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合同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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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旧对照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旧对照

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 签订劳动合同,并删除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 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状况告知新的用人单 期间的规定。
日;
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 劳动酬劳、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
新规定增加“试用期中止”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 况。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 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
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状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件。并删除具备的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同时运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
(二)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样,不一样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其次十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隐私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后,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 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酬劳总额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依据约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 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肯定期限内,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干脆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 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 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允原则,依据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等因素合理确 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隐私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期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劳动条件变更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通知等。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前通知解除;达到退休年龄等。

对于劳动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六、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劳动合同条款和劳动法规定请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如有需要,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江苏劳动合同条

江苏劳动合同条

江苏劳动合同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的为了共同劳动目的而设立的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工手续和标准补助文件办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可以固定期限,也可以不固定日期。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之前提供完整、真实的劳动岗位介绍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资应当保证按时发放,并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但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关的绩效奖金和离职补偿金。

第十二条双方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可以视作已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具体劳动合同内容和标准手续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由江苏省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由江苏省劳动保障局研究并征得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上是江苏劳动合同条,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解除与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和谐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下载 [完整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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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 [完整版] .doc 第一篇范本:【标题】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完整版]【目录】1. 第一章总则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3 劳动关系的证据及保密义务1.4 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2.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2.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2.4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3.1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3.2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3.3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4.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4.1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4.2 福利待遇的保障4.3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5.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5.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5.2 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正文】本文档为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完整版,共分为五章,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介绍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保密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本章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要求,以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机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本章重点介绍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福利待遇的保障要求,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规定。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本章明确了劳动合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内容。

【附件】本文档附带了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附件,包括样式合同范本、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劳动条件的协议。

2.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1.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订立1.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1.4 第四项劳动合同的变更1.5 第五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2.1 第一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2.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生效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3.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义务3.2 第二项劳动者的义务3.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4.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4.1 第一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4.2 第二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5.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第一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5.2 第二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5.3 第三项经济补偿和赔偿6. 第六条劳动争议的处理6.1 第一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6.2 第二项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效力7. 第七条法律责任7.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7.2 第二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7.3 第三项监管机构的责任8.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8.1 第一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8.2 第二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9.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监管9.1 第一项劳动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9.2 第二项劳动合同监管的措施和手段10.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10.1 第一项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和内容10.2 第二项信息化管理的保障措施11.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培训和教育11.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11.2 第二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12.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12.1 第一项劳动保护的要求和内容12.2 第二项劳动安全的措施和责任13.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13.1 第一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和效力13.2 第二项竞业限制的条件和期限14. 第十四条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3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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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3年最新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3年最新规定,下面是一个包含关键信息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文本中列出合同的关键信息项,并提供详细的合同条款。

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试用期:____个月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待遇:基本工资__________元/月,其他补贴__________元/月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保险:参保项目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福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的性质本合同为劳动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者、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公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五)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方式;(八)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确切,并明确在劳动合同中。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并按照要求完成劳动。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休息、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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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十九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

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

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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