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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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

保险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59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市属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的原经费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已参加或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统一按照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之和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上限按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退还垫付的费用,并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部分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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