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一、工伤管理组织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
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一)工伤申报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
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如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工伤保险文件汇编

工伤保险文件汇编工伤保险文件是指用于记录和管理工伤保险事宜的文件。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或者因劳动引发其他疾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下面是一个关于工伤保险文件的例子,共计700字。
工伤保险文件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材料:1. 报告工伤事故的申报表;2. 工伤事故的医疗证明书;3.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通知书;4. 工伤人员本人或者亲属的身份证;工伤事故的申报表是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主要材料,其中包括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伤部位等详细信息。
医疗证明书是指由相关医疗机构开具的详细说明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程度、治疗方法和预计康复时间的证明文件。
调查处理通知书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的通知文件。
工伤保险是针对受伤员工提供的一种应急救助措施,因此对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材料要求尽量简化,以便员工能够及时提交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1. 工伤认定的程序:(1) 出具工伤认定的书面通知书;(2) 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3) 向申请人发送重新认定的通知书;(4) 重新认定后出具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 工伤认定的标准:(1) 工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和标准;(2) 能够提供工伤事故发生的证明材料;(3) 医疗证明、调查处理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三、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1.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1) 参保人员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的收据和明细,工伤保险将直接支付医疗机构;(2) 劳务派遣单位应协助工伤人员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 工伤医疗费用的标准:(1) 医保目录内的医疗项目,工伤保险将按照医保的支付比例支付;(2) 医保目录外的医疗项目,工伤保险将按照实际医疗费用支付;(3) 工伤人员需要特殊治疗的费用,可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通过以上工伤保险文件的汇编,可以有效记录和管理工伤保险事宜。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康复、丧葬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是关于工伤保险政策的汇编。
首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谁工作谁包保”。
在我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劳动者也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伤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康复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
基本医疗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
康复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所需的康复费用的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的一次性伤残金。
再次,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行业根据其危险性和损害程度划分为不同的费率档次,费率越高,风险越大。
因此,对于风险较大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应较高。
最后,工伤保险还包括工伤鉴定和伤残评定两个重要环节。
工伤鉴定是指对职工的工伤原因、工伤性质等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
伤残评定是对工伤职工的残疾程度和工伤残疾等级进行评估的过程,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
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和劳动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必要的医疗和经济支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保证之一。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我公司特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所有内容适用于全体员工,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和标准1. 参保范围:我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无论员工的工作性质如何,只要是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
2.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主要标准包括: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害或疾病的,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的,属于工伤;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因工作受到职业性病危害的,属于工伤。
三、工伤保险的报案和申请1. 工伤事故报案: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受伤部位和严重程度等信息。
2. 工伤保险金申请:员工在治疗完毕后,应向公司提交工伤保险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清单、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发票等相关文件。
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四、工伤保险的赔偿方式和标准1. 医疗费用的报销:员工符合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要求的,应及时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的报销。
2. 残疾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员工因工伤致残的,可以享受残疾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根据残疾程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司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相应的津贴和费用。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员工因工伤致残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的数额将根据残疾程度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定。
五、工伤保险金的发放1.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工伤保险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
2. 工伤保险金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工伤保险金属于个人应纳税收入,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六、违约和纠纷处理1. 员工虚报工伤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员工对公司的工伤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以及建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保险覆盖范围公司的员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2.在工作期间因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导致的职业病;3.在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伤残津贴、丧葬补助等经济赔偿。
三、保险申报流程1.申报资格审核员工遭遇意外或者职业病,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要求来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员工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资格条件。
2.申报手续经过资格审核后,人力资源部门会帮助员工进行保险理赔申报手续,包括填写保险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联系保险公司等。
3.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将进行理赔审核,确认申请理赔的事故是否符合保险条款要求。
4.经济赔偿经保险公司审核后,将给予员工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伤残津贴、丧葬补助等。
四、保险金管理公司将实行保险金专款专用制度,保险金用于员工工伤保险的理赔和管理、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的保费结算等。
五、员工参保须知1.参保员工应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2.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后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3.对于故意造成意外事故的员工,一经查证,公司有权暂停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和享受。
六、保密要求员工工伤保险管理涉及员工个人隐私和公司敏感信息,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对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保险申报流程和保险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外泄和传播。
七、制度执行公司将建立健全员工工伤保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员工工伤保险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将本着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宗旨,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并鼓励员工切实进行安全生产和防范意外事故,共建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参考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参考
具体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可以参考以下要点:
1. 缴费管理:规定职工和企业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限等,明确缴费方式和缴费责任。
2. 报案管理:要求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向工伤保险机构报案,并提供事故相关证明和资料,确保及时申报工伤。
3. 伤残鉴定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
4. 医疗费用管理:明确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费用限额,规定工伤保险机构的审核流程和标准。
5. 伤残津贴管理: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标准,确保伤残职工合理获得相应的津贴。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管理:制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申请条件和支付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助。
7.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管理:规定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方式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8.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使用范围。
9. 法律责任管理:规定工伤保险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职工权益。
以上是一些建议参考点,具体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计和制定。
工伤申报管理制度

工伤申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工伤申报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工伤申报流程,完善工伤申报程序,保障员工的工伤认定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报企业领导审批。
第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
第二章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流程第六条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一)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期间因公出行途中发生事故;(三)劳动者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第七条工伤认定流程包括:(一)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立即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及时就医治疗;(二)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报告给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三)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工伤事故的情况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四)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工伤认定申请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章工伤申报的责任第八条企业的责任:(一)企业应当及时对员工的工伤申报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能够及时申报工伤;(二)企业应当协助员工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三)企业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员工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部门经理的责任:(一)部门经理应当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部门经理应当配合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工伤申报工作,确保员工的工伤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工伤申报的权利第十条员工有权利对自己的工伤进行申报,企业不得限制员工的工伤申报权利。
第十一条员工有权利获得及时、专业的医疗护理,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和协助。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汇编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9735dc0db4daa58da0114a3d.png)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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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工会审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到安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办、工会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分管领导签字、财务科科长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所在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六章 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安办有关人员和安办主任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办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所在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办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办、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办,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 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办和工会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办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办、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