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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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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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三是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内容
(三)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一是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
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行政复议法》 的全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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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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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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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
题的函》的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
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函[2002]3号)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结束——。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8•【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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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

敬请关注。

问题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答疑意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

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

主要考虑:一是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例如,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显然,对于伪造、买卖护照的行为,应当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

法考主观题考试重要时间安排.doc

法考主观题考试重要时间安排.doc

法考主观题考试重要时间安排2024法考主观题考试重要时间安排(必看)报名交费时间:9月26日8时至9月30日18时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15日至10月19日考试时间:10月20日公布成绩及合格分数线时间:11月30日法考主观题考试科目内容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

法考主观题避免论述不集中,论点过于涣散这是答论述题的大忌。

论述题的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大部分考生回答一道论述题往往不会超过1000字。

在短短的1000字内,能够把一个论点逻辑而缜密地论述充分已属不易。

然而有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很容易忽视这一点,往往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注重语言的前后逻辑性和连贯性。

法考主观题不能素材取舍不精当把所有的知识点,包括“忍痛割爱”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当作论据加以运用。

从论点的角度进行调整后,能够成为论据的留下,怎么也纳入不了论述体系的,再次“忍痛割爱”。

这样做可以弥补理论功底薄弱的不足,使你拥有了足够的论据和篇幅,而且也使判官对你的论据留下一个开阔充分的印象。

法考主观题考试报名《公告》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中“从事法律工作”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关于适用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起算时间为:相关人员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后,正式入职报到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有不同工作经历的,合并计算工作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它是时代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执行工作监督客观实际的需要,更是从事具体执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准则。

本文将从《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主要的具体规定与相应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深刻地感受到“执行难”和执行秩序混乱亟待解决。

首先,近十几年来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大量地递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多,特别是被执行人消极对待执行,或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致使案件难于执结。

而现有的执行人员数量不足,装备落后、行政经费短缺,难以承受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

其次,由于强制执行法律不健全,一些传统的、粗放式的执行方法沿用至今,加之现有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不完善,即对执行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执行秩序混乱,一些违法执行、滥用执行权、野蛮执行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执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办法》,旨在规范执行秩序,监督执行人员依法执行。

《办法》虽只有三十七条,但内容与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比较衔接,可操作性强,具体执行行为不当界定清楚,对于进一步实现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众所周知,债权人取得债权法律文书之后,因债务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或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文所指的强制执行请求权,系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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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答复意见
一、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法官职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其正当权益,我国不久前对《法官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法官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在此提出相应的答复意见。

二、关于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解读
1.法官的基本权利
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官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审理案件的独立性、责任追究和安全保障等。

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保障法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公正,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不得受到干扰和威胁。

为了保障法官的工作安全,必须加强对法官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法官的基本义务
根据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官还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审理案件的公正、廉洁等。

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索取财物。

法官还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三、关于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适用
1.关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针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关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充分保障。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独立审判的机制,切实保障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也要加强对干扰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

2.关于法官的责任追究
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

对于法官的错误判决或者过失,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关于法官的安全保障
针对法官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安全保障。

建立健全法官安全保障的机制,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也要严厉打击对法官工作造成威胁或者伤害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履行职责和维护工作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贯彻落实,健全相关机制,确保法官能够依法行使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建设法治我国做出积极贡献。

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
对于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中提到的法官的基本义务,尤其是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廉洁,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有效防止和纠正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要建立健全的法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各类法官培训活动,包括法律
知识更新、审判理论研讨、职业操守教育等方面。

通过培训,加强法
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提升其审判水平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建立健全法官廉洁从业机制,
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堪称行为规范。

也要
加强对法官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应对各种复杂案件
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执法司法工作重中之重的法官裙体来说,深刻了解法律政策、提
高审判能力和公正性,都是非常必要的。

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
样也需要通过培训加以强化。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效率
在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法官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
义务。

针对这一要求,各级法院还需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司
法效率,为法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工作环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等新技术手段,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案件审理过程的电子化、智能化,提供多元化的审判服务,
为法官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提升其审判水平和效率。

信息化建设还可以加强对法官的工作监督和评估。

通过信息化手段,
可以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管,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提高其审判水平和效率。

七、加强对法官权力运用的监督和约束
在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
职权,不得滥用权力。

为了加强对法官权力运用的监督和约束,各级
法院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高法官权力运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执法实践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法官执法活动
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管。


于涉嫌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
良好的司法形象。

法院还应当加强对法官裁判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通过公开审理程序、
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提高司法活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和
舆论的监督。

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加强对审判活动的舆
论引导,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司法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八、结语
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二条,为保障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法官的公正执法、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贯彻落实,健全相关机制,推动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

相信在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法官队伍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正义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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