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合集下载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一种社会保障机制。

通过建立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也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责任: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明确保险责任,即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费等。

2. 参保范围:职工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等,同时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保险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和职业。

3. 缴费标准:职工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等制定。

一般情况下,费率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标准通常按照月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4. 医疗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对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康复服务的提供。

发生工伤后,职工可以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同时,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设备的支持。

5. 伤残津贴和生活费: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伤残,职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伤残津贴的比例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伤残程度越高,伤残津贴比例越高。

对于因工伤导致工作能力完全丧失或者因抢救抑制工伤造成的伤残,还可以享受生活费的补贴。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一种经济保障,确保他们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在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将更加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员工工伤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享受相应医疗补偿和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福利和保障权益,公司特制定了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三、保险责任和范围1. 工伤保险责任: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从而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

2. 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受的身体伤害、职业病等。

四、保险报销和理赔1. 保险报销:员工如遭受工伤,需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提供医院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等相关文件,以便进行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2. 理赔程序:公司将协助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保险理赔流程,包括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评定和一次性伤残补偿等。

五、员工责任和义务1. 工伤预防:员工在工作中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2. 及时报备:员工在遭受工伤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报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程序办理工伤保险报销。

3. 定期体检:公司将组织员工进行定期体检,旨在及早发现员工的职业病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六、公司责任和义务1. 保障责任: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组织培训: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举办工伤预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伤防范能力。

3. 整改措施:对于公司存在的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发现后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七、违纪处理员工在工作中,如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等,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概述员工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伤保险的申报和受理程序,确保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医疗保障。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二、保险申报程序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同时立即就医治疗。

2. 主管在收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并向受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援助。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将员工的工伤申报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4. 员工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记录,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保险受理程序1. 保险公司在收到员工的工伤申报材料后,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结果出来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伤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赔付。

3. 保险公司将工伤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员工,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核对。

四、医疗保障1. 员工在遭受工伤后,享有根据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 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明细等材料,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报销和记录。

3. 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将确保员工及时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并对报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五、员工权益保护1. 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将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定期检查和更新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公司将加强员工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六、制度宣传和培训1. 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2. 新员工入职时将进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别培训,确保员工对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流程有清晰的了解。

总结:本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申报和受理流程。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无论是全职员工还是兼职员工。

三、保险责任公司在员工工作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受伤等突发情况下的医疗和抚恤保障。

四、工伤报告和理赔1. 工伤报告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进行报告。

如果员工当场需紧急送医抢救,应由企业安排紧急救护车,并报告保险公司。

如果员工能够直接到医院就诊的,应由企业派人跟进,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并保留好医院的全部诊疗记录。

2. 工伤理赔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对员工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3. 理赔申请员工本人或者其家属必须及时向企业申请理赔,要求企业出具工伤保险事故证明。

4. 相关证明材料为了确保理赔顺利进行,员工或其家属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工伤保险事故证明》•《工伤保险受理证明》•《离开医院证明》•医院所开全部医疗记录与费用明细五、防止工伤事故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外,企业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1. 安全生产教育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让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2. 安全设备企业要严格要求设备的质量,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同时,企业还要保障设备有完善的维护与保养措施,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制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规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以及安全措施。

3. 安全检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开展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要进行定期的设备、工地、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隐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

六、保密与责任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企业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应尽的责任。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1.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差别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四、工伤认定及待遇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职工工伤认定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以下待遇:a. 医疗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b.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月本人工资支付。

c.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

d.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

五、工伤预防与康复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3. 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工伤康复,帮助职工恢复劳动能力。

六、责任追究1. 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加滞纳金支付。

3. 职工故意造成工伤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精)

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精)

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依法签订了长、中、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公司统筹。

公司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各单位及其广大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公司根据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中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者,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是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工伤权益和提供必要的帮助而制定的。

下面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核心内容: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不论其工作性质和合同形式。

涵盖的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的残疾。

二、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伤认定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核心内容,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康复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

三、工伤保险金的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支付,具体的缴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金的支付能力。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有义务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同时,用人单位还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五、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个人部分的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和评估工作。

六、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

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的监督,防止欠缴、拖欠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工伤防控和预防工伤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工伤的预防和控制。

企业应加强工伤事故的监测与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预防措施,降低工伤发生的风险。

同时,要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为工人们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同时,也促进了工伤的预防和控制,提高了劳动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益。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定义工伤保险是针对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障的制度。

它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二、保险对象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为企业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三、保险责任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以及因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健康问题。

具体涵盖员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死亡抚恤金等。

四、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对员工在工作中所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定的过程。

工伤认定的依据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方面。

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即可认定为工伤。

五、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工伤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

鉴定内容包括员工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是确定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六、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是指员工因工受伤后依法享有的保障措施,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等。

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有所不同。

七、保险费用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企业缴纳,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企业必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八、赔偿程序员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企业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并协助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旦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支付工伤待遇。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未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员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同时,如果企业存在违反工伤保险制度的行为,导致员工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保障措施,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依法签订了长、中、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公司统筹。

公司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各单位及其广大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公司根据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中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者,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的;(二)自杀或自残的;(三)打架斗殴的;(四)酗酒的;(五)蓄意违章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安技、劳动部门或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安技、社会保险部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十天。

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待遇申请应当经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

第九条公司安技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十条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单位医务所开具工伤诊断书);(三)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安技、劳动部门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公司安技部门、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公司社会保险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公死亡。

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十二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财务、安技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十五条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并由鉴定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交通费、住宿费全额报销。

其中交通、住宿费用由原渠道支出,其它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应到职工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职工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部批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不在工伤保险费用中报销。

第十七条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提出意见,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单位劳动部门,由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

第十八条工伤医疗期内享受受伤前工资待遇(由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评定原则是:被评为1一3级的伤残人员。

达到上述五项条件的为全部护理依赖;达到上述三至四项条件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达到上述一至二项的为部分护理依赖。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异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85%(二级)、80%(三级)、75%(四级)、中、长期合同制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支付,同时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短期合同制职工、非城镇户口劳动力,则按以上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

(二)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对1998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按原标准按月支付。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湖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饮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的工资。

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1998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按原标准按月支付。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生活确有困难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

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医疗期。

(四)因工致残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中、长期合同制职工,原则上由本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根据本人自愿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和65%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改领基本养老金。

短期合同制职工和非城镇户口劳动力合同期满后,由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抚恤金。

(五)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公司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依次为:6、5、4、3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公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费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金额。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由于伤残部位病发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百分五十发给。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事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额与养老金调整额一致。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公司社会保险机构和单位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