每个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的法人代表不予进行变更。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石化、中石油提供的片区经理聘任文件,协调当地工商、安监等部门,做好企业有关证照的法人名称不统一的衔接工作。
(四)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
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七、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八、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此《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
此《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