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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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代理法PPT课件

国际商法  代理法PPT课件
• 间接代理——行纪人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取得权利后再转让本人,本人才
能主张对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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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的认定-英美法
义务标准
披露本人 效力归于本人 例外:蜡封印章、汇票背书、行业惯例-运费、空仓费
披露代理关系,不披露本人 效力归于本人 须明示代理人身份
• 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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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作为代 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 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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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的产生 (一)大陆法 法定代理 法定 法院指定 选任 意定代理 (二)英美法 1.明示的指定 2.默示的授权 3.不可否认的代理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条件:必需、无法联系、善意 5.追认的代理 声明代理、本人确定、法人、了解合同
• 《民法通则》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二节代理,第63-70条
• 《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 合同
第402条、第403条
收购制 外贸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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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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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本人的义务支付佣金1丌经代理人订立合同英美法依约定2连续订货合同大陆法有权取得佣金偿还费用业务费用丌偿还额外支出偿还核对账册大陆法第三节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合同相对方的讣定大陆法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不第三人订立合同效力直接及二本人
目录
• 绪论 • 代理法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法 • 外商法 • 合同法 • 买卖法 • 产品责任法 • 票据法 • 国际商事仲裁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Principal-3rd Party Relationship
• 合同生效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均受合同约束。
• 外部关系
•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归属:
• 大陆法系:直接代理(以代理人身份)
•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 英美法系:显名代理(表明被代理人姓名等)
三、第三人的义务
• 原则上第三人对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是无 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双方实际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 (一)对代理人 •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 显(隐)名代理、未披露被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
原则上为合同义务 若存在与代理人串谋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 1、代理权产生及责任承担 • 2、追认代理 • 3、违法代理 • 4、代理的形式要求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 1、外贸公司一般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间接代理) 2、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终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
担(代理人自营进出口情况除外) 3、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
• (一)大陆法系 • 1、意定代理(voluntary) • 依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 有偿代理 • 2、法定代理(statutory) • 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包括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 原则上无偿代理
(二)英美法系
• 主要为契约代理(委任代理),也可事后追认代理。 • 1、实际授权 • 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 2、表见授权(apparent agency) • 禁止反言(estoppel) • 3、职业或惯常授权 • 4、必要的授权(agency of necessity) • 5、追认授权(agency by ratification) • 追认具有溯及力,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生效

国际商法课件四之国际商事代理法PPT教学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四之国际商事代理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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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E公司诉R公司案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 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 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 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 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请问: 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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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密义务 6.忠实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的义务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3.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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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系
1.直接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和第三 人承担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另外一个合同将该 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
(二)、英美法系
1.完全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其法律后果如 同直接代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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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同直接代理法律 后果一样
3.被代理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 代理人的披露权 被代理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
(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 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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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经由下列原因而 产生: 1.根据实际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2.表见授权(不容否认的代理权) 3.职业或惯常授权 4.必要的授权 5.后成或追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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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
以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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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1 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1 课件

事代理。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 律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国内或国际商事代理的 绝大部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时,为了维 护某类当事人的利益,很多国家也采用法律规定 某些人在某些场合可以不经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获 得代理人权限或资格。归纳起来,法律规定的代 理(简称“法定代理”)主要存在于下列两种场 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代理、清算人对破产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如果货主将货物交给代理 人出售,则通常意味着货主暗示代理人有收取货 款的代理权。但是如果货物仍在货主手中,则货 主只是明示委托代理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根 据国际商事习惯不能认为代理人有代收货款的默 示授权。 代理人取得默示授权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这 个合理的根据,一般是行业习惯或交易习惯。但 多数国家或地区要求明示授权否则代理人无代理 权,如在美国,很多州法要求,法律规定必须采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紧急代理) 客观需要的授权,是指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 法律关系照管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 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时,推 定其有处分该财产的代理权限。比如承运人在紧 急情况下,可推定其有代理托运人处分易腐或易 灭失货物的权限。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对此均予以承 认。但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客观需要 授权,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权,因此也被称为授权代理。这种授权既可以明 示的,也可以默示的,但沉默不构成授权。 2.追认代理 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未经事前授权的情况下 而对外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可以于事后承认该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从而使得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 立的合同对自己发生效力。英美法系通过判例对 追认代理形成了三条规则:1)代理人必须声称 是为被代理人采取行动;2)代理人行动时,必 须有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3)在追认代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教学课件 8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教学课件 8国际商事代理法

二(一)代理权的产生
无权代理(狭义):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 进行其他民事活动。 类型:(1)未授权的无权代理; (2)越权的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4)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二(一)代理权的产生
无权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有追认(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 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权和拒绝权;拒绝权须以明 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2)相对人有催告(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 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权和撤销 (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权; 《合同法》第48-2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 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案 例
王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张某听说后委托王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 后将所买的价值50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 张某的儿子告诉王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 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 药也就不要了,请王某自己处理。王某非常生 气,认为不管张某是否活着,这药张家都应该 收下。 问:(1)王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 担?(2)药是否应由张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案例
新加坡和泰栈公司与汕头工艺美术服务部签订瓷器出口合同,并汇出 1万元外汇人民币到工艺服务部,新加坡和泰栈公司曾委托林某到汕 头市代办货物并根据提供的账号(即工艺美术服务部的账号)于2013年 2月初将50万元汇至工艺美术服务部,同时写信给林,让其到工艺美 术服务部支取该1万元办货。林于2013年3月9日,以新加坡和泰栈公 司代理人的身份和汕头市工艺美术服务部签订了“汕艺第9045号合 同,订购美术瓷器一批,货款1113180元。”因货款不足,林声称已 通知新加坡和泰栈公司再次汇款。2013年3月19日,服务部收到未注 明用途的汇款,便认为是执行9045号合同的款项,服务部在没有任 何正式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将两笔汇款一并划归林某,履行9045号 合同。但后来发货时,林谎称和泰栈公司已合并,将货发往新加坡南 行。和泰栈公司上诉法院,要求返还资金。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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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英美法 §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未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隐名代理: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我国法的现状
1 .制度设计——第三种方案(兼容)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63条) 行纪合同(合同法421条) 未显名代理(合同法402条) 隐名代理(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 司代理出口。
o 假设1. 乙公司以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 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o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 订了销售合同。
国际商事代理法
相关问题
o 谁与丙(第三人)有合同关系? o 谁直接履行合同?甲能不能直接向丙要求付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一)大陆法制度设计
1.“双重合同”结构 o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
承担合同义务。 o 代理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本人后,本人
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国际商事代理法
2.立法特点
o 采用名义标准 o 遵循公示原则 o 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
3.利弊分析
国际商事代理法
讨论案例
o 货物到达美国后,美国代收行未收到款项即 放单,致使 B公司在未付款情况下将货物分 两批提走。期间,国内银行与美国银行多次 交涉未果。国内企业遂诉至法院。
o 运用隐名代理规则,提出本案的处理意见。
国际商事代理法
o 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
对该合同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 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 承担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未显名代理:公开代理关系402条
o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 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法课件4

国际商法课件4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十六分。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权而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对 第三人是否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或应 当知情。如果第三人不知且不应知代理权被 终止,两大法系国家皆规定,第三人仍可合 理地认为代理权的存在,有关的交易对被代 理人仍有拘束力。《公约》第19条也规定: 第三人不受代理权终止的影响,除非他知道 或理应知道该项终止或造成终止的事实。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十六分。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被代理人 的授权可以分为下面几种类型:
一、明示授权 二、默示授权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五、事后追加的授权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十六分。
在国际商事领域,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 系一般为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即被代理 人与代理人是以协议来确定他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如果被代理人与代 理人之间的约定非法,则非法的部分无 效;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根据有关的国 际公约或国内法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国际商事代理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十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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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及代理权终止方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十六分。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 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由 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 一种服务。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十六分。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十六分。
第五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行 (二)保兑银行
(四)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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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方式,国际商事代理权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一、明示授权 二、默示授权 三、表见授权(即表见代理)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五、事后追加的授权(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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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授权 明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指定代
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可以采用列举授权方式,也可以采用概括授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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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后追加的授权(追认) 代理人无权代理情形下,如果被代理人愿意接受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可
以对该法律行为进行追认。即为事后追加的授权。 构成追认必须符合下列 各项条件: 1.代理人在为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2.追认只能由为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3.被代理人必须在代理人为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了法律上人格的人。 4.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内容。 5.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6.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7.很多国家(或地区)一方面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第三 人的撤销权,即第三人在知悉代理人缺乏代理权后,可以撤销向无权代理 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过,第三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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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是指明示授权之外,被代理人使代理人有合理根
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人所依据的合理根据主要是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
授权。 海运的托运人在把货物交付某货运代理公司运输时,常常意
味着托运人允许该货代通过其他货运代理公司发运货物。
案例:某女士被任命为办公室行政人员,在办公室内的打印 机不能使用时就自行决定请人修理。嗣后公司以使用不当为由 要求该女士自行承担修理费。修理人起诉公司及该女士,法院 判决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女士有不当使用行为,因此由公 司承担。任命某人为办公室的行政人员即意味着其有义务使办 公设施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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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诉R公司案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 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 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 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 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R公 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但各国法律中都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只能采用列举授权方式。
法国《民法典》第1988条规定:以概括词句委任者,仅包括管理行为; 委任如有关所有权转让、抵押权或其他所有权行为的设定时,以明示授权 为之。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 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 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 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即大大减 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有客观需要的代 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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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普林诉GW铁路公司案
斯普林委托被告运输一批西红柿,因被告的船员罢 工,轮船延期,船到达中途港时已有部分腐烂,被告 就决定将西红柿全部就地出售。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 按目的地的市场价给付全部价金。法院认为,被告有 充足的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并获得指示。但却未与原 告联系。因此不认为被告享有客观需要的授权。被告 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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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见授权(即表见代理) 表见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使第三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代理人拥
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授权和默示授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授权”。表见授权
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默示授权则主要是为了 保护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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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起诉某公司支付租金案
公司秘书经常以公司名义租用一家汽车出租公司的车辆为公 司办理业务,以往都是由秘书以公司名义来付账。后来,秘书 再次以公司名义租用一辆车运载一位妇人去乡间旅游,几天后, 秘书从该公司辞职。出租公司要求公司付款,公司认为秘书租 车带他夫人去乡间旅游是个人行为,公司不应付款。法院判决 公司应当付款。
第一能源公司诉匈牙利国际银行案
原告需要大量贷款。就找到被告的曼彻斯特分行的一个高级 经理。该经理表示需要伦敦总行董事会批准。后来该经理自信 该贷款能得到批准,就向原告书面表示能提供贷款,原告表示 接受。但总行董事会没有批准该贷款。原告提起诉讼,英国法 院认为原告有理由相信该贷款已经经过伦敦总行批准,因此被 代理人应当承担该经理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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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1.国际公约
生效:欧共体《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商业代理人法指令》
未生效:《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 理公约》。
2.国际惯例 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惯例。
(二)国内法规范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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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一、定义
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 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做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服务。

被代理人
代理关系
合同关系
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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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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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客观需要的授权是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另一
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了为保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 急情况时产生的。我国也承认客观需要的授权。
不过,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客观需要的授权规则, 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1.实施这种代理行为是客观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作出这种代理行为前无法与货主取得联系,从而无法得到 货主的指示; 3.代理作出的措施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 关当事人的利益。
1大陆法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仍然主要体现于民商法典 之中。也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单行法。
2英美法 英国很早就出台了将判例成文化的制定法。
美国,由美国法律协会主编的《代理法重述》(第二次)经常成为美国法
官判案援引的根据。美国各州的公司法等单行法中也含有一些代理法性质 的规则。
3我国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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