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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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基数

广州市工伤保险基数

广州市工伤保险基数摘要:一、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定义二、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三、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四、广州市工伤保险报销标准五、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作用六、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标准正文:一、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定义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这个基数用于计算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292 元,下限为1890 元。

这个上下限是按照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三、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分为不同的档次,单位缴费比例为0.2%、0.4%、0.7%、0.9%、1.1%、1.2%、1.3%、1.4%,个人不用缴费。

缴费比例会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四、广州市工伤保险报销标准广州市工伤保险报销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工伤保险报销限额。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 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 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 天内的住院费用。

工伤保险报销限额则根据工伤程度和医疗费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五、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作用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为职工提供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

工伤保险可以减轻职工因工作受伤带来的经济负担,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标准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标准分为不同的档次,具体缴费金额需要根据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计算。

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粤人社发〔20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直接纳入。

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

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保险待遇简明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保险待遇简明表

70% 本人工资 60% 50个月 40个月 25个月 本人工资 15个月 8个月 4个月 15个月 14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1个月 6个月
五项条件四项需要护理者 6 生活 护理费 五项条件三项需要护理者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五项条件一至二项需要护 理者
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2、社保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工资,工伤待遇补差仲裁。(参见第58条) 3、结合劳动争议,考虑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等诉 求。
5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 五级伤残 动关系,难以安排工 作的 六级伤残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因工死 亡丧葬 补助金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七级伤残 动关系;或七级至十 级职工合同期满终止 八级伤残 或解除合同的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跨 一级伤残 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二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三级伤残 的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 六级伤残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七级伤残 动关系;或七级至十 八级伤残 级职工合同期满终止 九级伤残 或解除合同的 十级伤残 因工死亡职工 近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30%, 工伤保险 之和不应高于因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基金 工死亡职工生前 每人每月增加10% 的工资 20倍 工伤保险 基金 一次性支付
十级伤残
7个月
13
1、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年7月1日起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5151元,即按3091元/月计算。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发现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承包单位信用登记制度。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施工承包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记载入该单位的信用手册及资料档案。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明确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注明发生工伤伤害时从事用人单位所承包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广州工伤保险工资标准

广州工伤保险工资标准

广州工伤保险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的,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对于工伤保险工资标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首先,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其中,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并公布。

具体标准如下:对于工伤伤残职工,按照工伤伤残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伤残津贴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通常来说,伤残等级越高,伤残津贴标准也越高。

此外,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也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其次,广州市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康复治疗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州市规定了工伤医疗的报销比例和范围,确保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此外,广州市还对工伤保险的工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可享受工资待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也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

总的来说,广州市对工伤保险工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在受伤或患病期间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穗人社函[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

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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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
保险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59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市属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的原经费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已参加或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统一按照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之和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上限按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退还垫付的费用,并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部分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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