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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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说明;(三)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四)期货公司会员担保企业套期保值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申请套期保值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第七条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保险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5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险期货”业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五条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1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2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2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3第六章 附则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套期保值持仓实行额度管理制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阶段,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方向,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第三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当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

第四条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具备与申请品种相关的经营资格。

第五条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二)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三)申请品种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60个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在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期货交易萌芽于远期现货交易,我国在()时期开始出现远期交易。

A.春秋B.秦朝C.隋唐D.明朝2.()首先开启国际贸易之门。

A.美国B.英国C.荷兰D.法国3.()远期现货交易的发展,促进了期货市场的确立。

A.油脂油料类B.谷物C.畜类D.棉花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规定,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下旬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A.15%B.20%C.25%D.30%、5.()危机所带来的能源产品价格剧烈波荡,直接导致了能源期货的产生。

A.天然气B.电力C.石油D.煤炭6.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的规定,黄大豆2号合约进入交割月份期间,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手。

A.6250B.5000C.3000D.25007.()年,中国香港开始股票期货交易。

A.1990B.1992C.1995D.19978.()是世界最大的铝生产国和消费国。

A.美国B.中国C.德国D.日本9.()改变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格局,并使交易结构发生变化。

A.农产品交易量的增加B.金融期货发展迅猛C.能源期货发展迅猛D.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发展迅猛10.2022年,()共交易合约居各大类期货和期权交易量首位。

A.全球股指期货和期权B.个股期货和期权C.利率期货和期权D.外汇期货和期权11.()的推出为投资者回避商品市场的投资风险提供了有利工具。

A.股票指数期货合约B.商品期货指数合约C.信用指数期货合约D.消费者指数期货合约12.最先开发的期货和期权全球交易系统,实现了投资者跨市场()交易。

A.半天12个小时B.18个小时C.22个小时D.全天24小时13.()有利于形成更大的规模效应和更具权威的期货价格。

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 PTA)和甲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6%。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普通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挨次管理。

普通月份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6%。

其他品种普通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 ,合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注: N 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合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 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 PTA 、早 8%6% 中旬 15%15%下旬25%25%品种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 籼稻 甲醇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 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 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 D2、 D3、 D4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 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D5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 N )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 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 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合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等有关各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交易所期货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到期月份、行权价格数量、行权价格间距、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期权合约中载明。

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八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九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一条到期月份是期权合约有效期终结的月份,到期月份在期权合约里载明。

第十二条期权类型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而卖方第三次期权推进工作会议材料郑州商品交易所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

第十三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第十四条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1.05
•【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郑商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1.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
郑商函〔2024〕16号
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
手续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8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全部期货品种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含期转现中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说明】与我所现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时间表述保持一致,下同。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其相关纸质材料须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核实。

【说明】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期货部要求简化套保手续的指示精神,根据日常套保业务运行特点及会员反映,在新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中推出会员以电子方式提交套保申请,同时保留纸制申请方式。

第四条会员或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说明】本次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所全部上市品种。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实行审批制。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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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2020年3月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9日〔2020〕86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套期保值持仓实行额度管理制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阶段,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方向,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第三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
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当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

第四条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具备与申请品种相关的经营资格。

第五条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
(三)申请品种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5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
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八条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交易所按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现货经营状况、套期保值申请品种、持仓方向、持仓数量以及历史违规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九条交易所收到完整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
(三)证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加工订单、购销合同、发票、仓单、库存证明、拥有实物的其他证明等;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第15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5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交易所在申请截止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交易所按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现货经营状况、套期保值申请品种、持仓方向和数量、历史违规情况、历史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情况、对应期货及期权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者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四章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四条期权行权时,期权套期保值持仓转化为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五条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期权、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报告现货、期货及期权交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套期保值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套期保值企业的经营状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一)利用套期保值额度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
(二)临近交割月份交易行为不符合经济合理性,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套期保值目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或者交易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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