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车险未决赔案操作规范
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

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一、引言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管理非车险理赔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险公司规范非车险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保障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非车险理赔的定义、理赔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非车险理赔的定义非车险理赔是指除了车险之外的各类财产险、责任险以及个人险等理赔业务。
这些非车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等。
非车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涉及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关系,以及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三、理赔管理制度的目的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增强保险公司对于非车险理赔业务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理赔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通过建立规范的理赔流程和操作规范,降低非车险理赔的风险,保障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四、主要内容4.1 理赔流程及操作规范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明确理赔流程及操作规范。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根据理赔申请,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核和核实工作,以确定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进行理赔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理赔支付: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决定,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4.2 理赔管理责任和权限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对于理赔业务的责任和权限。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理赔处理人员的职责:明确理赔处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确保理赔工作的高效进行。
•理赔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级别的理赔处理人员,制定不同的审批权限,确保理赔决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理赔纠纷处理:明确对于理赔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保障客户权益。
4.3 理赔数据统计与分析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对理赔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掌握理赔业务的动态情况和特点,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非车险案件查勘定损的操作方法

非车险人身险案件查勘定损的操作办法为了有效防范理赔风险,提高非车险案件质量,规范非车险人身险案件理赔管理,分公司特制定非车险人身险案件查勘定损的操作办法。
一、案件处理责任人的确定1、非车险人身险案件采用首接负责制,确定查勘员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案件的全程跟踪上报。
2、确定各机构客服经理为案件处理责任人,负责案件基本的保险责任判定、初步损失的核定,以及督促案件资料的整理收集、联系沟通等。
3、分公司案件处理联系人(非车险人身险组),负责对非车险案件的现场指导、定损方案的会商审定(含核价、核损)、疑难案件解析、以及协调沟通。
二、案件处理的时效1、接到报案后,必须在24小时内查勘事故现场,对于损失较大,案情复杂的要求在现场电话汇报;48小时以内向分公司书面上报。
2、必须在24小时以内上传现场照片以及损失照片。
3、定损时效: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下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定损方案呈报表上报分公司。
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以内案件在七个工作日以内确定定损方案呈报表上报分公司;损失金额30万以上在10个工作日以内确定定损方案呈报表上报分公司。
4.人伤案件的处理时效:接到报案后,查勘员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人伤案件的首次探视,详细记录伤者姓名、联系电话、救治医院、床位号,并填写出现报案表,收集必要单证移交人伤调查岗。
人伤调查岗在接到查勘资料后必须在7天内完成二次探视,走访主治医师,详细记录伤者伤情、受伤部位、初步治疗方案、伤者家庭成员关系、护理情况、收入状况、伤残情况等,并展开必要的外围调查,搜集证据。
确定人伤调查岗人员为案件的跟踪责任人,负责案件的全程跟踪(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并填写人伤跟踪表反映),了解伤者病情恢复情况,先期介入评残,直至结案。
5、结案时效:损失金额在30万以内案件必须在30日内结案;损失金额在50万以内的必须在45天以内结案;损失金额在50万以上的案件必须在60天内结案。
涉及人伤案件未住院的,保证在30日内结案;住院治疗无需评残的,保证在150天内结案;涉及评残的案件,争取当年案件当年结案。
中国人保财险非车险理赔算账流程

英文回答:The non—vehicle insurance accounting process for our people formally includes procedures for receiving and receiving reports,determining damages, reviewing claims and making payments。
In the event of a non—vehicle insurance accident, the client must report the incident promptly to the person in questionand submit the relevant evidence and information。
Upon receipt of the report, thepany will arrange on—site survey of the raters, verify the loss and fill out the order。
The client should then submit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and be cleared by the insurancepany。
Following the audit,thepany will make the corresponding settlement payments to the client。
The smooth running of the settlement process requires timelymunication and collaboration to facilitate the expeditiouspletion of the settlement of claims。
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修订)资料

附件1: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高效、规范地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充分体现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公司非车险业务的理赔工作要求,结合最新监管要求,特修订《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
第二章受理案件第二条报案电话公司非车险业务全国统一报案电话为“95552”。
承保时约定其他报案联系方式的,应保持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待机。
第三条接受报案“95552”接报案坐席接到报案,将报案信息记录于接报案平台内。
对于因报案信息不完全无法正常报案的,由“95552”坐席将已获知报案信息录入“无资料报案”模块,各分公司财产险部应在接到无资料报案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查明保单号等必要的补充信息,完成无资料报案补充报案操作。
各分公司财产险部接到“95552”报案通知后,应于当日按《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的相关要求,在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核流程管理中登录报案信息。
各级机构非车险接报案联络人员应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及时接收“95552”接报案通知,立即开展后续理赔工作。
第四条承保查询财产险部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进入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有关该案的承保信息,查抄保单、批单等有关单证。
同时了解是否有临分、共保以及保费缴纳等情况。
如核定该案存在系统查无有效被保险人或承保险种保单、出险日期不在保单有效保险期限内、保单已做注销处理等异常情况,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不予受理该案。
第六条赔案通告如经初步估计,符合《非车险重大赔案理赔管理规定(暂行)》中赔案上报情形的,分公司财产险部应于不晚于首次现场查勘的次日、最晚不晚于接到客户报案之日起算第三个工作日,将赔案情况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风险控制部。
其中我司承保份额内估损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非车险常规业务赔案,应填写《非车险重大赔案通报表》,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车险赔案,应填写《非车险重大赔案报告》,上报总公司风险控制部或业务管理部。
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

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优化理赔服务流程,保障客户权益,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理赔服务中心等机构的非车险理赔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非车险理赔包括财产险理赔、责任险理赔、信用保证险理赔等。
第四条理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客户权益,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第二章理赔申报与受理第五条客户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本公司申报理赔,提供相应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本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报后的24小时内受理客户的理赔申请,同时提供理赔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和信息,并在受理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客户。
第八条若在理赔受理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和调查,本公司应安排专业的理赔人员或第三方理赔公司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理赔调查与核实第九条根据理赔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公司有权进行理赔调查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调阅相关证据等。
第十条理赔调查和核实应确保客户的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客户。
第十一条若发现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本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申请,并保留追究客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理赔决策与支付第十二条在完成理赔调查和核实后,本公司应及时作出理赔决策,并向客户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若理赔决策为支付赔款,本公司应在作出决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给客户。
第十四条若理赔决策为拒绝理赔,本公司应向客户解释拒绝理赔的原因,并提供申诉渠道。
第五章索赔与追偿第十五条本公司在支付赔款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保留追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若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责任方,则本公司有权向各个责任方追偿,追偿款项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划分。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方,本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强制追偿。
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范理赔处理流程,提升未决赔案案件数量和估损金额的准确性,特制定《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中的非车险未决赔案,是指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九大险种项下未结案的理赔案件,简称未决赔案。
第二条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利用系统管控功能、平台数据分析以及监控督导机制,强化过程管控,在确保估损充足的前提下,提升未决赔案个案及整体的估损规范性、准确性和调整及时性、合理性,真实准确反映非车险业务经营情况。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处理流程、估损规则、指标管控、监控质检和考核问责等。
第三条总公司非车险理赔部是负责全司非车险(不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建立管理指标和监测考核体系,优化系统功能,提供管理工具,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以及建立与精算部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
总公司车意险理赔部负责全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两大险种的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制定,以及相应管理指标设置、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人意险系统功能优化、管理工具提供等工作,同时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所属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负责人,负责对总公司未决赔案管理制度和理赔处理流程的有效贯彻执行。
分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确保未决赔案管理和理赔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分公司理赔管理部门是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责任部门。
部门内应设置未决管理专岗,负责未决管理细则的执行督导,对未决赔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监测评估指标数据异动情况,督办和质检辖内各机构未决赔案的及时处理和估损调整等。
非车险业务操作手册

非车险业务操作手册------------------------------------------作者------------------------------------------日期非车险业务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行销话术销售技巧保险的一般常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第二部分:中小企业行业风险及产品推介小型办公室类小型私营制造企业小型商业类小型服务行业类小型教育机构类小型旅馆饭店、餐饮类小型物流运输业小型文体、娱乐、健身类 物业公司停车场加油站汽修服务类第三部分:产品介绍综合保险类产品办公室综合保险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 小型企业综合保险餐饮、娱乐场所综合保险 零售、服务业综合保险 公路综合保险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财产保险类产品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及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保险计算机保险现金保险企财类业务费率表意外伤害保险类产品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他意外伤害保险类产品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责任保险类产品公众责任保险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类产品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工程类保险产品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销售技巧 你们公司已来过很多人,你先把资料放下,我们看了以后再和你联系。
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范理赔处理流程,提升未决赔案案件数量和估损金额的准确性,特制定《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中的非车险未决赔案,是指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九大险种项下未结案的理赔案件,简称未决赔案。
第二条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利用系统管控功能、平台数据分析以及监控督导机制,强化过程管控,在确保估损充足的前提下,提升未决赔案个案及整体的估损规范性、准确性和调整及时性、合理性,真实准确反映非车险业务经营情况。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处理流程、估损规则、指标管控、监控质检和考核问责等。
第三条总公司非车险理赔部是负责全司非车险(不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建立管理指标和监测考核体系,优化系统功能,提供管理工具,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以及建立与精算部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
总公司车意险理赔部负责全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两大险种的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制定,以及相应管理指标设置、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人意险系统功能优化、管理工具提供等工作,同时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所属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负责人,负责对总公司未决赔案管理制度和理赔处理流程的有效贯彻执行。
分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确保未决赔案管理和理赔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分公司理赔管理部门是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责任部门。
部门内应设置未决管理专岗,负责未决管理细则的执行督导,对未决赔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监测评估指标数据异动情况,督办和质检辖内各机构未决赔案的及时处理和估损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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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车险未决赔案操作规范第一条报案受理环节(一)公司通过全国统一的XXXXX客户服务专线,接受被保险人的报案。
同时,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多渠道多媒体报案方式。
公司建立统一的报案数据系统,确保报案数量真实全面,严禁系统外已报未立赔案存在。
(二)在接到保单等信息不明确或者无保单的报案时,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受理客户报案,应在报案系统中进行报案登记,并及时调度查勘。
待查勘工作开展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报案信息或者进行报案注销处理。
圈中人保险网—中国保险专业资源仓库(三)XXXXX专线人员应详细询问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案件损失类型和损失情况,并区分损失涉及的险别和险种,为后续立案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四)XXXXX专线人员应根据接报案情况和查勘反馈信息,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案件,应作报案注销处理。
第二条查勘环节(一)地市分公司理赔查勘人员接到调度后,应立即作好准备工作并赶赴现场,按查勘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查勘。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查勘的,应主动联系被保险人作好解释说明并约定具体的查勘时间,但最近不得超过报案后24小时。
(二)查勘人员经初步查勘,对于报损金额或估损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赔案,应尽量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详细填写《非车险重大损案报备书》随附保险单、客户出险通知书(如有)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公司理赔事业部。
(三)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突发案件,地市分公司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XX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有关要求,向省公司总经理室和理赔事业部报告:1.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圈中人保险网—中国保险专业资源仓库2.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可能造成报(估)损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死伤人数10人(含)以上的;3.突发性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的;4.特大火灾爆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事故或意外交通事故等,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公司承保责任,报(估)损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发生死伤人数10人(含)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我公司承保的飞机失事、轮船航行事故等特殊风险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6.50名(含)以上被保险人集体起诉我公司的;7.其他与公司理赔事项相关、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对各市分公司上报的重大赔案,省公司收到《非车险重大损案报备书》后,将根据《重大赔案省集中方案》调派专业理赔团队人员赶赴现场处理赔案,分公司应全力予以配合。
圈中人保险网—中国保险专业资源仓库(五)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时应首先核实客户是否报错保单、是否重复报案、出险标的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等或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等信息,并依此核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对于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经电话请示理赔中心主任后向客户解释清楚,在保险双方对该事实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口头说服被保险人放弃索赔,并由被保险人签署放弃索赔意见。
(六)对于经查勘人员核实属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案件,应报XXXXX作报案注销处理。
(七)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时应完整登记损失项目,并根据现场清点情况、承保条件、过往类似损失情况等,对赔案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逐项评估损失金额,保证首次估损充足性,力求精确。
(八)对联共保业务,主联/主共方在查勘时,需按联共保协议约定,确定是否通知从保方一同进行查勘;从保方在获知发生损失后,应立即向XXXXX进行转报案。
第三条立案环节(一)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或不能立即明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应将现场查勘照片、填写的现场查勘报告以及收集的书面证据整理扫描上传理赔系统,并提交立案处理,以便及时准确核定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立案分为人工立案和强制立案两种情况。
圈中人保险网—中国保险业资源仓库1.人工立案。
由案件处理人在非车险理赔系统中提交立案,非车险案件应在报案后5日内限时提交立案,最近15日内完成立案操作。
各市分公司提交立案时,应尽量保证非车险首次估损的充足性,省公司将考核各市分公司的首次估损充足率。
2.强制立案。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立案操作的,理赔系统将对案件进行强制立案处理。
各市分公司须加强对非车险立案时效的管控,避免被系统强制立案,以实现零强制立案的目标。
(二)对联共保业务,主联/主共方查勘完成后,应立即将案件出险经过及估损立案金额通知从保方;从保方接到通知后,应按主方的通知估损立案金额在系统中进行立案。
(三)属于省内联保业务,主联与从联方应加强沟通,确保赔案按相同的立案金额同时提交立案处理,并确认完成立案。
(四)非车险立案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对属于各市分公司权限内的立案,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由地市分公司分管非车险理赔的副总经理统一审批。
赔案估计损失超10万元的非车险案件,均须由省公司理赔事业部分管非车险理赔的副总经理统一审批。
第四条资料收集及损失核定圈中人保险资料库(一)客户递交索赔资料时,案件处理人应当面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工作,并向客户提供由案件处理人签名(章)确认、并注有日期的《赔案资料回执单》。
《赔案资料回执单》及客户的确认资料文件等单证必须与赔案一并归档处理。
(二)对于简单的非车险案件,应当面完成赔案资料的审核工作。
1.对于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应在《赔案资料回执单》勾选“资料已齐全”,并在收到案件资料的当天,在理赔业务系统完成系统单证收集与上传,并尽快完成定损、理算、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
2.对于理赔资料不齐全的的案件,应在《赔案资料回执单》勾选已收取及需要补充的资料,当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资料。
除客户主动要求退回外,案件处理人应对客户提供的现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定期跟踪联系案件处理。
(三)对于情形复杂、无法当面告知客户资料是否完整的非车险案件,应在《赔案资料回执单》上勾选已经收取的单证资料,同时注明资料不齐全,并通知客户需要补充的单证资料,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圈中人保险资料库(四)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赔案,理赔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客户。
书面形式只能选用以下三种方式:1、《赔案资料回执单》上注明的补充资料告知;2、公司挂号或特快邮寄的书面告知函;3、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
(五)对于客户已经明确无法补充完整资料的案件,应在客户明确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赔偿处理方案,情形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六)客户递交索赔资料后(含资料不齐案件),若不能在30日内与客户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的,无论是否能够对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均应在30日内将保险责任的最终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知书副本随赔案归档,通知书的类型包括:《保险责任确认通知书》、《拒赔/拒付通知书》、《保险责任无法认定通知书》。
(七)对于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案件处理人须自客户提交索赔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含提交索赔申请起60日内客户仍无法补齐资料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先行核定损失,并对已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案件处理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行支付相应的差额。
(八)对于核定属于无法确定保险责任的案件,客户补充资料后,应结合补充的资料,在30日内再次进行保险责任核定。
1.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须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自补充资料之日起60日内先予支付可以确定的赔款。
2.对补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补交资料起10日内书面告知客户,并在30日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核定。
(九)分公司在定损过程中,一旦发现立案估损金额不足或过于充足时,应立即在理赔系统中提交估损调整申请,并上传相关支持性材料。
圈中人保险料库(十)分公司对所有未与客户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的案件,每30日应根据赔案进展情况重新评估案件的估损金额,一旦发现立案估损金额不足或过于充足时,应立即在理赔系统中提交估损调整申请,并上传相关支持性材料。
(十一)对省内联保业务,主联方提交估损调整时,应通知从联方同时提交估损调整,确保主从两方赔案在系统中的立案金额保持一致。
第五条理算与赔付(一)案件处理人在与客户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应立即在系统中理算并提交核赔,并在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10日内完成赔案支付工作。
(二)为确保赔款支付的及时性,应每天安排专人跟踪赔款支付情况。
对于银行退票的支付,每日由专人登记并统计上一工作日的银行退票,形成清单送回相关理赔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圈中人保险资料库1.因客户提供的账户原因致使未能及时支付的,应及时联系客户并再次核实收款人信息,在客户补充提供后,及时通过系统进行领款人修正处理,完成赔款支付。
2.对于非账户原因,仅由于理赔操作人员录入账户信息错误致使银行退票的,在收到财务退票信息后,应及时查询赔案资料并通过领款人修正账号,完成赔款支付。
(三)对联共保业务,主联/主共方赔付后,需按联共保协议约定复印赔案资料提交给业务人员,配合业务人员向从保方作摊赔处理,直至赔款摊回到账为止;从保方在收到主保方的摊赔要求时,应立即按要求作摊赔处理工作。
(四)对省内联保业务,主联方与从联方应同时理算并提交核赔,确保省内联保业务不存在联保挂账问题。
第六条预付赔款圈中人保险资料库收集整理制作,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一)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应该尽快完成理赔工作,并赔付结案。
对于尚未达到完全赔付条件的赔案,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根据客户申请,需要预先支付的,可以先对赔案进行预付操作。
(二)所有预付赔款全部通过系统提交到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
估损金额超过省级分公司权限的,预付赔款需通过系统提交到总公司进行审批。
未决赔案发生预付赔款后,应加快赔案处理进度,促进赔案及时全额付款并结案。
(三)在新再保系统全面上线以后,未决赔案发生预付赔款直接计入到财务系统中的“直接赔款”科目,作为当期赔付成本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发生预付的未决赔案传输到财务报表系统中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为整案的估计赔款减去预付赔款金额。
第七条拒赔圈中人保险资料库收集整理制作,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一)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且客户不同意放弃索赔的赔案,各市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进行拒赔操作。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此条规定,理赔人员在单证收集齐全以后,应该尽快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告知责任核定结果。
情形复杂的案件,30天以内告知客户责任核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